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右开颅手术算大手术吗掌心那么大一块算几度伤残

请问左手一个手指都没有就有一点手掌算几级伤残
请问左手一个手指都没有就有一点手掌算几级...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症状变化等):请问左手一个手指都没有就有一点手掌算几级伤残
医院出诊医生
擅长:颈椎病、腰椎病、关节炎、脊柱炎
擅长:小儿内科
提问者采纳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及药品推荐仅供参考
专长:小儿脑瘫、水痘、小儿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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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2.10十级残疾2.10.1边缘智能状态2.10.2人格改变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2.10.7颅内异物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2.10.312肋以上缺失2.10.32胸导管损伤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2.10.34膈肌修补术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2.10.36肝、脾修补术2.10.37肾修补术2.10.38轻度排尿障碍2.10.39膀胱修补术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2.10.43枢椎齿突骨折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2.10.55一侧髌骨切除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意见建议:左手掌完全损伤能力部分丧失伤者应该被定为八级伤残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手足癣,传染性软疣,白驳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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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是六级,一侧前臂缺失、一手功能完全丧失是五级,据此,你的伤够不上五级,可能评为六级,最终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问在工作中左手小手指断了,然后接上了算几级伤残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蜂窝组织炎,消化道出血,胃十二指肠溃疡瘢痕性幽门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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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你好,这个问题我认为还是及时的残联咨询,一般是可以鉴定的。
问请问左手一个手指都没有就有一点手掌,算几...
职称:医师
专长:脂肪瘤,痔疮,疝气,阑尾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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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2.10十级残疾2.10.1边缘智能状态。2.10.2人格改变。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2.10.7颅内异物。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2.10.312肋以上缺失。2.10.32胸导管损伤。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2.10.34膈肌修补术。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2.10.36肝、脾修补术。2.10.37肾修补术。2.10.38轻度排尿障碍。2.10.39膀胱修补术。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2.10.43枢椎齿突骨折。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2.10.55一侧髌骨切除。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指导意见:左手掌完全损伤,能力部分丧失,伤者应该被定为八级伤残,
问右手手指全部没有属于几级伤残
职称:医师
专长:高血压,心血管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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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你好,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是否构成伤残作出鉴定,意见建议:医院一般不具有伤残鉴定的资质的。
问请问左手一个手指都没有就有一点手掌,算几...
职称:医师
专长:脂肪瘤,痔疮,疝气,阑尾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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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2.10十级残疾2.10.1边缘智能状态。2.10.2人格改变。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2.10.7颅内异物。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2.10.312肋以上缺失。2.10.32胸导管损伤。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2.10.34膈肌修补术。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2.10.36肝、脾修补术。2.10.37肾修补术。2.10.38轻度排尿障碍。2.10.39膀胱修补术。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2.10.43枢椎齿突骨折。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2.10.55一侧髌骨切除。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护理依赖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病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护理依赖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指导意见:左手掌完全损伤,能力部分丧失,伤者应该被定为八级伤残,
问在工作中左手小手指断了,然后接上了算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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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蜂窝组织炎,消化道出血,胃十二指肠溃疡瘢痕性幽门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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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你好,这个问题我认为还是及时的残联咨询,一般是可以鉴定的。
问左手小手指及手掌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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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内科、消化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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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右手的指尖麻木有可能是神经损害造成的,可以服用维生素B12,叶酸等,可以改善神经功能 但是也要分清指尖麻木是脑梗的后遗症还是新的症状,比如颈椎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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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技术规范
SJB-C-1-2003
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
&&& Guideline
of Examination for body impairment
&&& in 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
&&& 2003—1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发布
《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编制说明&&&
1.本规范对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的内容和方法,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旨在保证人体损伤检验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委托机关或单位在审查鉴定结论时,以及对鉴定结论出现异议并要求复核鉴定时,能够全面了解损伤事实。
2.本规程所涉及的人体伤残检验的内容依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 8667—2
002)和全国医药院校统编教材《临床法医学》(第二版)。并按人体解剖部位,头、颈、胸、腹、会阴、骨盆、脊柱脊髓及四肢等依次编排。
3.本规程对伤残检验结果的记录方法依据国家标准Ⅸ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
00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相关要求,以及全国医药院校统编教材《临床法医学》第二版等法医学或r临床医学常用的记录方法和表术方法。
4.本规范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 程亦斌 夏文涛 陆晓 董大安 刘瑞珏 沈彦 李孝鹏
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
GuideIine Of Examination for b(1dy impairment
&&& in Clinical
Forensic Medicine
本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伤残鉴定人身检验的内容、步骤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医学院校及社会鉴定机构进行人体伤残程度鉴定。
&&& 2 总则
&&& 2.1 目的
本规范的制定使法医学伤残鉴定人身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学术交流流奠定基础。
&&& 2.2要求
2,2.1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两名以上法医同时进行。
2.2.2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失或功能障碍应尽量拍摄局部彩色照片以存档备查。
2.2.3检验所用的器械须经认证机关检验认可。
2.2.4检查女性身体隐秘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监护人的同意。
&&& 1、目的
规范法医临床学伤残鉴定人身检查的内容、步骤和方法,确保鉴定结论科学公正。
&&& 2、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及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
&&& 3、职责
中心主任批准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完成此项工作。
&&& 4、程序
接待与受理
来自本市的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由具有第一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接待,符合鉴定条件的由鉴定人直接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来自本市以外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由主任或副主任接待,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由主任或副主任直接指派鉴定人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对于涉及听觉功能损害、视觉功能损害、性功能损害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人接待,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由鉴定人直接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鉴定人认为案件疑难、复杂,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难以胜任鉴定工作的,应及时向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由主任或副主任指派其他鉴定人负责接待与受理。
受理案件时原则上应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精神病鉴定委托合同》(以下简称《鉴定委托合同》),函件委托鉴定,签订该合同有困难时,应由委托方提供鉴定委托书。
对于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检验委托要求,由具有第一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进行合同评审,并在《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备注栏内注明属能力范围内的项目,签名认可。
对于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第一次评审的或特殊的或能力表范围外一般的鉴定/检验委托要求,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合同评审,填写《评审记录表》或在《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备注栏内说明,并签名认可。
对于能力表范围内/外重要的、复杂的鉴定/检验委托要求,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合同评审,并保存较全面完整的记录。
来自本市的案件由两名鉴定人共同鉴定,并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
4.3.2来自本市以外的案件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鉴定,其中须有一名高级鉴定人,并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
对于听觉功能损害、视觉功能损害、性功能损害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应由相应的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鉴定,并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
人体伤残检验
&&& 4.4.1.1
头皮损伤:检验有无毛发缺失,并测量毛发缺失的范围,由缺失毛发的面积占整个头皮面积的百分数表示,若为小面积毛发缺损,应以“cm2”记录。
&&& 4.4.1.2
颅骨缺损:可通过触诊,并用水笔标记出颅骨缺损的位置和范围,然后计算出缺损的面积;必要时可以通过拍摄X线片或CT扫描,再计算缺损面积。
&&& 4.4.1.3
植物状态:伤者长期处于无意识状态,对外界缺乏认识反应,但有明显的觉醒与睡眠周期,自主呼吸及心跳功能正常,脑干功能存在,丧失自我生存能力。
&&& 4.4.1.4
智力及社会适应能力测试:此项测试须由取得相关资质的精神科专家进行。智力测验采用智力量表。0-6岁采用北京-盖阻塞尔量表(简式);6-18岁采用中国韦氏儿童智力量表(简式)。社会适应能力采用以下评定量表:6个月至14岁采用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修订版)。成人采用智力残疾评定量表。
 &&一般智能测验常用的有韦氏智力量表、斯坦福-比奈量表等.
