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满劳动合同到期间满任在单位就职的需要医疗补助金吗

60岁出工伤,时间特殊权益遇尴尬
日前,一位外地在沪工作的劳动者老陈来到劳动报反映情况。他在发生工伤后的医疗期内达到退休年龄,但却不满足在上海退休的要求。公司依法律规定停缴社保后,老陈还要进行工伤二次手术和工伤等级鉴定。结果,近万元的二次手术费,全部压在他自己身上。因为正好60岁,在退休和工伤问题上的尴尬碰到了一起。
单位拿走了医疗报销费用
来自河南的陈连生今年61岁,2004年进入一家合资的除湿机制造企业,次年与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门卫、装配等工作,2007年他转为专门做仓库管理员。本来他觉得在这家单位风平浪静,应该能做到退休。没想到,距离退休还有半年时间,他却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事故。
日,他像往常一样,正对仓库的货品进行盘点,准备接下来交接给年轻同事。近一米高的货架,蹬上去很容易,但走下来却很难,他背对地面一脚踩空,摔到了地上。陈连生形容,自己当时头部出血了,人直接昏迷过去。醒过来的时候,自己躺在了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的病床上。当天检查下来,他的头部并没有太大伤情。但是到了第二天,他发现自己的腰又疼得受不了,经过再次检查后,被诊断为“腰2椎体骨折”,随后进行了手术,在4月2日出院。据他反映,在他受伤后的第二天,单位来人看望他,他说自己没钱看病,要求单位垫付医药费,于是单位也就为他垫付了医药费。期间,单位帮着他做了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单位还帮他办理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拿到47668元,另外有2164元属于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他说,在住院治疗期间自己也付过钱,买过一些医疗器械,最终这些应由单位报销的钱都被单位拿走了,“在18天的住院期间,都是我老婆照顾我的。公司连住院的伙食补助费也没有,出院后,更是连每个月的复查、交通费也没管过。”伤还没痊愈遭到“被退休”
日,老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几次通知他办理退休手续,但他觉得自己伤还没养好,也没有精力体力去办这些,而且单位对自己的工伤还有未尽的义务,他还不能退休。之后,他收到了单位发出的一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老陈说,自己也发了书面通知给单位,“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以及沪人社福发[2014]36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本人不同意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让他没想到的是,单位还是在2016年9月份停缴了他的社保。后来他又收到单位发的一份《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协议》,协议上写着,老陈不符合上海职工退休条件,公司按正常手续办理退休退保的手续,个人自行转移上海期间的社保,办理本人相关退休手续;他在退休前发生工伤,还没做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现在正是医疗期内,老陈无法提供公司个人户籍所在地缴纳的农保证明,并承诺本人现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工伤医疗期内,老陈向单位提供病假单,单位发放工资等关键内容。此后,老陈按期到医院复查,并开具病假单交给单位。单位按往常把工资发给了他。
他还反映,单位帮他买了平安保险,但是发生伤害了,单位不仅不帮他申请赔偿,还说报了工伤保险就不能再报商业险了,他着实有些想不明白。
近万元手术费全部自理
眼看一年的工伤医疗期就要到期了,2017年3月份,单位一次次地通知老陈去做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但他觉得,自己的伤还没有恢复稳定,腰椎的钢钉也没有拆,仍需要第二次手术,不适合马上做鉴定。也在此时,老陈发现自己的工资出现了异常:“3月份的工资只有1600元,只相当于正常时候的一半左右,后面再也没收到。”
“在4月11日前后,我到医院做第二次手术,告诉医院是工伤,找了第一次手术的主治医生。但是当时医院说我社保停了,不能报销。”老陈说,单位去年9月停缴了他的社保后,导致自己的二次手术费用全部无法报销,这第二次治疗费用花了自己9355元。单位不肯出一分钱的做法,让他心里很不平衡,“既然单位一直给我发工资,那我就是单位的工人,单位有义务对我负责,不承担手术费太不人道了。”二次手术后一段时间,他来到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等级鉴定。6月14日,鉴定结果出来了———“因工致残程度八级”,“4至6月份,我的等级鉴定还没出来,工资却一分也没有,这是单位应该付给我的。”老陈说,自己并不是胡搅蛮缠的人,作为为公司效力13年
的老员工,工作尽职尽责,没有功劳也有苦劳。
但当他一次次找单位人事经理理论时,得到的却都不是合理的答复,到后来,公司负责人直接说:“该说的都说完了,你怎还坐在这不肯走。”听到这句话时,老陈心里很不是滋味。
老陈还表示,他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长宁分中心(该公司注册地为长宁区)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已经拿到了38960元的伤残补助金,“我看过相关法规的,单位还应该支付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却说我不符合条件,不能支付。”
工伤背后另有隐情
劳动报记者来到陈连生发生工伤时的工作单位。该公司的人事经理解释了情况,并对他的投诉一一回应:“发生工伤时,我们从监控看到,正常下货架,都是面向阶梯走下来。陈连生却背朝阶梯退下,这本身就是危险操作。”该人事经理表示,医院对他头部检查后发现,没有任何问题,连轻微脑震荡都没有,脑神经科不肯收他住院。第二天,他的家人信不过,又带着他重新做了检查,头部依旧没有任何问题。这时候,他又反映自己腰疼,转到了骨科,发现腰椎骨折。
“事实上,前年他骑电瓶车逆行把人撞了,造成了交通事故,腰部受伤比较严重,休息了几个月养伤,当时还是单位帮他商业保险报销的医药费。”医生告诉人事经理,正是因为去年陈连生受伤没有得到充分的治疗,导致这次新伤、旧伤叠加在了一起,比较严重。但是,公司还是垫付了全部医药费,而且支付的金额远远高于工伤报销下来的金额,多出来的金额公司直接承担了,没跟他追究,报销金额的分配也是经过他确认签过字的。
手续确实依法操作
公司反映,去年9月份,一次次通知老陈办理退休,他始终不肯,只能发给他《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协议》,并每个月支付工资。在停发工资之前,公司还让陈连生去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然而,今年3月15日,他的请求被鉴定部门驳回,相关部门认为不需要延期。因此,公司依据此,给老陈的工资也就发到今年3月份中旬,也就是12个月工伤医疗期结束。
单位也多次通知他做工伤等级鉴定,但他一直推脱说自己要做完二次手术后恢复好才能鉴定,而且几次来公司要求支付二次手术费。“没有法律规定,工人退休后的治疗费用应由单位承担。”这名人事经理说,出于人道主义,老陈一次次说自己没钱做手术,向公司借钱。公司研究决定,借给他1000元,也没打算让他
还,并拿出了陈连生签字的借据。该人事经理还解释了关于停缴他社保的问题,“去年9月,社保部门通知说,按照上海市社保相关规定,这个人到了退休年龄,社保要停掉转走。于是,我们才依法停缴了社保。是他一直拖着,直到今年6月前后,才办理社保转移。”
已经做到仁至义尽
关于老陈要求的商业保险,公司说是帮工人买的集体保险,并不是每个人都有的。老陈走工伤程序报销掉所有花费,那么商业的保险名额自动转给其他工人了。
对于老陈的其他一些诉求,单位说,“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单位支付护理费,如果确实有法律依据,工人要求并提供报销票据,是可以支付的。另外,对于3月16日至6月15日,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没出来的这段时间的工资,我们已经向公司申请,之后会补发给他的。”对于每个月是不是要有全勤奖以及其他一些福利,该人事经理认为,老陈的工资是按照上一年度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而不是按照他当月应该得的工资标准发放,这是有依据的。“我们也是本着能帮助受伤工人,但是也不能无限制‘慈善’,以后也许还会有工人发生类似情况,我们也要站在公司立场上做权衡。只要是法律范围内的要求,都会依法做到,满足工人。”
退休手续应尽早办理
已满退休年龄的陈先生今年做了第二次钢钉拆除手术,按他的说法由于没有了社保,只能由自己承担9355元。那么,这部分费用,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社保专家张佶指出:到达退休年龄,职工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第八条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月”。
