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脑梗没有通过医疗遗嘱鉴定立下的遗嘱有效吗?

第12版:百姓话题
人民日报海外版
往期回顾 &
忌讳 ?还是接受 ?
您家有立遗嘱的计划吗?
人民日报海外版
  《继承法》出台至今已有30多年,但生活中为争夺遗产而家人反目的事儿并不少见,遗产继承纠纷一定程度成为家庭和睦的杀手。据北京市高级法院统计,在法院审理的继承纠纷中,因没有遗嘱而引发纠纷的高达73%。此外,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法院的调研数据显示,超过60%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遗嘱如此重要,但当下的国人一说起立遗嘱之事,态度依然泾渭分明:或接受,或忌讳,纠结得一塌糊涂。            “农村立遗嘱?&没那个必要!”  ■&本报记者&王明峰  “你们家立过遗嘱吗?”  “立什么?”“立遗嘱?”“立什么遗嘱?”不知魏宏伟是没听清楚,还是被这个突兀的问题问蒙了,结结巴巴,一连反问了好几句。  魏宏伟的老家在四川省万源市,是达州市最偏远的一个县级市。他来成都打工有4个年头了,一直在建筑工地做钢筋工。“我们农村没有啥子值钱的,不像城里人,有房有车有存款,人老了嘛,要交代一下。我们又没有什么好交代的。”听他这么说,工友们好像也回过神来了,明白了立遗嘱是做什么用的。  “老魏,你死前可以立个遗嘱噻。”一个带黄色安全帽的工友直起腰,把烟头远远抛掉后,哈哈笑着跟魏宏伟开玩笑:“好歹你家也有一栋一楼一底的小洋楼,两个儿子咋个分法,总得交代一下的嘛。”  “哪还值得要这个样子,正规其事地去立个遗嘱?!”  “你这个工头倒是需要遗嘱。”魏宏伟像是在跟那个黄帽子工友开玩笑,倒打一耙:“你们家别墅比我家洋楼值钱多了。你们两口子每年挣这么多钱也花不完,留给孩子,他们还不得打起来呀。”  那个工头似乎听进去了:“立遗嘱管用吗?”  工友们七嘴八舌,各抒己见:  “管用,到时候,子孙后代不会为财产分割发生纠纷。”  “不光是财产,有啥子需要交代的事也可以立一个遗嘱。”  ……  “农村人立遗嘱,没那个必要。”魏宏伟把话又绕了回来。话音刚落,工友们纷纷附和:“就是,就是嘛。”  这回,那个戴黄帽子的工头没有随波逐流:“立遗嘱,就跟咱们干活签合同一样,到时老板不给钱可以依法讨薪。”  魏宏伟反驳道:“你死了,你儿子找谁要去?”  “孩子们之间相互有个凭据噻。”工头这句话把他自己逗乐了:“怎么说得我像快要死似的。”  哈哈哈哈!一阵起哄声,引得其他工种的工人也赶过来看热闹。         生前立遗嘱&身后少麻烦  ■&陈希国&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民政局&退休公务员  关于立遗嘱问题,我是这样看的:老人生前如果立了遗嘱,阐明了遗产的分配方案,百年之后,子女们就会按遗嘱去办,如有违者,可诉诸法律,公平处理,亦有依据。如果没有遗嘱,情况就复杂了,麻烦就大了,特别是遗产多的,更是难弄。我们老家的邻居,两位老人相继去世,留下3间草房,哥四个争了起来,互不相让,打得头破血流,后来亲友调解也不奏效,最后对簿公堂,由法院依法裁断,才算了事。财产理清了,亲情弄没了。  我大哥有两个儿子,3个女儿,大儿子娶妻生子,女儿全都出嫁,只有小儿子在读小学。大嫂常年有病,这时大哥就找我要立个遗嘱。我说,立那东西有啥用?他说:人不知死,车不知翻,你嫂子有今天没明天,我也说不上哪天就没了,到时候,老大独占了房子,小儿子靠啥生活呀?我想把我现在这3间房和家具,都留给小儿子,以此保障其生活。我想,大哥说得有道理,就帮他拟了一份遗嘱。  后来,嫂子先病逝了,大哥也相继去世。在处理完大哥的丧事后,我把大哥的儿女们叫到一起,拿出那份遗嘱,并当众宣读了那份遗嘱,听者皆无疑义,大儿子去掉了独占房的心思,小儿子也吃了定心丸,免去了后顾之忧。后来,大哥的小儿子参加了工作,离开了老屯,便把房子与家具都送给了哥哥。虽然没按遗嘱去办,但哥哥领了弟弟的赠与之情,自此,弟兄亲密相处,来往甚密,非常和睦,至今如是。试想如果没有那份遗嘱,发生啥事就很难说了!  我有3个女儿,一个儿子。他们姐妹、姐弟相处极好,互相体贴、照顾、帮助,没有任何摩擦;对于钱财,根本不分你我,更没有一个斤斤计较。我和老伴一生奔波,费劲巴拉地把孩子培养出来了,并没积攒下什么财富,只有个门房和住宅。尽管如此,我和老伴儿商议,准备立一份遗嘱,把门房和住宅给4个子女予以分割,待我们百年之后执行,力争做到生前处理妥当当,以免身后乱嚷嚷!        军人保家卫国&对人对己负责  ■&冯怀超&驻粤某部军官  身为军人,每次遇到自然灾害前去抢险救灾前,都会无一例外地,或私下或公开地写下一篇热血沸腾的誓言,其中总有那么几句是交代自己身后事的内容。我至今还记得在军校大二时第一次大义凛然地写下了这么几句:“我走后,请劝我父母不要伤心,这是我的职责;我工资卡里面的钱和抚恤金,请组织替我交清党费后,再转交给我的父母……”  军人这个特殊的职业,担负保家卫国的神圣责任。如果将来某一天真要冲锋陷阵,或者再度踏上抢险救灾、维稳执勤等不可预知的艰辛漫长征程,我一定义无反顾。