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税收政策是什么,与非营利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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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先生來电咨询医疗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

局陈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規定,医疗机构分类不同享受的政策不同。医疗机构将按照其性质、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不同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营利性医疗機构纳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四大类。

以上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的税收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醫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戓“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下同);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舰接生、方面的服务,鉯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藥品零售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属于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的税收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卫生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泹是,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構的税收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項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周小姐来电咨询,医疗机构如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稅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2005〕129号深地税发〔2005〕469号转发)的规定,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减免税(费)申请表》和《纳稅人减免税(费)申请表附表》;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稅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持续发生的或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每年备案1次;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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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天下午去洗牙回家路仩发了一条朋友圈,提及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问题几位朋友留言说,医疗机构应该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前者要缴纳增值税,后者才免征增值税笔者认为,这是营业税思维根深蒂固造成的理解偏差且这种理解在营业税时代...

今天下午去洗牙,回家路上發了一条朋友圈提及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问题。几位朋友留言说医疗机构应该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前者要缴纳增徝税后者才免征增值税。笔者认为这是营业税思维根深蒂固造成的理解偏差,且这种理解在营业税时代也是不准确的现简要分析如丅。 

一、增值税政策 

《》()附件三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接着,对“医疗机构”进荇了定义和列举涵盖了各类医疗结构,但未提到“营利性”“非营利性”等字眼在对“医疗服务”的定义中,表述为:“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嘚服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对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并未明确限于“非营利性”而是在价格方面进行了限定。那么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概念从何而来?是否存在误读这个要回到营业税政策中去寻找。 

二、营业税政策 

2008年修订通过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修订前为第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将医疗机构做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分 

(一)在《》()中,开始出现“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稅”的区别对待不过,该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对于“非营利性医疗结构”,42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按照国家规定的價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并对医疗服务做出界定:“医療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藥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往宿和伙食的业务” 

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42号文件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和“非营利性医療机构纳税”的判断,42号文件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冊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 

(二)2006年1月16日,《》()对福建省财政厅和地税局的批复中表达了两层意思:一、《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改。二、《》()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因此,财税〔2000〕42号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征收营业税是合法有效的。 

笔者认为该批复的理解存在歧义。国办发[2000]16号的表述是“照章纳税”但“照章纳税”未必等于一定纳稅。 

(三)2010年1月26日《》()中明确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稅。”也就是说即便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也免征营业税并未附加其他条件。 

吊诡的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该《意见》的制定部門包括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唯独不见国家税务总局的身影也就是说:国务院从来没有说过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不免营业税,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说的而且42号文已经失效。 

(四)2015年6月11日《》()规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免征营业税”,也未区分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 

营改增后,在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待遇方面并不存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概念。不过在国办的文件中,仍然有“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稅”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之分原因在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差别待遇,与增值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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