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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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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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项目名称: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
3、《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令第50号)
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号)
5、《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京药监发[2006]22号)
办理对像及范围:东城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一份;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两份,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两份。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办理程序:受理 → 审核 →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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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日起施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修正公布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实施条件: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7号)有关“许可权限”(具体按本规范第五章)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必要性及描述
签名签章要求
需现场核查
不需现场核查
生产场所迁移
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变更
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重大改变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变更
食品类别增加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申请人自备
(1)签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2)签章:加盖申请人公章。
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封面,勾选“变更”选项
《营业执照》等合法的主体资格证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条和第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原件备查)
工商等部门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目中予以载明,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不需签名和盖章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申请人自备
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申请人自备
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工艺设备布局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申请人自备
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申请人自备
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四)项。
申请人自备
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一款。
申请人自备
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现场核查时,申请人应提供正式发布的、至少包含如下七项内容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的规章制度:
(1)进货查验记录;(2)生产过程控制;(3)出厂检验记录;(4)食品安全自查;(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6)不安全食品召回;(7)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经依法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21号)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主席令1988年第11号)第六条;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号)附件2的3.1项。
(原件备查)
(所生产的食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才须提供)
(所生产的食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才须提供)
自治区卫计委
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两页以上的,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所生产的食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的,不需提交。但现场核查时,应能提供。
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原件备查)
申请人自备
(检验机构可共享时,共享)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1)由同一单位(即:生产者或者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现行产品标准对试制产品进行全项目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2)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相关信息,可登陆国家认监委官网“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中,进行查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附件2《&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中1.2项“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原件备查)
申请人自备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正、背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才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才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才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才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才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才须提供)
申请人自备
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代理人的身份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款。
(原件备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才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才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才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才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才须提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时,才须提供)
申请人自备
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符合产业政策的批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号)
(原件备查)
(申请含有产业政策、法规限制要求的类别食品生产许可时,才须提供)
(申请含有产业政策、法规限制要求的类别食品生产许可时,才须提供)
(申请含有产业政策、法规限制要求的类别食品生产许可时,才须提供)
工信等部门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申请无产业政策、法规限制要求的类别时,不需提交。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四条
(原件备查)
(申请含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时,才须提供)
(申请含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时,才须提供)
(申请含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食品的注册和(或)备案号变更时,才须提供)
(申请含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食品的注册和(或)备案号变更时,才须提供)
(申请含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食品的注册和(或)备案号变更时,才须提供)
(申请含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食品的注册和(或)备案号变更时,才须提供)
申请人自备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注册和(或)备案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6号)第十四条
(原件备查)
(申请含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时,才须提供)
(申请含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时,才须提供)
(申请含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食品的注册和(或)备案号变更时,才须提供)
(申请含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食品的注册和(或)备案号变更时,才须提供)
(申请含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食品的注册和(或)备案号变更时,才须提供)
(申请含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食品的注册和(或)备案号变更时,才须提供)
申请人自备
(1)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
(2)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两页以上时,加盖骑缝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认证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第21号)第四十八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主席令2000年第33号)第十四条。
(自愿提供,目的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了解申请人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自愿提供,目的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了解申请人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自愿提供,目的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了解申请人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自愿提供,目的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了解申请人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自愿提供,目的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了解申请人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自愿提供,目的是便于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了解申请人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申请人自备
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或者盖指纹印。
说明1:为了确保生产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准备充分有效,切实保障申请许可的通过率,建议申请人在正式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前,详细阅读、理解并结合实际全面执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号,如下简称《通则》)和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查询和下载《通则》和《细则》的具体内容,可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或者“食品伙伴网”。从局官网《办事指南》附加服务的“法律法规”栏目,或者 从《食品伙伴网》中“法规”和“标准”栏目中,进行查询和下载。
说明2:在网上申报平台进行上传申请材料时,建议申请人:尽可能地采用对原件直接进行彩色拍照或者彩色扫描方式,形成清晰规范的电子版材料,经标注简明文档名称和顺序编号后,按网上清单要求,顺序逐一上传,以便许可受理机关工作人员能高效地进行审核和协同办理;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 《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正版)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给出的“食品”含义很广泛,我们简单称之为“广义食品”,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那么,请问:生产销售这些“广义食品”,是否都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答:不是。只有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类别品种,以及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现行有效的《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已明确的新品种明细,并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更严格的产品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经依法备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才需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如下三种情形的食品,也不需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1)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2)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的;
(3)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备案范围的。
2.同时申办两个以上食品类别且出现跨层级许可权限的食品生产许可时,请问:需要同时分别向各相关受理许可机关提交申请吗?如可只向一个许可受理机关提交申请,那么,应向哪级的受理机关提交申请?
答:自从2015年11月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系列便民的改革政策措施,统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办结、各方协同审查审批”的工作制度。所以:
(1)只需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的许可权限规定和本次申办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由申请人自行选定其中一个食品药品许可业务受理机关的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的受理机关负责牵头组织,会同其他相关许可机关,协同进行技术审查和集中现场核查,必要时,集中听证;并汇集各方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获准许可的,统一汇集核发全部许可项目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最后,由受理机关统一告知和送达全部的审批结果,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和共享审批结果的有关数据信息。
3.如何做好申办食品生产许可的前期准备?
答:按如下步骤进行:
(1)明确总体通用要求。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或者“食品伙伴网”,查找、下载并详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号);
(2)明确食品类别归属。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办事指南》(附加服务中的“法律法规查询”栏目)或者“食品伙伴网”相关栏目,搜索查找并浏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找到所需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如果仍无法找到准确的品种明细,可进一步查找并浏览各省级《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确定所需生产食品品种明细的具体类别归属;
(3)明确整体技术要求。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或者“食品伙伴网”,根据上述确定的类别归属,查找、下载并详阅所需的食品类别(以前称为:单元)的、最新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4)明确所涉及的原料辅料最终产品的产品标准、生产过程管理标准,以及其现行有效性。根据上述确定类别的审查细则,对列明的原料辅料最终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管理标准,登陆“食品伙伴网”,查到并下载其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
(5)按照《通则》、《细则》和有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兴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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