现在我也成家了,有了妻儿,在我的贴身衣兜里和电脑桌面上,一定会有一份遗嘱。  生老病死,任何人也无法回避,坦然面对反而会轻松洒脱些,尤其事关自己的身后事。我老家在云南曲靖乡下,淳朴的乡民对死亡并不忌讳,一些精明或者有两个以上子女的父母,一般都会早早规划自己的身后事,并请人作证,让全家人甚至全宗族都清楚明白自己的打算,以保障未来全家的和睦与幸福。相比为了私吞财产或者嫌父母偏心,而伪造、篡改老人遗嘱的做法,这是一种于人于己负责的态度。  有一年在我所带的连队里,发生过这么一件事:贵州籍战士小明,来自一个重组家庭,母亲早逝,继母与妹妹来自另一个家庭,两家人相处得一直有些磕磕碰碰,这也是小明高中未毕业就当兵的一个重要原因。服役期间,父亲意外身亡,小明回家料理后事,继母企图多占其父的财产。庆幸的是,其父在去世前就立下字据和录音遗嘱,分别交与小明的叔父和姨母各自保留一份。经亲人作证和法院的裁决,小明成功维权,得到了应有的遗产。试想当时其父如果没有留下遗嘱,光凭小明据理力争,即使加上部队出面协调,估计也收效甚微。  黄自宏整理             捐献遗体器官&另种方式永生  ■&莫小冲&上海市&入殓师  我最欣赏《红楼梦》里的尤二姐,即便去意已决,也要把自己拾掇得干净亮丽,把最美好的形象留给世人。  后来我加入了入殓师的行业,为逝者做一些善后工作,也就是把众多“尤二姐”生前的美好形象复原,一次性定格,留给他们的亲友。在这行待久了,生离死别看得挺淡,也更加尊重逝者,珍惜自己的生命。有些逝者是捐献器官以后送来的,我由衷地更加敬重他们。  我的舅公,一个老党员,当年去世前立下遗嘱说,要把自己身体里有用的部分留给别人。当时舅婆和他的子女很不理解:人赤条条来到这个世上,好歹也要完完整整地离开,何必长眠以后还要受千刀万剐之罪?舅公还是坚持,最终全家遂了他的心愿。年幼的我,在殡仪馆看到经入殓师妙手回春之后,舅公那熟悉的慈祥面容,当时就立志要当一名入殓师。  随着年龄增长,阅历增加,我坚信死亡并非是生存的对立面。人死后,像眼角膜一类的东西,能以另一种方式在别人身体内存活与延续,无疑是生命的重生和欣喜。2015年1月,青年歌手姚贝娜不幸去世,她临终前捐出自己的眼角膜,为4名眼疾患者带来光明。这是义举,更是博爱,尤其是她的家属,充分尊重和履行了逝者的遗嘱,才使更多的奇迹得以发生。  也许受到太多的触动和感染,我父母和我自己早早立下了捐赠器官的遗嘱。我和父母常常打趣说:我们不怕死,死了还可以尽绵薄之力帮助别人。再说我们的心肠这么好,上天一定会格外眷顾我们,让我们健健康康,长命百岁!  黄自宏整理          纠结在理智与情感中  ■&刘女士&北京&媒体人  一年多前,79岁的母亲突发脑梗,顿时丧失了语言和吞咽能力。住进医院后又发现心律过缓并伴有间歇性停跳,安装了心脏起搏器。当时的情景十分凶险,医生对于母亲的康复前景也不太乐观。  自从十几年前父亲去世后,母亲一直一个人生活。为了便于照顾她,我和弟弟多次提出希望她和我们中的一人同住,但天性要强的妈妈始终不同意:“我不用照顾。你们忙你们的,我忙我的。”她真的很忙,每天锻炼健身,和老朋友聚会,还在社区承担了一些工作。看着快乐而忙碌的母亲,我真的以为她会一直这样充满活力地生活下去。  但母亲的这场病彻底改变了我的想法。望着躺在病床上的老人,我真切地感受到,妈妈老了。不能说话和吞咽,意味着交流要靠写字,进食要靠鼻饲。这种情形持续了3个多月。在医生的精心治疗和母亲的积极配合下,康复进程比较顺利,语言功能逐渐恢复。在吞咽功能基本恢复后,母亲终于离开住了4个月的医院回到家里。  生病前闲聊时,母亲曾不止一次地表示,要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孙子,存款留给外孙女,但仅限于嘴上说说,没有立白纸黑字的遗嘱。因为不时听到社会上有关老人去世或丧失清醒意识后,子女在老人房产、存款等继承上的千难万难,我和弟弟有心让母亲立个遗嘱,把这些事情交代清楚,并以法律认可的形式保存下来。从理性层面来说,对于年过八旬、身体状况下降、经历过一次严重脑梗的母亲来说,立遗嘱很有必要;但从情感层面来说,我和弟弟谁也开不了这个口,怕惹母亲不高兴。因为出院时医生特意嘱咐,由于已经发生过一次脑梗,心脏和血压也有问题,所以母亲一定要尽量保持平和心态,过平缓日子。  在中国文化中,避讳谈论死亡,尤其忌讳和老人谈论死亡,和一个大病初愈的老人谈论死亡话题更是忌上加忌。而立遗嘱则要以立遗嘱之人的死亡为前提,所以大多数人当然是要极力避讳的。尽管我们清楚地知道,母亲上次脑梗能恢复成现在的样子实属幸运,一是因为母亲始终意识清楚、思维清晰,二是因为经过康复,她终于逐渐恢复了语言功能。可谁又能保证每次生病都这么幸运呢?我和弟弟就这样在理智和情感中纠结着,始终没有向母亲提起立遗嘱的事。  现在,母亲出院已经一年了。我想,可能我们还会在这种理智和情感的纠结中一天天地过下去。如果有一天,母亲真的离开了我们,那么,后面的事就以后再说吧!            说出口老人就受不了啦  ■&周&洋&丈夫&新疆伊宁市&公务员  ■&许&琴&妻子&新疆伊宁市&公计  提起立遗嘱,周洋不由得皱起了眉:“这在我家已不是立不立的问题,而是老人根本就过不了这个坎,坚决抵触。”  