1.韦氏学前及入学儿童智能量表(Wechsles Preschool and primary scales of
intelligence,WPPSl)适应年龄为4-6各岁,整套测验项目分为词语性和操作性两大类。词语类有常识、词汇释义、算术、类同及理解5个分测验,以语句背诵作为补充测验。操作类有动物房、图画补缺、迷宫、几何图形描绘、拼木块图案等5个分测验,以动物房复试作为补充。两类测验分别产生词语智商和操作智商,并由此产生总智商(离差智商)。
2.韦氏儿童智能量表修订版(WISC-R)本量表供6.5岁-16.5岁儿童之用。词语分测验包括常识、类同、算术、词汇、理解5组(以复读数字供代替或补充用)。操作性分测验包括图画填缺、图片排列、拼积木图案、图象组合、数字-符号译码(以迷宫供代替或补充用)。
韦氏智测各分测内容及意义
&&& 分验测名称
&&& 词语量表 常识
(information)理解 (comprehension)算术 (arithmetic)类同 (similarities)背数
(digit span)词汇 (vocabulary)
知识的保持和广度实际知识与理解、判断能力计算与推理能力逻辑思维和抽象概括能力注意力与机械记忆能力词汇知识的广度
&&& 操作量表 译码
(digif symbol)填图 (picture completion)积木图案 (block design)图片排列
(picture arrangement)图象组合 (object assembly)
用符号代替数字的书写能力视觉记忆及视觉理解能力视觉分析与综合能力,视觉与动作的协调能力对社会情景的理解能力处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的能力
韦氏智力量表中的IQ为100时,表示他属于中等智力;如115,则高于一般人的智力;IQ是85,表示低于一般人的智力。
韦氏智测智力等级划分及比例
&&& 智力等级
非常优秀&130优秀120~129聪明110~119中等90~109愚钝80~89临界状态70~79智力缺陷&70轻度智力缺陷55~69中度智力缺陷40~54重度智力缺陷25~39极重度智力缺陷
&&& 4.4.1.5
精神状态:采用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所规定的“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估项目包括:个人生活处理能力、家庭生活职能表现、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五项。每项分别记分,记分标准:正常或有轻度异常计0分;确有功能缺陷计1分;严重功能缺陷计2分。结果评价:五项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者为重度精神障碍精神残疾;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分为2分者为中度精神障碍精神残疾;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者为轻度精神障碍精神残疾。
&&& 4.4.1.6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日常生活能力包括: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相对失写而言八项)。日常生活能力是人们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活动,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行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按其完成程度分为四级(表3)。记分结果:0-2分属上述活动大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5-6分属上述活动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才能完成;7-8分属独立完成上述活动,有些困难,但无需他人语言和体力上的帮助,基本可以自理。
&&& 4.4.1.7
失语症:失语症种类繁多,检查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国外英语国家中普遍采用波士顿失语症诊断分类。此法兼顾了临床特点和病灶定位。我国常采用改良波士顿失语症诊断分类(具体方法请参见王玉龙主编《康复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
&&& 4.4.1.8
构音障碍:评定构音障碍时,应尽可能对所有发音器官的功能进行检查,反映发音器官运动功能和言语的微小变化。对客观症状和体征的检查分为:⑴倾听伤者说话时所发出的声音特征;⑵观察伤者的颜面、双唇、舌、颌、腭、咽、候部和呼吸等静态下的情况;⑶请伤者做各种言语肌随意运动以确定其异常情况。对构音障碍的评测国外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方法。我国河北省人民医院康复中心自1988年起对Frenchay构音障碍评定法做了增补和修改,编制了构音障碍综合性评定法,在临床时进行了推广和应用(具体方法请参见王玉龙主编《康复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
&&& 4.4.1.9
对于颅脑损伤致外伤性癫痫者,应详细地询问病史,特别是癫痫发作情况和治疗情况,必要时嘱病人住院观察。同时进行脑电图检查。要尽量明确癫痫发作的类型(大发作、局限性发作、小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以及发作的频率。
&&& 4.4.1.10
神经系统检查: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
&&& 4.4.2.1
面部瘢痕及面部色素沉着:应认真检查瘢痕或色素形成的位置和范围。用瘢痕或色素面积占全面部的面积的百分数表示,如面积较小可用“cm2”
&&& 4.4.2.2
&&& 4.4.2.2.1
上睑下垂:嘱伤者平视前方,观察双侧上睑不能充分提起,如有上睑下垂,应测量上睑下垂的程度。如上睑下垂掩盖部分或全部瞳孔,应做相应的记录和描述。
&&& 4.4.2.2.2
凡上下睑缘、睑结膜与球结膜不同程度地脱开或外翻称睑外翻。睑外翻分为三度。Ⅰ0即轻度外翻,表现为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Ⅱ0为中度外翻,这时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Ⅲ0
为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同时应检查伤者有无溢泪,睑缘变形,以及睫毛方向的改变。
&&& 4.4.2.2.3
眼睑缺损:如有眼睑缺损,应测量缺损的大小和范围,缺损记录方法为:缺损超过1/4、1/3或1/2等表示。
&&& 4.4.2.2.4
眼球损伤:检查伤者有无眼球缺失或畸形(塌陷)。
&&& 4.4.2.2.5
视觉功能检查:见《法医临床学眼科检查规程》。
&&& 4.4.2.3
&&& 4.4.2.3.1
耳廓缺失:采用透明膜平伏在耳廓前外侧,描记缺损部位及对侧健耳在透明膜上的投影,并计算出缺损面积占全耳面积的百分比。
&&& 4.4.2.3.2
耳廓畸形:检查耳廓有无瘢痕形成、挛缩,耳缘、耳轮及耳垂形态是否完整,是否可以辨认等。
&&& 4.4.2.3.3
听力检查:见《法医临床听力学检查规程》。
&&& 4.4.2.4
&&& 4.4.2.4.1
口腔:如有口腔损伤时应检查有无牙齿脱落、折断,并详细记录脱落的数量和位置。如有舌损伤,应检查有无舌缺损及缺损的大小(大于1/2,舌尖缺损,舌尖部分缺损)。
&&& 4.4.2.4.2
如疑有舌下神经损伤,应检查舌肌有无麻痹。一侧周围性舌下神经损伤,可致同侧舌肌瘫痪,伸舌时偏向患侧。双侧周围性舌下神经损伤,舌肌松弛,伸舌受限,舌体后缩,可压迫会厌,影响呼吸、发音等功能。一侧中枢性舌下神经损伤,可致对侧舌肌瘫痪,但舌常无萎缩。
&&& 4.4.2.5
鼻损伤检查外鼻部有无缺损(洞穿缺损、鼻半侧缺损、大部分缺损、全鼻缺损)或畸形(驼峰鼻畸形、鞍鼻畸形、歪鼻畸形、鼻翼塌陷)。
&&& 4.4.2.6
&&& 4.4.2.6.1
颌面骨骨折:应通过X摄片或CT扫描,明确有无颌面骨骨折。如有骨缺损应通过触诊或X线摄片确定骨缺损的位置、大小和范围。
&&& 4.4.2.6.2
颌面部软组织缺损:可根据瘢痕的面积和凹陷的深度进行估算。
&&& 4.4.2.6.3
当有口腔和颞下颌关节损伤时,应测量张口度。张口度检查:正常张口度相当于被检者本人食、中、无名指三指末节横面的宽度。张口度以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离为标准。轻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仅可并列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中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仅可垂直置入食指。重度张口受限:大开口时,上下切牙间距不能置入食指横径。
&&& 4.4.3.1
皮肤:若有瘢痕形成,应测量瘢痕的面积,可用瘢痕形成面积占颈前三角区面积的百分数表示,如果面积较小,可用“cm2”表示。
&&& 4.4.3.2
咽喉部:应检查有无瘢痕性狭窄,必要时行喉镜检查以明确有无声门狭窄。如有声音嘶哑,应确定声音嘶哑的程度,如在安静条件下与常人语言交流有无困难等。可用能正常语言交流的距离或语言可懂度表示。
&&& 4.4.3.3
气管:通过X线摄片或气管镜检查气管有无狭窄,以及狭窄的部位和程度。
