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员情况申报表在哪有

异地工作、居住医疗保险报备办理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审批对象个人
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23-32条;
2、《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108号令,市政府122号修正令);
3、《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00]综126号);
4、《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号);
5、《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号)。
办理条件参加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同一地区工作或居住六个月以上的以下5类参保人:
1、思明区参保单位派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
2、思明区属参保的离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
3、在外地就业,以个人或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思明区户籍参保人;
4、参加本市未成年人医保,随父、母长期居住外地的思明区户籍参保人;
5、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随子、女长期居住外地的思明区户籍参保人。
办理流程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及申报表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实行信息登记录入。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即时办结
申报材料《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经本人签名确认,所在单位或社区服务机构及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确认(以下称申报表)】
相关表格可在此下载。
事项收费不收费
办理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厦门市思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西侧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
联系电话12333
监督部门、电话思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投诉监督电话:2227276
受理形式暂未开通网上受理,请至窗口受理&&& 2017年异地居住办理条件、流程
2017年异地居住办理条件、流程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长期在异地居住的人员,需要办理异地居住,以便更好享受得享受医疗保险的报销。那么异地居住的办理条件是什么呢?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呢?本文将以大庆为例,为您介绍条件、流程。异地居住办理条件1、在异地居住半年以上,并参加大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2、在异地居住半年以上且达到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并参加大庆市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办理流程第一步: 申报异地居住人员资格满足上述异地居住办理条件的人员,可进行办理。第二步:申请异地居住人员申领《大庆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申请表》申请异地居住人员到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或到市医保局和各区医保分局领取《大庆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申请表》。第三步:异地居住人员选择就医医院和购药药店异地居住人员在所居住地选择两所综合性公立医院和一所定点零售药店,并持《大庆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申请表》到两所医院医保科和定点零售药加盖公章。第四步:异地居住人员到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异地居住人员在两所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加盖公章后,持《大庆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申请表》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进行备案。第五步:异地居住人员到所在单位加盖进行备案异地居住人员到所在单位,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到所在社区加盖公章进行备案管理。第六步:异地居住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市和区医保经办窗口进行申报异地居住人员持已填好和加盖医院、药店、经办机构公章的《大庆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申请表》、医疗保险卡、本人身份证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到市医保局和各区医保分局异地居住经办窗口进行申报。第七步:市和区医保局异地居住窗口经办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市医保局和各区医保分局异地居住窗口经办工作人员对异地人员所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资格的,《大庆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申请表》填报合格的,准予办理。审核不合格:对申报异地居住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不予办理。对《大庆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申请表》填报不合格的,未加盖或加盖不全医院、药店、经办机构、单位、社区公章的,要求重新加盖,再重新办理。第八步:市或区医保局经办窗口人员录入信息系统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市医保局和各区医保分局异地居住窗口经办工作人员在审核合格后,将异地居住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经,并在《大庆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申请表》加盖审核专用章,留存一份存档,异地居住人员留存一份。并告知异地居住人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报销相关事项。异地居住怎么报销医保?1、异地居住人员持《大庆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申请表》复印件和医保卡,每年1-10月份任何工作日内到市医保局和各区医保分局办理个人帐户金额一次性返还,每年只允许办理一次。除慢性病人员外,其它门诊费用不予核销。2、异地居住人员必须告知所就诊医院,严格按照当地医保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目录诊治,使用当地医保“三个”目录外的费用,不予核销。3、核销费用时,住院费用需提供住院全部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出院证、正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及异地居住申请审批单复印件;门诊费用(限离休和指定慢性病人员)需提供门诊结算收据、复式处方底联及异地居住申请表复印件。异地居住办理地址、时间、电话经办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经办时间:上午 08:30-11:20 下午 13:30-16:30咨询电话: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办理时限:即时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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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襄州区异地安置(居住)人员申报基本医疗费用表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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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区异地安置(居住)人员申报基本医疗费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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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格式】:EXCEL文档
【表格大小】:27 KB
【预览支持】:支持
【下载地址】:
【表格预览】
【异地就医注意事项】
一、异地就医应选择工作地或居住地所属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住院治疗。
二、异地就医登记生效开始时间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核准登记当日。生效日至注销日期间,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在本市持卡就医即行中止,在本市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异地人员患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市外转诊的,可在异地市、州以外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报销医疗费用时,应出具有效的市外转诊证明。
四、长期驻外人员中特殊疾病患者应在工作地或居住地确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医疗费用时,按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先对申请病种、应核定的审核期起止时间、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进行审核,再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结算。
五、长期驻外人员自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注销登记。在职职工因工作调动,可变更异地工作地。
六、长期驻外人员返回本市长期工作或居住的,应按规定注销异地就医登记。
七、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先行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结算。“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由成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成都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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