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大病历证明注明的死亡时间与病历不一致怎么办

办事指南 -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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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程序&&&&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通知要求,办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为死者家属,并在证明书背面签字确认。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代办人还需出具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每份一式五联,第一联由医疗卫生机构保存,第二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三联供死因登记部门使用,第四联供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注销户口时使用,第五联供民政部门办理死者火化手续时使用。(一)在医院死亡或到医院已经死亡的,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加盖医院公章的死亡诊断证明;②死者户口本及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③办理者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二)在医院外死亡的,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死者所在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上必须写清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等内容;②死者生前病历的原件、复印件;③死者户口本及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④办理者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三)在外地死亡和外籍人口死亡的,需提供以下材料:①死亡所在地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诊断证明;②户口所在地(外籍人口为居住地)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证明上必须写清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等内容;③死者生前病历的原件、复印件;④死者户口本及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⑤办理者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四)涉及公安部门管理的非正常死亡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②死者户口本及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③办理者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办理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2:00—5:00&(夏季2:30—5:30)&&&办理地点:死者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咨询电话:区 疾 控:区 医 院:中 医 院:&&&纸 & &坊:&&&& (周六、周日)大 & &桥:郑 & &店:段 岭 庙:乌 龙 泉:土 地 堂:乌龙泉矿:金 & &口:范 & &湖:金 & &水:五 里 界:安 & &山:法 & &泗:湖 & &泗:舒 & &安:山 & &坡:保 & &福:河 & &垴:贺 & &站:庙 & &山:藏 龙 岛:虚拟主机官方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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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多处违规被判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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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杨民一(民)初字第3023号  (一)患者詹F是原告孙X的配偶,是原告詹A、詹B、詹C、詹D、詹E的父亲。  (二)2008年12月1日,患者因&大便次数增多10年,加重1月&入住被告处,入院后行各项检查。2008年12月1日行肠镜检查示:&乙状结肠缩窄性病变。&超声内镜检查示:乙结肠隆起性病变。2008年12月5日行&探腹+复杂粘连松解+部分小肠切除+横结肠造瘘&术,术后安返。2008年12月13日上午2时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咳痰困难,氧饱和度下降,血压下降,经加强抗感染、喘定等治疗后效果不佳,遂转入SICU,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多巴胺、去甲肾上腺素维持血压。患者于2008年12月14日下午19点出现心率、呼吸、血压进行性下降,予胸外按压、肾上腺素、阿托品等治疗无效,19:36分心电图示一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三)被告提交了患者的住院病史。其中临时医嘱单中有&安定5mg、非那根12.5mg、&吗啡10mg&的医嘱,在医嘱医生及执行护士签名完毕后出现红色&取消&字样。  12月13日临时医嘱单中:5pm&5%GS1000ml&、10%KCL30ml&,12.148:30&VitC4.0&中,&1000&、&30&与&4.0&有涂改现象。  审理中,被告确认出院小结上医师&徐XX&的签名由主治医生代签的,医嘱上是护士抄录的。  此外,在患者住院期间,为其进行检查、参与治疗的部分医师未齐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两证。  (四)患者共发生自付医疗费人民币19,854.26元。为本次诉讼,六原告聘请郑XX律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詹D聘请邹XX律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审理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及律师费的真实性均予确认。&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詹A、詹B、詹C、詹D、詹E医疗费人民币19,854.26元;  二、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詹A、詹B、詹C、詹D、詹E交通费人民币280元;  三、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詹A、詹B、詹C、詹D、詹E丧葬费人民币21,396元;  四、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詹A、詹B、詹C、詹D、詹E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80元;  五、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詹A、詹B、詹C、詹D、詹E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六、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詹A、詹B、詹C、詹D、詹E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赔偿原告詹D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七、原告孙X、詹A、詹B、詹C、詹D、詹E其余之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XX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推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提供的患者住院病史出现多处涂改、代签名等情况,法院对病史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致医疗鉴定因缺乏确实的鉴材无法进行,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的数额均予确认,法院可予采信。关于交通费,原告的主张在合理范围之内,可予准许。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赔偿应根据原告受伤害的程度及被告的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现原告主张于法不悖,可予准许;律师代理费的赔偿应根据相关规定及赔偿标的酌情予以考虑。在对患者的治疗中,被告参与治疗的部分医师未两证齐全或未及时办理注册医师变更且出现代医师签名情况,系被告管理不当,但尚不能认定被告非法行医。故原告要求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请求难以准许。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营养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双方辩论:  六原告诉称,患者詹F是原告孙X的配偶,是原告詹A、詹B、詹C、詹D、詹E的父亲。  詹F因患乙状结肠占位,经被告医院确诊于2008年12月1日住院治疗;2008年12月5日手术,术后返回病房;从12月12日中午11时开始高烧不退,从晚间19时开始不断呕吐。被告医生未予及时检查。