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翔医院梦见医生给自己看病薛敏梦见医生给自己看病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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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要查找的资源可能已被删除,已更改名称或者暂时不可用。南翔医院:还我公道,还我健康。
翟呈群按:转自《凤凰论坛》,一位在南翔医院就诊后发生医疗纠纷的控诉信。
链接见 &。司法实践中,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周期过长、维权成本高、部分法官不懂医疗知识等,导致医疗官司难打。
还我公道,还我健康。
本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我每年都会去医院定期检查肝功能,去年的检查结果一直正常。今年3月22号我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医院检查肝功能,25号我拿到结果谷丙转氨酶升高至180,表明肝功能异常,30号去南翔医院中医科寻求治疗,谭主任医生接诊建议中药治疗并承诺一个月内可以将肝功能恢复正常。30号南翔医院谭医生开出一个星期的中药处方,本人于当天在南翔医院拿到中药并在晚上按照处方要求进行煎服。此后每星期去挂号就诊拿药回家煎服,中途从没有间断过。历经一个多月的治疗之后,我决定在5月3号再次检查肝功时,5号拿到结果令人振惊,谷丙转氨酶指标竟上升到了611,其它各分项指标也比以前严重多了。(检查报告显示病情演变成了黄疸肝炎并后续在其它医院的检查有肝硬化)。
5月8号再次来到该院,我找另外一个医生看病咨询,中医科副主任孙骏女士,她看了有关病历和检验单表示,只怪你运气不好,没有找到好医生,我说找你们领导或院长反应,她说你千万不要去找他们,否则我们一年白干了。
由于5月5号的检查报告表明病情越来越严重,并且本人也感到身体严重不适,我不得不寻找其它医院治疗,否则按照南翔医院的治疗方案,我只能死路一条。于是5月9号我去了上海市岳阳医院看病,该院给出中药处方,当天在该医院拿到两星期中药,并于第二天开始煎服,服药一个星期后之后,为了检验治疗的有效性,我于5月15号再次去长海医院检查肝功能,5月16号我拿到检查结果,结果显示谷丙转氨酶下降到258,证明岳阳医院的治疗方案是合理、有效的。接下来我一直在该院接受治疗,服药一个月左右于6月3号我又一次在南翔医院检查肝功,6月4号拿到检查报告,其结果显示谷丙转氨酶为68,肝功能趋于正常。继续服药一个月之后,我于7月04号在华山医院再次检查肝功能,5号拿到检查报告,结果显示谷丙转氨酶为31,肝功能已经正常,因为肝硬化,目前还在岳阳医院继续接受治疗。
综上两家医院的治疗结果来看,很显然南翔医院根本没有针对病情对症下药进行治疗。所以越治越严重。
本人郑重承诺并保证上述和下述各事实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提供人证和物证。
我在南翔医院治疗的一个多月时间,该院不但没有兑现他们的承诺,治好我的病,反而在我接受治疗期间病情严重恶化并最终演变成了黄疸肝炎和肝硬化。
然而同样是中药治疗,但我在岳阳医院就医时,医生就能在不到一月的时间内,让我的肝功能基本恢复正常而南翔医院是把我往死里治。
以上各事实证明南翔医院确实存在医疗问题,医方既没有合理有效的医治好病人,也没有控制好病情,而是严重玩忽职守,草菅人命,视看病人如儿戏。
(以下是国家相关法律对医疗事故的相关规定)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医疗事故有关条例,据此立法,参照卫生部颁布的原医疗事故构成的条件,我认为南翔医院具备构成医疗事故的下列条件:
1、主体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点南翔医院肯定是符合的。
2、损害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在发生肝硬化之前,我一直在南翔医院治疗中,中途从没有间断过,这点也是符合的。
3、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须有违法性。所谓之违法应是医疗卫生管理上的,而且还包含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南翔医院没有针对病情对症下药,我来时肝功能谷丙转氨酶不正常,有点偏高,医院没有针对这一症状对症下药,最终越医越严重。而我在岳阳医院治疗一星期就见成效,一月余谷丙转氨酶就趋于正常,这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事实正好证明,南翔医院有违法性。
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所谓过失,一般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两点南翔医院都有,在我就医时南翔医院大夫当时就承诺用一个月的时间把我的转氨酶降下来,把肝功能恢复正常。正是由于他的疏忽大意,没有采取对症下药治疗方案降转氨酶,反而错误使用加剧肝脏损害的热性中药党参、黄芪等。(在转氨酶不正常偏高的情况下,热性中药是绝对不能用的,热性中药是活血的,用热性中药等于是火上加油,并会加重病情进一步恶化,这是我咨询多位专家看过南翔医院的药方指出来的)。主观上有过失。这一点也是符合的。
5、患者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并达到法定最低的程度。这一点有南翔医院检查化验的相关材料,也有长海医院检查化验的材料及核磁共振的检验单可以证明------肝硬化。
6、危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南翔医院没有针对我的病情及时采取对症下药的治疗方案,反而使用了错误的治疗方案,由于病情没有得到有效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最终越医越严重,致使病情严重恶化,造成严重损害----肝硬化,危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南翔医院对此负有完全责任。
在我提出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之后,南翔医院曾在6月19号上午给我电话,南翔医院负责人周医生说主治医生(谭主任)承认处方有问题,要我去商谈,看能不能协商解决,下午我去了南翔医院,他们说只能接受报销在南翔医院治疗的费用,对此我有异议,不能接受,最后双方没有达成协议。
综上所述,我的这种情况应该是构成医疗事故的。我于6月9日向嘉定区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6月22号收到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正式受理通知书,在7月22号收到嘉定区医学会参加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函,定于7月27号下午2:00在医学会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7月31号收到嘉定区医学会寄给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说患者与南翔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对此我不能接受。
医学会在鉴定时安排我们不在同一时间同一现场,让我先陈述,然后退场,就让我走了,再是医方陈述、退场。显然这里面有问题。因为医学会让我离场,所以我根本不知道医方说了一些什么,更不知道医方陈述是否真实,但从医学会后来的报告,我可以看出医方避重就轻,大玩文字游戏,且很多与事实不符。
患者认为嘉定医学会机构没有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没有保护公民应有的合法的正当的权益,否则,怎么会连一个三岁小孩都能看懂的道理都不明白呢?大家都说和谐社会、和谐发展!难道这就是和谐吗?明摆的是欺负老百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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