&&& 4.4.3.4
食管:可通过食管镜或X线造影摄片的方法,检查食道有无瘢痕形成,狭窄,以及狭窄的部位和程度。
&&& 4.4.3.5
如有吞咽困难,应对吞咽困难的程度进行分级,分级方法如下:⑴吞咽功能严重障碍:只能进食流质,且进食流质时仍感明显不适。⑵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食流质、半流质,但不能进食软食。⑶严重影响吞咽功能:只能进食流质、半流质、软食,但不能进食普食。⑷影响吞咽功能:虽能进食普食,但进食的速度缓慢且伴有明显不适。
&&& 4.4.3.6
如有呼吸困难,应对呼吸困难的程度进行分级,分级方法如下:⑴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⑵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⑶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⑷吞咽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
&&& 4.4.3.7
如因颈部瘢痕形成,影响颈部活动时,应仔细测量颈前屈、后伸、左右侧屈、左右旋转的活动度。具体方法见附录A。
&&& 4.4.4.1
胸廓:有无瘢痕形成及胸廓畸形。对于瘢痕形成应检查瘢痕的位置和数量,并测算面积大小(以占体表面积百分数表示)。疑有骨折者,应进行X线摄片或CT扫描检查,确定骨折的部位、数量,有无畸形愈合等。
&&& 4.4.4.2
疑有肺、胸膜损伤应进行CT扫描或磁共振检查,了解肺叶切除多少或胸膜粘连范围。
&&& 4.4.4.3
如伤者出现呼吸困难,应对呼吸困难的程度进行分级评定。
&&& 4.4.4.4
如有心脏损伤时,应仔细检查有无心功能不全或心律失常。如有心功能不全时应对心功能不全进行分级评定。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手限制;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制;Ⅲ级:轻微体力活动既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Ⅳ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 4.4.4.5
对于女性伤者,如有乳房损伤,应检查乳房有无缺失或畸形,缺失分为双侧乳房全部缺失、一侧乳房全部缺失、一侧乳房部分缺失。畸形分为外观形态严重不对称;或局部组织隆起和凹陷明显影响外形。
&&& 4.4.5.1
有无瘢痕形成及瘢痕位置和数量,并测算面积大小(以占体表面积百分数表示)。对胃、肠、消化腺等损伤者,应明确有无行胃、肠或消化腺切除或修补术治疗,以及切除或修补的范围。必要时可行影像学检查。
&&& 4.4.5.2
对疑有胃、肠、消化腺损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的进行相应器官功能检查。如小肠吸收功能、肝功能、胰腺功能等检查。并根据体重、肌酐-身高指数、白蛋白浓度、铁蛋白浓度和总淋巴细胞数对伤者的营养状况进行总体评价。营养不良见《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宣贯材料》(以下简称《宣贯材料》)。
&&& 4.4.5.3
对疑有肾功能障碍的,应进行肾功能测定,并对肾功能障碍程度进行分级。肾功能障碍的分级见《宣贯材料》。
&&& 4.4.6.1
对疑有卵巢损伤者,应检查卵巢有无缺失或萎缩(分为完全性和不完全性),必要时可通过B超、腹腔镜或磁共振检查协助确诊。
&&& 4.4.6.2
对疑有输卵管损伤者,应检查输卵管是否缺失或闭锁,必要时可通过子宫输卵管造影术协助诊断。
&&& 4.4.6.3
对疑有子宫损伤者,应检查子宫是否切除或修补,必要时可通过磁共振或子宫造影检查以协助诊断。
&&& 4.4.6.4
对疑有输尿管损伤者,应检查输尿管是否缺失、狭窄或闭锁,如有狭窄要检查其狭窄的部位和程度。必要时可行尿路造影、B超或同位素肾图检查以协助诊断。
&&& 4.4.6.5
对疑有膀胱损伤者,应检查膀胱有无被切除(全部或部分)或修补。必要时可行膀胱镜检查,以明确膀胱切除的部位、大小,是否进行过修补。
&&& 4.4.6.6
对疑有尿道损伤者,应观察伤者小便情况,有无尿失禁或排尿困难(如尿线变细,排尿时间延长等)。在疑有尿道狭窄时,应行尿道探子检查、尿路造影检查、B超检查和尿流率检查。并对尿道狭窄的程度进行分级。分级标准为:狭窄处管径小于正常1/2者为尿道严重狭窄,大于1/2者为尿道狭窄。
&&& 4.4.6.7
对疑有结肠、直肠损伤者,应检查伤者有无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口,直肠、肛门有无瘢痕形成,有无大便失禁或便秘。
&&& 4.4.6.8
对疑有骨盆骨折时,应进行X线摄片检查,以明确骨盆骨折有无畸形愈合。若骨盆倾斜,则应测量伤者下肢长度。若为女性伤者,还应确定有无骨产道破坏等。
会阴部损伤
&&& 4.4.7.1
****包皮:对有****包皮损伤者,应检查****包皮损伤情况,有无瘢痕形成,是否影响排尿与性交功能。
&&& 4.4.7.2
****:对有****损伤者,应检查****体有无缺失。如有缺失,应记录缺失的部位和程度。
&&& 4.4.7.3
阴囊:对有阴囊损伤者,应检查阴囊有无瘢痕形成,以及瘢痕的位置和大小,当瘢痕形成面积较大且有可能影响功能的应进行精液常规检查,以根据精液的质量判断阴囊的功能情况。
&&& 4.4.7.4
外阴及阴道:对有外阴及阴道损伤者,应检查外阴和阴道有无瘢痕形成,有无阴道狭窄,以及狭窄的部位和程度,并判断其对性功能的影响情况。阴道狭窄的判断标准见《宣贯材料》。
&&& 4.4.7.5
大便失禁:对于疑有大便失禁者,应进行肛门指检以明确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强弱。必要时行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示大便严重失禁,在20-30cmH2O之间为轻度失禁。)
&&& 4.4.7.6
小便失禁:可行尿流动力学检查。当残余尿≥50ml者为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当残余尿<50ml者为真性轻度尿失禁。
&&& 4.4.7.7
****勃起功能检查:见《男子性功能障碍鉴定作业指导书》。
脊柱与脊髓
&&& 4.4.8.1
对于脊髓损伤者,应进行X线摄片或CT扫描,以检查有无畸形愈合(分为侧弯畸形、胸椎后凸畸形、腰椎前凸畸形等),对于脊柱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的,应对呼吸困难程度进行分级评定。如果影响吞咽功能的,应对吞咽功能进行分级评定。
&&& 4.4.8.2
颈椎损伤影响颈部活动的,应测量颈部活动度,具体方法见附录A。
&&& 4.4.8.3
腰椎损伤影响腰部活动度的,应测量腰部前屈、后伸、左右侧屈和左右旋转活动度。具体方法见附录A。
&&& 4.4.8.4
对于脊髓损伤者,应进行CT扫描或磁共振检查,必要时可行脊髓造影检查,以明确损伤的部位、性质、程度。同时通过对躯体感觉和运动功能的检查,明确脊髓损伤的平面。神经系统的检查方法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
肢体缺失与功能障碍
&&& 4.4.9.1
对于肢体缺失者,应仔细测量肢体缺失平面,必要时进行X线摄片,以骨性标志记录残端长度或截断水平。
&&& 4.4.9.2
对于骨关节损伤伴有肢体功能障碍者,应仔细测量关节运动活动度和肌力水平。关节运动活动度测量方法见附录A。肌力检查方法见《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检验规程》。
&&& 4.4.9.3
对于骨折畸形愈合后,伴有双侧肢体长度不等时,应测量肢体的长度,测量方法见《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检验规程》。
&&& 4.4.9.4
对于上肢骨折者应检查前臂旋转功能,并详细记录旋转受限的程度。
&&& 4.4.10
&&& 4.4.10.1
肌电图检查:疑有周围神经损伤时应进行肌电图检查,肌电图检查应请有经验的专家进行,并获取由专家签名的肌电图和/或肌电图报告。肌电图检查可对神经损伤的部位、神经损伤的程度、有无神经再生等作出初步诊断。
&&& 4.4.10.2
神经诱发电位:疑有神经系统损伤时,应进行神经诱发电位检查,包括躯体感觉神经、躯体运动神经和自主神经诱发电位检查。神经诱发电位检查可对神经损伤的部位、神经损伤的程度、有无神经再生等作出初步诊断。
&&& 4.4.11
人体伤残检验中的注意事项
&&& 4.4.11.1
上述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但不得遗漏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 4.4.11.2
上述没有规定的检验项目,鉴定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必要的检验项目。
鉴定文书的制作
鉴定人要在认真分析案情、伤(病)情材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相关标准确定伤残程度,并按照《鉴定文书管理规定》制作鉴定文书。
对于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鉴定人应分别填写《鉴定意见表》,明确鉴定结论和鉴定依据。鉴定依据主要包括损伤事实;援引的标准和条文;必要时应包括参考文献或专家会诊意见;当鉴定人意见与临床诊断、专家意见或原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应进行必要的说明。