当夜22时许,被告医生在未对患者检查、化验的条件下,给患者打了一支止吐针,但患者13日晨大量呕吐棕色液体,体温39.2度。被告医院拔去了颈动脉穿刺管后未对患者采用相关的检查。13日中午12时,患者大量呕吐棕黑色伴有异味的液体,随后出现呼吸困难。家属焦急地请了几次,医生才来。这时被告医生严重违反诊治规定,直接给患者静脉推注0.25g二羟丙茶碱,同时加用了0.5g二羟丙茶碱输液。此后14时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经被告抢救无效,詹F于12月14日死亡。  被告举证的病史资料,有明显的篡改。其中临时医嘱单第2页中,&安定5mg、非那根12.5mg肌肉注射&、&吗啡10mg&及12月13日下午1:15&安定5mg、非那根12.5mg&的医嘱,既有医生签名,又有执行护士签名和时间标识,且收费单也证实&安定、非那根&的费用已经被收取。被告在执行完毕的医嘱上擅自签写&取消&字样,不构成对医嘱的取消,而实质上已经构成对病史的篡改。临时医嘱单第3页中,12.135pm&5%GS1000ml&与&10%KCL30ml&,12.148:30&VitC4.0&中,&1000&、&30&与&4.0&明显被涂改。被封存的病史,在庭审中原告发现被告有明显的拆封痕迹。  被告举证的病史资料明显的不真实,被告在没有相应的摄片和影像学报告的情况下在住院病史录12月12日的两次记录中记载&12.11胸片:左下肺少许感染&,在12月13日、14日的两次影像学报告中,均反映的是&患者右下肺感染&。  在院方的&住院入院录&中,记录了患者腹部手术3次,但是在腹部检查和专科检查记录中根本没有记录手术疤痕的情况。在重病护理记录单第26页,临床观察项下,没有记录当时家属看见和听到的&器官插管后从气管内吸出大量胃液&。在住院病史录的第3页尾部中的原&予以拔除胃管&改成了&患者自行拔除胃管&。在被告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录的死亡时间却是&2008年12月14日7时&,比实际死亡时间提早了整整12个小时。在住院病史录中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讨论记录&中的记录时间,竟然是患者死亡前的2008年12月13日。  在临时医嘱单和住院病史录及长期医嘱单中,所有&徐洁&的签名笔迹多种形态,明显有人冒用签名。  被告举证的病史资料,有大量的缺失,缺少2008年12月8日的胸片和报告、2008年12月9日的测血电解质报告、2008年12月11日的胸片和报告、2008年12月13日和14日的两次胸片、2008年12月13日的细菌培养报告、2008年12月14日的急查血电解质以及肾功能报告、2008年12月14日的血常规报告、2008年12月11日的&住院病史录&以及&临时医嘱单&的记录。  另被告医师沈XX的注册发证日期为2009年4月24日,事隔患者2008年12月上半月的诊疗时间滞后将近半年,属无证非法行医。医师姜XX、徐XX的执业证书上变更至被告处执业的时间是2009年11月2日,而之前将近一年的时间并未变更至被告处。因而,其为患者诊疗的行为属非法。为患者诊疗的医师陈XX,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医师执业证书,属无证非法行医。护士刘XX、刘XX、冷XX、薛XX的首次注册时间均为2009年6月30日,护士戴XX首次注册的日期是2009年12月31日。  原告认为,医院对无医疗过错及过错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存在篡改、伪造、隐匿病史情况,本案中因被告无法提供真实病史导致无法鉴定被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法推定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该对患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无法确认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能适用医疗事故。且我国医师采取注册制度,只能在注册地点行医。被告在行医过程中大量人员无执业资格,严重违法,非法行医。综上,本案应该适用民法通则赔偿。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19,854.26元、死亡赔偿金144,190元、丧葬费21,3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560元、交通费2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律师费10,000元。  被告XX医院辩称,病史资料真实。患者高龄,且诊断明确为癌症。原告提出的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被告确实存在,但不足以说明被告病历属于篡改,不能改变患者在被告处治疗,其疾病严重的事实。即使存在违规书写病历问题,是否能够鉴定应该由专家判断。被告负有的举证责任需要通过鉴定解决,本案不能进入鉴定程序的原因在于原告。原告存在妨碍被告举证的行为,不能鉴定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属于教学医院,有实习、进修医生,被告是合法行医机构,上述医生未在注册地行医,属于违规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只有无医师资格才属于非法行医。即使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考虑到患者本身的高龄及疾病严重性,被告也只能存在轻微或次要责任。对医疗费的真实性及数额无异议,都是治疗患者自身疾病所需。对死亡赔偿金、营养费,本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无此赔偿项目;交通费,原告应该提供票据;对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及律师费的真实性无异议,是否应该被告承担由法院判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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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在全市统一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开展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东卫疾控字〔2011〕21号
关于在全市统一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
开展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
使用统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做好死亡登记、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它是制定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促进殡葬改革、加强治安管理、掌握居民期望寿命等均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
&为使统计资料能更实际地反映我市居民的健康状况和死亡原因,保证死亡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开展死因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职责
&&&&1、各级卫生行政机关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印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领导和督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因登记报告和统计工作,负责各相关部门及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协调工作。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对死亡报告进行质控和考核。
&&&&(2)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各医疗机构和公安部门的居民死亡报告,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附件3)的审核、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3)制定死因监测工作人员技术培训计划,对《疾病和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的推行使用进行培训、指导。
&&&&(4)开展死因核实,组织漏报调查;定期与公安、民政、计生等部门及各级医疗单位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5)负责管理发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和保存好各种死因原始资料和统计资料。
(6)动态监管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报告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向下一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3、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1)指定专人负责死亡病例的登记报告工作,对本院医生填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收集、审核、盖章、登记,&7天内完成网络直报,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寄(送)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有计划的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全院的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发现漏报的,要及时补报。
