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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医药大学毕业证
辽宁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辽宁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
第三条&在校本科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具有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遵守法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全校各本科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级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本科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入学
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要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三天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三、新生入学后须到我校门诊部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但经诊断新生所患疾病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四、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病愈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门诊部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六条&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在一周内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说明原因,并经学校同意可暂缓注册。未经说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学生必须向学校缴纳学费、住宿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者不予注册并不准参加学校有关的教学活动。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注册完毕后,各二级学院将本院学生注册情况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成绩与考核
一、成绩考核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教学要求的客观依据,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二、我校本科课程分为必修课、任意选修课两类。每类课程考核方式由教学计划规定,采取考试或考查两种方式考核。考试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考查考核由各学院自行组织。
三、校教务处负责管理全校性的考试,各学院在校教务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部门的考试活动。
四、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按照《学生学习成绩形成性评定方案》和《学分制实施方案》管理规定,总成绩在60分及以上方可获得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结果载入学生档案。
五、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每门必修课程的考核分正考、补考和毕业前补考三种形式。
六、我校教学实行学年学分制,具备正式学籍的学生,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并通过毕业考试(考核)或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七、学生不能上课应事先请假,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与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八、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并在毕业前再无类似情况及学籍处分发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经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一次毕业前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转由学籍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九、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补考,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降级课程门数。
十、考核成绩下发后一周内,学生有权对考核成绩提出疑问并提出查分申请,上报到所在学院,统一报教务处。考核成绩有变化需要修改的,评卷老师必须填写&辽宁中医药大学学生成绩修改申请单&,经所在教研室主任、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八条&缓考
一、学生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正考,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可缓考。
二、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应出示由学校门诊部负责人签字的诊断书,因事等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出具情况说明,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签字后,经教务处批准可缓考。
三、缓考申请应在考试前提出,未经批准或事后补办手续者,做旷考处理。
四、缓考考试与补考考试同时进行,缓考学生自动丧失补考机会。
五、学生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缓考资格,一经查实,不许参加缓考,或取消缓考成绩,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补考
一、补考是为正考不及格的学生通过课程自修而重新组织的水平考试。
二、补考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二个教学周的周六和周日。
三、补考命题要求、试卷难度、试题类型、判分标准及考场纪律均与正考相同。
四、补考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入档案(课程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0.8,缓考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式同正考)。
五、正考不及格的学生只有一次补考机会,在次学期开学初。
第十条&毕业前补考
一、毕业前补考是对学生在毕业前仍不及格课程的最终考核。
二、毕业前补考对象为至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或旷考、考试作弊的学生。
三、参加毕业前补考的学生,成绩及格者以&补考及格&字样记载,不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做结业处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转专业
一、转专业的学生应是取得学籍满一学期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科生。
二、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向学校提交由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学校按规定考核、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三、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程序调整专业:
1. 学生有特殊才能或专长(如获奖、发表论文、选学有关课程成绩突出等),经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 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和校门诊部证明不适应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3. 依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情况和学校资源配置情况,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四、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凡未修的课程均应补修;原专业已修而所转入专业不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可转为选修课的成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1. 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3. 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4. 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5. 按大类招生的高校学生在分专业时,超出招生时公布的本大类下分流专业的;
6. 实行学年制的本、专科毕业年级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7. 休学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者;
8. 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9. 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十二条&转&学
1. 从我校转往辽宁省内各高校的学生,首先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再由本人向我校提交经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加盖学校公章,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
2. 转往外省的学生,须由拟转入学校同意,再由本人向我校提交经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加盖学校公章,报辽宁省教育厅确认后,寄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转出。
1. 辽宁省内各高校转入我校的学生,由本人向我校提交经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加盖学校公章。由拟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
2. 从外省转入的,由本人向我校提交经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后,寄辽宁省教育厅确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 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毕业年级的,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 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4. 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5. 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中职升本、中职升高职、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
7.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 二次转学的;
9. 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四、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2. 由转出学校提供,转出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
3. 由转入学校提供,转入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
4. 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5. 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6. 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7. 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8. 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
第十三条&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未批准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手续、应在每年3、9月份办理;转学手续,应在每年2、8月份办理。经确认准予转专业、转学的,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的要求及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五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五条&休 学
一、学生要求休学,须本人提出由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有校门诊部证明。学生休学申请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休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 经校门诊部诊断,因病必须全休治疗或休养六周以上者;
2. 根据考勤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者;
3. 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四、休学以一年为限,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能超过两个学年,休学期满不办理申请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五、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休学学生均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完手续;
2. 休学学生不参加休学当年的奖学金评定及评优评先;
3.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第十六条&复&学
一、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复学前的一周向学校提出由家长签字的复学申请,并交验休学证明。由所在学院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每学期开课两周后,不再办理复学手续。如该专业下一届没有招生,经有关学院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各学院应对其进行政治审查。若查明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即取消复学资格。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此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十七条&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照规定参加补考。学生经补考后,在每年9月补考后考试课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者,降入下一年级学习。
2. 连续留级、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3. 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4.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 因病应该休学,但不办理休学手续者,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 经过指定医院确认,在学期间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7.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8.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9. 未按时缴纳学费、宿费者(经济特殊困难办理缓交手续者除外);
10. 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11. 学生超过一个月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二、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学生退学后与学校解除一切关系;
2.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两天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 因精神疾病、癫痫、麻风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而退学的学生(包括意外致残),由家人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4.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5. 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1. 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辽宁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并答复。
4. 从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八条&毕&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二、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十九条&结&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生参加毕业前补考不及格者,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除肢体残疾等特殊原因外体育课重修或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做结业处理。
四、未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实习或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做结业处理。
五、学生如有因考试违纪、旷考、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准补考的课程,由学校教务处根据该生对违纪检查的态度和悔改表现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的一学年内随课程正常安排考试或在规定的补考时间参加补考。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六、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等有关内容的申请,由教务处与有关部门协调安排补考或进行其他考核。补考或考核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算起。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并由辽宁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及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日起施行。(责任编辑: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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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毕业沈阳辽宁中医药大学了,但是很不容易找不到查询毕业证书的地方!我很着急~! 这个问题能解决的人请告诉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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