对于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第一次鉴定或特殊的或能力表范围外的一般鉴定,鉴定人应填写《讨论记录表》。讨论记录应包括对损伤事实的认定;伤残程度的确定;援引的标准和条文;参考文献和专家意见;在意见与临床诊断、专家意见或原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应进行必要的说明等。
对于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外重要、复杂的鉴定,应组织专家讨论,并填写《讨论记录表》。讨论记录应包括对损伤事实的认定;伤残程度的确定;援引的标准和条文;参考文献和专家意见;在意见与临床诊断、专家意见或原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应进行必要的说明等。
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后,应将鉴定文书及相关鉴定材料交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级以上(含一级)鉴定人进行复核。复核人应对原始记录、鉴定过程和报告的内容认真复核,并对鉴定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鉴定文书经复核后,鉴定人应将鉴定文书交由技术负责人或其特别授权的签发人进行审核签发。审核签发人对鉴定文书的规范性负责。
鉴定文书经审核签发后,方可正式打印,经鉴定人及签发人签名后送科教处加盖鉴定章。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TOP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技术规范
SJB-C-2-2003
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
&&& Guideline
of Examin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 in C1 inical
Forensic Medicine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发布
《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编制说明
本规范对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的内容和方法,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
定,旨在保证人体损伤检验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委托机关或单
位在审查鉴定结论时,以及对鉴定结论出现异议并要求复核鉴定时,能够全面了解损伤事实。
2.本规范所涉及的人体损伤检验的内容依据现行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和全国医药院校
统编教材《临床法医学》(第二版)。并按人体解剖部位,头、颈、胸、腹、会阴、脊柱、四
肢等依次编排。
3.本规范对损伤检验结果的记录方法依据现行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具体要求,以及全
国医药院校统编教材《临床法医学》第二版等法医学或临床医学常用的记录方法和表述方法。
4.本规范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陆晓董大安刘瑞珏
沈彦李孝鹏
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
Guideline of Examin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 in C1inica.1
FOrensic Medicine
本规范规定了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的内容、步骤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医学院校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检验。
&&& 2.1 目的
本规范的制定使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可能出现的重新鉴定
或复核鉴定及学术交流奠定基础。
&&& 2.2要求
2&2&l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两名以上法医学鉴定人同时进行。
2.2.2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失或者功能障碍应当尽量拍摄局部彩照以存档备查。
2.2.3检验所用的器械须经质量检定机构检验认可。
2.2.4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法医师进行。如果没有女性法医师,可由男性法医学鉴定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 1、目的
规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内容、步骤和方法,确保鉴定结论科学公正。
&&& 2、适用范围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 3、职责
中心主任批准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完成此项工作。
&&& 4、程序
接待与受理
来自本市的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由具有第一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接待,符合鉴定条件的由鉴定人直接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来自本市以外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由主任或副主任接待,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由主任或副主任直接指派鉴定人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对于涉及听觉功能损害、视觉功能损害、性功能损害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人接待,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由鉴定人直接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鉴定人认为案件疑难、复杂,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难以胜任鉴定工作的,应及时向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由主任或副主任指派其他鉴定人负责接待与受理。
受理案件时原则上应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精神病鉴定委托合同》(以下简称《鉴定委托合同》),函件委托鉴定,签订该合同有困难时,应由委托方提供鉴定委托书。
对于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检验委托要求,由具有第一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进行合同评审,并在《鉴定委托合同》备注栏内注明属于鉴定/检验能力范围内的项目,签名认可。
对于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第一次评审的或特殊的或能力表范围外一般的鉴定/检验委托要求,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合同评审,填写《合同评审记录表》或在《鉴定委托合同》备注栏内说明,并签名认可。
对于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外重要的、复杂的鉴定/检验委托要求,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合同评审,并保存较全面完整的记录。
发育与营养
&&& 4.3.1.1
发育状况:包括被检者性别、年龄、身长、体重、智力等综合评判为:⑴良好:身高、体重和智力水平均在其性别和年龄组的正常范围;⑵异常:身高、体重和智力水平均超出其性别和年龄组的正常范围;⑶中等:介于二者之间。
&&& 4.3.1.2
营养:包括皮肤润泽度和弹性,毛发的光泽和疏密,皮下脂肪的多少及肌肉的发达程度。记录为⑴良好:粘膜红润、皮肤光泽且弹性良好、皮下脂肪丰满而有弹性,肌肉结实,指甲、毛发润泽,肋间隙及锁骨上窝平坦,肩胛骨和髂骨部肌肉丰满;⑵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减低、皮下脂肪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及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棱角突出;⑶中等:介于二者之间。