&&&&(3)向死者家属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四、五联,管理和保存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存根和登记簿。
(4)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负责辖区内医院外正常死亡个案的收集、核实和死因调查工作,凭《居民村居死亡证明》为医院外正常死亡者家属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15天内完成审核并进行网络直报。每月将掌握的本辖区内死亡人员名单与乡镇(街道)民政办、派出所、村(居)委员会进行核对,组织、指导责任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居民死亡情况,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要及时组织开展死因调查,补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各县(区)公安(分)局
(1)负责判定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的死亡性质,并出具《死因鉴定通知书》《死因鉴定通知书》,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公安部门的《死因鉴定通知书》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定期向疾控机构提供居民死亡资料,并于次年2月15日前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上一年度当地人口的统计数据(见附件5)。
2、各公安派出所
严格依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联,为死者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和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五联。管理和保存好第三联和登记簿,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三)各殡葬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职责
1、各殡葬管理部门
(1)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为死者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对未按程序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应要求死者家属先补办《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方可办理殡葬火化手续。定期向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死亡资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火化资料。
(2)、保存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2、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职责
(1)做好辖区范围内各相关部门及村(居)委员会的协调工作,切实为乡镇卫生院开展死因调查及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向群众宣传死因统计工作的意义和殡葬火化办理程序。&
(四)村(居)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本村(居)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进行初步调查,为死者家属出具《居民村居死亡证明》(附件4),告知死者家属凭此证明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及时向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本村(居)委居民死亡信息,保存好《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存根,配合卫生部门的统计人员定期核查。
&&&&3、向群众宣传死因统计工作的意义和殡葬火化办理程序。
&&&&二、居民死亡原因登记与报告
&&&(一)死亡登记对象
&&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居民死亡登记和报告程序
&&&&不同情形死亡个案的登记报告程序如下:
1、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已经死亡的居民以及医疗单位发现在医院出生时有生命现象(即有心跳、哭声、呼吸、随意肌运动或脐带搏动中的任何一项)死亡和至28天内死亡的新生儿,由所在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填报单位留底保存,第二联由填报单位每月10日前寄送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四、五联交给死者家属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殡葬火化手续和死者家属留存。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2、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包括流动人口),死者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和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村(居)委员会申请办理《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办理《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后,死者家属携带该证明和死者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填报单位留底保存,第二联由填报单位每月10日前报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四、五联交给死者家属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殡葬火化手续和死者家属留存。
&&3、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出具《死亡鉴定通知书》《死因鉴定通知书》,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公安部门的《死亡鉴定通知书》《死因鉴定通知书》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死者家属凭盖章后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注销户口、殡葬火化手续。
&未知名尸体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调查未知名尸体身份工作规定》进行尸源辨认、销户及火化等工作。
&&&&4、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死亡个案,死者所在的村(居)委员会,要及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通知死者家属前来办理《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告知死者家属凭此证明和生前病历到当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联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必要时,村(居)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要进行入户调查。
&5、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还应填写《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附表7)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附表8)。
&&&(三)在死亡个案漏报调查以及各部门间死亡信息核对时发现的漏报个案,由上述规定的责任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登、补报。
&&&(四)死者家属需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确认,并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第二联背面签字;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生前病历(未就医者除外)。
&(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部门出具的《死因鉴定通知书》和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居民村居死亡证明》必须盖有公章,否则无效。
&(六)流动人口可以先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殡葬火化手续,然后再回原籍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七)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医疗机构应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或单位、旅馆等公共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死者生前病史和调查结果,填写《居民死亡推断书》。
三、工作要求和质量控制
