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和解装修过程中注意事项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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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和解过程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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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病案与法
中国医院协会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第22届学术会议论文集
来提高业务素质,病历书写过程中注入法律意识,把好
时间。尽量把问题解决在终末质控之前,避免临床医师
病历书写质量自控关。
产生对终末质控的依赖性。
3.2医院管理层方面
3。4.2及时反馈缺陷针对不同科室存在问题进行分科
3.2.1医务科制订完善病历质量管理制度及规范化培训 分析,全科交流,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每月汇总提
方案每月定期组织培训及召开科主任、质控医师、护
交有关院领导及职能部门。
士长病历反馈会,通报各科室存在病历缺陷,以简报的
3.5完善知情同意书签署制度对实施的相关特殊检
形式通报。不定期抽查病历并评比;年终组织院内专家
查、治疗、手术、实验性治疗的项目名称、目的、必要
病历评比,成绩计入考核档案,可极大的促进认真书写
性以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风险等告知患方征得同意并
病历的积极性。
签字,履行告知义务时不能只做口头交代,一定要有书
3.2.2质控科做好监督、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制定重 面记录并有患方签字。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减
点检查内容,定期到现场指导病历书写,重点查与患者
少纠纷的发生。
安全密切相关的关键内容是否有缺陷:如知情同意书要
患者签署具体意见而不是简单签名。每月检查情况总结
病历是决定医疗赔偿、官司胜负、医疗过失鉴定的
比较和评价。每季度对全院进行一次病历书写质量教育
重要依据,医务人员绝不能忽视对病历重要性的认识,
和质量管理讲座,并进行展评。住院病历的质量控制为
一旦病人起诉医院,医院须向法庭提交相关病历资料,
医院质量管理的重中之重婚1。
作为医院无过错证据。如病历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有
3.2.3科主任护士长合理调配人员实行科主任负责
修改、有虚假等在法庭上都很不利。客观事实证明,医
制,对病历书写行监督指导;对本科人员定期考核,促
务人员对病历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的地位、作用、意义责
使医务人员主动学习。对不负责的质控人员随时更换,
任等的认识浅薄,因此,要加强医务人员病历书写培训,
选责任心强专业知识扎实的人员担任质控员,一级质控
对病历书写时限和法律效力的规定要兼顾医学和法学两
组织是源头和环节管理最根本、最重要“’。
方面,使其既符合医学常规,又符合法学原则陌’。病历
3.3电子病历管理系统方面
书写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热点、也是难点,是一项长
3.3.1限制病历复制功能可在病历管理系统内安装修 期工程,需要医院管理部门、临床一线长期贯彻,持续
改复制痕迹显示软件,杜绝复制病历现象的发生,确保
改进,才能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
病历的真实性。
[1]王婕,章凡,朱春霞.病案资料信息化管理的思考[J].西南军
3.3.2完善电子病历实时监控功能开发应用电子病
医.20lO,12(3):547-548.
历网络环节质控模式,设置病历书写时间、项目、频次、
[2]苟淑梅,孙谟健.加强病案的法制化管理[J].中国病案,2009,
逻辑检查等在线流程监控、信息反馈、质量评价等,第
10(2):2.
