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清单还需要分类收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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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转运制度
一、医院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
二、转运人员收集医疗废物时要与废物产生地点负责人进行废物交接登记并签名,登记的内容有: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日期、废物类别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登记材料存档三年。
三、转运人员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储存地点。
四、转运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储存地点。
五、转运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必须防止造成医疗废物盛装容器破损或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一律实施袋装封闭运送。
六、本单位内部一般采取每天运送,运送时避免穿越医疗区、人员活动区、食品加工区等。
七、内部运送路线:
一楼门诊→ 1 楼通道→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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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类别
常见组份或名称
1、被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
(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3)废弃的被服 (4)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等
1、 医用针头、缝合针
2、 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 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1)致癌性药物 (2)可疑致癌性药物 (3)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体温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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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与管理
【摘 要】将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与管理工作规范化,不但能有效预防医院感染现象的发生,还能够科学控制医院感染的情况,从而有效保障了医疗安全,强化了医疗质量,防止了传染病的传播与环境污染的现象发生。本文主要探讨了收集、管理医疗废物的有效措施,望能给相关医疗机构提供参考。【关键词】医疗废物;收集;管理正确进行医疗废物的收集与管理是医院感染管理中非常重要环节,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物以及其他危害的废物,要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与管理,才能保护医务人员和病人以及周边环境,杜绝有害物质的扩散[1]。(剩余21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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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6日,《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广州市法制办官网公布并征求意见。据悉,广州拟对医疗垃圾运输车辆实施卫星监控,而未被污染输液瓶可回收利用。
医疗废物一旦流失,很可能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必须有严密的监管体系。针对广州市大医院较多的实际,草案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下设科室的,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都应当设立医疗废物台账,医疗废物转出科室、转入和转出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时都应当进行重量计量。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设立医疗废物台账和重量计量设施,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去向以及经办人等项目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违反本规定者,由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广州市从化、增城等区域内农村偏远地区,存在距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远、医疗废物日产生量少的镇、村卫生院(所),无法保证每日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针对此类情况,草案明确由区级卫生部门指定该区域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暂时集中贮存点;周边医疗点应当每隔一日将医疗废物用密封转运箱暂存并自行送往暂时集中贮存点,前后两次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或者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由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草案明确,医疗机构应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分类贮存,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不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广州市卫生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从具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处置企业中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遴选两家企业,回收利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
违反上述规定,未按要求分类收集医疗废物的,由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黄少宏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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