张佶说,通过有关部门核查,老陈已经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只要拿了医疗补助金,就等于劳动者工伤医疗的费用都结算完毕了,不再存在手术费报销的问题。”第二次手术费的报销,应该在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之前,提出报销。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商业保险待遇性质不同,不得相
互抵扣。同时,张佶还认为,根据《民法通则》
的填平原则,工伤保险中的财产性质的补偿和商业保险中财产性质的补偿重叠竞合时,累计的补偿金额不能超过其全部损失金额。因此,若商业保险已经给予了医疗费用的全部补偿,则工伤保险基金不再补偿,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保险反而“赚钱”。
公司应补齐职工工资
对于此问题,张佶认为:同样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第八条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月。”
因此,应当结合老陈在退休年龄到达时,是否符合退休条件来做判断。第一种情况,若符合退休条件,则应当办理退休;第二种情况,若老陈不符合退休条件,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月。如果已经可以做工伤鉴定,但是因为工人个人的原因,不肯做鉴定,要另当别论。
另外,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元律师表示,如果公司确实存在在劳动者工伤等级鉴定前未发、少发工资的情况,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就工伤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前的工资进行补发。
退休职工不能领取就业补助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老陈能全部获得吗?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张佶认为,由于老陈一直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所以他的社保账户中一直是离职状态,因此他能够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是,因为他已经到达退休年龄,不存在再就业问题,所以不能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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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必须要单位申请,我才能拿到吗?单位不给我申报我怎么办啊?
12-11-10 &匿名提问关于明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及支付程序的通知_工伤赔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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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及支付程序的通知
各省直统筹单位:
为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明确和规范相关业务申报、支付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资格核定
《条例》实施后,5-10级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条例》规定,由参保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系在参保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从未中断其参保缴费的5-10级工伤职工。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核定
(一)省工伤保险中心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级别,以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郑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核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发生单次工伤的,按照最终鉴定结论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同一参保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发生多次工伤的,按照最高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及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参保单位按月申报,填写《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审批表》(附表1)、《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会化发放表》(附表2)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工伤保险中心待遇科。具体申报资料如下:
(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表及鉴定文件原件、复印件。属于单次工伤的,提供最终鉴定结论;属于多次工伤的,提供最高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二)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于5-6级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应提供其本人向参保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四)参保单位核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算单、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
(五)省工伤保险中心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审核后,将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直接发至工伤职工本人存折,参保单位在领取存折的30日内转交工伤职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享受的基本权益,参保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足额支付。参保单位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未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足额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省工伤保险中心将暂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待参保单位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再予以核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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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我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时间:&&|&&作者:吴亮&&|&&浏览:6912
