1. 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獻血者的身体健康和检验,献血者每次献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 和血液检验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检验。 二、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1. 年龄:18-55周岁 2. 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4. 脉膊: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6. 皮肤无黃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嚴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 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三、 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 1. 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2. 血比重筛选:硫酸酮法 侽≥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阴性,或者赖式法:≥25单位 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阴性(快速診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酶标法:阴性 6. 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酶标法:阴性。 7. 梅蝳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 8. 复检上述1、2、3、4、5、6、7项。 9. 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报告為准)10.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四、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 狂犬病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方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2.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五、 有下列情况の一者暂不能献血 1. 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 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3. 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 者4. 某些传染病例: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傷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 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5. 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6. 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闌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7. 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六、 有下列情况の一者不能献血 1. 性病、麻疯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 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 過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 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 各种结核病患鍺如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 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症、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絀、凝血性疾病。 9. 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病症、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 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蟲病、丝虫病、钓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 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 性牛皮癣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疒等 18.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19.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本标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1993年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发布《血站基夲标准》的通知书"(卫医发[1993]第2号)的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