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意外伤害报销材料住院后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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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患者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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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患者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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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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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阅读次数:25773芦台经济开发区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根据《芦台经济开发区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为保障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一、组织机构职责(一)行政管理机构及职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合管委会)职责:1.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细则、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3.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4.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使基金发挥最大效益,维护参合者权益。5.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违纪行为。6.定期向区管委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二)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责。农合管委会下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其职责是:1.执行管委会决定,负责遴选和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2.按照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在区财政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3.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等情况。4.及时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5.按时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及职责1.定点医疗机构及执行标准。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分别是:(1)海北镇卫生院执行乡镇级定点卫生院补偿标准;(2)芦台经济开发区区医院执行区级(县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3)宁河县县医院、宁河县中医院、天津市汉沽区医院执行市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4)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唐山市协和医院、唐山市妇幼保健院、唐山市传染病院、唐山市骨科医院、唐山市中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唐山市第五医院、唐山市开滦总医院、唐山市开滦精神卫生中心医院等由唐山市卫生局统一签订定点医疗机构一致执行、天津市肿瘤医院、天津市儿童医院、天津市泰达国际心血管医院、天津市总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天津市)执行市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5)市级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市级非定点医院补偿标准。(6)省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执行省级医院补偿标准。2.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合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如下职责:(1)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参合农村居民提供及时、有效、质优、价廉的诊疗服务。(2)严格掌握治疗原则,坚持合理用药,并严格执行河北省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目录内药品使用率乡、村级医疗机构达到95%以上,区级医疗机构在90%以上,具体要求由合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严格执行。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需填写《参合患者不予补偿药品、诊疗项目知情同意书》,并经患者同意签字。(3)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规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4)使用合作医疗统一表册,并定期汇总报送。(5)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全省统一软件,做到出院即报。(6)门诊定点村卫生室人员还要负责协助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非自然疾病的调查,若发现出具假证明、假报告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其门诊定点资格。二、基金筹集(一)筹资标准:采取个人出资与中央、市、区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2015年参合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10元,其他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二)筹资方法:由合管中心在区财政设立专用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参合者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村委会、镇政府的程序逐级上缴,海北镇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个人缴费部分的筹集工作。个人上缴资金一次到位,中途不退还、不补办。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烈军属等特殊人员,由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名单,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担负。三、基金分配和补偿方式基金分配:按每参合农村居民45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按每参合农村居民16元用于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筹资水平提高后应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提取30元作为大病保险基金,其余作为住院统筹基金。补偿方式:采取门诊统筹加住院统筹加大病保险的补偿方式。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正常产住院分娩、意外伤害险;大病保险包括:一般住院保险、重大疾病救治。四、补偿范围&&& (一)参合农村居民因自然疾病或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自杀、自残等除外,责任人未履行赔偿责任的仍视为有责任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公立医院就医所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护理费、抢救费等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标准报销。(二)药品补偿范围:医疗机构一律按照《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4版)&的通知》文件执行。