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效果评价还要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么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区别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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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安监局有下文规定说一个项目在某某年以前上的要做现状评价,某某年以后上的必须要做控制效果评价么?
这边遇到的项目生产七八年了,当地安监局要求现在必须做控制效果评价。应该怎么做啊?
求各位发表一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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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3-08-24 14:38
肯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总局192号文补控制效果评价了
以前没验收,现在来验收
某某年以前上的要做现状评价的说法是猪脑子想出来的,建设项目没有验收的违法行为是一直延续到现在的,所以补验收是一点心理压力都没。
不过也要看当地安监肯不肯来验收,肯不肯出备案或批复。
或者说卫生和安监工作移交,但是企业对应的是政府,政府2个部门间扯皮,关企业事情?企业只要一份申请验收的函上去,他们爱验收不验收
发表于:13-08-24 21:25
回复 第1楼 的 @香蕉小超人:
按法律法规办事,法院也只认“法”,如果政府部门违规,也是不作为!如果法院违法,那没得救了!
发表于:13-08-26 10:02
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援引总局192号文)
发表于:13-08-26 15: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定)》明文规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基本无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罚则!
发表于:13-08-26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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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3-08-26 17:07
被 重在预防 删除于: 17:47:36
发表于:13-08-27 08:51
有的地方是不管什么时候的项目没做过控制效果评价的都要补做,真心不知道该怎么做,有什么意义,有些上世纪的项目还要做验收评价,那时候《职业病防治法》还没出台呢,还带这样秋后算帐的?
发表于:13-08-27 14:09
回复 第8楼 的 @fanghuagg:
那个时候职业病防治法是没出台,但是《劳动法》出台了啊
别忘了劳动防护以前劳动部门也管的
发表于:13-08-27 14:12
回复 第4楼 的 @省局储剑波:
没做三同时,貌似《职业病防治法》只说责令整改,不整改的才罚
我没找到可以直接处罚的依据
有家企业很嚣张的说“我就一直试生产怎么了,我爱试生产个十年八年,我还就一直试生产下去了,你管得着?”
我们安监对试生产的规定没环保清晰
发表于:13-09-18 10:30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追溯期为2年,建设项目的行政法律只能管2年,超过2年的建设项目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由《职业病防治法》和47号总局令等法律规范,就应该对存在严重危害的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含建设项目),而不应该控评和竣工验收。因为控评和竣工验收是专门针对建设项目的,有局限性。如果建设项目超过2年或更长时间,原有的防护设施都更新或失效了,控评的结果能代表建设项目竣工时的效果吗?控评的条件和基础都不存在了,还做什么控评和竣工验收?这是有些人对预评、控评、现评缺乏基本认识所造成的,也不排除装糊涂谋取经济利益。规范的现评包含预评和控评,由于建设项目有较长的时间跨度,所以,把完整的评价内容分成了项目施工前危害全面识别、预防措施、布局、管理的提出、防护设施采纳、设计要求等的预评价,竣工后对预评价中提出的防护设施、措施、管理效果等的控评。了解了三种评价的本质作用,你们还会认为有对超过2年以上没有“三同时”的建设项目进行控制和竣工验收的必要吗?建设项目没有落实“三同时”审查的违法行为是不存在延续性的,而建设项目由于缺乏“三同时”审查带来的职业病危害是有延续性的,因此,对于超过2年未经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的,只能对企业(或项目)中存在的违法律法规的行为处罚,而不能用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法律条文和51号令的条文了。这是本人的综合分析和理解,仅供参考。
发表于:13-09-18 16:24
以下是引用 第11楼 @无锡剑客 的话: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追溯期为2年,建设项目的行政法律只能管2年,超过2年的建设项目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由《职业病防治法》和47号总局令等法律规范,就应该对存在严重危害的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含建设项目),而不应该控评和竣工验收。因为控评和竣工验收是专门针对建设项目的,有局限性。如果建设项目超过2年或更长时间,原有的防护设施都更新或失效了,控评的结果能代表建设项目竣工时的效果吗?控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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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生产只有180天
发表于:13-09-25 11:10
回复 第8楼 的 @fanghuagg:
哪里没有规定?
那个时候劳动安全是归劳动局负责
当时就有三同时的要求
你翻翻《劳动法》看看
发表于:13-09-25 11:18
回复 第11楼 的 @无锡剑客:
1、超过2年的建设项目存在的违法行为,不管超多少年,没有验收就是一直没有验收,这状态是持续的。
所以应当要补验收,做控制效果评价。
2、建设项目?难道非要新改扩建才能叫建设项目?
原有的防护设施都更新或失效了?岂不已经是违法了?
另外为何就不能针对现有情况进行验收?难道只有现状评价才能对现有防护进行分析评价,控效就不能?
3、如果不验收,仅做现状,如何把违法行为纠正?处罚了就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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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在()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A.可行性论证B.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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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在()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A.可行性论证B.设计规划C.建设施工D.竣工验收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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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下列关于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的职业病待遇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B.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C.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D.职业病病人变动单位,其依法享有的职业病待遇应进行相应调整2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直接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A.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B.近期发生事故的煤矿C.国有重点煤矿D.每个煤矿3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应采取的措施是(&&&&&)。A.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产整顿B.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关闭煤矿C.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提请关闭煤矿D.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4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组织验收。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部门D.所在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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