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故责任过错具体有哪些内容

百度拇指医生
&&&普通咨询
您的网络环境存在异常,
请输入验证码
验证码输入错误,请重新输入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如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 榆阳区法院网
&&|&&&&|&&&&|&&&&|&&&&|&&&&|&&&&|&&&&|&&&&|&&&&|&&
  当前位置: ->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如有过错应承担责任作者: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蔡伦&&发布时间: 17:30:10要点提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索引:榆阳区人民法院(2010)榆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裁定书。案情:原告张某。被告榆林市某医院。2009年8月21日,孕妇梁某在某医院分娩时,因胎儿(原告张某)巨大,造成产程出现肩难产,后胎儿虽顺利产下,但因此造成原告吸入性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颅血肿、右锁骨骨折。原告认为医院产前错误估计了原告的体重,是造成原告受伤的根本原因。事故发生后,双方因为对赔偿责任及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医院承担因医疗侵权造成其各项损失元;2、判令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判:榆阳区法院认为:一、被告医院在孕妇入院后未进行详细的检查,致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及分娩方式选择不恰当致使新生儿产伤(臂丛神经损伤)。故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患儿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二、原告作为患者一方并没有过错,被告医院认为原告应自负次要责任,其辩解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故应依法认定被告医院承担患儿因医疗事故造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审理中,榆阳区法院办案法官考虑到虽然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判决结案并不复杂。但如果轻易下判,必有一方会上诉,使此事件久久不能解决,双方势必会长期陷入诉讼的泥潭中。患者一方已为此医疗事故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医院方也因该医疗事故受到了来自社会的巨大压力。且该案经几次鉴定程序使案件的审限几度被中止,双方均希望能尽快了结此事。因此办案法官组织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都各让了一步,达成了一致的赔偿协议。在得到赔偿款后原告当即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医院在这次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原告身体所受损害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2、原告的各项损害后果医院应如何赔偿。笔者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与胎儿身体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对胎儿的各项合理赔偿请求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作为对人的生命健康进行救治的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时应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医院在孕妇入院后未进行详细的检查,导致对胎儿体重估计不足从而在分娩过程出现了难产情况。被告医院未选择适宜的分娩方式是导致新生儿产伤(臂丛神经损伤)的根源。故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医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医院负有该事故主要责任,故其只应赔偿原告合理花费的60%-90%,并非赔偿全部损失。本案中,原告作为患者一方并没有过错,故被告医院认为原告应自负次要责任,其辩解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时应尽到善良、谨慎的注意义务。本案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伤存在因果关系。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告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第1页&&共1页
友情链接:请选择栏目:
当前位置: &&&&&& > 正文
构成医疗事故主观方面
 来源:&&   |
【提问】¥194页1 构成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 应当是
A技术水平欠缺的技术过失 B违反卫生法律 和诊疗 范围 常规的 责任过失
c故意 违反 操作规程 D疏忽大意的过失
E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是 C 故意 违反 操作规程
【回复内容】
学员huangdaxing,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首先,医疗过失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这是必备的要件。医院作为责任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采推定形式。医护人员不具有过失者,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其次,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根据上面的解释 本题 不应该选择c故意 违反 操作规程 (故意就应属于伤害罪) 应该选择 D疏忽大意的过失 对吗(我最主要想知道 我这样理解 对不对?谢谢)
【回答】学员huangdaxing,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答案是 C 故意 违反 操作规程
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首先,医疗过失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人员主观状态中,这是必备的要件。医院作为责任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采推定形式。医护人员不具有过失者,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其次,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问题所属科目:---
|奖学金获奖名单
1、凡本网注明“来源:医学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医学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医学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
 |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