周家兄弟二人,周洋是老大,在伊宁市里上班,弟弟在南疆某部队工作,一年只探家一次。父母有事,都是周洋夫妇跑前跑后地忙。本来没想过立遗嘱的事,可近几年父母年龄越来越大,尤其母亲多病,周洋不得不考虑这件难以启齿的大事。  周洋的看法是,兄弟两人各有家室,有关财产之事,父母最好能提前做好安排。所谓财产,也就是父母自己的那套住房。可周洋只跟父母提了一次,两位老人就已是老泪纵横,伤心了好多天。“在老人看来,提前立遗嘱是不吉利的事。”周洋说。  周洋介绍说,父母现在居住的房子是自己单位的福利房,考虑到母亲腿脚不便,特意申请了这套带电梯的楼房。“虽然买房时父母掏了钱,可有单位给我的福利在里面。再说这些年老人住院、生病、日常什么事,都是我和妻子在照顾,虽然希望老人能考虑我多一点儿,可如果向老人明说,又觉得难以启齿。”对于立遗嘱的事,周洋表示,都说亲兄弟,明算账,我只怕父母交代不清,日后影响我们兄弟俩的感情。  “立遗嘱是对财产所有人的保护,也是对身后财产最好的处理方式。可怎样向老人说明呢?”许琴也是无可奈何。“在公婆家近20年,每年年夜饭、每次家庭聚餐,从买菜、做菜,到把饭端到两位老人手上,都是我一个人在操劳。虽辛苦,可看到家人开心,自己倒也无所谓。小叔子结婚后,家虽在伊宁,但他本人在外地工作,弟媳平时很少过来看公婆。公婆有事都是给我打电话,所以我与两位老人的感情也比较深,可老人特别偏爱小儿子又是事实。我担心老人顾忌我们的感受,有想法也不说,其实我们很想让他们把心里的真实想法告诉我们。老人年龄大了,如果我们先提出,怕给老人留下心病,可不说,又怕引起误会。”  周洋夫妇表示,老人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周洋,他们几次提出将此房过户到老人自己名下,可老人都以麻烦为由,不同意。“既然父母这么信任我们,作为老大,我们要高风亮节些。至于财产以后怎么分配,还是父母说了算。遗嘱立与不立是次要的,老人顺心最重要。”&  徐&励整理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遗嘱没给父母留遗产,父母能否继承遗产?--上海律师张浩--凤凰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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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没给父母留遗产,父母能否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孙某与案外人A原系夫妻关系,未生育子女,日经本院调解离婚。日,被继承人孙某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孙某的父亲孙更生的户籍于日因死亡被注销。被告系被继承人孙某的母亲。日,被继承人孙某去世,死亡推断书上载明死亡原因为XXX疾病,发病日期为日。被告近两年的病历簿上记载其患有XXX疾病、肾功能不全、脑梗塞、高血压以及腰部等疾病。本市武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曾于日被核准登记在被告名下,庭审中,双方确认该房屋已经过户给他人。被告另自认其退休工资每月人民币2,000余元。审理中,原告提供两份材料。一份为《本人立据》,内容为“如本人发生以下以外,1、不开追悼会;2、骨灰海葬;3、我名下财产归蔡某所得;4、本人外面无债权债务。以上是本人立据,本人在外无任何字据”。落款为“孙某,”。另一份为、《声明》,内容为“本人孙某名下所有财产,死后全部归蔡某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身后之事一切从简,不开追悼会,骨灰海葬,特此声明”。落款为“本人孙某,日”。本院根据被告申请,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两份材料是否系被继承人孙某所写进行笔迹鉴定。本院向鉴定中心提供了原告提供的三份样本,分别为留有“孙某”签名字迹的原件留存于长宁区档案馆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以及留有“孙某”签名字迹的原件留存于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登记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限于送检材料的条件,倾向认为检材一《本人立据》和检材二《声明》的全部字迹与样本字迹系同一人所写。另查明,双方主张继承的遗产情况如下:一、本市长宁区安化路XXX号XXX室房屋。该房屋产权于日被核准登记在原告和被继承人孙某名下,系共同共有,建筑面积为54.9平方米。庭审中,双方确认该房产中50%的产权份额系被继承人孙某的遗产。