(三)诊疗项目补偿范围: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的通知》(冀卫农基[2011]6号)执行。并将针灸、推拿等中医非药物疗法纳入住院和门诊统筹补偿范围。(四)其他事项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90%的补偿比。2.适当提高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3.基本药物和中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 五、不予补偿的范围(一)在本院住院期间去外院检查、治疗及借助外院设备检查发生的费用;(二)区内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三)住院时间不足48小时(特殊情况除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四)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它不予补偿的范围一律按《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的通知》(冀卫农基〔2011〕6号)执行。六、报销比例和限额规定(一)门诊统筹医药费用的补偿1.一般门诊统筹补偿以互助共济、因病施治、有病补偿、无病不补为原则,不设起付线,家庭成员之间不能统筹使用。原门诊家庭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合农民办理门诊统筹补偿后,如该户门诊家庭账户仍有余额,可以冲抵自付费用。参合农村居民在乡镇、村两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补偿范围内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实施年度内参合农村居民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100元补偿。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⑴特殊病种包括20种门诊慢性病和4种门诊特病分别为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心脏病合并慢性心功能衰竭,高血压Ⅲ级高危及极高危,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神经、精神、肢体功能障碍的),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伴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强直性脊柱炎,器官移植术后和癫痫病,门诊特病分别为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精神病和白血病。(2)报销规定在实施年度内,门诊慢性病每年超过实施年度末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权利。凭对症药品处方、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及票据,可享受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为60%,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金额6000元;门诊特病患者可随时申报,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精神病、白血病的治疗费用(必须符合新农合规定目录范围内药品及诊疗项目的费用),每次按县级定点医院补偿规定等同对待,即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为90%。(二)住院医药费报销补偿及限额医疗机构级别起付线(元)补偿比(%)封顶线(元)海北镇卫生院10090120000区医院30090宁河县县医院宁河县中医院天津市汉沽区医院600&80市级定点医院80075市级非定点公立医院100075省级公立医院2000601.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内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恶性肿瘤需多次住院连续治疗的疾病除外)。2.有关住院费用报销的规定(1)床位费:每床每日省级按17元、市级按15元、区级及以下按12元为标准,纳入可补偿范围费用,超出部分不予支付,低于时按实际费用纳入可补偿范围。(2)住院清单丢失者,按总费用的50%折算纳入可报费用。(3)参合农村居民同时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如提供原始票据可按规定比例享受补偿;如提供复印票据(已在商业性医疗保险或相关单位获得补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额与商业性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合并计算不超过患者住院总费用。(4)属跨年度住院的,一律按办理出院时的补偿政策报销,补偿费用计入当年累计计算。(三)住院分娩补助正常产住院分娩及住院剖宫产分别实行每例500元的定额补助。接诊时医生需索要《准生证》复印件存入该病人病历资料中,计划外生育者(无《准生证》的视为计划外生育)不享受此项补助。剖宫产合并其它疾病的只能享受一种补偿,如按比例补偿需扣除剖宫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后再按比例补偿,否则给予定额补助。(四)将本年度新生儿(其父母一方已参合)自动纳入新农合本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因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可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父母合并计算,如其母亲未参合,可随其父亲合并计算,直至达到封顶线。新生儿免交当年参合费用,也不统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也不追加相应的补助资金。(五)重大疾病医疗救治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医疗救治,按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对由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病例,由患者或家属负责填写重大疾病救治申请表(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保险公司经办机构批准后报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政策予以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报销后,保险公司支付补偿金给定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在审核完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材料后,要跟踪重大疾病救治情况,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行为,如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不能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要求诊治(临床路径、最高限额)和或超出费用限制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如患者在非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新农合基金与保险公司不按重大疾病补偿方案予以补偿。重大疾病救治恶性肿瘤病例在省卫计委规定的救治路径报销完成后,后续住院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承办单位再予以报销,报销不再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按照后续治疗合规费用的70%比例予以报销,以利于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整体工作衔接(定点医疗机外购药不予补偿)。大病保险具体补偿比例如下:&合规自费费用分段标准(万元)补偿比例%1.3-2552-3603-4654-5705-6756-8808-108310-158515-308830以上90&(六)意外伤害保险,由签订协议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办理,补偿标准以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准。(七)年度报销限额封顶线每人每年12&& 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分娩、剖宫产定额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二次补偿。(八)一般诊疗费补偿规定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2015年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上年基金使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情况,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冀政[2011]49号文件要求执行。