一时间对运行病历质量和医疗处置全程实时监控,利用
[3]张宇.住院病案质量管理的探索[J].中国病案,201l,12(11):
网络给医师提示并且质控员与医师可在线实时交流,对
[4]郭顺萍,吴丽瑟.终末病案初检中常见缺陷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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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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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因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医疗纠纷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传统的双方和解、行政调解、诉讼之外,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条新思路,近几年来,各地纷纷进行了引入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尝试,并形成了颇有影响的“山西经验”、“天津经验”、“宁波经验”。2010年1月,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一些指导性要求;7月,在京召开的“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改善医疗执业环境”座谈会上,卫生部负责人要求各地医疗机构应在今年年底前启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2010年7月,武汉市司法局、卫生局、金融管理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简称《武汉意见》),部署在武汉市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作为一种第三方解决机制,与卫生部门的行政调解相比较,人民调解具有更中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优势;与法院的诉讼相比较,人民调解具有不收费、效率高的优势,人民调解因而被一些媒体视为解决医疗纠纷这个社会难题的“良药”,也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青睐。诚然,从各地实践经验来看,人民调解在化解医疗纠纷方面确实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然而,在成绩背后,我们也要看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仅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中面临的两个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看法,以期对武汉市正在推进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些许帮助。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民间性的本质与行政化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是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遇到的首要问题。
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都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民间性的群众组织,2011年1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第七条,也再次重申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这一性质。但2002年以来,伴随着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却出现了人民调解组织行政化的趋向,主要表现在:一是出现了由政府部门(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组建的人民调解组织,如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组建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局派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等。二是出现了由公务员担任的人民调解员或由政府部门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如司法所工作人员兼任人民调解员、司法局聘任首席人民调解员。以上两种情形在2002年11月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都得到了肯定,2008年9月制定的《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中也肯定了人民调解组织行政化的某些做法。①
人民调解组织行政化,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面对“陌生人社会”挑战改革创新的产物,尽管违反了法律,实践中还是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肯定或默许。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促使了人口大量频繁地进行流动,瓦解了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熟人社会”,我国社会已进入了“陌生人社会”时代。面对新时期大量跨地域、跨单位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民间纠纷,传统的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上,以调处本区域、本单位成员之间的民间纠纷为职责,由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人民调解组织显然无力再发挥其作用,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是必然选择。当陌生人不再属于同一个社区(村)、单位,除了国家之外,难以再找到一个共同归属体的时候,由谁出面负责组建一个共同认可的民间性人民调解组织,是一个社会难题,在这种情形下,为了调处民间纠纷的需要,由政府出面组建的各种人民调解组织也就应运而生了。
医疗纠纷的主体医患双方是典型的陌生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由谁出面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是试点各地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难题。从目前各地经验来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两种组建模式:一是社会团体组建。2006年10月成立的全国首家省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山西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以山西省心理卫生协会的名义组建的,调委会主任也由协会副理事长韩学军兼任。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则是以天津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名义组建的。二是政府部门组建。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宁波市司法局、卫生局联合组建。②由于要找到一个愿意出面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团组织比较困难,因此多数地方采用政府部门组建模式,只不过有的地方由司法行政部门组建,有的地方由司法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建。根据《武汉意见》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负责聘任,可见,武汉市准备采取的是后一种模式。
笔者以为,《人民调解法》第七条的意义,决不只是对以前法律、法规的简单重复,也是对近几年来人民调解组织行政化实践的否定。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旺盛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从短期来看,人民调解组织行政化的确能满足调处新型民间纠纷的应急之需,但从长远来看,必将使人民调解沦为行政调解的外衣,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而丧失生命力。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如果一方当事人以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违法、自己受到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政府部门必将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人民调解法》根本没有赋予任何政府部门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力,根据中央三部门《意见》,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也只是指导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因此,武汉市拟采取由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是不妥的,再说,由卫生行政部门出面组建,还会损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中立性,引起患者的质疑。