&&& 4.3.2.1
皮肤擦伤:应检查皮肤表面有无表皮脱落、有无出血或血清渗出。擦伤的方向:典型的擦痕起始端较深,末端较浅,据此可以推断暴力作用的方向。
&&& 4.3.2.2
皮肤挫伤:应检查皮肤的颜色、表面有无局部肿胀、皮下出血和压痛等。
&&& 4.3.2.3
皮肤挫裂创:应检查创口的形状(不规则,如线状、棱形、类圆形、椭圆形、星芒状或不规则形),创缘(粗糙,呈锯齿状,或细波浪状。常伴有擦伤、挫伤,出血少)、创壁(凹凸不平,两创壁之间常有组织间桥)、创角(多为园钝、常有撕裂现象)、创腔(较浅)、创底(凹凸不平)、创腔内有无毛发、砖石碎片和粉尘等异物。是否伴有血管及神经损伤,有无活动性出血等。并测量创口的长度、宽度和深度等。
&&& 4.3.2.4
皮肤锐器创:应检查创口的形状(常呈线状纺锤状),创缘(光滑,不一定伴有擦伤、挫伤,出血较多)、创壁(平滑,两创壁之间无组织间桥)、创角(多为尖锐)、创腔(较深)、创底(较光滑)、创腔内有无毛发、砖石碎片和粉尘等异物。是否伴有血管及神经损伤,有无活动性出血等。并测量创口的长度、宽度和深度等。
&&& 4.3.2.5
头皮血肿:应区分皮下血肿、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同时应注意指压血肿部位时有无凹陷、波动感。如有血肿,应准确记录其位置、形状、面积大小等。
&&& 4.3.2.6
头皮撕脱伤:应检查头皮撕脱的范围,包括撕脱的大小、深度。创缘头皮与皮下组织是否相连,有无血管及神经损伤,有无活动性出血等。
&&& 4.3.2.7
皮肤痕迹检查
&&& 4.3.2.7.1
浅表瘢痕:应检查痕迹是否浅表,外观是否粗糙,局部是否平坦,质地是否柔软。瘢痕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有无色素沉着和功能障碍等。
&&& 4.3.2.7.2
增殖瘢痕:应测量瘢痕的长度、高度,检查瘢痕的质地(较硬或较软)。瘢痕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有无色素沉着和功能障碍等。
&&& 4.3.2.7.3
瘢痕疙瘩:应仔细检查并辨认,瘢痕增生是否超过原来的创面,并向正常组织扩展,边缘是否明显隆起等。瘢痕与皮下组织粘连,有无色素沉着和功能障碍等。
&&& 4.3.2.7.4
萎缩瘢痕:应仔细检查并辨认,瘢痕组织是否薄而平坦,瘢痕与深部组织粘连紧密而无活动。
&&& 4.3.2.7.5
凹陷瘢痕:应检查瘢痕表面是否低于正常皮肤,并估计低凹的程度。有无色素沉着。如有凹陷瘢痕,应记录其位置、形状、面积大小,是否影响邻近组织器官功能。
 &&注:瘢痕组织是创伤愈合的一种结局,对创伤的修复起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皮肤瘢痕在不同程度上能反映创伤的特点,加上不同时期瘢痕的颜色会发生变化,所以能用形成瘢痕的形态学表现和颜色来推断致伤工具和损伤时间。具有很重要的法医学意义,正因为如此,瘢痕成为了临床法医学检查的重要内容。但是瘢痕在形成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使形成的瘢痕不能完全反映原来创伤的形态,甚至与原来创伤的形态完全不一样。有时瘢痕会过度生长,可以影响面容,在关节部位可以限制关节功能,这些均是临床法医工作者在做鉴定时必须高度注意的问题。
一、皮肤瘢痕的类型
在皮肤形成的瘢痕根据其形态和形成过程的不同可以分成下列几种类型。
1.浅表性瘢痕指浅表的切创、浅Ⅱ度的烧伤或表浅的皮肤挫裂创等在没有感染的情况下愈合后留下的瘢痕。浅表性瘢痕位置表浅,局部平而软,皮肤的切划创愈合后留下的瘢痕呈线条状,与皮下组织无黏连,不会发生功能障碍。
2.增殖性瘢痕所谓增殖性瘢痕是指形成瘢痕面积大,瘢痕肥厚,常高出皮肤表面有时可高达1~2cm。增殖性瘢痕外观呈肉红色或紫红色,质地较硬,与皮下组织黏连不紧。在挫裂创、砍创或大面积烧伤时,由于软组织损伤严重,创口常有异物而易于并发感染。在这类创口通过肉芽组织生长常形成增殖性瘢痕。瘢痕增殖期的长短与损伤类型、创伤范围、机体的体
质等因素有关。有的增殖性瘢痕在6个月后开始消退,但有的在1~2年瘢痕的增殖性反应还未停止,增殖性瘢痕对功能的影响取决于瘢痕发生的部位。如发生在躯干部,虽然面积较大,但不致产生严重的功能障碍,但如果关节部位产生大面积增殖性瘢痕,由于其坚硬、厚实,常严重妨碍该部位的关节功能。时间长久后可引起关节僵硬及畸形。面部的增殖性瘢痕可使容貌
3.瘢痕疙瘩瘢痕增生超过原来的创面,向周围正常皮肤扩张,边缘明显隆起,称为瘢痕疙瘩。其外观呈肉红色或紫红色、软骨样硬,弹性和血液循环差。边缘部位有时可见瘢痕组织条索向邻近健康组织内伸入。增殖性瘢痕在外形上有时和瘢痕疙瘩相似,其主要区分点就在于增殖性瘢痕不向邻近健康组织生长。瘢痕疙瘩具有肿瘤样纤维组织增生的特性,形成的瘢痕组织大于原创口的面积。瘢痕疙瘩好发于颈部、耳、胸、肩及上臂等处,与个体的特异性体质有关,这种人常称为瘢痕疙瘩体质。当他们身体任何部位受伤,无论损伤轻重,在创口愈合时皆易发生瘢痕疙瘩。另外,有人观察到瘢痕疙瘩生长与内分泌有关,在10~20岁最易发生。
4.萎缩性瘢痕当皮肤大面积损伤,全层皮肤缺损,特别是深及皮下脂肪层的创面,未经植皮,经过较长时间愈合者,常形成萎缩性瘢痕。常见于大面积的Ⅲ。度烧伤、撕脱伤、头皮及颅骨的严重电击伤、肢体长期慢性溃疡等。萎缩性瘢痕组织很薄,表面平坦、局部供血差。表皮层、基底层有大量胶原纤维增生并与深部组织黏连紧密,故此种瘢痕硬而不活动,且表面易发生磨损溃破,形成经久不愈的溃疡。萎缩性瘢痕与深部肌肉、肌腱、神经、血管黏连紧密,且有很强的收缩性。因此,可牵拉邻近的正常组织而造成较严重的功能障碍。
5.凹陷性瘢痕伴有皮下组织、肌肉、骨骼等深部组织缺损的严重创伤,创口愈合后常形成低于正常皮肤表面的凹陷性瘢痕。瘢痕基底部常与周围的肌肉、神经、骨膜黏连,引起疼痛或局部功能障碍。体表的凹陷性瘢痕影响轻.面部的凹陷性瘢痕可构成毁容。
二、各种损伤后皮肤瘢痕的特点
1.挫裂创瘢痕挫裂创的创底及创周组织由于有挫碎、出血,创腔常有异物污染和感染,因此创伤愈合过程缓慢,肉芽组织增生很明显,常形成增生型瘢痕,瘢痕的形态及大小极不一致。
2.咬伤瘢痕典型的咬伤在皮肤上形成弧形对称性齿痕,如咬破皮肤,愈合后形成点状或点线状瘢痕,因此可以反映原有咬伤的特征,由于口腔内有多种细菌,因此咬伤多并发感染。
3.切创瘢痕锋利锐器切割皮肤组织形成的瘢痕呈线状和条状,面部长的切创由于瘢痕收缩可造成局部功能障碍、容貌受损。
4.刺切创瘢痕刺切创瘢痕的形成,决定于刺切器的截面和刺入机体和拔出时的方向。如单刃刺切器垂直刺入和退出人体,瘢痕呈线条状,一侧钝一侧尖锐,瘢痕的长度常小于刺切器的横断面;双刃刺切器,两侧瘢痕均较锐。如刺入和拔出时的方向不一,刃侧造成组织的切割,则形成大于刺切器横断面的刺切创,愈合后瘢痕较长;三角棱刀常形成典型的三角形瘢痕。
5.砍创瘢痕由于砍击力量强,常致深部组织损伤及合并骨折,创口继发感染和清创缝合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愈合后瘢痕形态常不能确切反映原有砍创的特征。且常形成增殖性瘢痕。
6.火器创瘢痕贯通性枪创的射入口和射创管有组织缺损,特别是当穿破骨组织射出后射出口组织缺损较多,致枪弹创的射入口和射出口出现明显的局部凹陷,瘢痕位于凹陷的中央。枪弹创的瘢痕多数为类圆形,而弹片创瘢痕的形态及大小很不一致。
7.烧伤瘢痕高温烧伤瘢痕的特点是皮肤损伤面积较大,形态不规则,局部烧伤多位于体表无遮盖区。浅Ⅱ。烧伤愈合后多形成浅表性瘢痕;深Ⅱ。及Ⅲ。烧伤多形成增殖性瘢痕。其对机体的影响及不良后果的程度,取决于烧伤的部位、范围和深度。高温液体及化学性烧伤瘢痕的形态可以各种各样。在强酸强碱泼洒面部所致的案例,瘢痕可反映出点状分布和液体流注的特征。
三、瘢痕组织形成时间的推断
瘢痕组织的形成过程,是从肉芽组织纤维化开始,以增生的纤维结缔组织玻璃样变告终这是非常缓慢的渐进性的病理过程,两个过程之间并无明确的分界。瘢痕形成的速度受年龄、体质、局部血液循环状态、有无继发感染等因素影响,因此只能根据瘢痕形成的两个过程的特征区分出早期瘢痕和晚期瘢痕。早期瘢痕的基本结构是新生的纤维结缔组织,细胞成分丰富,并有较多的毛细血管,充血明显,因而质地较硬呈红色或紫红色。随着瘢痕的老化,血管数目逐渐减少,基本结构是胶原纤维并呈高度融合肿胀和玻璃样变,细胞和血管成分显著减少,呈灰白色、质地较软。对瘢痕组织形成时间的推断目前临床法医工作者主要使用下列三种方法:
1.肉眼观察2~4周的瘢痕呈淡玫瑰色,以后呈红色,并可伴紫红色,瘢痕肿胀,质地较软,表面较平。l~2月的瘢痕呈红色充血外观伴有不同程度的紫红色肿胀,表面稍突起,韧性轻度增加。2~3月瘢痕呈红色充血外观伴有淡紫红色,整个瘢痕质地较坚实,凸出皮肤表面。6月~1.5年的瘢痕由于充血减少呈淡玫瑰色,局部仍有不均匀的红色肿胀区,个别区域呈棕色,瘢痕软化更明显。1.5年以上的瘢痕,充血消失,呈白色,可有较少的棕色,整个瘢痕变软,表面变平。
2.紫外线检查据资料报告,数月的瘢痕紫外线照射呈暗紫色荧光,紫色荧光的强度与肉眼观察瘢痕的紫红色的强度有关,瘢痕紫红色越强则紫色荧光越深,淡玫瑰色的瘢痕呈现淡紫色荧光。
3.毛细血管镜检查据报道用MGC_I型毛细血管显微镜观察活体不同时期的瘢痕可发现如下结果:
2周的瘢痕:瘢痕组织背景清晰,呈淡红色,有丰富的毛细血管自外周部进入瘢痕区。但不能达到中央区,无吻合支出现,瘢痕中央区呈苍白色。瘢痕无色素沉着。
2周~1个月瘢痕:背景清晰且呈红色,毛细血管伸向中央区,使瘢痕中央区变窄,瘢痕区无色素沉着。
1个月~2个月瘢痕:混浊呈紫红色,毛细血管数目显著增加,横过中央区,其管腔扩大,可见毛细血管网相互吻合,中央苍白区完全消失。
2个月~6个月瘢痕:背景变清晰,颜色由紫红色变为红色,毛细血管数目开始减少,瘢痕内可见色素沉着。
6个月~1年瘢痕:背景清晰,呈红色至棕色,有时瘢痕的背景色调不均匀,毛细血管数目进一步减少,直径变细,瘢痕表面出现皱襞,并偶见单个粗大的血管。
1年以上瘢痕:背景呈灰白色至淡棕色,有时色调不均匀,血管数目极少,血管无走向中央区的特征,呈巢状或走向瘢痕外周部分。
