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金民政救助,财政都拔款了,银行卡没上帐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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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制定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日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第九条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各地要科学制定救助方案,合理设置封顶线,稳步提高救助水平。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弥合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医疗救助方面的差异,满足其正常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十条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范围,细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具体使用方案。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  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  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预付资金额度的方式,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  第十二条 暂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一个统筹地区最多开设一个支出户。全部医疗救助补助支出实行直接支付的地区,不设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包括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不能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费补助支出,对偏远地区和金融服务不发达等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地区的基金支出,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的基金支出。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应定期缴入社保基金专户,并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垫付医疗费用、向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救助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支出户发生的业务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逐步减少并取消现金支出。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末,民政部门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各地应进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确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确保救助对象最大程度受益。  第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每季度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行为违规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的资金。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民政和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民政部、财政部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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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凤翔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凤翔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宝鸡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
  (四)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和医药费用支出,突出重点、分类施救;
  (五)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二章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下列对象,均可享受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城镇低收入对象;
  (四)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第四条
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三)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
  (四)不能按照县级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救助方式、标准
  第五条
医疗救助采取参合资助、日常救助、单次住院救助、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参合资助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和享受A类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每人每年个人缴付的参合费,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第七条
日常救助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城镇低收入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300元的日常救助(重残人员:一、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聋哑残疾、言语残疾)。
  第八条
单次住院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自付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费用(五保对象、三无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城乡低保对象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3万元,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城镇低收入对象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1万元,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农村五保、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全额予以救助。
  第九条
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标准:救助对象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放化疗费用、终末期肾功能衰竭透析费用、血液系统疾病(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诊疗费用、重症精神病诊疗费用、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的药品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后,自付部分年度累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费用,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负担在5千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3万元;城镇低收入对象5千元以上部分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1万元;农村五保、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全额予以救助。
  第四章
  第十条
参合资助程序
  各镇人民政政府(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每年9月下旬将农村五保对象和享受A类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人数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每年10月上旬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到位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民政局提供的资助花名册,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新农合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日常救助程序
  (一)符合日常救助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或家属持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4月上旬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救助,并填写《申请审批表》,经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市上日常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后,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医疗救助对象资料办理个人存单(折),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