笔者建议,武汉市应该学习山西、天津经验,由政府部门引导社会团体出面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团体,应该具有中立性,能取得医患双方的信任,像医学会、消费者协会由于都有偏向医患一方的倾向,都不适合单独组建,但可以联合组建。笔者认为,由武汉市法学会、律师协会出面组建武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一方面,这两个社会团体独立于医患双方,具有中立性;另一方面,这两个社会团体都由市司法局进行管理、指导,引导他们出面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好做得多。由社会团体出面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一定要注意经费保障问题。根据《人民调解法》及《意见》的规定,人民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政府提供必要的补贴。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群众自治意识不高、社会团体自治能力较弱的社会背景下,离开政府财政支持,由组建单位提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是非常困难的。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于组建单位无力提供工作经费,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又不够,目前机构经费主要由保险公司提供和自筹解决,这一方面制约了正常调解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使部分人对调解的公正性产生怀疑。③而天津、宁波等地,通过政府制定专门文件,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全部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工作开展起来要顺利得多。④与天津、宁波相比,武汉市经济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能否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将直接影响到这项工作的成效。由国家财政全额出资保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难免会带来“人民调解国家化”之虞,但这总比由政府部门直接出面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聘任人民调解员的做法要合法妥当。
中立性与专业性之间的矛盾,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应注意的第二个问题。
中立性是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基本要求,中立性不强,是目前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失去患者信任的根本原因。但医疗纠纷专业性太强,普通的调解员难以胜任,而医学知识又不是经过短期培训就能掌握的,这就决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离不开医学专业人士的参与,而医学专业人士与医院之间难免会有一些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就会出现中立性与专业性的矛盾。从目前各地的做法来看,医学专业人士参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有两种身份:一是直接以调解员的身份;二是间接以调解顾问的身份。不论以何种身份参与,都会出现以上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意见》要求各地注重吸纳离退休医学专家参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与在职医学专业人士相比,离退休医学专家的中立性要强一些,但这还不够,因为在我国目前的人事管理制度下,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人事管理都还掌握在原单位手中,与原单位还有很强的依附关系。笔者认为,为了尽可能做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立性与专业性的统一,除了不得聘请在职医学专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外,还应该做到:一是严格坚持回避制度,离退休医学专家不得以调解员或调解顾问身份参与自己原单位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二是建立问责制度,离退休医学专家如果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明显失误,有明显偏袒医院一方行为的,应当依法解除其调解员或调解顾问职务。是否有明显偏袒医院一方的行为,应结合司法鉴定结论和法院判决来认定。此外,由医院提供办公场所,在医院内设立人民调解室、派驻调解小组的做法,也是不妥的,因为这样会给患者一方造成人民调解组织与医院是一家的错觉。
①参见《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3、15条,《武汉市人民调解条例》第10、14条。
②孙建:“人民调解介入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与思考”,http://blog.sina.com.cn/zajiazatan3721。
③刘翔霄、晏国政:“化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能否成良药?”, 《经济参考报》, 2007年6月1日。
④天津市、宁波市政府分别出台了《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全额保障。
(本文作者系武汉市司法局法制培训和调解办公室工作人员,欢迎提出批评意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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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医疗纠纷中,其实当事人自己和医方谈判时往往失败,因为当事人只谈赔偿几何,却抓不住对方的过错,成了卖白菜一样的讨价还价,谈判注定要失败。那么,医患纠纷调解或和解前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哪些医疗纠纷具有调解的可能?医疗纠纷调解或协商解决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医患纠纷调解或和解前的准备工作
  医患纠纷调解谈判前的必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第一时间复印封存患者的,做好证据固定,防止在谈判过 程中病历被篡改甚至重写;
  2、不要盲目找医院或院方某部门谈判;
  3、如果律师介入前,已经开始和对方谈判,不轻易同意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同于医疗 过错);
  4、考虑到诉讼时效问题,尽快携带您复印的所有病历,找专业医疗诉讼律师做院方过错分析,及是否有调解价值,及调解成功可能性分析。
  二、哪些具有调解的可能?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和律师的经验,下列医疗纠纷有望通过调解解决:
  1、医院过错明显的案件。比如,需手术切左肢,结果因为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切成了右肢。又如,护理过程中的错误,如把病号甲的药物输给了临床的病号乙。
  2、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不大的医疗诉讼赔偿纠纷。如果患者因为导致终身用药,要求赔偿500万,而医院只答应赔偿20万,那么双方的分歧就比较大,不可能达成调解赔偿协议。
  3、损害后果不严重的案件。医疗损害造成了患者特别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双方情绪比较对立,如果意识到调解不可能成功,还一再勉强,不仅耗费双方的时间,还会进一步扩大当事人的损失。
  4、没有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拒绝协商,即双方都有协商的意向和诚意。
  三、医疗纠纷调解或协商解决的注意事项
  发生了医疗纠纷,如果能够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那么患者或患方必须谨记如下注意事项:
  1、第一时间复印封存病历,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2、首先请专业人士仔细研究病历,分析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存在哪些过错,这些过错和患者所有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3、如医院存在过错,且与患方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请专业人士评估该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
  4、根据参与度,请专业人士估算赔偿数额,以免遗漏赔偿项目或少算、误算赔偿数额;
  5、掌握医院的所有过错和大概的赔偿数额后,和医院进行谈判。
  6、如果医方不愿意谈判或双方分歧太大,则以现有证据和封存病历为证据,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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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无偿保管他人财物,所以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那么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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