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3年24号文件(2013)99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厦门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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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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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4〕2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4〕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是煤炭行业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和煤矿安全治本攻坚的指导性文件,对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煤矿准入条件
  (一)提高准入标准。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开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存在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威胁、自燃发火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炭企业,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对其煤矿依法依规实施关闭。到“十二五”时期末,全省关闭开采条件差、资源储量少、安全基础薄弱的小煤矿20处以上,淘汰落后产能300万吨/年以上,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2014年6月底前主动关闭退出小煤矿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0〕55号)规定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严格管理人员准入。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专职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符合要求并持证上岗,其中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
  (三)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加强煤炭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提高下井补贴标准,增加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
  (四)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建立完善诚信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各有关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定期将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煤炭企业相关信息向省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及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并建议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五)严格证照管理。煤炭企业在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由所在地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对矿井生产能力、开采方式、通风系统、瓦斯等级等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出具具体审查意见。煤炭企业达不到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深化瓦斯综合治理
  (六)加强瓦斯管理基础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建立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即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即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保护层开采或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按要求做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及瓦斯等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基础管理。认真开展煤炭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提升煤炭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省国土资源及财政部门要在资源价款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七)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瓦斯分类管理各项规定,有Ⅰ类、Ⅱ类瓦斯管理区的煤矿必须增设专职防突副矿长,分别按吨煤不低于70元和50元标准提取生产安全费用;有Ⅰ类瓦斯管理区的煤矿总工程师兼任常务副矿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或基本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煤巷必须在岩巷的掩护下掘进,实现超前彻底消突;Ⅰ类和Ⅱ类瓦斯管理矿井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最后一个抽放钻孔连孔预抽时计算),抽采率达到规定标准要求,采掘工作面的消突指标符合规定。严格按照认定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和产能控制,Ⅰ类和Ⅱ类瓦斯管理矿井分别按核定生产能力的80%和90%组织生产。
  (八)加强瓦斯抽采和利用。加强“三软”煤层(软的顶板岩层、软的主采煤层和软的煤层底板岩层)及低渗突出煤层压裂增透技术研究,研究适宜于豫西“三软”煤层的煤层气抽采技术,提高瓦斯抽采率。建立完善煤矿瓦斯利用系统,提高瓦斯综合利用水平。积极采用地面钻井抽采瓦斯,通过地面开发与井下抽采,推动煤层气开发和煤矿瓦斯治理联动发展。“十二五”时期末全省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量分别达到10亿立方米和7亿立方米以上。加大对煤层气(瓦斯)抽采和利用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奖励标准。
  三、强化生产能力管理
  (九)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含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及能力核定),2015年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产能的小煤矿,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因煤矿主要生产系统、采掘工艺、资源赋存条件或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原批准生产能力与实际差异较大的,要及时进行核定,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十)加强生产能力监管。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通过扩储或合并,对资源储量多、开采条件好的兼并重组小煤矿实施技术改造,提升生产能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按批准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煤矿生产能力建档登记工作,并对煤矿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统一进行年度考核。煤矿安全监管及监察部门要加强煤矿生产行为监督,将生产能力监管列入执法计划,对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煤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煤矿基层基础建设
  (十一)狠抓“三基”(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把安全管理的重心放在区队、班组和现场,完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现场管理和隐患治理力度,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把安全管理的核心放在基础建设上,打牢安全生产根基。着力打造高素质职工队伍,从根本上消除人为事故隐患,加快实现变“招工”为“招生”,强化职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和素质提升。煤炭企业要建设与井下环境一致的实操基地及设施,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支持煤炭企业与大中专(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按照工学结合的模式定向招生,实行“订单式”培养。有关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积极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为煤矿特别是地方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十二)深化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坚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三真”(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和“三到位”(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不动摇。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并重组小煤矿的资产控股比例不低于51%,以货币或资产的方式对小煤矿进行绝对控股;兼并重组到位后,兼并重组双方按比例安排资金,对矿井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省骨干煤炭企业要利用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等优势,对兼并重组煤矿的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十三)全面提升职工素质。推行《河南省煤矿职工安全生产行为守则》,从安全意识、岗位职责、业务技能、安全健康、安全确认、工作质量、设施保护、灾害处置、安全互保、文明诚信等10个方面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职工业务技能和安全互保能力,有效杜绝煤矿“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遏制煤矿生产事故发生。
  (十四)加快采掘机械化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实施采掘运机械化改造,加快采掘机械化示范矿井建设。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机械化水平,优化生产系统,减少生产环节,全省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到2015年年底前实现“一井一面”。对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煤矿,不得批准进行改扩建或技术改造。2015年年底前省骨干煤矿采煤机械化达到80%以上,地方及兼并重组煤矿达到60%以上;省骨干煤矿掘进机械化达到90%以上,地方煤矿达到70%以上。
  (十五)持续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凡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深入推进“五优”(安全、高效、达标、科技、文明)矿井创建工作,发挥“五优”矿井示范和带动作用,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2015年全省合法生产煤矿全部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省骨干煤矿、地方及兼并重组小煤矿一级达标率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基建、技改矿井竣工投产时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全省煤矿井下使用的设备全部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杜绝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十六)大力推进煤矿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继续深入推广使用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煤炭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进自动化矿井建设,努力实现矿井“采、掘、运、风、水、电、安全”等生产环节信息化和自动化,实现井下主要变电所、主排水系统等重点场所无人值守。煤矿在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地方及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五、强化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十七)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炭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落实到位。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承诺,严格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8号),确保煤矿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严格事故问责,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负责人,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豫政〔2011〕40号)规定进行处理。