&&(一)市卫生、公安、民政三部门成立居民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工作,共同开展全市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培训和协调实施等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会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节假日、非工作时间的值班制度,确保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工作人员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对项目不全和不清楚的要认真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要做死因推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各个项目需填写完整、准确,并对所办理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时进行登记和录入电脑网络直报。
(三)卫生、公安、民政和村(居)委员会等部门要建立居民死亡信息核对制度,每月对本单位、本辖区所掌握的死亡人员名单进行核对,发现重报要及时剔除,发现漏报要及时补登和补报,居民死亡个案漏报率&5%。
&&&&(四)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数量与本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数量符合率应为100%;死亡病例报告率达100%;卡片填写完整准确率&95%,填写错误率以及死因诊断不明的比率&5%;根本死亡原因判定和ICD编码正确率&95%;乡镇卫生院对在医院外死亡个案的调查率达100%。
&&&&四、居民死因资料统计分析与利用
&&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辖区居民死因资料,计算辖区死亡指标,准确、及时填报有关报表,撰写年度死亡分析报告,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区)卫生局,为统计分析我市居民健康和生命的死亡水平、主要死亡原因及其基本变化规律,提供有效、准确地科学依据。
&&&&本意见自日起施行。各医疗卫生单位、公安部门、村(居)委员会等现使用的《死亡证明书》一律停止使用。
&附件:1.东营市居民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东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暂行规定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格式
4.《居民村居死亡证明书》格式
5.人口统计表
6.死亡病例报告卡
7.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
8.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
东营市卫生局&&&&&&&&&&&&&&&&东营市公安局&&&&&&
&&&&&&&&&&东营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东营市居民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孙庆九&&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英亮&&市卫生局副局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成军华&&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牟兴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政委
&&&&&&&&&&杨建民&&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副书记、调研员
&&&&&&&成&&员:杨振东&&市卫生局疾病控制科科长
&&&&&&&&&&&&&&于学波&&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管理大&&&&&&&&&队长
&&&&&&&&&&&&&&李成尧&&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及社会事务科副科长
&&&&&&&&&&&&&李建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全市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培训和协调实施等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会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各县区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研究、处理其他有关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疾病控制科,负责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的日常性工作。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任:成军华&&市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员:杨振东&&市卫生局疾病控制科科长
&&&&&&吴忠玲&&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管理主任科员
&&&&&&李成尧&&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及社会事务科副科长&&&&&&&&
&&&&&&李建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鲍建强&&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袁勤德&&市卫生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田兆芳&&市卫生局规划财务科科长
&&&&王学伟&&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科科长
&&&&李秀清&&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科长
&&&&&&张&&娟&&市卫生局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科副主任科员
&&&&&&&&任学亮&&市卫生局疾病控制科主任科员
&&&&&&张&&莹&&市卫生局疾病控制科科员
&&&&&&王建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防治科副科长
东营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殡葬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山东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居民(含临时居住),有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使用和管理等事项,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从医学角度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证明,是从事人口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资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居民,均依法享有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权利。
第四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卫生、公安、民政三部门联合管理,共分五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为死亡个案信息联,由出证单位定期寄送所在地的县级疾病控制机构;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证;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由相应部门保存,第五联为死者家属留存。对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各单位在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要同时签发《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并连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一并报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条&&全市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免费为全市核准的签发单位提供,印制时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发放及回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出借、涂改和私自印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如发现有违规现象,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放、回收登记制度,对回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质量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报送单位进行核实,同时做好辖区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单位死因网络直报的指导和特殊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殡葬部门每月要与县(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要与殡葬部门核对居民死亡火化情况,及时查缺补漏。