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院医疗事故故与医疗错误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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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只是医生的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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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只是医生的错吗?通常,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人需要“一人做事一人当”,然而,这并不能减少新的事故发生,反而让同行更加惴惴不安。我们许多医院都会面临医疗事故,而且在转型的中国社会,医患纠纷、医疗事故还会是一个热点事件。
  最近几个月,对于美国西雅图的VirginiaMason医疗中心来讲,说是一场严重的灾难并不为过,因为这家医院发生了一起后果严重的医疗错误(medicalerror)。医院由于疏忽或过失而出现一些错误并且产生不良后果,可能在哪个国家(无论其如何发达)、哪家医院(无论其如何优秀)都是避免不了的。这种状况,医疗行业内应该是能够普遍认同的,而行业以外的媒体、大众听闻到这样的事件,总是不免惊奇:“怎么能发生这样的事情?”进而担忧:“我所就诊的医院会不会发生类似事情?”进而恐惧:“就医是不是太不安全?”如果是深受其害的患者及其家属当然还会感到痛苦、悲伤和愤怒。其间就有悖论产生了,一方面认为是难以避免的代价,另一方面认为是不可接受的伤害。于是,医患双方的利害相关、认知差距就要导致矛盾、冲突和危机了。  我们许多医院都会面临,而且在转型的中国社会,医患纠纷、医疗事故还会是一个热点事件。美国的一家医疗中心——VirginiaMason医疗中心在上个月就经历同样的事情,有电视台的采访、有美联社的报道、有国内外众多媒体的转载,这起事件无疑把VirginiaMason医疗中心推向传媒所营造的舆论广场中心进行审判。它将受到的质疑、受到的谴责、受到的辱骂恐怕也是无法回避的。然而事实是,风波骤起又旋即风平浪静,媒体的反应几乎是冷静而友善的。VirginiaMason医疗中心是怎样做的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事情是十分严重的。KING5的电视台报道说:“一名妇女在一家西雅图医院(VirginiaMason医疗中心)因接受脑动脉瘤修复手术,在对她错误地注射一种剧毒消毒剂后发生死亡。”这名叫MaryMcClinton的妇女69岁,在日接受手术,于23日死亡。事情的经过是,“……手术结束时,一位技术人员给患者股动脉注射了一种以为是无害的X线造影剂,而实际上是一种有毒的消毒剂(洗必太)”,此后二周多的时间里,这名妇女遭受的灾难性痛苦是“一次下肢的截肢术,一次休克和多器官功能衰竭直至死亡”。  一个很小很简单的失误导致了一个很大很严重的后果。这个后果是患者及其家属难以承受的,而这个失误实际上也是业内人士所“深恶痛绝”的。这个难题摆到了VirginiaMason医疗中心面前,所有在这个高级的、大型的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颜面尽失”是无法挽回的事实,他们只能采取相应的步骤……  除了救治之外,VirginiaMason医疗中心采取了一项坚决的行动:在McClinton死亡之前,一份内部备忘录明确地公布了错误发生的详细细节。这份备忘录甚至承认“严重的伤害并致使她不能再回到所享受的生活中,因为这么一个可以避免的错误导致了巨大的化学伤害”。  “知耻近乎勇”,这种对自己医疗错误的公开披露和分析报告与业内熟知的“沉默共谋”(同行通常会对错误保持沉默)的态度迥然不同。似乎仅仅因为有了这样的勇气,患者家属和媒体几乎是不加质疑地(不像类似案例中那样充满质疑)认同了犯错者的诚意、解释和道歉。  VirginiaMason医疗中心诚恳地表示,这起事件“并非单个人的责任,我们全体都有责任”。“这名技术人员,没有识别、没有尽责,连同整个医疗团队的员工都需要再教育”。“我们能够表达真诚歉意的惟一途径是尽可能在我们的系统中预防医疗错误”。VirginiaMason医疗中心从此改变了系统中一道程序,那就是不允许两种同色易混淆的溶液放在同一台面上。  集体负责的原则,在对集体主义批评里曾经被指责为因缺乏个体责任的明确以至于丧失归责的可能性。但是在1999年以来由美国医学研究院(IOM)兴起的“患者安全”理念中认为,单个人永远无法摆脱“犯错的天性”,把医疗作为一个系统来看时,单个人的错误成为了系统中的错误才会导致患者损害。所以,患者安全的目标是致力于系统的改善,把已经发生的错误通过通报、分析、反馈、处理,从而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错误经过屏蔽、过滤、删除、修正等被改善后的系统程序拒之门外。所谓“全体的”、“集体的”的观念就是系统的观念,使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公众面前不只是更加富有责任感,而且还为未来的责任指明了方向。  一般来讲,发生医疗错误后、各方交涉时会进行归责。司法、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当事双方都习惯这样的思路。责任主体通常是医疗机构或者主诊医师或者其他的过错行为人。所以,发生医疗错误的医疗机构通常以对过错行为人进行“惩罚”(承担赔偿或者降职、解职等)的方式来达到对受害人(患者)的心理补偿。尽管这是符合报复理论的,尽管在媒体和公众面前,这种方式可以达到转移视线(从医疗机构移至过错行为人)的目的。但替罪羊找到了,把它处理掉了,难道事件就和这个行业这个医疗机构没有关系吗?这个行业这个医疗机构今后就能避免类似的事件吗?  患者安全理念认为,惩罚替罪羊理论并没有使类似事件的发生得到消减,因为在同样的路径上通常不止一个人犯错,尽管我们在看到前面的人出错的时候通常会绕道,但是一方面我们无法让所有人了解所有犯错事件,另一方面我们也无法克服犯错天性的问题。所以,把医疗服务当成是系统整体(这个整体既是该医疗机构也可以是整个行业)提供的东西,当成是并非个人行为而是系统行为,出问题后对系统行为进行改善才有出路。  VirginiaMason医疗中心恰恰是新理念的实践者,我们看到各方的反应基本上是符合理性的,在事件处理中各方都抛弃了惯常的谴责言论,而致力于修补出错的系统,使之不会发生类似伤害。西医先圣希波克拉底曾言“(医疗)首要的是,不致伤害”,这个原则差点在日益发达的医疗科技所造就的奇迹和神话里被淡忘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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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差错司法鉴定有哪些区别
时间:&&|&&作者:董补民&&|&&浏览:597
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差错司法鉴定: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组成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由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医学专家(包括法医)主持鉴定,特邀或者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