七、医药费用报销程序(一)门诊统筹报销程序1.一般门诊统筹报销程序参合患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在本村定点卫生室或镇卫生院就医所发生的补偿范围内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补偿,补偿费用由接诊的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先行垫付,经办人员要及时将门诊费用录入微机并上传区合管中心,以便拨付补偿费用。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报销程序⑴申报程序及时间:每年年初为门诊慢性病申请时间,自申请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超过两年需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参合患者凭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近两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和由医疗机构填写的《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门诊慢性病及特种病报销补偿申请表》,到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农合管理中心申请(其中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伴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患者可免提供病历复印件),经合管中心审批合格后,给予其《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门诊医疗证》,即可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偿;门诊特病补偿凭上述资料可随时申请。既符合门诊慢性病,又符合门诊特病的参合患者,只能申请一个病种。⑵就医规定:确定为门诊慢性病的参合患者,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门诊医疗证》,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对症的检查治疗方可报销,与所申请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新农合不予补偿,且每次带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门诊特病须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方能补偿。(二)住院报销程序1.参合农村居民因自然疾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在住院5日之内向就诊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区外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转诊证明)方可执行出院报销。2.参合农村居民需要到芦台经济开发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经首诊医疗机构(海北镇卫生院、区医院)同意,方可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证明上必须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合作医疗证号、初步诊断、转诊时间,办理转诊人员签字,由开具转诊单位报区合管中心备案。参合农村居民因异地居住需住院治疗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合管中心报告并补办转诊手续方可报销。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转诊证明的,视为自动放弃报销权利。3.以下6类特殊情况暂不执行出院即报,需携带就诊医疗机构提供的合法有效票据原件(除同时参加商业性保险的可提供有效票据复印件外,其它特殊情况均必须提供有效票据的原件)、住院费用结算清单、诊断证明原件、病历复印件、合作医疗本、户口簿或身份证等六种基本报销资料,在芦台经济开发区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另需转诊证明。(1)同时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除需携带以上六类报销资料外,参加商业性医疗保险的另需携带保险公司证明、理赔计算书或通知书及付款凭证原件进行申报。(2)宫外孕及病理性终止妊娠者必须持有《准生证》,需携带以上六种基本报销资料外,另需携带《准生证》复印件进行申报。(3)新生儿住院发生的费用,需携带六类基本报销资料外,另需《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复印件、其父母任何一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申报。(4)因转院等特殊情况住院时间不足48小时的参合患者,需携带六种基本报销资料进行申报。(5)跨年度报销的参合患者,需携带六种基本报销资料进行申报。(6)参合患者在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需携带六种基本报销资料进行申报。以上六类特殊情况均执行域外报销手续,由参合患者携带报销资料报送到镇卫生院,镇卫生院对参合患者提供的报销资料初步审核无误后,填写《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送交合管中心并按结算清单逐项录入微机。由区合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经区合管中心汇总核实给予拨款支付,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实施年度,超过实施年度末三个月内不申报住院费用者视为自动放弃补偿权利。八、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九、本《细则》由芦台经济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热点新闻&&&&&&&&&&& Copyright (C)20152016新农合报销范围
2016新农合报销范围
2016新农合报销范围
参加对象:凡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县常住农村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全县统一制发证件,一户一证,持证就诊,参加周期以年计算。
2基金分配与补偿办法
(一)基金分配
合作医疗基金中门诊统筹基金占8.92%、住院统筹基金占78.78%、一般诊疗费占4.46%、风险基金占0.7%、大病保险基金占7.14%。
(二)报销标准
l、门诊补偿
从每人的筹资总额中提取50元计入门诊统筹费用补偿,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按50%的标准给予补偿,参合农村居民每日发生的门诊医药费补偿封顶线村级为12元,乡级为15元,每年每人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为150元。
2、住院补偿起付线:乡、县、市、省、省外三级及以上分别为100元、300元、1500元、2500元、4000元。(补充:县中医院为200元)补偿比:乡、县、市、省、省外三级及以上分别为95%、85%、65%、55%、45%。(补充:县中医院90%) 说明:封顶线每人每年15万元。封顶线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二次补偿等。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另行计算。安新县中医医院补偿标准根据文件适当调整。
3、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2016年,我县将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高血压Ⅲ期、脑血管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肾小球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慢性心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心病、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病、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心肌梗塞、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终末期肾病、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22种特殊病种纳入了大额门诊定额补偿范围。前18种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50%,封顶线为6000元;终末期肾病县级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85%,市级起付线1500元,补偿比例65%,省级起付线2500元,补偿比例55%,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应比照住院病人补偿办法予以补偿并执行年度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门诊统筹补偿和二次补偿等封顶线15万元。
