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违法卖非国药准字增大增粗药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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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举报小诊所卖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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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外婆生病了,带她去了个小诊所拿药,发现一个什么都没有的药,没有生产地址什么的,当时就起疑心,就把名字记下来,回家上网一查果然说此药已经被全国打击很多次了,百分百假药啊,吃多了还死人,不知道我们县怎么举报啊,举报了对我安全不。这药是河南阳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效风湿胶囊,这个药有相当大的激素,好象听医生说这药在云阳有很多地方都在用。因为激素止痛快,请大家小心啊。不要让家人吃这药。
唉!!!假药害人呀。并且还有很多人相信呀。。。。
到卫生局举报,得行吧?
还是药监局?
把药拿到药监局去!
药监局和12315好像都得行
不晓得他们管不管哦
柱子歌 发表于
唉!!!假药害人呀。并且还有很多人相信呀。。。。
因为见效快,一下就不痛了,老百姓还以为是医生技术好。
嗯.....一定要向药监局反映.....&
食药品监督局
谢谢大家了,明天去告他。我要睡觉了,大家晚安。{:soso_e147:}
{:soso_e170:}
{:soso_e160:}
{:soso_e169:}雷公会劈了这些卖假药的
Copyright & 云阳人家版权所有13种药械广告违法被查处
&&& 本报合肥讯(记者洪敬谱)近日,安徽省食药监局对13种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采取强制措施,在全省范围内一律下架,暂停销售。
&&& 据安徽省食药监局新闻办负责人介绍,在被处罚的13个严重违法药械广告中,铁腰丹抗骨质增生丸(国药准字Z)以及标示为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百寿安(国药准字Z)、哈尔滨市吉大医疗器械厂的颈肩腰腿痛磁疗贴〔黑食药监械(准)字3号〕,均未经审批,在该省各地电视台发布广告,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功效做证明。
&&& 标示辽宁海洲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典金方咳喘宁 (国药准字Z)、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皇家参茸丸(国药准字Z)、鞍山德善药业有限公司的今古活舒筋定痛胶囊(国药准字Z)在违法广告中,含有不科学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擅自夸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
&&& 除上述6个违法药械广告外,标示为伊春金北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东 方 三 宝 胶 囊 (国 药 准 字Z)、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养心定悸膏(国药准字Z)、蒙医生八味檀香散(国药准字Z)、山西省吕梁中药厂生产折邦立清胶囊(国药准字Z)、陕西白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灵仙跌打片(国药准字Z)、焦作联盟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谷林风(国药准字Z)和陕西白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沐方(国药准字Z)等7个药品生产企业,在其违法行为被安徽省食药监局多次曝光的情况下,仍继续违法发布广告,且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功效做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安徽省食药监局在决定对13种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要求全省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将所涉药械下架,暂停销售,责令相关药械生产企业停止其广告发布行为,并在原广告发布媒体刊登更正启事,所涉药械违法广告将由食药监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
&&& 安徽食药监局提示,消费者假如在此期间发现仍有这13种违法药械广告发布或药店销售这些药械的,可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反映。
&&?&&&&?&&诊所从平价药房买药是否违法?--健康卫生频道--人民网
诊所从平价药房买药是否违法?
药监部门人士称诊所非消费者不可从零售店进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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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小姐到牙科诊所看牙,医生开了消炎药给她。田小姐一看,那包消炎药竟然来自本地一家平价药房!事实上,广州市内几大平价药房常遇到大宗购进药品的案例,有药房老总指出,顾客当中有部分是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从零售药房买药是否违法?医疗机构是不是消费者?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还是没有严格法律界定的灰色地带。  医疗机构:  法律未明确规定购药渠道  田小姐看牙的那家诊所对于所用药品来自零售药房丝毫不认为有何不妥。  诊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声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药房的条件及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采购、调配等活动可参照零售药店进行管理。”另外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属于违法,应受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采购药品。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采购中药材的除外。”此条也并未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从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  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遵循正规途径并保存采购记录,就是合法购药,至于是从批发企业买还是从零售药店买,都是可以的。  零售药店:  无法界定药品售后用途  一般零售药店的药价都比批发价高,因此药价比批发价还低的平价药房就成为一些小诊所的选择。  金康药房总经理郑浩涛接受采访时表示,的确有一些小诊所长期在药房购药,每单交易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他认为药房面对的消费者都是同一性质,很难界定消费者买药后到底是自用还是再出售。  保利?祝福你大药房董事长李旭光则认为,药房的药品价格便宜,被医疗机构选择是正常的,这也符合市场竞争原则。法律没有规定零售与批发不能竞争,况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便宜了,卖给患者自然也就便宜了,这有利于抑制虚高药价。  但有一点值得注意:由于目前还无法保证每一家医疗机构或药店的购销记录都完整,如果药品被转手倒卖好几次,则无法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这才是讨论该行为是否合法的意义所在。  药监部门:  医疗机构不是消费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郭宇华指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是两种药品经营方式,同时进一步规定了它们各自的药品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只有在各自许可的经营方式内从事活动,才是合法的,否则就是违法的。  郭宇华指出,目前在药监学术界还有另一种看法认为,医疗机构不是消费者。因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服务对象不同。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对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服务对象给予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并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可见,医疗机构不是消费者,不能从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
(责任编辑: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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