  (十八)强化各地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各地政府要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各类煤矿实行综合监管,定期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停产整顿煤矿验收签字制度。省属和中央煤炭企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地方和兼并重组煤矿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中央煤炭企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十九)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综合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安全准入,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组织及时修订煤矿设计相应标准规范,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炭企业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隐患的必须实行停产整顿,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二十一)建立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强力推广神华集团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开展持续、全面、全过程、全员参与和闭环式的安全管理活动,以风险预控为核心,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做到人员无失误、设备无故障、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使企业的安全管理由经验管理提升为风险管理,提前发现和消除引发事故的因素,从而杜绝事故,实现企业本质安全。力争2015年前全面建成符合全省煤炭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十二)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煤炭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登封、新密、济源、巩义等4个产煤重点市每市要至少建成1个水害普查治理示范点,各煤业集团和市政府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小煤矿集中矿区区域性水文地质条件普查,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完善和落实预防性保障措施。受冲击地压威胁矿井生产计划、采掘接续必须服从防冲要求,从源头上减轻冲击威胁程度;要科学运用监测预警装备和手段,积极开展防冲鉴定和安全评价。加强机电运输和顶板管理,淘汰国家明令禁用设备和老旧杂设备。
  七、加大科技攻关力度
  (二十三)提升煤炭企业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完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监控手段,建好用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统),建设“智慧矿山”。支持煤炭企业升级改造,积极争取煤矿安全改造、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建设等中央预算内资金,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积极落实配套资金。
  (二十四)实施协同创新。发挥“煤炭安全生产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作用,充分整合和利用煤炭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科技资源,集中我省乃至全国煤炭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形成投入和技术合力,共同解决煤炭企业技术难题。围绕制约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课题,加大“三软”煤层瓦斯区域治理及抽采、冲击地压防范、水害治理等影响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力度,力争到“十二五”时期末建成一批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冲击地压防范等示范矿井。
  八、健全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五)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煤炭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要制定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应急演练。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发生较大事故,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对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二十六)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2014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矿安装使用打钻视频监控和语音广播系统。重点产煤县(市)要配备适用的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支持重点研发煤矿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供电等设备和移动平台,以及遇险人员生命探测与搜索定位、灾害现场大型破拆、救援人员特种防护用品和器材等救援装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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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3〕41号_网易新闻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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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适度大于需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有利于调节供需,促进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但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超过有效需求时,将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当前,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一些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加剧了产能扩张;部分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由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导致行业无序竞争、重复建设严重;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与此同时,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不强,投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产能过剩矛盾不断加剧。
  产能严重过剩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企业经营困难、财政收入下降、金融风险积累等,都与产能严重过剩密切相联。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必然带来阵痛,有的行业甚至会伤筋动骨,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遏制矛盾进一步加剧,引导好投资方向,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因此,要坚决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要精心谋划、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着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加强市场供需趋势研判和信息引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加强政策协调,形成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坚持开拓市场需求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扩大国内市场规模,巩固拓展国际市场,消化国内过剩产能。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要素供给和投资管理,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压缩过剩产能;实施境外投资和产业重组,转移国内过剩产能;强化资源能源和环境硬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坚持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完善和细化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中央和地方联动机制,加强协调服务,发挥部门合力,落实地方责任;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有效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体制机制环境。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努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产能规模基本合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总量与环境承载力、市场需求、资源保障相适应,空间布局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能结构得到优化;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好转,盈利水平回归合理,行业平均负债率保持在风险可控范围内,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到完善,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资源要素价格、财税体制、责任追究制度等重点领域改革取得重要进展。
  三、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地方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予认定的在建违规项目一律不得续建,由地方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环保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所有在建违规项目的处理结果均应向社会公开。
  (二)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
  全面清理整顿。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意见。
  加强规范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建成违规产能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
  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十三五”期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中央企业在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方面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引导产能有序退出。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研究建立过剩产能退出的法律制度,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分行业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和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重大问题,理顺地区间分配关系,促进行业内优势企业跨地区整合过剩产能。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整合内部资源,优化技术、产品结构,压缩过剩产能。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研究出台促进企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推动优强企业引领行业发展,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行业发展的协调和自律能力。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规划,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要求,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结合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有序推进产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防止落后产能转移。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五)努力开拓国内市场需求。