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2月20日前,要将死因分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放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九条&&我市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单位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具有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和管理状况实行准入管理,符合条件者准予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实行动态管理。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十条&&取得《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资格的医疗机构要到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同时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领取、发放、签发和作废专门登记簿,并载明发放和领取的时间、数量以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单位要设专人管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建立管理制度。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每一联及副卡都要加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各签发单位要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报(送)所在地卫生、公安、民政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殡葬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签发单位要指定专人收集本单位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网络直报时,要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链和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填写完整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寄(送)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使用情况报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三条&&市、县(区)卫生局负责监管辖区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单位的书写、签发、登记和备案工作。
县(区)公安部门每年2月15日前要向辖区疾控部门提供上一年度当地人口的统计数据。
市、县(区)公安部门下设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联进行户口注销和登记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监管辖区内殡葬管理机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进行尸体火化等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安排好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工作,以方便群众。
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在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㈠具有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资格的医院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院内诊治过程中死亡的、到达医院已死亡的、新生儿死亡的)的居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该医院签发,其签发程序如下:
⒈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及时下发死亡通知书(家属签字);
⒉由经治(手)医生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并逐项如实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后,签字并加盖个人印章;
⒊医院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二至五联上盖章,并将第一联与《死亡病例报告卡》一并存档,第二联报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交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第四联由公安部门盖章后交死者家属送殡葬机构使用,第五联死者家属留存。
㈡不具有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资格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急救站等其他类别医疗机构诊治过程中死亡居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城市的由辖区内准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农村由所在地准入的乡镇卫生院或医院签发,具体程序如下:
⒈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由诊治医疗单位下发死亡通知书(家属签字);
⒉由经治(手)医生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并加盖本单位院专用公章章;
⒊死者家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经到所在地核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
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管签发医生负责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专管医生依据《死亡病例报告卡》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同时在调查记录内如实填写调查情况后,签字并加盖个人印章,必要时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调查;
⒌印章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在一至五联上盖章,并将第一联与《死亡病例报告卡》一并存档,第二联报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交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第四联由公安部门盖章后交死者家属送殡葬机构使用,第五联交死者家属留存。
㈢死于非诊治过程中(如居家或野外死亡的)居民(含外地居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城市由所在地准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发,农村由所在地准入的乡镇卫生院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具体程序如下:
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管签发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居民村居死亡证明》、死者生前病史等,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字并加盖个人印章;
⒉印章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二至五联上盖章,并将第一联与《居民村居死亡证明》一并存档,第二联报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交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第四联由公安部门盖章后交死者家属送殡葬机构使用,第五联交死者家属留存。
签发单位在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如果通过询问家属能够了解到死者死亡前的症状或病(诊断)史情况,要进行死因推断,并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于死者家属不能提供或者说不出原因以及对死因有怀疑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㈣对于经各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在现场或途中抢救无效死亡的,由该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急救站)所在医院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于未经抢救已经死亡的(居家、工作单位或野外),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㈢项的程序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各签发单位要安排好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工作,以方便群众。