  (三)每年6月初,由县民政局将日常医疗救助情况据实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单次住院救助程序
  (一)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本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出院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的同时,一并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个人只需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一站式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本机构上月医疗救助发生的费用等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复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待市上每季度预拨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民政局每月所提的拨款意见,按月将住院救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各定点医疗机构。
  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镇低收入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住院救助程序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困难群众救助程序。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本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后,由本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医疗救助(医疗保险结算时间距申请救助时间超过6个月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并填写《申请审批表》。各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初审后,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上月申请医疗救助符合条件对象的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于每月10日前将审批结果以报表形式报市民政局。待市上预拨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后,县财政局按照县民政局每月所提供的救助对象资料办理存单(折),由县民政局按月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程序
  符合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后,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2月底之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救助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并填写《申请审批表》。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初审后,于次年3月5日之前将本辖区内当年门诊慢性病发生的费用等情况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次年3月10日之前报市民政局,待市上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对象资料办理存单(折),县民政局负责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所需资料
  (一)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医疗救助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农村五保供养证》、《五保供养金领取存折》、《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合疗证》、《医保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由相应机构提供给患者)等。
  (二)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救助“一站式”结算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农村五保供养证》、《五保供养金领取存折》、《合疗证》、《医保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确认医疗救助对象身份时如有疑义,由县级民政部门加以书面确认。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县域内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我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后);县域外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县民政局逐步发展确定。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
  承担住院救助服务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对持《低保证》、《五保证》等有效证件就诊的救助对象,落实优惠减免政策,并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一)中、省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二)市、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医疗救助专户利息收入。
  第十八条
  (一)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二)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不应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为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一)县民政局负责落实上级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与相关部门综合协调工作,在利用“陕西省医疗救助动态管理系统”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平台建设的同时,牵头协调各定点医疗机构充分利用“陕西省民政医疗救助系统”进行困难群众住院救助“一站式”结算;
  (二)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支付,并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三)县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并做好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困难群众服务工作。同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一站式”服务软件与新农合软件的对接事宜;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市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的服务工作,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一站式”服务软件与医保软件的对接事宜。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核实后,取消其医疗救助服务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城乡居民,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应定期将救助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免费治疗疾病相关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渠道解决,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住院救助以患者出院日期为准、门诊慢性病救助以患者诊疗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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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了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根据《民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号)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给我们,以便适时修订。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二○○四年一月五日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实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困难地区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等贫困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助下级的预算资金全部通过国库划拨,预算外资金的划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六条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或按月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第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的享受对象及救助金额,由个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审批。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有困难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并对患大病救助对象难以自负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支付。