&&& 4.3.3.1
&&& 4.3.3.1.1
头部检查:⑴注意面部皮肤有无损伤及损伤的部位和范围;有无头皮血肿或耳后皮下出血。必要时剃去头发。检查颅骨有无骨折,如为开放伤,则创口有无脑组织碎屑、血液或脑脊液溢出。⑵检查眼、耳、鼻、喉各器官。眼球有无斜视、突出及血管杂音,有无口角歪斜,有无脑脊液耳漏或/和鼻漏。
&&& 4.3.3.1.2
意识情况:观察伤者有无意识障碍,可用问话、针刺或捻捏肢体皮肤或压迫眶上神经来测知昏迷深度和观察有无面瘫或肢体瘫痪。意识障碍由浅到深分为五级:⑴清醒。能正确回答问题,能做各种随意动作,对周围情况都能了解,大小便能自理或叫人帮助。⑵朦胧。意识未完全丧失,处于睡眠状态,呼之能醒,随又入睡,可回答简单问题,但不一定正确。能按嘱咐做一些简单的动作。有时不能合作,对周围事物不了解,表情迟钝、淡漠;有时轻微烦躁,对各种刺激有反应,有时尿床。⑶浅昏迷。呼之偶能答应,但不能回答问题,偶有目的性动作如搔痒、擦眼、盖被,对痛刺激有保护性反应。大小便不能自理。若无瘫痪,深浅反射仍可存留。⑷昏迷。意识完全丧失,呼之不应也不睁眼;肢体偶有无目的活动,有时躁动不安。对痛刺激反应迟钝。压迫眶上神经时可有皱额或肢体抗拒动作。咳嗽和吞咽反射存在。如无动眼神经麻痹,瞳孔大小和对光反应可正常。角膜反射存在,有尿失禁。腱反射可亢进或减退,浅反射消失或迟钝。⑸深昏迷。对一切刺激无反应。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应、咳嗽反射和吞咽反射皆消失。肢体无自主活动,深(腱)浅反射全部消失。常有尿潴留。
&&& 4.3.3.1.3
瞳孔:如一侧瞳孔扩大和光反应迟钝或消失,应注意有无颅内血肿。瞳孔缩小如针尖,可能有脑干损伤。两瞳孔较小,脉快发热,有脑膜刺激征者,可能有蛛网膜下腔出血。两眼同向偏视者,可能有大脑前回转区或大脑后回转区或脑干凝视中枢损伤。
&&& 4.3.3.1.4
精神状态:颅脑损伤者常怕刺激,如强光、噪音,伤员易怒,常以被覆盖头部,失眠,有时高声呼叫,情绪激动;有时闭目不语,感情抑郁。一般都有头痛、头晕、恶心,偶有癫痫、狂躁、谵妄,可有逆行性遗忘。
&&& 4.3.3.1.5
语言:注意伤员有无运动性失语(能听懂语言,但说不出话)和感觉性失语(能发音,但不懂语言,也不知如何说)。
&&& 4.3.3.1.6
姿势与体位:较高脑皮质平面损伤的去大脑强直表现为上肢强力半屈、驱干背屈、下肢伸直。较低水平的去大脑强直,表现为上、下肢伸直。一侧下肢伸直外旋为该侧下肢瘫痪体位。
&&& 4.3.3.1.7
脑膜刺激征: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后窝骨折或水肿、颈椎骨折及小脑扁桃体疝皆可出现脑膜刺激征。主要表现为:颈项强直,屈髋伸膝试验(克匿格征)阳性和伸腿屈颈试验(布罗辛基征)阳性。
脑膜刺激征
  一、检查内容
  (一)克尼格(Kernig
)征:病人取仰卧位,一侧下肢屈髋屈膝均呈直角,医生以一手按握膝关节上方另一手托住足跟部并向上抬举使膝关节被动伸展(。正常人大腿与小腿可成角大于135°。如伸展小腿与大腿夹角小于135°,或大腿后屈肌紧张有明显抵抗并伴有痛即为阳性。
克尼格征检查方法示意图
  (二)布鲁斯基(Brudzinski)征:病人仰卧两下肢伸直,医生以手托起头部使其下颌接近前胸部,如颈部有抵抗及颈后疼痛感,同时两下肢髋关节反射性屈曲即为阳性。
布鲁斯基征检查方法示意图
  二、临床意义
  脑膜刺激征是脑膜病变时脊髓膜受到刺激并影响到脊神经根,当牵拉刺激时引起相应肌群反射性痉挛的病理反射。临床上可见于脑膜炎、或蛛网膜下腔出血时。
&&& 4.3.3.2
颅神经检查
&&& 4.3.3.2.1
嗅神经:用芳香性物资,如酒精、烟草或者牙膏等。检查时先请伤者闭目,按紧或填塞一侧鼻孔,仔细嗅闻,说出有无气味和什么气味;一侧检查后再检查另一侧。颅前窝骨折可损伤嗅丝、嗅球、嗅束及嗅三角而造成嗅觉障碍。
&&& 4.3.3.2.2
视神经:应检查⑴视力;⑵视野;⑶眼底。(《法医眼损伤检验规程》)。
&&& 4.3.3.2.3
动眼神经:应检查⑴眼裂。提上睑肌麻痹,眼裂变小,次为动眼神经损伤。⑵眼球运动。眼向下外斜,眼睑下垂或眼球向上或下斜,伤者可出现复视。⑶瞳孔有无扩大,直接或间接对光反应及调节反射。颅内血肿发生颞叶钩回疝、绞窄同侧动眼神经时,该侧瞳孔可扩大。
&&& 4.3.3.2.4
滑车神经:当病人向下凝视时出现复视,虚像较实像为低,尤其是近距离注视时更为显著。病人常诉下楼梯时出现双影,移步艰难,多采取倾斜头部的姿势,以纠正复视。
&&& 4.3.3.2.5
三叉神经:⑴感觉支检查。嘱伤者闭眼,用棉絮,大头针和盛有冷热水试管,分别检查额部、上颌和下颌皮肤感觉,观察两眼有无闭合反射。⑵运动支检查。三叉神经运动支配颞肌、嚼肌、翼内肌、翼外肌。伤者张口时,由于健侧翼状肌收缩,下颌被推向前方和伤侧,因此下颌歪向麻痹侧。伤者咬牙时,可摸到麻痹侧肌肉收缩较弱。⑶下颌反射。检查方法是:伤者微张口,检查者以食指置于下颌上,用扣诊锤扣食指,观察下颌能否闭合。
&&& 4.3.3.2.6
外展神经:外展神经损伤时引起眼外肌麻痹,伤者表现为伤侧眼球不能外展。
&&& 4.3.3.2.7
面神经:⑴面肌。麻痹侧眼睑闭合不全,鼻唇沟变浅,口角向健侧歪斜。嘱伤者作皱眉、?额、露齿、鼓腮、微笑等动作。一侧面部下方肌麻痹而面部额肌正常者为中枢性面瘫,损伤部位在瘫痪对侧的核上。一侧面部上方肌和下方肌皆麻痹者,为周围性面瘫,损伤在同侧面神经核以下。⑵味觉。皱伤者以不同手式表示味觉。分别以糖、醋、盐、奎宁置于伤者伸出的舌前2/3的一侧,试其味觉。
&&& 4.3.3.2.8
听神经:听神经包括管听觉的耳蜗神经和管平衡的前庭神经。⑴耳蜗神经。先询问伤者有无耳聋,用耳语、音叉、钟表或纯音测听仪等测试,必要时应采用电生理学检查方法(见《法医听力检查规程》)。⑵前庭神经。先询问病人有无眩晕、再检查病人有无眼球震颤和共济失调。
&&& 4.3.3.2.9
舌咽神经:⑴咽反射:用压舌板将舌压下,将检查棒触碰两侧咽后壁,正常时各侧咽部肌肉收缩和舌部后缩。⑵软腭反射:用压舌板将舌压下,将检查棒触碰两侧软腭或悬雍垂,正常时会引起各侧软腭提高或悬雍垂后缩。以上两个反射传入神经为舌咽神经,传出神经为迷走神经,中枢在延髓。
&&& 4.3.3.2.10
迷走神经:⑴运动功能:观察悬雍垂静止时是否居中,发“啊”音时软腭动作是否对称。一侧迷走神经麻痹时伤者腭弓发音时不上抬,悬雍垂被牵向健侧;双侧麻痹则双侧软腭上抬困难,饮水容易从鼻腔呛出,并有严重声音嘶哑、失声、吸气困难、咳嗽反射缺如等。⑵反射:涉及迷走神经反射的反射如吞咽、呕吐、咳嗽反射等。迷走神经神经损害时,同侧软腭下陷,悬雍垂偏向健侧,咽后壁失去感觉,无作呕反射动作,声带麻痹,声音嘶哑。
&&& 4.3.3.2.11
副神经:嘱伤者耸肩转头,检查者加以阻力,以试验胸锁乳突肌及斜方肌的肌力。当副神经核、根或神经损伤时,二肌发生萎缩性麻痹。头向健侧旋转和耸肩皆有困难。转颈运动皮质区在Brodmann第8区,向左转颈是是右侧半球中枢作用,但收缩肌是右侧胸锁乳突肌运动。因此大脑半球因损伤发生偏瘫,偏瘫侧胸锁乳突肌反较对侧肌力强。
&&& 4.3.3.2.12
舌下神经:舌下神经及其核损伤时,舌在口腔时偏向健侧;伸舌时偏于伤侧;这是由于对侧颏舌肌将舌推向伤侧所致。舌肌萎缩,核性损伤者且有肌纤维颤动。双侧损伤轻者构音不清,重者舌不能动,不能吞咽、咀嚼,说话困难。核性损伤者常伴有口轮匝肌功能障碍;口唇变薄多皱,不能吹口哨。核上性损害者伸舌偏向病灶对侧,无肌萎缩,多伴有中枢性面瘫和偏瘫。
&&& 4.3.3.3
&&& 4.3.3.3.1
轻触觉:嘱伤者闭目,检查者用棉签轻轻划过皮肤。4.3.3.3.2 浅痛觉:用大头针尖轻刺皮肤。
&&& 4.3.3.3.3
温度觉:用装有冷水和热水的两支试管,嘱伤者闭目,分别说出所试部位的冷、热感觉。
&&& 4.3.3.3.4
深感觉:⑴关节运动觉。以拇、食指轻捏伤者脚趾两侧,将脚趾向脚背或足底伸屈。询问伤者脚趾所在位置及运动方向,必要时嘱伤者闭眼,同样检查手指,下肢或前臂。⑵震动觉。将震动的音叉置于被检查者体表骨骼显露部位,如桡骨茎突、尺骨鹰咀、胫骨前面、内外踝、髂前上棘等处。⑶本体位置觉。嘱伤者闭眼,将其肢体放在不同位置,然后询问其肢体所在位置。
4.3.3.3.5感觉功能检查结果的记录。0级(完全无感觉);1级(深痛觉存在);2级(有痛觉及部分触觉);3级(痛觉和触觉完全);4级(痛、触觉完全,且有两点区别觉,但距离较大);5级(感觉完全正常)。
 &&神经系统检查是为了判断神经系统有无损害及损害的部位和程度,即解决病变的“定位”诊断。检查应按一定顺序,并注意和一般体检结合进行。通常先查颅神经,包括其运动、感觉、反射和植物神经各个功能;然后依次查上肢和下肢的运动系统和反射,最后查感觉和植物神经系统。检查亦应根据病史和初步观察所见,有所侧重、尤其在危重伤病员的检查时,更为重要。此外,意识、失语、失用、失认等大脑皮层功能障碍,也属于神经系统检查的范畴。
一、意识(略)
&&& 二、颅神经
(一)视力和眼底
&&& [解剖生理]
视网膜视觉纤维→视乳头→视神经/孔入颅 视交叉(仅视网膜鼻侧纤维交叉)
外侧膝状体→视放射→枕叶视觉皮层(视觉径路)→视束→中脑顶盖前区和上丘→E-W氏核→动眼神经(瞳孔光反射径路)
&&& [检查方法]
1.视力:先排除眼球本身病变,两眼分别检查。通常用视力表,粗测可嘱病人阅读书报,并和正常人对比。视力显著减退者,可让其辩认眼前不同距离处手指数或手指晃动情况,或以手电光试其有无光感。分别用“失明”、“光感”、“指动感”、“XXcm内可辨指数”表示。
2.视野:眼球正视时所能看到的注视点以外的空间范围称视野。正常单眼视野颞侧约90°,鼻侧及上、下方约为50-70°。精确的视野检查使用视野计,粗测常用对照法:病人背光与医生相对而坐,嘱闭左眼,医生手指从上、下、左、右周边部逐渐向中心移动,嘱病人见到手指时立即说出。同法再测另一眼。根据正常视野即可比较出病人视野缺损的大致情况。
&&& 3.眼底:
用眼底镜进行检查。正常眼底视网膜呈现桔红色,视神经乳头位于视网膜*侧方向,园形,边缘清楚,色淡红,中央有色泽较淡之生理凹陷。视网膜中央动脉、静脉穿过视乳头中心,分上、下二支及许多小支,彼此不吻合。动脉色鲜红,较细而直,静脉色暗红,较粗而曲;动、静脉管径比例约2:3。黄斑位于视乳头颞侧稍下方约两个视乳头距离处,范围有一个视乳头大小,色较视网膜深,中央有很亮的中心凹反光点。