第十五条&&东营籍死于外地医疗机构未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死者家属可凭诊治单位出具的诊断书及其他病历资料(病例报告卡等),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㈡项的程序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东营籍死于外地非医疗机构未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死者家属可凭死亡地公安机关、村(居)委员会社区(村委会)能证明死者属意外或正常死亡的有效证明,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㈢项的程序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东营籍死于外地已在死亡地已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可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㈢项带好相关材料更换本地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为死因不明者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签发单位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具体死亡诊断由公安机关或尸检部门对死因有定论后再确定。
涉及民事案件的,须待尸体解剖或通过其他手段明确死因后方可作出诊断,并及时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对于涉及刑事案件死亡的,签发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待死亡原因明确后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十七条&&如死者为外国人,其姓名、年龄、国籍、民族以及身份证号应与其护照内容相一致;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应当填写相应国籍,未获得外国国籍的一律填写&中国&籍,其后标注(台、港、澳)字样。
第十八条&&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过程中,经治医生或调查人员要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对申领材料真实、齐全的,要及时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将申领材料和证明存根存档,保存期限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有关住院病历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30年)执行。
第十九条&&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医疗机构,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凡是死于本市具有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资格的医疗机构内的,其他单位不得为其家属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和签发单位要加强对居民自觉申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宣传教育,及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申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相关事宜。
签发单位要在显要位置公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程序、办理时限、联系电话和注意事项等。在医疗机构内部死亡的患者,医疗单位在下发《死亡通知书》时,要告知患方家属在患者死亡后2日内及时办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其相关办理程序。
负责院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将公示内容报(送)当地公安、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员会和殡葬部门,以方便群众知晓。公安、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和殡葬等部门要做好相应的告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无效:
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被涂改,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㈡私自拆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三、四、五联的;
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加盖签发单位&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㈣非法印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二十二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四、五联遗失的,可在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来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办。补办时必须携带死者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家属(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并携带公安机关未注销户口和殡葬机构未火化证明,补发单位必须与原签发档案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字样及补发原因,相关补发资料由补发单位留存。
第二十三条&&签发单位对作废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要妥善保管,建立专册逐一登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号码及作废原因。每年1月31日前把作废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报上送至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登记编号后集中销毁,并做好备案。任何签发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和作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二十四条&&公安户籍登记机关只有接到我市卫生部门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三联才能给予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经办理人签字后留存。同时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五联(含本行政区以外居民的)加盖公章,交死者家属到殡葬机构使用和家属留存。无上述证明不得给予注销户口。
第二十五条&&殡葬机构只有接到盖有本地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印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四联才能对尸体进行火化(流动人口可以先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办理殡葬火化手续,然后再回原籍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经办理人签字后留存。无上述证明不得擅自火化尸体。
第二十六条&&死者家属可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五联办理丧葬费、保险、遗产公证等事项,签发单位在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时要预先做好告知。
日以前死亡的,相关事宜由原签发单位负责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严格质量控制,及时收集信息,定期进行检查和漏报调查,市级每年不少于1次,县(区)每年不少于2次。根据《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要求,各级卫生、公安和民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机制,按职责加强监管,年度要组织对各医疗卫生机构、派出所、殡葬服务单位《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使用、收集、保存、统计和数据分析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我市居民死因登记报告统计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为我市居民健康、人口死亡水平、主要死亡原因及其基本变化规律的统计分析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必要时撤销签发单位的签发资格:
㈠违规发放或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
㈡发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流失情况的;
㈢未建立健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使用和管理制度,管理混乱的;
