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明惠潍坊阳光融合医院死人医死人

当事人:龙里县明惠医院,营业注册地址:龙里县龙山镇环城路,注册证号:,企业负责人:冯明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主要负责人:冯明惠。许可证有效期2015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委托人:李萍。
2015年8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配合黔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在龙里明惠医院库房内合格品陈列区,发现:南昌市康洁医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49支,外包装标识注册证号为:赣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660055号,生产日期为:2012年7月,无菌有效期二年;山东滨州仁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脱脂棉”[黔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40015,生产批号2012年11月28日,年]和“医用皮肤保护膜”[浙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640085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灭菌有效期三年]等10个品规的医疗器械。经查以上10个品规的医疗器械都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经请示局领导,对该店涉嫌违法的使用过期医疗器械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龙市监械强[2015]3号,现场检查及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该院主要负责人冯明惠及委托人李萍均在现场。初步查明情况后,2015年8月20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指定由执法人员吴秀昌、唐盈盈对此案进行调查。
经查:2015年8月2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配合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在该医院库房内合格品陈列区,发现:南昌市康洁医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49支,外包装标识注册证号为:赣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660055号,生产批号为:2012年7月,无菌有效期二年;山东滨州仁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脱脂棉”3大袋,生产批号分别为、;遵义联盟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脱脂棉1大袋[黔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640015,生产批号2012年11月28日,有效期二年,及该公司生产的医用脱脂纱布1袋,生产日期2011年8月;浙江康力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皮肤保护膜”一盒[浙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640085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灭菌有效期三年;阳谷景阳冈山卫生材料厂生产的脱脂棉1大袋,生产批号,有效期二年;江苏华星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胸包”1包,生产批号A,有效期至;江西恒生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小号2大袋,生产批号:130401,无菌有效期二年;常德湘迪医药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橡皮膏”1盒,规格:260cm*5YD,生产批号:,有效期:201410的10个品规的过期医疗器械。
经调查该院在以上10个品规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至2015年8月20日被我局查获前均在使用,由于时间跨度大,具体使用情况无法查明。
证据一、2015年8月20日,负责人冯明惠提供《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注册证号:160,企业名称:龙里明惠医院;投资人:冯明惠;企业住所:龙里县龙山镇环城路;经营范围及方式: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急诊医学科(在许可有效期范围内经营活动)经营方式[以下空白]
证据二、2015年8月20日,负责人冯明惠提供“龙里县明惠医院”负责人冯明惠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李萍受冯明惠委托协助处理龙里县明惠医院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的相关事宜。
证据三、2015年6月15日,负责人冯明惠提供的登记号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均为冯明惠;
证据四:企业负责人冯明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李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件复印件均经被委托人加盖企业公章予以确认与原件一致,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证据五:201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龙里县明惠医院现场检查时,经被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实施扣押强制措施龙市监械强[2015]3号1份,财务清单1份(龙市监械查扣[2015]3号)。
证据六:201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被委托人李萍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该院使用过期山东滨州仁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公司购进的"脱脂棉"等10个过期医疗器械(详见扣押物品清单[2015]3号)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2015年8月20日采取强制措施扣押的山东滨州仁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公司购进的"脱脂棉"等10个过期医疗器械实物图片10份,证明该院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追诉标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龙市监处听告知字[2015]第14号《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龙里县明惠医院在开展医疗执业经营过程中,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由于该医疗机构所购这10个品规医疗器械生产批号及生产时间均在2011年至2012年,年限间隔时间较长,购货票据已无法查找,其货值金额计算没有确凿证据,根据该医院被委托人陈述,被扣押的尚未使用的10个品规的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以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尚未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脱脂棉4大袋、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充器49支、脱脂棉纱布一袋、一次性使用胸包一包、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手套2大袋、医用橡皮膏1盒、医用皮肤保护膜1盒;
2、处罚款人民贰万元整(20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龙里县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工商罚没款收缴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向龙里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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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期龙里县人民政府公报doc
官方公共微信龙里县2016年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医疗机构)
被处罚单位
案&&&&& 由
处&&&&& 罚
没收药品器械
被处罚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是否合并处罚
龙里中兴口腔诊所
龙里中兴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
黔龙卫(医)罚决字(号
李雪松&&&&& 武昌会
龙里爱心诊所
龙里爱心诊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一案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
黔龙卫(医)罚决字(号
张& 兵&&&&&&& 李雪松&&&&&&& 武昌会
龙里县谷脚镇中心卫生院