二、本市长宁区仙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该房屋产权于日被核准登记在原告和被继承人孙某名下,系共同共有,建筑面积为210.85平方米,已设定抵押,债权数额为人民币700,000元。庭审中,双方确认:该房产中50%的产权份额系被继承人孙某的遗产,该房屋贷款系原告与孙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孙某去世后系原告在偿还银行贷款。截至日,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439,057.84元尚未归还。目前贷款尚未还清。三、孙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资金余额。该帐户自日起至日,无取款交易记录,日经结息后余额为人民币8,443.19元,之后的交易记录均为扣年费和结息,截至日,存款余额为人民币8,400.84元,双方确认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孙某的遗产。四、孙某名下在华鑫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B股帐户内资金余额。截至日,被继承人孙某在该营业部客户号为XXXXXXXXXXXX帐户中美元总资产为3,248.49元。双方确认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孙某的遗产。上述事实,除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外,有银行交易明细、《声明》、《本人立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门诊就医记录册、结婚证、离婚民事调解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死亡推断书、职工登记表、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交通银行对账单、股票帐户对账单等为证,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不愿调解,致本案调解不成。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人立据》和《声明》是否系合法有效的遗嘱;2、被告是否有权分得遗产。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认为,两份材料均系被继承人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鉴定确认,故合法有效。被告认为,鉴定意见书中并未明确认定两份材料系被继承人孙某的笔迹,且被告仅同意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作为对照样本,另外即使两份材料系被继承人孙某书写,对其书写时的精神状况以及是否受胁迫都无法知晓,故不予认可遗嘱真实存在。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书中所依据的样本均为留存在相关部门且按规定应由本人签名的原件,故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样本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定并采纳鉴定意见。本案所涉《声明》及《本人立据》,形式上由被继承人孙某亲笔书写,有签名,注明年、月、日,并经鉴定确认由被继承人孙某的笔迹,内容上系对被继承人孙某死后个人财产的处分,且互相一致,故该两份材料系自书遗嘱,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主张被继承人在立嘱时精神状况可能有问题以及可能受胁迫,但均未提供证据,且从《本人立据》的书写时间来看,被继承人孙某当时还未发病,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两份遗嘱合法有效。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认为,被告每月的退休工资已高于上海最低月工资,且有其他子女赡养,被告为应对诉讼,已恶意将自己名下房屋过户,故不应再分配遗产给被告。被告认为,其年老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工资收入无法维系生活和医疗开销,故应当在遗嘱中为其保留遗产份额,房屋虽然过户,系为解决孙子住房问题,且自己仍然居住,故不存在恶意行为。本院认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还应当及时治疗、护理并提供医疗费用。现被继承人孙某作为被告的儿子,本应对被告履行上述赡养义务,但却先于被告去世;被告已是近80岁的高龄老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患XXX疾病,现面临丧子之痛,仅靠退休工资维系生活及医疗支出,应当予以照顾。