李先生在公司发生工伤,后来经过劳动局工伤认定科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他在单位工作到2014年2月下旬因自己原因离职了。李先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单位为自己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4年5月上旬,李先生到达真找到吴亮律师,他说2013年10月在公司发生工伤,后来经过劳动局科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他在单位工作到2014年2月下旬因自己原因离职了。离职之后,李先生按照的规定,要求单位为自己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现在已经过去三个月了,仍然没为自己申领,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希望求助律师。像这样的情况,吴亮律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已经遇到太多了,因为中心要求申领材料必须由用人单位盖章,如果不盖章社保中心就不受理理赔申请。这样一来就给工伤员工一个死胡同,只要单位不盖章,员工就没办法领取工伤待遇,而法律并没详细规定如果单位不给办理理赔手续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于是许多单位就更加肆无忌惮了。在详细了解李先生的情况后,吴亮律师给李先生制定了如下解决方案:首先,我们准备好全部理赔材料,向社保中心申请理赔,通过与社保中心积极沟通让社保中心给单位施加压力;其次,我们提起,要求单位配合办理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果劳动仲裁败诉,继续起诉到法院,希望由和法院给单位施加压力;最后,如果前述方法都不凑效,我们就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社保中心制定的理赔程序不合理,导致理赔无法进行。李先生听取我们的建议后,对整个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在与我们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后,全权委托吴亮律师办理。功夫不负有心人,本案经历社保中心、劳动仲裁及法院一审三个程序后,通过社保中心、劳动仲裁和法院通力合作,给单位施压及耐心疏导后,李先生最终成功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吴亮律师总结:不得不说,经历了7个月的艰苦鏖战,终于为此类案件找到了更加有效的解决途径,如果单位不为你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请参照本文制定的策略进行索赔。过程虽然艰苦,但一定可以取得辉煌的成果。
作者: [上海-浦东新区]专长: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离婚 债权债务 律所: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1934积分 | 帮助933人 | 1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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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ōng shāng]
工伤是指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伤害。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
工伤产生背景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亦称(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伤工具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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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1]
(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2]
工伤主要种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
⑵中度伤;
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
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
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至2012年,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日以前,就是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
工伤鉴别方法
是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之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现行《》已经适用于普通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对于与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然适用工伤。
工伤与公伤的区别是:
主体及相互间关系不同。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中,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带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依据不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公伤待遇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工伤可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伤不可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是享受相关的公伤待遇。
待遇支付主体不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公伤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途径不同。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适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对单位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工伤认定
工伤责任认定
1.雇主无责任阶段 
工伤赔偿(雇主无责任阶段)
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工伤申请流程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⑴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2.工伤认定管辖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⑵依规定应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3.认定申请时限
⑴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⑵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
4.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⑴填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统一制定的《》
⑵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证据的调查核实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⑶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
⑷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①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7..工伤认定决定
⑴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3]
⑶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⑷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8.送达与抄送
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⑵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9.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0.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50[3]
工伤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亲属必要的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康复、社会康复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针对工伤保险费缴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以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2%-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赔偿种类
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工伤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按照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
工伤误工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