注意观察:视乳头颜色、大小、形态,边缘是否整齐、有无隆起,中心生理凹陷是否扩大;动静脉精细比例弯曲度和管壁反光强度;有无动静脉交叉处静脉受压;视网膜及黄斑区有无渗出物、出血、色素沉着及水肿,黄斑中心凹是否存在。
&&& [临床意义]
1.视力、视野改变见定位诊断及有关疾病章节。
2.视乳头水肿:为颅内压增高使眼静脉回流受阻引起。早期视乳头充血、变红,边缘模糊,生理凹陷消失。进而视乳头隆起,静脉充盈,搏动消失。严重者静脉怒张、迂曲,视乳头及其附近有火焰状出血及渗出。
3.视神经萎缩:视乳头色白,伴视力减退或消失,视野向心性缩小,瞳孔散大,对光反射减弱或消失。原发性者视乳头边丝清楚,若为一侧性,多系视神经直接受压所致。继发性者视乳头边缘模糊,由视乳头水肿或视神经炎所致。
4.视网膜动脉硬化:早期动脉变细,管壁增厚,反光增强,似铜线状;严重者动脉呈银丝状,动静脉交叉处静脉受压变细甚至中断。
(二)眼外肌和瞳孔
&&& [解剖生理]
1.眼外肌:眼球运动由动眼、滑车、外展神经支配。由各自核发出后,分别经中脑腹侧、背侧及桥脑腹侧出脑,穿过海绵窦并经眶上裂入眼眶,分别到达上直肌、下直肌、内直肌、下叙肌、上斜肌及外直肌,支配提睑和眼球运动。
&&& 2.瞳孔
(1)缩瞳:Edinger-Westphall核→动眼神经→瞳孔扩约肌。
(2)扩瞳:神经纤维发自下丘脑交感中枢,下行至脊髓C8-T2侧角(睫状脊髓中枢)发出交感神经,随颈动脉入颅再随三叉神经眼支到瞳孔扩大肌。
此外,交感神经通路也支配同侧睑板肌(协助提起同侧上睑)、球后平涌肌(使眼球稍突出)、面部汗腺(泌汗)和血管(收缩血管)。
&&& [检查方法]
1.眼裂宽度:观察两眼裂大小,有无眼睑下垂(应排除眼睑本身病变)。附带可检查眼球是否突出或下陷。
2.眼球位置和运动:①斜视:嘱病人正视前方,观察有无眼球偏斜;②眼球运动和复视;双眼随医生手指向各方向移动,观察何侧眼球活动受限及其程度,并询问有无复视;③同向偏斜和同向运动麻痹;双眼不同时向一侧注视(侧视麻痹)或向上方、下方注视(垂直运动麻痹);④辐辏反射:嘱病人注视前方自远而近的医生手指,观察有无双眼内收障碍。
3.瞳孔:①外形:观察瞳孔位置、大小、形状,边缘是否整齐,两侧是否相等。正常瞳孔为园形,两侧等大,自然光线下直径2-5mm。②对光反射:用电筒光从侧面照射瞳孔,可见瞳孔缩小,称直接光反射;对侧瞳孔同时也缩小,称间接光反射。③调视反射:作辐辏反射检查时,在双眼内收同时,双侧瞳孔也见缩小。
&&& [临床意义]
1.眼动神经麻痹:参见定位诊断一章。
2.同向运动麻痹:见于动眼神经核和外展神经核以上的同向运动中枢及其通路的病变,表现为双眼不能同时侧视,或不能同时上视或(和)下视。刺激症状则出现双眼同向偏斜或双眼上视痉挛,详见定位诊断一章。
3.瞳孔异常:
一侧或双侧瞳孔异常扩大或缩小、对光反应迟钝或消失等,可分别由动眼神经、视神经或交感神经病变引起。后者见于脑干以下颈咬感神经径路损害,除同侧瞳孔缩小外,并有眼球内陷、眼裂变小、结膜充血、颜面无汗的症状,称Horner综合征。
(三)面部感觉和运动:
&&& [解剖生理]
1.面部感觉:头面部和五官感觉纤维组成三叉神经眼支、上颌支、下颌支,分别经眶上裂、园孔、卵园孔入颅到半月神经节后,再到桥脑相应神经核,发出纤维上升交叉至对侧丘脑及中央后回下部。
&&& 2.面部运动
(1)表情肌运动:主要由面神经支配,此外,面神经也传导舌前2/3味觉等。
面神经核上组核受双侧皮质脑干束支配,下组核仅受对侧皮质脑干束支配。
(2)咀嚼肌运动:由三叉神经运动支支配的颞肌和咬肌完成。
&&& [检查方法]
1.面部感觉:根据三叉神经分布范围,分别用大头针、锦丝测试痛觉和触觉,两侧及上中下三支对比。
2.面肌运动:查上组面肌时,注意眼裂有无变大,嘱作抬额、皱眉和闭眼动作,看有无额纹消失、变浅以及闭眼无力或不能。查下组面肌时,注意鼻唇沟有无变浅;作示齿、微笑动作时,有无口角偏斜;吹哨和和鼓腮时有无漏气或不能。
3.咀嚼运动:观察颞肌、咬肌有无萎缩;测试咀嚼运动时两侧肌力是否相等;观察张口时下颌有无偏斜。
4.角膜反射:嘱向一侧注视,以棉丝从另一侧轻触角膜,引起眼睑敏捷闭合。同侧反应称直接反射,对侧为间接反射。
[临床意义]
1.颜面感觉减退和三叉神经痛,见头面神经痛一节。
2.中枢性面瘫和周围性面瘫;
面神经核或(和)面神经的损害,引起同侧上、下组面肌均瘫痪,称周围性面瘫。面神经核以上损害,即一侧前中央回或皮质脑干束的病变,则只引起其支配的对侧下组面肌瘫痪,称“中枢性面瘫”。详见定位诊断一节。
3.面肌抽搐和痉挛:为一侧面肌的阵发性抽动,或面肌持续性收缩。前者为面神经激惹症状,见于小脑桥脑角病变等;后者多为面神经炎恢复不全的遗症状。
4.咬肌萎缩和痉挛。前者见于三叉神经运动支毁坏性病变,除咀嚼肌萎缩外,尚有咀嚼无力,张口困难;若一侧受累,张口时下颌偏向病侧。后者则出现牙关紧闭。
5.角膜反射消失:三叉神经第一支、面神经或脑干病变均可引起。但前者角膜感觉消失,面神经病变则角膜感觉存在。
(四)听力检查:
[解剖生理]
听觉由听神经中的耳蜗神经传导。听神经中的另一神经为前庭神经,司平衡。
一侧耳蜗核均与双侧颞叶皮质中枢联系,故一侧皮质或脑干损害一般不产生单侧听力障碍。
2.前庭神经
内听道前庭神经节的前庭纤维→前庭神经→内耳孔入颅→小脑桥脑角→脑干前庭核→两侧内纵束→眼动神经诸核(眼震通路)。
此外,前庭神经分别通过与大脑顶颞叶前庭代表区、小脑、脊髓以及迷走神经的联系,产生与平衡有关的自我感觉、运动、反射及植物神经反应。
[检查方法]
1.听力:常用(256HZ)音叉试验检查。
(1)Rinne试验:比较一侧耳的气导和骨导时间。将震动后的音叉柄置于耳后乳突上测定颅骨传导时间,待听不到声音时,即刻移至距外耳道口1cm处,测定空气传导时间。正常气导长于骨导时间15秒以上,二者传导时间之比约为2:1,称为Rinne试验阳性。
(2)Weber试验:比较双耳的骨导时间。将震动的音叉柄置于前额中央,音波通过骨传导而达内耳。正况两耳听到的声音相等,故Weber试验居中。
2.眼球震颤:
嘱病人头不动,两眼注视上、下、左、右移动的医生手指(向外侧方向移动时,勿超过45度),观察有无眼震及其类型、幅度和速度。临床上以有快慢相(以快相为震眼方向)的前庭型眼震最多见,可为水平性、垂直性、旋转性或混合性,表明前庭系统有刺激性病变。当眼震阴性而疑有前庭系统病变时,可用迅速更换体位的方法,观察各个位置是否出现眼震,称位置性眼震试验。详见眩晕一节。
[临床意义]
1.神经性(感音性)耳聋:由内耳或听神经损害引起。不全损害时,音叉试验气导、骨导均缩短,但比例不变,称Rinne试验短阳性;Weber试验偏向健侧。当一耳完全性神经性聋时,由于音波自颅骨传至对侧健耳,造成骨导&气导假象,应加注意;然Weber试验仍偏向健侧,且气导消失,可资鉴别。
2.传导性(传音性)耳聋:由中耳病变或外耳道阻塞所致。音波自颅骨传导到内耳后,部份音波经中耳和外耳道向外传导受阻,从而患耳骨导声音增强,呈现Rinne试验骨导&气导现象,称Rinne试验阴性,Webr试验偏向患侧。
(五)软腭、咽喉的运动和感觉:
[解剖生理]
此外,舌咽神经也传导舌后1/3部份的味觉;迷走神经则传导胸腹腔的内脏感觉,其纤维分别源自上神经节和结神经节,传入脑干的孤束核。
[检查方法]
1.腭咽喉运动:了解并观察有无吞咽困难,饮水呛咳或反流,发音嘶哑或鼻音,观察悬雍垂是否居中,软腭有无下垂。嘱病人发“啊”声,观察软腭能否上举,两侧是否等高。声带运动可用间接喉镜观察。
2.咽壁反射:观察和比较用压舌板轻触左右咽后壁引起的恶心、作哎反应情况,并了解感觉的灵敏程度。
[临床意义]
1.真性延髓(球)麻痹:指疑核和舌咽、迷走神经受损时出现的一侧或双侧软腭麻痹、咽反射减弱或消失、饮水呛咳、吞咽困难和发音嘶哑的征象。相当于肢体的下运动神经元性瘫痪。
2.假性延髓麻痹:指支配疑核的双侧皮质脑干束受损后出现的腭咽喉诸肌麻痹现象,但咽反射存在,可伴双侧锥体束征等。相当于肢体的上运动神经元性瘫痪。
(六)舌肌运动
[解剖生理]
[检查方法]
嘱张口,观察舌在口腔中位置:再嘱伸舌,看是否偏斜及舌肌有无萎缩或肌纤颤。
[临床意义]
1.中枢性舌痪:舌下神经核仅受对侧皮质脑干束支配。故一侧中央前回或皮质脑干束损害时,引起对侧舌肌瘫痪,伸舌偏向病变对侧。
2.周围性舌瘫:指舌下神经核或舌下神经病变,除引起同侧舌肌瘫痪(伸舌偏向病变侧)外,尚有该侧舌肌萎缩和舌肌纤颤。
&&& 运动系统
解剖生理]运动系统主要由以下结构组成:
1.周围(下)运动神经元:由脊髓前角细胞和脑干颅神经运动核以及两者的运动纤维组成,是各种脊髓节段性反射弧的似出通路,参与所支配肌肉的营养功能,并参与肌张力形成。
2.中枢(上)运动神经元:即锥体束。起自皮层中央前回和旁中央小叶运动细胞,发出纤维经内囊、大脑脚下行,分为两支:
皮质脑干束:来自中央前回上1/3部份,纤维到达两侧颅神经运动核,但面神经核下部、副神经核中支配斜方肌部分及舌下神经核只受对侧支配。
(2)皮质脊髓束:来自中央前回上2/3部分和旁中央小叶,到达延髓下端腹侧时,大部分交叉到对侧(锥体交叉),终止于脊髓前角细胞;小部分下降到脊髓不同平面时再陆续交叉到对侧前角细胞。
上运动神经元支配下运动神经元,使肌肉收缩成为受意识支配的、有目的的自主运动,并抑制和调节下运动神经元的过度活动。
.锥体外系统:包括底节、黑质、红核、丘脑底核等结构,经过网状结构及顶盖的神经通路,支配下运动神经元。系原始运动中枢,受皮层的抑制调节,并参与肌张力的形成。
4.小脑系统:通过三对小脑脚(绳状体、桥臂、结合臂)与大脑、底节、脑干、脊髓等联系。支配下运动神经元主要通过红核及网状结构的下行通路,以维持躯体的平衡和自主运动的准确、协调和流利,称为共济运动。
[检查方法及临床意义]
1.肌力:先观察自主活动时肢体动度,再用作对抗动作的方式测试上、下肢伸肌和屈肌的肌力,双手的握力和分指力等。须排除因疼痛、关节强直或肌张力过高所致的活动受限。
轻微肌力减退检查方法:①双手同时迅速握紧检查手指。患侧握手较慢,力量稍轻。②双手指尽力分开后手掌相对,观察两侧指间隙大小。患侧分开较小。③两臂前伸,患臂逐渐下垂(Barre试验)。④仰卧、伸直下肢时,可见患侧足外旋;或双腿屈曲,使膝、髋关节均呈直角,可见患侧小腿逐渐下垂(Magazini试验)。