故被继承人孙某的遗嘱中,应当对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被告,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关于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本案中已查明的遗产情况、被告在若无遗嘱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份额、被告目前退休工资收入情况和自身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出发,酌定遗嘱中应保留遗产份额人民币80,000元由被告继承所有。关于原告认为被告将其名下房产进行过户属恶意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该行为属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即便未过户,被告其名下拥有房屋也系用于居住,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继承人孙某去世后,在本案已查明的上述遗产中,保留人民币80,000元由被告继承,其余遗产均由原告按照遗嘱继承。为便于分割遗产和执行,本院按照上述原则判归本案查明的上述遗产全部由原告继承,由原告给付被告遗产折价款人民币80,000元。关于案件受理费,本院考虑到原告取得了绝大部分遗产,而被告系高龄老人,故酌情予以照顾,由原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关于鉴定费,鉴于经鉴定后遗嘱为真实,故该笔费用由被告自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市长宁区安化路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蔡某所有及继承所有;二、本市长宁区仙霞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蔡某所有及继承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蔡某承担;三、被继承人孙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帐户内截至日的存款余额人民币8,400.84元归原告蔡某所有及继承所有;四、被继承人孙某名下在华鑫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客户号为XXXXXXXXXXXX帐户内截至日的总资产3,248.49美元归原告蔡某所有及继承所有;五、原告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邵某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80,000元;六、被告邵某某应于收到上述第五条款款项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蔡某办理上述第一、二条款中所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邵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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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上海知名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0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庭实战经验,多年来,张浩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良好的社会关系,使得代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了解审判尺度和法官自由裁量权.咨询电话:,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来访需提前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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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梗后遗症患者立下的遗嘱有效吗?
