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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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