4、住院分娩及白内障复明手术定额补助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产住院分娩在落实国家补助300元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总费用不足800元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偿。病理性剖宫产按每例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选择性剖宫产按正常产住院分娩予以补助。符合我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条件的参合人员,在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复明手术的,新农合按每例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3补偿办法
1、补偿范围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因发生自然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经批准转院到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治疗费等按本方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字典(2014版)》及《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执行。(2)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范围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字典(2014版)》执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销药品的费用必须达到《目录》内药品的95%以上,乡级达到100%。(3)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医疗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2、相关规定(1)参合农村居民县内就诊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到县外的省内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遵循逐级转诊的原则,以节省卫生资源和医疗费用。
(2)参合农村居民在异地居住的,在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后,在异地约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加地新农合规定补偿。
(3)实行异地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补偿办法。参合农村居民到相邻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县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报免,并严格执行协议条款。
(4)关于意外伤害的补偿。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刑事肇事、酗酒、吸毒、服毒、自伤、自残、自杀产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不给予补偿。对参合农村居民在生产、生活中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劳动中意外损伤,机械、工具等意外伤害,意外跌落摔伤,农药、鼠药、误服药物意外中毒,意外烧烫伤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5)跨年度费用报销,2015年住院而日后出院的患者按新补偿方法执行。
(6)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因恶性肿瘤(含恶性肿瘤的切除、保守治疗、放化疗及后续治疗)和脑瘫年内多次住院的参合患者仅扣除一次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
(7)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
(8)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村居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①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②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9)《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基本药物和中药不重复提高补偿比例。提高补偿比例后上限不得超过100%。
(10)推行省级定点机构出院即时结报。
(11)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医疗救治,按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12)继续执行域外就医转诊管理办法,参合农村居民患病住院办理正常转诊手续的,按照《安新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参合农村居民非正常转诊和未转诊直接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时在该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基础上分别降低5%和10%予以补偿。
(13)大病保险基金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偿服务,2016年按每参合农民40元提取。大病保险基金不另行向参合农民个人收取。
(14)一般诊疗费按每参合农村居民每人每年25元提取,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
3、不予补偿范围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住院及自请医生会诊、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购药品、《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字典(2014版)》以外的及出院带药量超过7天的药物费用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及非功能性整形美容等农合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计划外生育所发生费用;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费用;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发生的费用;明显无住院指征而收住院发生的费用;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所产生的费用。
(1)门诊补偿:参合农村居民门诊就医时, 持《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在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规定直接报销。
(2)住院补偿:参合农村居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与病人比对是否同一人)、户口本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先登记后就诊、出院时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住院收费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诊断证明到该院合作医疗即报处办理补偿手续。急危重症患者可先就诊,后登记。
(3)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参合农村居民特殊病种的确定,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病种鉴定小组确定。对确诊的特殊病种病人到县合管中心登记备案,纳入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参合农村居民名录,享受特殊病种补偿待遇。为方便群众报免慢病医疗费用,凡在县合管中心登记备案的患者,凭本人的《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到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门诊处方及报销凭证,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报处进行补偿。县外患者到县合管中心进行补偿。