㈣违反物价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
第二十九条&&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医生是指在医疗机构中工作的临床执业医师或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附件3:&&&&&&&&&&&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格式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至五联正面样式
&&&&年&&&月&&日
&&&&年&&&月&&&日
一医疗单位存根
家属姓名及联系电话
医生医师签名
身份证号码
填报日期&&&&&&&年&&&&月&&&&&&日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山东省&东营市&市&&&&&&&县(区)&&&&&&&&街道(乡)
公安部卫生部制发No:
二医疗单位定期报辖区疾控中心
主要职业及工种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1&未婚2已婚3&丧偶4&离婚95不详
1大学及以上2中学3小学4文盲或半文盲95不详
生前工作单位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死亡日期&&
年&&&月&&日
实足年龄&&
&&&&岁&&&&月&&&天
1&医院病房2&急诊室&3&家中&4&赴医院途中&5&外地6家庭病房7敬老院护理院8其他&&9&不详
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
家属住址或工作单位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请填写具体病名,勿填症状体征)
发病到死亡的时间间隔
(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
其它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其它重要情况):1.&&&&&&&2.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最高诊断单位:
1&省(市)级医院2&地(市)级医院3&县(区)级医院4&乡镇(街道)卫生院&5&村卫生室&6&未就诊7其它及私人诊所9不详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最高诊断依据:
1&尸检&2&病理&3&手术&4临床+理化&&5临床&&6&死后推断&95不详
医疗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根本死亡原因:&&&&&&&&&&&&&&根本死因ICD编码:&&&&&&&&&&&&统计分类号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由户籍登记机关保存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年&&月&&日
 家属姓名及联系处
家属姓名及联系处
医疗单位盖章&&&&&&&&&年&月&&日
户籍民警盖章
派出所盖章&&&&&&&&
年&&&月&&&日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四交殡葬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死亡日期&&
 家属姓名及联系处
家属姓名及联系处
医疗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户籍民警盖章
 户籍民警盖章
派出所盖章&&&&&年&&&月&&&日
派出所盖章
年&&&月&&&日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五死者家属留存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死亡日期&&
家属姓名及联系处
医生签字医生签字
医疗单位盖章
&&&年&&月&&日&&医疗单位盖章&&年&&月&&日
户籍民警盖章户籍民警盖章
派出所盖章
年&&&月&&&日派出所盖章&&&&&年&&&月&&&日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背面样式
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
被调查姓名
与死者的关系
联系地址或工作单位
调查日期:
1、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2、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具体门牌号码。
3、实足年龄:按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4、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为两部分报告:在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Π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一部分无关,但促进了死亡的其它疾病或情况。
5、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要填写在第Ⅰ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级(县)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它依此类推。
《居民村居死亡证明》格式
死亡证明第一联(存根联)&&&&&&&编号:&&&&&&&&&&&&&&&&&&&&&&&&死亡证明第二联(医疗机构留存)&&&&&&编号:
年&&&月&&&日
年&&&月&&&日
村(居)委员会(盖章):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村(居)委员会(盖章):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附件5:
&&&&&&县(区)&&&&年分性别年龄组的人口统计表
资料来源:&&&&&&&&&&&&&&&&&&&&&&&&&&&&&&&&填报日期:
85岁及以上
年内出生数
年内死亡数
死亡病例报告卡
死者姓名:&&&&&&&&&&&&(死亡儿童家长姓名):&&&&&&&&&&&&&&&&&&&&&&&住院号:&&&&&&&&&&&
身份证号:□□□□□□□□□□□□□□□□□&&性别:□男&&&□女&&&民族:&&&&&&&&&&&&
职业:&&&&&&(请填写职业代码&&&职业代码见附3&&正确填写格式举例:B&11)
户籍:□本县区&&&&□.本地市其他县区&&&&□本省其他地市&&&&□外省&&&&□港澳台&&&&□外籍
&&&户籍地址:&&&&&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门牌号
死者生前常驻地址:□本县区&&□.本市其他县区&□本省其他地市&&□外省&&□港澳台&&□外籍
死者生前详细地址:&&&&&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门牌号
婚姻状况:□未婚、&□已婚、&□葬偶、&□离婚、&□不详&
文化程度:□大学及以上、&□中学、&□小学、&&□文盲或半文盲、&&□不详
出生日期:&&&&&&年&&&月&&&日&&&&&&出生日期不详年龄:&&&&
死亡日期:&&&&&&年&&&月&&&日
死亡地点:□医院病房、□急诊室、□家中、□赴医院途中、□外地或其他、□不详
死者家属姓名:&&&&&&&&家属电话:&&&&&&&&&&&&家属地址:&&&&&&&&&&&&&&&&&&&&&&&&&&&&&&&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I.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ICD10:&&&&&&&&&&&&&&&
发病至死亡时间间隔&&&&&&&&&&&&&&&&&&&&□小时□天□月□年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ICD10:&&&&&&&&&&&&&&&&&
发病至死亡时间间隔&&&&&&&&&&&&&&&&&&&&□小时□天□月□年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ICD10:&&&&&&&&&&&&&&&&&&
发病至死亡时间间隔&&&&&&&&&&&&&&&&&&&&□小时□天□月□年
(d)&引起(c)的疾病或情况:&&&&&&&&&&&&&&&&&&&&&&&&&&&&&&&&&&&&&&&&&&&ICD10:&&&&&&&&&&&&&&&&&&
发病至死亡时间间隔&&&&&&&&&&&&&&&&&&&&□小时□天□月□年
II.其它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其它重要情况):1.&&&&&&&&&&&&&&&2.&&&&&&&&&&&&&
&根本死亡原因&&&&&&&&&&&&&&&&&&ICD10:&&&&&&&&&&&&&&&&
最高诊断单位:□省级医院、□地市级医院、□县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中心)、□村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就诊、□其他及不详
最高诊断依据:□尸检、&□病理、&□手术、&□临床+理化、&□临床、&□死后推断、&□不详
填卡单位(盖章):&&&&&&&&&&&&填卡医生姓名:&&&&&&&&&&&科室&&&&&&&&&联系电话&&&&&&&&&&
填卡日期:&&&&&&年&&&月&&&日
死亡病例报告卡填写说明
1.&直接导致死亡疾病或情况,请填写与主要、次要死亡原因相应的ICD-10分类代码;其他疾病诊断中请填写与根本死亡原因相应ICD-10分类代码。