  扩大国内有效需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的需要,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消化部分过剩产能。推广钢结构在建设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钢结构使用比例,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高发地区推广轻钢结构集成房屋等抗震型建筑;推动建材下乡,稳步扩大钢材、水泥、铝型材、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优化航运运力结构,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运输船舶。
  着力改善需求结构。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安全节能建筑,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提高建筑用钢、混凝土以及玻璃等产品使用标准,带动产品升级换代。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的应用,满足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加快培育海洋工程装备、海上工程设施市场。
  (六)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
  巩固扩大国际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贸易促进活动,创新国际贸易方式。拓展对外工程承包领域,提升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效益,积极承揽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工业、能源、通信、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带动国内技术、装备、产品、标准和服务等出口,培育“中国建设”国际品牌。适应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要求,增强节能环保船舶设计制造能力,稳定船舶出口市场。
  扩大对外投资合作。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走出去”,优化制造产地分布,消化国内产能。建立健全贸易投资平台和“走出去”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推动设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吸引国内企业入园。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发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业的技术、装备、规模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资源和价值链整合;加强与周边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投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外投资,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提高企业跨国经营水平,拓展国际发展新空间。
  (七)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
  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增强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集中精力突破、掌握一批关键共性技术。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工艺技术,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
  加强企业管理创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资本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事业领域转移。鼓励企业强化战略管理、培育知名品牌,加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提升有效供给,创造有效需求。提高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精细化管理。注重发挥企业家才能,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以人为本的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工程。
  (八)建立长效机制。
  创新政府管理。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用地、用海和岸线审查,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采取土地、资源、税收、电价等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完善市场机制。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税立法。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四、分业施策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有选择、有侧重、有针对性的化解工作。
  钢铁。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逐步提高热轧带肋钢筋、电工用钢、船舶用钢等钢材产品标准,修订完善钢材使用设计规范,在建筑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及以上强度高强钢筋,替代335兆帕热轧带肋钢筋等低品质钢材。加快推动高强钢筋产品的分类认证和标识管理。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水泥。加快制修订水泥、混凝土产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鼓励依托现有水泥生产线,综合利用废渣发展高标号水泥和满足海洋、港口、核电、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等新产品。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进一步完善费用结算机制,协同处置生产线数量比重不低于10%。强化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能源、资源单耗指标约束,对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电解铝。2015年底前淘汰16万安培以下预焙槽,对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大于13700千瓦时,以及2015年底后达不到规范条件的产能,用电价格在标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严禁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采取综合措施推动缺乏电价优势的产能逐步退出,有序向具有能源竞争优势特别是水电丰富地区转移。支持电解铝企业与电力企业签订直购电长期合同,推广交通车辆轻量化用铝材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国内企业在境外能源丰富地区建设电解铝生产基地。
  平板玻璃。制修订平板玻璃和制品标准和应用规范,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符合节能标准的门窗,鼓励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支持既有生产线升级改造,提高优质浮法玻璃原片比重。发展功能性玻璃,鼓励原片生产深加工一体化,平板玻璃深加工率达到50%以上,培育玻璃精深加工基地。加快河北、广东、江苏、山东等重点产区和环境敏感区域结构调整。支持联合重组,形成一批产业链完整、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
  船舶。提高海洋开发装备水平,加强海洋保障能力建设,充分挖掘航运、海洋工程、渔业、行政执法、应急救援等领域船舶装备的国内需求潜力,调整优化船舶产品结构。加大出口船舶信贷金融扶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建立海外销售服务基地。提高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船舶产品研发和建造能力,鼓励现有造船产能向海洋工程装备领域转移,支持中小企业转型转产,提升高端产能比重。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对达不到准入条件和一年以上未承接新船订单的船舶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五、政策措施
  (一)完善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修订完善钢铁、水泥产业政策和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抓紧研究完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特别是对京津冀等环境敏感区域要提高相关环境标准。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污染排放严重超标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等相关规定的企业,予以关停。
  (三)加强土地和岸线管理。强化项目用地、岸线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岸线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岸线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岸线。各地要取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
  (四)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大力发展各类机构投资,鼓励创新基金品种,开拓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加大企业“走出去”的贷款支持力度、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研究完善“走出去”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产能向境外转移。
  (五)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
  (六)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各地财政结合实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中央财政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适当扩大资金规模,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完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
  (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提供职业培训,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八)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投资项目信息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结合取消和下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率先建立钢铁、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信息库,涵盖现有生产企业在建项目和已核准或备案项目的动态情况。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服务,并与国土、环保、金融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举报查处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监管。
  (九)强化监督检查。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认真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六、实施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口;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金融部门要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用好信贷闸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文件,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贯彻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负总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社会风险,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稳扎稳打做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工作,保障本意见各项任务顺利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良好社会氛围。
                         日
  (此件有删减)
(原标题: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本文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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