区别技术鉴定医疗差错1.启动程序:A.行政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应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B.自行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C.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鉴定2.鉴定人员组成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由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医学专家(包括法医)主持鉴定,特邀或者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3.鉴定组织者只能由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4.鉴定内容和鉴定所要解决问题只解决医疗机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问题解决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差错、医疗差错和患者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5.鉴定监督机制、弥补方法实行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两级鉴定制度,另外还有重新鉴定存在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三种对鉴定结论的弥补方法①不论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为了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差错以及医疗差错与患者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鉴定是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事情,患方不存在申请鉴定问题。②对患者而言医疗差错司法鉴定足矣!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倒是医疗机构比较热衷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应当与法院沟通选择做医疗差错司法鉴定。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重大医疗过错的鉴定,即使经过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排除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况且医疗差错司法鉴定不论在鉴定组织、鉴定人员组成和救济程序上均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加公正,可以摆脱医疗行业自己鉴定自己的弊端。
作者: [甘肃-酒泉]专长: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246290积分 | 帮助66923人 | 213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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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错误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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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详解】一是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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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别详解】一是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二是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从而在鉴定、赔偿数额等存在明显不同。前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条例,后者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疗过错的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所得要低于按照医疗过错赔偿所得。由于医疗事故鉴定被限定在纠纷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鉴定的专家和纠纷涉及的医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被认为是兄弟之间的鉴定,鉴定专家不需对鉴定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其鉴定的公正性被广泛质疑。医疗过错的鉴定机关没有地域限制,且鉴定人员为法医,鉴定人员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相对公正,曾经有统计,在不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中,有70%以上被鉴定为医疗过错。之所以出现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区分,除了与目前法制现状有关外,很重要的原因与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联系。由于医疗侵权的特殊性、复杂性,此二元制的现象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持续存在。三是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中应当处理好《》与《》之间的关系。对于鉴定机关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审理中有证据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错,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五是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在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多个鉴定,以至重复鉴定。对此,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在诉讼中,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要求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六是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最高法院《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关于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责任正置,举证责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倒置才有意义。否则,应当依法驳回。您还可以点击阅读的内容,提供免费在线和事务所信息,帮助公民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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