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职业健康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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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应享有哪些具有职业病防治的权利?
  从业人员应享有哪些具有职业病防治的权利?
  答:从业人员具有以下职业病防治的权利:
  (1)具有对煤矿企业搞好职业病防治的要求权。
  (2)具有对煤矿企业实施职业病防治的知情权。
  (3)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民主的参与权。
  (4)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权。
  (5)具有对煤矿企业不重视职业病防治的控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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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劳动者要树立“要职业,更要职业健康”的理念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张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局长令的形式出台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健康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八条规定》包括了哪些内容?为了保证《八条规定》的贯彻落实,总局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之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职责有什么变化?《安全中国》邀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司长吴宗之为网友解读。
在谈到企业如何将《八条规定》落实到实处时,吴宗之说,一是要建立健全责任制。总局杨栋梁局长多次强调,要抓住责任制这个灵魂,通过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真正从资金、管理等方面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二是要建立一支具备专业知识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职业卫生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劳动者的个体防护,到存在职业禁忌劳动者的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等,都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三是要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必须通过培训使劳动者明白,自己在工作中接触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什么危害以及如何防护,如果不加强防护将会造成的后果。使劳动者主动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自觉佩戴防护用品, 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八条规定》简洁易懂、通俗易记,可操作性强。通过“八个必须、八个禁止”,一是可以帮助劳动者知悉自己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了解企业应当依法为自己提供什么样的工作条件,从提供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设置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这些都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二是可以帮助劳动者了解自己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比如:应当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总之,就是使劳动者明白,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法规标准,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劳动者自己也应当自觉履行义务,提高自己的防护意识和能力,保障自己的职业健康权益。
为了保证《八条规定》的贯彻落实,总局已经采取了一方面,通过在网站、报刊、杂志社开辟专栏,印发宣传挂图、折页等措施广泛宣传《八条规定》,使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了解《八条规定》,自觉遵守《八条规定》。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监管执法,推进《八条规定》的贯彻落实。一是突出重点危害因素、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着力整治高毒、高危粉尘、放射性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职业病危害,继续深化陶瓷制造、耐火材料、石材、水泥、石棉等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二是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加大职业病危害检查的覆盖面和频次。加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典型案例在中央、地方主流媒体公开曝光。三是对作业环境恶劣、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非法违法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厉惩处。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四是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职业病危害浓度(强度)长期超标的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小陶瓷、小家具、小箱包等企业关闭退出,减少从业人员,从源头上遏制职业病危害。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杨栋梁局长强调,要在职业病预防和治本上下功夫:一是摸清底数。组织开展全国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全面摸底掌握接害人数、行业分布等基础数据,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基础。二是抓好职业病防治规划。结合实际,启动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有目标、有项目、有资金、有措施、有保障”。三是完善法规标准。要积极推动出台《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管条例》,加快《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修订。配合相关部门,加快完善新增职业病诊断、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重点行业领域工程防护等急需的标准。四是强化科技支撑。要加强职业病发病机理和预防、治疗、康复技术等基础研究,积极推广应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要加强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对粉尘、毒物、放射等职业危害进行动态监测。五是完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的尘肺病防治基金,解决无社保尘肺病患者的治疗、基本生活等问题。研究建立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资金,推动矿山、石棉开采、陶瓷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加强职业危害治理技术改造。
吴宗之表示,对于劳动者而言,首先要树立“要职业,更要职业健康”的理念,劳动者不要抱着“先赚钱后治病”或者得不了职业病的侥幸心理,因为一旦得了职业病,尤其是不可逆转的尘肺病,不光赚来的钱全部赔上,还得倾家荡产去治病。因此,建议所有在尘毒岗位工作的劳动者一定要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做好自我防护。具体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要签订劳动合同,掌握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导致的后果和防护措施。二是要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三是要按照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
[责任编辑: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综合办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综合办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 从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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