龙里县谷脚镇中心卫生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
黔龙卫(医)罚决字(号
张& 兵&&&&&& 李雪松
龙里县水场乡卫生院
龙里县水场乡卫生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整
黔龙卫(医)罚决字(号
张& 兵&&&&&& 李雪松
龙里县醒狮镇卫生院
龙里县醒狮镇卫生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产生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一案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
黔龙卫(医)罚决字(号
张& 兵&&&&&& 李雪松
龙里县谷龙乡卫生院
龙里县谷龙乡卫生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一案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
黔龙卫(医)罚决字(号
张& 兵&&&&&& 李雪松
龙里县哪旁乡卫生院
龙里县哪旁乡卫生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整
黔龙卫(医)罚决字(号
张& 兵&&&&&& 李雪松
龙里县草原乡卫生院
龙里县草原乡卫生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整
黔龙卫(医)罚决字(号
张& 兵&&&&&& 李雪松
龙里县摆省乡卫生院
龙里县摆省乡卫生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案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
黔龙卫(医)罚决字(号
张& 兵&&&&&& 李雪松
龙里明惠医院
龙里明惠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案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
黔龙卫(医)罚决字(号
张& 兵&&&&&& 李雪松
荷花门诊部
荷花门诊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案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00)整
黔龙卫(医)罚决字(号
张& 兵&&&&&& 李雪松
宋德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一案
黔龙卫(医)罚决字(号
李雪松武昌会
龙里超贤诊所
龙里超贤诊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和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
黔龙卫(医)罚决字(号
李雪松武昌会
龙里县洗马镇中心卫生院
龙里县洗马镇中心卫生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案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
黔龙卫(医)罚决字(号
张& 兵&&&&&& 李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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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里明惠医院
作者:wshjhsyw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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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名称
  龙里明惠医院
  医院简介
  龙里明惠医院于2004年5月成立,位于龙里县城西门社区,占地面积500平方米,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法人代表冯明惠,职工总数22人,其中医技人员18人(其中副主任医师3人,主治医师4人),设有床位20张,医院在原有内、外、妇、儿科的基础上增设了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急诊医学科,成为一家民营的综合性一级医院,也是龙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为更好的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就医需求,该院引进了心电监护仪、静脉注射泵等先进的医疗仪器,在内科治疗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更好的控制了用药的精确度。同时,2014年该院还派副主任医师李萍到甘肃兰州第一人民医院进修了《中医疼痛治疗》,并增设了中医门诊室,打造以中西医结合治疗老年慢性病及各种疼痛症的特色服务。
  在激烈的医疗市场竞争中,医院依靠不断改善服务质量,充实医疗设备,提高业务能力,赢得了群众和患者的好评,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专家介绍
  冯明惠
  男,56岁,1985年毕业于遵义医学院,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后就职于龙里县人民医院,1991年在贵州省人民医院神精内科进修一年,1992年取得内科主治医师资格,2000通过贵州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取得内科副主任医师资格。2003年年底于县人民医院辞职,创办龙里明惠医院。
  女,54岁,1984年毕业于贵阳中医学院,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后就职于龙里县人民医院,1996年9月至1997年9月在华西医科大学儿内科进修,1996年12月取得儿科主治医师资格,2001通过贵州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取得儿科副主任医师资格。2006年底于县人民医院辞职,现就职于龙里明惠医院。
  内设科室
  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急诊医学科,
  联系方式
  龙里县冠山街道办事处环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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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黔南州信息管理中心 电邮: ICP备案编号: 黔ICP备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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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历史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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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明惠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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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贵州省黔南龙里县
龙山镇环城路
内、外、妇、儿科
含工商/税务/质检/法院/司法/海关/环保/国土/劳动/安检/食药/卫生/科技/版权/教育/住建等全部职能部门1.政府监管信息
共条信息(合格条,风险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中性条,风险信息条)
(已结案条,执行中条,其他条)
2.行业评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中性条)
共条信息(良好条,中性条,风险信息条)
良好率-%共条信息(良好条,
中性条,风险信息条)
3.媒体评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中性条,风险信息条)
4.金融信贷信息
共条信息(良好条,中性条,风险信息条)
5.企业运营信息
(该信息涉商业机密,需要获得授权才能查看。)
(专项服务)
6.市场反馈信息
共条信息(好评条,中性条,投诉条)
共条信息(好评条,中性条,投诉条)
共条信息(好评条,中性条,投诉条)
共条信息(好评条,中性条,投诉条)
综合评价:
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及《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信用档案中依法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统一标准计算。
质量检查0条风险信息记录、 合格率 - %,
行政处罚 0 条风险信息记录、 良好率 - %,
媒体评价信息 0 条风险信息记录、 良好率 - %,
市场实名反馈有 0 条投诉信息、 好评率 - %。
提醒该信用报告的使用者:
一、请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各项信用指标,整体把握信用风险,以保障交易安全;
二、请随时关注交易对方的信用动态变化,及时把握信用趋势,以掌控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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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
报告时间: 日00时16分5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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