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常州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 单位各承担多少

2017年个人养老保险政策_养老保险_中金网2017年个人养老保险政策导读  2017年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  什么是“五险一金”.“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如下是智坤教育网小编整理的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交多少年,欢迎阅读,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9%,个人2% 3元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每个月你缴纳0.5%,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每个月缴纳1%,个人无需缴纳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2010年下半年起,全市统一规定所有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2017年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  根据国家最新的社保政策规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已经有所降低,对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大家非常关心的事情。据悉,从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个人购买养老保险  个人买养老保险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00左右/年,医疗为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2017年个人养老保险政策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养老保险”2016年个人补缴新政策:养老保险个人补缴范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2015“养老金”改革最新消息:总理给出养老金并轨“时间表”。因企业原因使退休人员未能按时领取的养老金,由企业负担。如果参保人活不到71...2015“养老金”改革最新消息:养老金发放标准和时间。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日前已经离退休的被保险人称为老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养老保险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中建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机制和调整机制都需要全面深化的改革,养老金调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只能...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报告提到,广西最低养老金为最低工资的80,如果职工一直按最低标准缴费...在以前双轨制时代,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仅不交“养老金”,而且“退休”金要比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高很多。中金网离休退休制度并行...2015“养老金”“改革”最新消息:退休工资及养老金发放标准.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一些媒体对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和部分省份养老金发放问...2017年个人养老保险政策的相关资讯相关专题相关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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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网 .cn 沪ICP备号-1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2017年昆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再下调消息
时间: 16:45
作者:存款利率小编
  2017年昆明保险和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再下调消息
  日前,为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和减轻企业负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昆明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从企业用工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生产要素成本等各方面进行降成本实施。其中日起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9%,失业保险税费也自日起至日,再次将缴费费率由1.5%下调为1%。
  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须实行无纸化交易
  根据《细则》显示,此次细则在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基础上,结合昆明市实际的问题制定的,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适用本细则。此次《细则》也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降低生产要素成本、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降低企业税费成本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而细致的规定。
  其中,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中,除了将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外,昆明市也将继续提高网上审批大厅办件率,拓展网上办事功能,提升大厅综合性服务能力和水平。随着昆明公共资源交易的不断推进,此次《细则》也规定,进入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必须全面使用电子化交易平台,实行无纸化交易,推进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远程异地开标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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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失业保险政策及业务经办
更新时间: 15:17&&发布时间: 15:16
信息来源:硚口社保处
失业保险政策及业务经办
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一、基本慨念
(一)失业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工作岗位的情况。
根据造成失业的原因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将失业分为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自愿失业是指劳动者自行提出离开工作岗位的要求而导致的失业。非自愿失业是指非因本人意愿而导致的失业。按照造成失业的客观原因不同,又可分为摩擦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和季节性失业。
(二)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是:(1)就业转失业的人员;(2)非自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将自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排除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限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是一项较其他社会保险具有明显特殊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
二、失业保险功能作用
失业保险的三大功能: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
&&(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金等失业待遇,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
&&(二)促进就业。通过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使失业人员尽快重新回到劳动力市场中去,实现自身价值,消化失业存量。
&&(三)预防失业。由事后救助改为提前预防,通过提高劳动者技能,稳定就业岗位等,帮助面临失业风险的劳动者增加就业稳定性,减少失业增量。
三、失业保险主要特性
&&&&失业保险主要有五个特性:保障性、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
(一)保障性:失业保险是为帮助公民应对失业风险而设立的,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初始目的,也是失业保险制度最主要的功能。
(二)普遍性:它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十分广泛。
(三)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制度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四)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五)福利性:失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2011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部分共9条,分别对失业保险参保对象,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期限和程序,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参保及其征缴范围:
失业保险参保及其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的比例
&&&&(一)失业保险费征缴基数,以同一缴费单位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参照标准,现行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高于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单位,其缴费基数不变,低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准。
&&&&(二)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 0.3%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申代为扣缴。
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期限暂定为两年,即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由社会按规定比例负担的部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服刑或者劳动教养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由原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申报。
六、失业保险金、医保缴费确立的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武汉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最低工资的 70%,2015年9月起失业保险金为每月(1550*70%)1085元进行发放。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6年7月执行标准为 289.45&元)
七、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 1 年的,失业后发给 3 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 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 1 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
八、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二)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和 10 个月的标准。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申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应按“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执行。
九、失业人员在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武人社办【2014】42号)规定,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在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年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十、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终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十一、失业人员求职及按收职业指导、职业培训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收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及办理程序
一 、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告知
用人单位应在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15 日内,将下列资料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
1、《武汉市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金告知名册表》一式二份;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决定书或通知书;
&&&&3、经济性裁员的单位,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安置分流情况及职代会决议。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科按照规定审核其缴费情况、失业原因,确认缴费年限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填写《武汉市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金告知名册表》。单位收到审批结果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一式二份)交失业人员本人,并敦促其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二 、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1、失业人员从失业前所在单位取得《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二份)后,在规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先办三件事:
(1) 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到本人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
(2) 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到市或区人力资源市场办理求职登记。
(3)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登记科经办窗口办理续保手续。
2、失业人员应在规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到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科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
经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科办理申领登记手续后,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发放开户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开户,按月享受失业保险金。
三 、 失业保险待遇转迁
(一)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非武汉市户籍失业人员,要回原籍领取失业保险金,由本人提出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科审核,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转迁证明》 ,报经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函告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待回函后,办理失业保险金转出手续。
(二)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武汉市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待转入的失业保险金到账后,确认其享受期限及标准,由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转入手续,并在系统中生成其信息后,通知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科办理申领登记手续。
四、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失业人员死亡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须提供下列资料:
1、其亲属(配偶或子女)应持死亡人员的死亡人员死亡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剪角的死亡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区证明.
4、配偶及子女就读、就业证明。
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十七条)
(一)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处,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法》第十九条)
(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协商签订,并注明签订日期和签字,履行签订手续。
二、劳动合同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四、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劳动争议(失业保险)处理
一、关于劳动争议处理问题
(一)关于失业保险问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由于用人单位未根据这一规定办理失业保险致使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引起劳动争议的,
劳动仲裁机构应当裁决用人单位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劳动者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执行。
(二)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含 5 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应继续与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在新企业实行内部退养或其他安排,其经济补偿金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由改制或重组后的新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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