(4)参合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报免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临时垫付。报免情况经乡镇办事处、县合管中心逐级审核、县财政部门复核、银行核实后将应报免的费用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帐户。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填写《农村合作医疗证》,因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违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5)赴县外治疗费用的补偿。经批准转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要及时办理转诊手续,由病人或其家属到县合管中心审批备案。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急危重症患者、外出打工、因事外出患急病直接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或其家属及时向县合管中心报告,于就诊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家属持《农村合作医疗证》、村委会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诊断证明到县合管中心补办审批手续;在出院后15日内,必须由本人或家属持《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和户口本、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住院收费收据(原件)、总费用清单、诊断证明、转诊证明到县合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向县合管中心联系,否则不予报销。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免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临时垫付,实行即时结报。
一、2016年的补偿政策是:住院统筹+门诊慢病+门诊统筹+大病保险
补偿封顶线为35万元,其中:1、每人当年累计报销封顶线为15万元(包括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门诊慢病);2、大病保险二次补偿报销封顶线为20万元。
(一)住院统筹:
1、按定额核销:剖宫产1,000元、正常产500元;门诊小手术:体外碎石400元、痔疮及肛周疾病手术200元。
2、住院治疗时间必须超过48小时,补偿标准为:乡镇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为100元,超出部分按90%核销;市级定点医院起付线为500元,超出部分按70%核销,铁力市中医院按75%核销,在邻县(庆安县人民医院、庆安县中医院、庆安县妇幼保健院)住院的,按70%核销;县域外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超出部分的核销比例:(1)在外长期居住、打工、经商、上学的,以及临时外出经铁力市人民医院医务科鉴定为急诊的住院患者,按45%核销;(2)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或未经转诊在省内医院住院的按25%核销;(3)直接去省外医院住院的按10%核销。
3、贫困人口报销比例提高5%(以市政府扶贫办提供人员名单为准)
4、外伤(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按照25%的比例进行核销。
5、儿童先心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和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持市合管办开具的《黑龙江省新农合重特大疾病转诊单》并在与省卫计委签订协议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疗总费用在定点医院承诺的最高支付额度内且手续齐全的,按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及非医疗费用)70%予以核销。
6、开展总额预付、单病种最高限价、分级诊疗工作,对乡级30种、县级50种疾病实行双向转诊,无转诊手续的按照10%进行核销。
(二)门诊慢病:
1、准予核销的慢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及情感性精神病、癫痫、糖尿病(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视网膜病变)、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患者(在铁力市结核病防治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尿毒症(透析)、儿童先心病和白血病(具体病种同上)、唇腭裂手术、Ⅰ型糖尿病、脑血管疾病(脑出血或脑梗塞造成偏瘫)、心血管疾病(陈旧性心梗或合并心功不全三级以上)、布病。
2、慢病确定程序:当年1月1日 至2月 25日携带相关诊断材料、证件等到各乡镇卫生院进行初审;市合管办统一组织市专家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自理。
3、同时患有两种以上慢病患者,按其中补偿额度较高的病种进行补偿。
4、门诊慢病报销时间为当年的11月1日至12月31日,过期不报。
5、门诊慢病补偿以在市内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扣除300元起付线,按70%核销,肝硬化、糖尿病等病种封顶线5,000元(结核病不设起付线);儿童先心病、白血病封顶线为1万元;重特大疾病中的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直肠癌和结肠癌这七类癌症患者的门诊放化疗费用(包括相应合并症用药费用)、尿毒症并发症所用的门诊药品费用封顶线2万元;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封顶线为4万元;血友病封顶线15万元。尿毒症透析免费。
6、门诊慢病一次性购药不超过30天量。
(三)门诊统筹:封顶线100元/人
1、门诊统筹核销时限为当年的12月31日前,不结转下年。所发生的费用当时即报。2、(1)在市内各乡级定点医院和村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90%核销;(2)在市内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70%核销。3、家庭共享。
(四)大病保险:参合患者当年发生的住院及门诊慢病可补偿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的余额,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50%核销,即:(可补偿费用-新农合报销金额-10,000)×50%。
(五)注意事项:
1、当年12月末出院未核销的住院费用,必须在下一年1月末前核销;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2、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发生门诊费用必须在两个月内上报到市合管办。超过规定日期市合管办不予审批、核销。
二、转诊:1、转诊的条件: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诊的疾病或无条件治疗的疾病,危重病人须转院抢救的;2、需要到在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必须有铁力市人民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到市合管办审批;3、在外经商、务工和上学的参合患者,因患病在异地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市合管办登记备案。
三、核销手续:1、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2、医疗证(卡)。3、诊断书、收据及费用清单原件。3、异地住院的须提供病志复印件。
四、核销范围:包括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4月版)内的药费(进口药品按50%折算)、注射费、化验费、抢救监测费、手术费、麻醉费、处置费、会诊费、普间床费、治疗费和物理检查费(单项物理检查费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材料费(国产材料按90%折算,进口材料按50%折算),以上需折算的各项费用折算后再计入补偿。
五、不予核销范围:1、住院医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2、外伤(有第三方责任的);3、由于酗酒、吸毒、性病、封建迷信、邪教、自杀等属个人行为不当、违法乱纪、犯罪行为所致疾病而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4、镶牙、配镜、助听器、医学美容等特殊服务费用,就医交通费(急救车费)、住院陪护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营养费、自请医生费、自购药品费和各类健字号、食字号滋补保健品及妇女孕期的检查费、矫形、输血(特殊治疗除外)、住院期间的高间床费等费用;5、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所发生的费用;6、挂床、叠床住院、门诊靠住院的;其他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承担的责任。
延伸阅读:
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样报销!