2.&职业类别:A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党组织负责人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3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4事业单位负责人5企业单位负责人。B专业技术人员:11科学研究人员13工程技术人员17农业技术人员18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厂船技术员)19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务人员、医生、护士)21经济业务人员22金融业务人员(银行人员)23法律专业人员24教学人员(教师)25文学艺术工作人员26体育工作人员27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28宗教职业者29其他专业技术人员。C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31行政办公人员(干)32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公安、消防)33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39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D商业、服务业人员:41购销人员(售货员)42仓储人员43餐饮服务人员44饭店、旅游及健康娱乐场所服务人员(服务员)45运输服务人员46医疗卫生服务人员47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49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个体工商户)。E&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51种植业生产人员(农民)52林业生产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53畜牧业生产人员(牧民)54渔业生产人员(渔民)55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59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F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61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62金属冶炼、轧制人员64化工产品生产人员66机械制造加工人员67机电产品装配人员71机械设备修理人员72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73电子元器件渔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74橡胶和塑胶制品生产人员75纺织、针织、印染人员76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77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78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79药品生产人员81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及木质制品制作人员82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83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84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85印刷人员86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87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88公共施工人员91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其有关人员(司机)92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93检验、计量人员99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民工)。G军人。H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I婴幼儿、学龄前儿童。J学生。K家务。L物业或待业。
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
(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填写)
姓名&&&&&&&&&&&&&&&&&&&&&&&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
常住址&&&&&&&&省&&&&&&&&&&市&&&&&&&&&区(县)
暂住址&&&&&&&&省&&&&&&&&&&市&&&&&&&&&区(县)
户口&1.&本地&2.&非本地&&&&&计划内外1.&计划内&2.&计划外&&&
年龄&&&&&&&&&&周岁&&&&&&&&民族&&1.&汉族&&&2.&少数民族&&&
文化程度&1.&大专及以上&2.高中或中专&3.&初中4.&小学&5.&文盲&
家庭年人均收入(元)
&1.&&1000元&2.&1000元~&3.&2000元~&4.&4000元~&5.&8000元~&&&
居住地区&&&&1.&平原&&2.山区&&3.&其他地区&&&&
孕产次&&&&&孕次&&&&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
末次月经&&&&&&&&&年&&月&&日
分娩时间&&&&&&&&&年&&月&&日&&时
死亡时间&&&&&&&&&年&&月&&日&&时
分娩地点&&1.省(地、市)级医院&2.&区县级医院&3.街道(乡镇)卫生院&4.&村卫生室5.家中6.&途中7.&其它9.不详&&&&&&&&&&&&&&&&&
死亡地点1.省(地、市)级医院&2.&区县级医院&3.街道(乡镇)卫生院&4.&村卫生室5.家中6.&途中7.其它9.不详&&&&&&&&&&&&&&&&&&&&&&
分娩方式&&0.&未娩&1.&自然产2.&阴道手术产&3.&剖宫产&&&
新法接生&&1.&是&&&&&&2.&否&&&&&&&&&&&
接生者1.&医务人员2.&乡村医生&3.&接生员&4.&其他人员&&&
产前检查&&1.&有&&&&&&2.&无&&&&&&&&&&&
初检孕周&&&&&&周&&&&&&&&&产检次数&&&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A&&&&&&&&&&&&&&&&&&&&&&&&&
&&&&&&&&&&&&&&&&&&&&&B&&&&&&&&&&&&&&&&&&&&&&&&&&
C&&&&&&&&&&&&&&&&&&&&&&&&&
根本死因&&&&&&&&&&&&&&&&&&&&&&&&&&&&&
死因诊断依据1.&尸检&2.&病理3.&临床&4.&死后推断&&&&&&&&
省级医疗保健机构评审结果&&1.&可避免&&&2.&不可避免&&&&&&
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编号1&&&&&&编号2&&&&编号3&&
国家级评审结果&&&&&&&&&&&&1.&可避免&&&2.&不可避免&&&
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编号1&&&&&&编号2&&&&编号3&&
填卡单位:&&&&&&&&&&&&填卡人&&&&&&&&&日期&&&&&&&&&
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
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
户籍住址&&&&&&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现住址&&&&&&&&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治疗性引产死亡:&1.&是&&&&&2.&否&&&&&&&
出生信息登记卡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儿童免疫接种卡号&&&&&&&&&&&&&&&&&&&&&&&
儿童姓名&&&&&&&&&&&&&&&&&&&父亲姓名&&&&&&&&&&&&&&母亲姓名&&&&&&&&&&&&&&&&&
户口&&&1.本地户口&&2.&非本地户口&&3.&非本地户口居住1年以上&&&&&&&
性别&&&1.&男&&&&2.女&&&3.性别不明&&&&&&&&&&&&&&&&&&&&&&&&&&&&&&&&&
出生日期&&&&&&&&&&&年&&月&&日
出生体重&&&&&&&&&&&克&&&&1.测量&&&2.估计&&&&&&&&&&
孕周&&&&&&&&&&&&&周
出生地点&1.省(地、市)级医院&&2.县(区)级医院&&3.乡镇、街道卫生院&&4.村(诊所)卫生室&&5.途中&&6.家中&&&&&&&&&&&&&&&&&&&&&&&&&&&&&&&
死亡日期&&&&&&&&&&年&&月&&日
死亡年龄&&&&&&&岁&&月&&天
死亡诊断&A&&&&&&&&&&&&&&&&&&&&&&&&&&
&&&&&&&&&B&&&&&&&&&&&&&&&&&&&&&&&&&
C&&&&&&&&&&&&&&&&&&&&&&&&&
根本死因&&&&&&&&&&&&&&&&&&&&&&&&&&
死亡地点&&1.&医院&&&&&2.途中&&&&&&3.家中&&&&&&&&&&&&&
死前治疗&&1.&住院&&&&&2.&门诊&&&&&3.&未治疗&&&&&&&&&&
诊断级别&&1.省(市)&2.&区(县)3.&街道(乡镇)4.&村(诊所)&5.未就医&&&
未治疗或未就医的主要原因(单选)&1.经济困难&&2.交通不便&3.来不及送医院&&4.家长认为病情不重&&&5.风俗习惯&&6.其它(注明)&&&&&&&&&&&&&
死因诊断依据&1.病理尸检&&&2.临床&&&3.死后推断&&&&&&&&&&&&&&&
填卡单位&&&&&&&&&&&&&&&&填卡人&&&&&&&&&&&&日期&&&&&&&&&&&&&
主题词:疾病控制&&死因&&统计&&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公安厅、民政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胜利油田卫生处。
东营市卫生局办公室&&&&&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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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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