肌力按六级分法记录,肌力的减退或丧失,称为瘫痪。“0级”一完全瘫痪。“1级”至“4级”,为不全性瘫痪或轻瘫:“1级”一有肌肉收缩而无肢体运动;“2级”一肢体能在床面移动而不能抬起:“3级”一肢体可抬离床面:“4级”一能抵抗部份外界阻力;“5级”一正常肌力。
瘫痪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
下运动神经元性(周围性)瘫痪:见于脊髓前角细胞、前根以及运动神经病变。表现为肌力减退或完全不能活动,肌张力减低,深反射消失,肌肉萎缩,可有肌纤维或肌束震颤。
(2)上运动神经元性(中枢性)瘫痪:见于中央前回或皮质脊髂束损害。也出现肢体肌力减退或完全不能活动,但由于其对下运动神经元的抑制被解除,故出现肌张力痉挛性增高(上肢屈肌下肢伸肌张力增高),深反射亢进,常有髌、踝阵挛,病理反射阳性,但浅反射减弱或消失。除废用性萎缩外,肌肉无局限性萎缩,亦无肌震颤。但在严重病变的急性期可出现为肌张力降低,深反射消失。
2.肌容积:观察、触摸肢体、躯干乃至颜面的肌肉有无萎缩及其分布情况,两侧对比。必要时用尺测理骨性标志如髌、踝、腕骨上下一定距离处两侧肢体对等位置上的周径。
肌萎缩见于下运动神经元性瘫痪,亦可见于各种肌病,如肌营养不良症等。后者称肌源性肌萎缩。废用性肌萎缩见于上运动神经元性瘫痪,关节固定等。
肌病时还须注意腓肠肌等处有无假性肥大。
3.肌张力:指肌肉的紧张度。除触摸肌肉测试其硬度外,并测试完全放松的肢体被动活动时的阻力大小。两侧对比。
(1)肌张力减低:见于①“牵张反射弧”中断时,如下运动神经元性瘫痪和后根、后索病变等。②上运动神经元性瘫痪的休克期。③小脑病变。④某些锥体外系病变,如舞蹈症等。
(2)肌张力增高:①痉挛性肌张力增高:见于锥体束病变,系牵张反射被释放而增强所致。上肢屈肌张力增高,呈“折刀状”,下肢伸肌张力增高。②强直性肌张力增高:见于锥体外系病变,如震颤麻痹等。伸、屈肌张力均增高,呈“铅管样”或“齿轮状”。
此外,脑干前庭核水平以下病变还可见去大脑强直—四肢呈现强直性伸直。皮质广泛病变可见去皮制强直,表现为上肢屈曲内收,日新月异臂紧贴胸前,下肢强直性伸直。
4.共济运动:平衡与共济运动除与小脑有关外,尚有深感觉参与,故检查时应睁、闭眼各作一次。肌力减退或肌张力异常时,此项检查意义不大。
共济运动检查通常沿用以下方法:①指鼻试验:嘱用食指尖来回触碰自己的鼻尖及检查者手指,先慢后快;②跟膝胫试验:仰卧,抬起一侧下肢,然后将足跟放在对侧膝盖上,再使足跟沿胫骨前缘向下移动。此外,也可观察患者作各种精细动作如穿衣、扣扣、写字时表现。
平衡检查常用Romberg试验:并足站立,两臂前伸,观察有无晃动和站立不稳。
小脑性共济失调:睁闭眼均有共济失调表现,肌张力减低。小脑半球病变以肢体共济失调为主,小脑蚓部病变以躯干共济失调即平衡障碍为主。
(2)感觉性共济失调:深感觉缺失所致,故睁眼视力代偿后,共济失调不明显。多累及下肢,出现肌张力减低,腱反射消失,震颤觉和关节位置觉丧失,行走时有如踩棉花感,为此,行走时举足过高,踏地过重,呈现“跨阈步态”。黑暗中症状更加明显。见于后索及严重的周围神经病变。
5.不自主运动:不自主发生的无目的异常运动。注意观察其形式、部位,速度、幅度、频率、节律等,并注意与自主运动、休息、睡眠和情绪改变的关系。两侧对比。
(1)震颤:为主动肌与拮抗肌交替收缩的节律性摆动样运动,可为生理性呀病理性;后者按与随意运动的关系,分为:①静止性震颤:指肢体静止状态下出现的震颤。如震颤麻痹症,震颤多见于手及手指,典型者呈“搓药丸”样。②运动性(意向性)震颤:指肢体运动且指向一定目标时出现的震颤。震颤在肢体快到达目标时开始出现或变得更明显,多见于小脑病变。
肌纤维震颤和肌束震颤:为局限于肌肉的细小、快速或蠕动样颤动,不引起关节的活动。发生于下运动神经元变性期,肌肉极度萎缩时可消失。
抽搐:分为两种:①阵挛性抽搐:阵发性发作的主动肌群与拮抗肌群的有节律的交替性收缩。可见于颜面(如面肌抽搐facialtics)、肢体(如局限性运动性癫痫)或全身(如强直性痉挛性癫痫发作的痉挛期)。②强直性抽搐:阵发性发作的肌肉或肌群持续性强直收缩。可局限于某一肌肉(如腓肠肌痛性痉挛)、某一肌群(如手足搐搦)或全身(如强直性痉挛性癫痫发作的强直期)。
舞蹈样动作:为不规律的、不对称的、幅度不等的急促动作。如突发的肢体伸展、挤眉、眨眼、伸舌、摆头等。见于锥体外路病变。
6.姿式步态改变:
临床上最常见的为偏瘫步态:瘫侧上肢内收、旋前、屈曲,并贴近身体不摆动;下肢则伸直,不能屈曲,行走似划圈。见于锥体束病变恢复期。
此外,尚有双下肢张力增高引起的剪刀(痉挛)步态,小脑病变引起的酒醉(蹒跚)步态,震颤麻痹引起的慌张步态,下肢弛缓性瘫痪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引起的摇摆(鸭行)步态等,均为特征性步态,容易鉴别!
&&& 感觉系统
&&& 解剖生理]
感觉分为特殊感觉(视、听、味、嗅)和躯体感觉。后者又分为浅感觉(痛觉、触觉、温度觉)、深感觉(肌肉、肌腱和关节觉)和复合觉(也称皮质觉,包括定位觉、两点辨别觉和实体觉)。感觉传导通路由三级神经元组成:以躯体部分的感觉传导通路为例,第一级神经元为后根神经节,系双极细胞,其周围突终止于相应感觉感受器;其中枢突进入脊髓换二级神经元后交叉上升,但不同感受纤维交叉平面不同。第三级神经元为丘脑外侧腹后核。
1.痛温觉:
2.深感觉:
&&& 3.触觉:
冲动传入后根后一部分至同侧后索,随深感觉通路上升;一部分至后角换神经元后交叉至对侧脊髓丘脑前束上升。两者至脑干并入脊髓丘脑束,一起上达对侧丘脑与中央后回。
在脊髓内,痛温觉纤维和深感觉纤维在脊髓丘脑侧束和后索内的排列见图。
[检查方法]
感觉检查要求患者清醒、合作,并力求客观。先让患者了解检查的方法和要求,然后闭目,嘱受到感觉刺激后立即回答。可取与神经径路垂直的方向(四肢环行,躯干纵形),自内向外或处自上向下依次检查;各关节上下和四肢内外侧面及远近端均要查到,并两侧对比。
1.浅感觉:
(1)痛觉:用大头针轻刺皮肤,嘱答“痛”与“不痛”,“痛轻”或“痛重”。
(2)触觉:用棉絮轻划皮肤,嘱答“有”、“无”,也可以说“1,2,3,”数字表示。
2.深感觉:脊髓感觉纤维,脊髓丘脑束
关节运动觉:轻握足趾或手指加以活动,嘱说出运动方向。检查活动幅度应由小到大,以了解减退程度。
震颤觉:用振动的音叉(C128或256)柄置骨突出处,嘱回答有无震动感。
3.皮质复合感觉
在疑有皮质病变且深浅感觉正常的基础上,始进行此项检查。以查实体觉为主,即嘱患者指出置于其手中物品的形状、质地、材料、轻重,并说出其名称,先试病侧,再试健侧。
[临床意义]
1.感觉障碍可有减退、消失和过敏之分。若同一区域内某些感觉减退,而其它感觉保留(如触觉),称分离性感觉障碍。感觉障碍的主观症状可有疼痛、发麻、蚁行感、烧灼感等,可为自发性或在激惹后引起,后者如压痛、牵引痛等,系感觉通路的刺激性病变所致。
2.感觉障碍分布型式因病变损害部位的不同而不同,可有周围型(神经末梢型)、脊髓节段型(根型)、传导束型和皮质型之分。
反射是对感觉刺激的不随意运动反应,通过神经反射弧完成。反射由感受器、传入神经(感觉神经).反射中枢(脑和脊髓).传出神经(运动神经)和效应器(肌肉,腺体等)组成,并受大脑皮质的易化和抑制性控制,使反射活动维持一定的速度、强度(幅度)和持续时间。临床常用的是简单的肌肉收缩反射。
反射检查比较客观,但仍须病人合作,肢体放松,保持对称和适当位置。叩诊锤叩击力量要均匀适当。检查时可用与患者谈话或嘱患者阅读,咳嗽或两手勾住用力牵拉等方法,使其精神放松,以利反射的引出。
(一)腱反射:是刺激肌腱、骨膜引起的肌肉收缩反应,因反射弧通过深感觉感受器,又称深反射或本体反射。
[检查方法]
1.肱二头肌腱反射(颈5-6,肌皮神经):前臂半屈,叩击置于二头肌腱上的拇指,引起前臂屈曲,同时感到二头肌腱收缩。
2.肱三头肌腱反射(颈6-7,桡神经):前臂半屈并旋前,托住肘部,叩击鹰咀突上方三头肌腱,引起前臂伸展。
3.桡骨膜反射(颈5-8,桡神经):前臂半屈,叩击桡骨茎突,引起前臂屈曲、旋前和手指屈曲。
4.膝腱反射(腰2-4,股神经):坐位,两小腿自然悬垂或足着地;或仰卧,膝稍屈,以手托腘窝,叩击髌骨下缘股四头肌肌腱,引起小腿伸直。
5.跟腱反射(骶1-2,胫神经):仰卧,膝半屈,两腿分开,以手轻板其足使稍背屈,叩击跟腱引起足庶曲。
当深反射高度亢进时,如突然牵拉引出该反射的肌腱不放手,使之持续紧张,则出现该牵拉部位的持续性、节律性收缩,称阵挛,主要见于上运动元性瘫痪。①踝阵挛:仰卧、托腘窝使膝髋稍屈,另手握足底突然背屈并不再松手,引起足踝节律性伸屈不止。②髌阵挛:仰卧,下肢伸直,以拇、食指置髌骨上缘,突然用力向下推并不再松手,引起髌骨节律性上下运动不止。
腱反射的活跃程度以“+”号表示,正常为(++),减低为(+),消失为(0),活跃为(+++),亢进或出现阵挛为(++++)。
[临床意义]
(1)减退、消失提示反射弧受损或中断,亦见于神经肌肉接头或肌肉本身疾病,如重症肌无力,周期性麻痹等。麻醉、昏迷、熟睡、脊髓休克期、颅压增高,尤其后颅窝肿瘤,深反射也降低或消失。
(2)亢进多见于锥体束病变,昏迷或麻醉早期也可出现,系对脊髓反射弧的抑制解除所致;亦见于手足搐搦、破伤风等肌肉兴奋性增高时。癔病或其它神经官能症深反射也常亢进。
正常人深反射也可亢进,老年人跟腱反射可消失,故反射的不对称比增强或或消失更有意义。
(二)浅反射为刺激皮肤、粘膜引起的肌肉收缩反应。
[检查方法]
1.腹壁反射(肋间神经,上:胸7,8;中:胸9,10;下:胸11,12):仰卧,以棉签或叩诊锤柄自外向内轻划上、中、下腹壁皮肤,引起同侧腹壁肌肉收缩。
2.提睾反射(生殖股神经,腰1,2):以叩诊锤柄由上向下轻划股上部内侧皮肤,引起同侧睾丸上提。
[临床意义]
(1)减退、消失:见于反射弧中断时。但腹壁和提睾反射减退或消失,亦可见于锥体束损害,因其除脊髓反射弧外,尚有皮质通路。此外,深睡、麻醉、昏迷、新生儿等,腹壁反射也常消失。
(2)亢进:震颤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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