工伤致残后
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费。
二、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
三、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
工伤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
工伤非法用工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工伤交通事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工伤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补助金的50%。职工被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
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⑵拒不接受的;
⑶拒绝治疗的;
⑷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赔偿标准
于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补偿。”根据该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谢明锋(死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致死,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达到伤残等级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2.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4个月工资,二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2个月工资,三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0个月工资,四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8个月工资;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其每月的护理费标准是:全部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护理费;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护理费;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3.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工资;六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4个月;七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2个月;八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0个月;九级为伤残职工本人8个月;十级为伤残职工本人6个月;
(2)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9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要人自行择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2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七级2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1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1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1)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4)因工致残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除按本条(1)(3)款的规定执行外,其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伤残者需要安装假肢、仪眼、镀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市或者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其所需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申请认定工伤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3.企业的工伤报告,属于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3)属于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提交企业出具的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4)属于因工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5)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国和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应有企业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免去提交第3项证明材料。  亲
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工伤监督管理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2.核查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4.按照规定管理的支出;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工伤法律法规
5.各省、直辖市根据《》的授权制定的实施办法;
6.职业病防治法;
7.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8.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工伤注意事项
《征求意见稿》提出,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维权建议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权,律师的一些建议:
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首先应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
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是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
明确遭遇工伤单位的名称和住址
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便无法索赔。
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会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根据伤残级别计算工伤赔偿数额
协商解决多发生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请工伤认定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者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往往不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而是选择协商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或者亲属为了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会采取迎合态度。但这里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协商不符合工伤赔偿标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不同意补足的,建议劳动者采用劳动仲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选择协商解决问题,应多咨询医疗专家、律师等,条件允许的,最好有律师出面谈判工伤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
解读词条背后的知识
.河南法制网[引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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