(一)门诊统筹
1、补助方式。门诊统筹按照“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原则,实行“单人定标、户内通用、整户封顶、就诊直补”的方式进行报销。
2、补助标准。2016年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每年130元,门诊医疗费用在封顶限额内全额报销。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现零差率销售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疗费。
3、服务监管。县、镇合疗办、镇卫生院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应严格控制次均门诊费用,加强门诊报销管理,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的收费规定,提供完善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执行门诊统筹信息公示、监督抽查、绩效考核制度。各个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登记报销信息,以便于动态监管。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限额补助
1、基本原则:按病归类、以类分档、以档定补、超出不补。
2、补助办法: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坚持按程序申报、专家组鉴定、合疗办审核、年度按比例、分类定额报销的方式。
3、特殊慢病病种:共分四类19种。Ι类特殊慢性病:①尿毒症三期肾透析;②恶性肿瘤放、化疗;③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④白血病;⑤肝硬化(失代偿期);⑥血友病。Ⅱ类特殊慢性病:①重性精神病;②再生障碍性贫血;③系统性红斑狼疮;④残疾人部分康复项目治疗(包括运动疗法、偏瘫肢体总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9类)。Ⅲ类特殊慢性病:①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康复期);②糖尿病(并发症);③类风湿性关节炎;④风湿性心脏病; ⑤冠心病; ⑥慢性肺源性心脏病;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⑧耐药性肺结核辅助用药。Ⅳ类特殊慢性病:①高血压病(2级高危组以上);。
4、补助标准:特殊慢病Ⅰ类病种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5000元,补偿比例为70%,特殊慢病Ⅱ类、Ⅲ类、Ⅳ类病种年最高补偿限额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补偿比例为60%。同一患者患有两种以上类别特殊慢性病的,按较高一类予以补偿。在省内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实施肿瘤化疗、放疗、肾透析等的治疗费用可按照慢性病管理办法执行,也可累计疗程费用,按照住院报销办法执行,一个年度内只减一次起付线。
(三)大病统筹住院补助
1、住院统筹补助限额。参合患者新农合补助封顶线每人每年25万元(门诊慢性病2.5万元,住院报销22.5万元)。
2、住院统筹补助标准(见下表)。采用“资金预算、专款专用、分级设标、按标直补、出院结算、按人封顶”的补助方式。参合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诊疗费、药品费、检查费按规定标准补助。对参合患者省外务工、走亲、上学等原因在外就医回本地报销时,须持相关住院资料按照报销比例对应报销,无法确定医院等级时起付线按3500元执行,合规费用按50%报销。
3、单病种定额补助。凡属于50个单病种的疾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一律按县区二级标准补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单病种的,必须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定额补助。
4、住院前急救费用:
⑴、参合患者住院前72小时急救费用转入住院后其合规费用按该医院住院标准一并补助;
⑵、参合患者住院前72小时后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救治的合规费用按院前、院后合并计算,以转入医院的等级标准对应计算补助。
⑶、参合患者急救72小时后转往上级医院抢救无效(含留观)死亡的合规费用两次合并一起不设起付线按照转入医院的等级标准补助。
5、特殊补助。
⑴、14周岁以下的儿童患者在市内三级、二级医院就诊时的起付线降低50%计算补助,市外按省级标准执行。
⑵、参合农村居民80、90周岁以上的老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助比例分别提升到80%、90%。
⑶、“五保户”住院时凭民政部门认定书(证明)在各级定点医疗医疗机构先按农合政策规定补助,所剩余额由民政部门全额补助含起付费和自付部分。
(四)医用特殊耗材补助。参合患者住院期间确需使用医用特殊材料的,其价格在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按50%比例补助,5000元以上的,按35%比例补助。
(五)特殊重大疾病补助。按照当年5%的基金提取根据运行情况“先保特殊大病,再补重大疾病,农合基金保基本,民政资金管救助”的基本原则,大病二次合规补偿最高限额15万元。
1、特殊大病:符合中、省规定的22种特殊大病在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助比例为70%。(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症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和耐药性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 、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其中儿童“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省上规定执行)。
2、重大疾病:整户参合的农民患者,经享受合疗报销后自付的合规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可申请重大疾病补助。个人承担合规费用在2万元至4万元的按40%给予补助;个人承担合规费用在4万元以上的按5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外伤一律不纳入重大疾病补助范围。特困人口重大疾病补助按石办发〔2014〕18号文件执行。
(六)异迁报销。参合人员当年在参合期间因婚嫁、投亲或其它原因使居住地和户籍发生变化后的就诊费用一律回原地补助。次年参合应在新居住地的村委会或办事处申报交纳个人筹资部分,其就诊费用在新的居住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补助。
四、调整方案从日起开始执行,不追溯补偿,如中、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照中、省政策规定执行。其余未作调整部分继续按照《石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和《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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