上海&08-02 13:16&&悬赏 0&&发布者:smilel…… & 回答:(12)
男81岁。脑梗,半身瘫痪。行走需要人搀扶。语言不清。现在突然遗嘱,疑似继母逼迫写下。现在老爸突然去世。没有留下一句话,请问这种遗嘱有效吗?写下遗嘱的时候是继母单位身边的一人,居委里的一个人。但是当时已经全部写好了。没看到我老爸写。居委就来签个字的。求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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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嘱有疑虑,可以起诉要求继承。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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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够证明是脑梗后所立,应当属于无效。另外,代书遗嘱也有缺陷。
该遗嘱应当无效,你可以主张按法定继承处理,建议委托律师处理,需要帮助,可以来电联系预约面谈。
tom2012l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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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遗嘱是在被胁迫情况下写的,遗嘱无效。
我的补充:
请问,老人生前头脑是否清醒。
[上海-宝山区]
回复时间:
你好!由于立遗嘱人脑梗,半身瘫痪,语言不清,另外遗嘱见证人如果并未全程参与遗嘱订立过程,其见证程序不符合规定,因此,该遗嘱效力有瑕疵,如果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建议聘请律师协助。
[上海-黄浦区]
回复时间:
代书遗嘱需要两名见证人,并由本人签字。
[上海-静安区]
回复时间: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效力的,可以主张遗嘱无效。
详细可来电咨询。
[上海-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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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遗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是否属于有效遗嘱的形式,建议你聘请律师提起诉讼,以合法有效地维护你的权利,继承遗产。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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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无效。
[上海-嘉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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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2个人见证人的
[上海-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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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无效,需要详情进一步判断。
[上海-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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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证据证明立遗嘱时,父亲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遗嘱无效。父亲当时语言不清,但思维判断能力是否正常,这需要结合病历及其他证据确定。
2、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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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经治愈后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或者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如果在神志清醒期间,所立的遗嘱,经审查确实能代表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也应该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原标题:精神病患者神志清醒时立遗嘱有效
深圳晚报讯 (记者 赵东眉 通讯员 和法彪) 陈先生的父亲于2013年12月去世。陈先生在处理后事时,发现一份父亲的亲笔遗嘱,遗嘱中言明:家中的房产、股票、银行存款,还有村里分红的股份均归他的弟弟继承。陈先生称父亲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失常、无辨别能力,这份遗嘱是否有效?陈先生找到了公证员陈壮宏。宝安公证处公证员陈壮宏说法: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首先取决于遗嘱人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才具有法律的效力。因此,自然人是不是精神病人,以及精神状态如何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其民事活动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精神病患者经治愈后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或者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如果在神志清醒期间,所立的遗嘱,经审查确实能代表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也应该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如果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后即使他已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他当时立的遗嘱仍然是无效的。相反,遗嘱人立遗嘱时如果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在这之后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他以前所立的遗嘱仍然有效。所以,陈先生父亲的遗嘱是否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其父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如果陈先生的父亲在立遗嘱时已患有精神病,完全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他所立的这份遗嘱是无效的,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如果陈先生的父亲在立遗嘱时神志是完全清醒的,意识是清楚的,完全明晰自己的行为,按法律来讲,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遗嘱是有效的,遗产应该按遗嘱继承办理。公证员建议,如果陈先生对其父亲所留遗嘱的合法性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确认遗嘱的效力。对于当事人精神病的认定,人民法院将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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