第八条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以采取其他社会化发放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民政部、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地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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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街道网/推荐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民政救助金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你。民政救助金申请书篇一《民政救助申请书》民政救助申请书金堡镇民政办:我是镇远县金堡镇贵界村委会六组村民吴致红,女,苗族,现年19岁。家中共有四口人,爸爸、妈妈、哥哥和我。我小时候生了一场重病,因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我的左腿落下了残疾。随着年龄的增长,我的脚走路越来越吃力,无法正常行走。在县残联的牵线搭桥下,经父母的反复商量,他们决定借钱给我医治我的左腿。今年暑假期间我在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南华医院做了一次矫形手术,共住院55天,共花费了42571.6元。出院回家后调理了很长一段时间,但因为做的是骨头的手术,至今仍不能生活自理,行走还需双拐助行,在家随时需要人照顾。所以爸爸妈妈也不能出去打工挣钱。我和哥哥两人都在上大学,每年的报名费生活费对我们家来说就像天文数字,但父母看到哥哥和我两人都有残疾(哥哥为二级伤残,我为三级伤残),一心要让我们兄妹俩上学,将来能跳出农门。我所在的村委会领导考虑到我家的实际情况,我们2014年被评为该组的低保户。除去住院新农合报销后的费用,这次住院我个人共负担了19430.51元的高额费用,加上开学时哥哥和我的报名费又是15000多元,家里现在已经欠下了36000多元的外债。我希望金堡镇民政办能够考虑到我的实际情况,能给予一定的民政医疗补助金为盼!此致敬礼申请人:吴致红日民政救助金申请书篇二《大病补助民政局申请书》申请书XX民政局:我是(地址人名)xx县xx乡xx村xx队xxx,家里有x人,自在xxxx医院被诊断为xxxx并在xxx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后,并于今年x月x号至x月x号在xx医院接受放疗治疗,总费用为xxx元,新农合补助金额为xxxx元,个人自付为xxxx元。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家里农作物不丰收,家里条件非常困难,所以特写此申请补助。此致敬礼申请人: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民政救助金申请书篇三《民政救助申请书》民政救助申请书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您好:我是*******,我父亲在今年正月初八晚上突发心梗堵塞,在邢台市三院做了2个心脏动脉支架手术,花去近7万元,由于我是靠种地为主的农民,7万元也是亲朋好友东拼西凑借去的,现在孩子上学,还要负担父亲做支架后每年一万多元的药费,现在生活非常困难,希望民政部门领导给予我一部分民政救助,谢谢谢!!!####:###日谢民政救助金申请书篇四《民政局医疗及救助申请书》医疗救助申请书XX县民政局:我叫XXX,女,汉族,农民,现年47岁,家住XX县XX镇XX村,家庭其他成员4人。我患子宫粘膜肌瘤多年,在县市医院多次治疗无效,2012年5月下旬急性发作,在西安武警医院做子宫粘膜肌瘤手术,先后将近花去医疗费5600多元,亲人陪护住宿、生活花费1000多元,结果手术费用超出农村合疗报销范围,没能报销。手术后我体弱多病,生活所迫致劳累过度,引发先天性眼球震颤病症,诱发双眼白内障,双眼接近失明,痛苦万分,万般无奈之下,只好前往西京医院救治。手术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手术是日,手术费用7500多元;第二次手术是7月3日,手术费用6900多元。短短三个月就做了三次手术,三次手术花费近25000多元,农村合作医疗仅仅报销2000多元,目前还在不断服药治疗。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极低,生活非常困难,手术医药费用是从亲戚朋友处筹借来的,此次花费犹如雪上加霜,我们家无力承担偿还巨大的的医治费用,因此我不得不向XX县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望被救助为谢!此致2012敬礼申请人:XXX 年8月16日民政救助金申请书篇五《给民政局的困难补助申请书》---------------给民政局的困难补助申请书民政局:本人:xxx,男,37岁,农民,住xxxx。多病导致半瘫的父亲在世时长年吃药及看病求医,给本已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直到去年逝世,为了生活为了年迈的母亲,我今年外出四川借钱办了一个小型棉胎加工厂,只因请不起工人,里里外外自己一人在忙,刚刚投入生产,操劳过度一不小心左手被弹花机卷进机器,幸好施救得当保住了性命,但是左手肌肉、筋骨基本严重受损,紧急入住成都华西医院,近三个月的多次手术,医疗费用多达13万元多,这些钱到处借遍了所有的亲戚朋友及叔伯,手术并没有完全做好,因再也无力交住院费,无奈出院回老家。虽然保住了一只手的型,但是从此失去了手的功能及丧失了劳动力。本想给母亲安享晚年,可如今带着受残的左手回老家,给年迈的老母亲心灵上更大的创伤。年关又近,无力还债,该借的都已借了,加上妻子在我住院期间又提出离婚,我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只有恳求县民政局给予扶助度过难关为谢! 特此申请此致敬礼--------------民政救助金申请书篇六《民政救助申请书1》灾民救助申请书店垭镇民政办: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我叫,现年岁,家住店垭镇村(社区)组,家庭人口人,现有耕地亩,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为。申请人“一本通”户名:账号(信用社):受灾种类及损失程度:,请求实地核查解决为盼。申请人:(本人签章)年月日村(居)委会意见(签章):签名:日期:年 月 日。 村灾害信息员核查意见:签名:日期:年 月 日。 民政办核查意见:签名:日期:年 月 日。 政府分管领导意见:签名:日期:年 月 日。民政救助金申请书篇七《民政救助申请书[修改]》民政救助申请尊敬的民政相关部门领导:我叫陈丑,现年25岁,是咸宁市咸安区大幕乡石桥村村1组村民。我家原有3 口人,母亲、我和弟弟。由于我和弟弟目前都没有成家,一直以来,我们家都是靠勤劳的母亲操持内外,我和弟弟陈超过早辍学、没有文化,只能常年在外靠打工勉强养活自己。日,作为一家之主的母亲在参加我们1组合作劳动时不慎摔倒,导致后脑勺摔碎。这对于本来拮据的家庭来说犹如晴天霹雳、雪上加霜。受伤后的母亲被紧急送往咸宁市人民医院救治,在医院立即进行了开颅手术,短短五天时间花费了8万余元,这对于原本拮据的家庭来说无疑是沉重的经济负担。日终因病情严重,医治无效而返,于当天就依依不舍地抛开我们兄弟俩撒手人寰。在我几个已出嫁姐姐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又东拼西凑花了近3万元安葬了母亲。巨额的医疗费用、沉重的债务、加上母亲的离世,我们兄弟俩终日以泪洗面、不知所措。在这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们石桥村1组代表全体村民送来了10600元的救助款,令我们兄弟俩感激不已。我几个已出嫁的姐姐也都过得不宽裕,已经为母亲的治疗及安葬负担了5万余元,我们也不好意思再要求她们来承担剩下近4万元的债务了。在我们最困难、最无助的时候,我想到了党、想到了政府、想到了民政部门。为此,我特大胆向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恳请贵单位能积极予以救助,我们将不胜受恩感激。此致敬礼申请人:陈超民政救助金申请书篇八《民政救助申请》1、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须本人或监护人在救助对象经各种医疗报销和补偿后,于每季末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五保供养证、低保证复印件,医疗报销和各种补偿的凭证,人民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的疾病诊断书、住院发票、住院小结等有关单据、社会帮困等证明材料,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2、审查。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和必备证明材料后进行调查和初审,指导其如实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签署意见,并进行公示3天。3、审核。人民政府对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重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返回进行公示3天后,签署意见后报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在申请审批表上说明理由。4、审批。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申请、救助对象类别、个人承担医疗费等情况,组织低保股、财务股对上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居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批准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5、给付。坚持方便群众,热心服务的原则,审批后立即将医疗救助金直接拨入个人帐户。民政救助金申请书篇九《民政救助申请》民政救助申请×××民政部门:申请人:×××,男,汉族,现年×××岁。家住×××县×××镇×××村小组。本人因患有肝左叶肝内胆管癌,并伴有肝内外胆管结石、梗阻性黄疸、高血压3级。先后在×××中医医院、×××人民医院、×××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中医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最终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确诊为肝左叶肝内胆管癌,并于×××年×××月×××日做了“左半肝切除、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胆道镜探查取石T管引流术”。后根据治疗需要又两次入住×××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按期到×××中医医院就诊服药。半年多来支付了大量医疗费用,其中除去报销的农村医疗合作费外自付费用列支如下:×××年×××月×××日到×××月×××日在×××医院住院个人自付金额为×××。×××年×××月×××日到×××月×××日在×××医院住院个人自付金额为×××。×××年×××月×××日到×××月×××日在×××医院住院个人自付金额为×××。×××年×××月×××日到×××月×××日在×××医院住院个人自付金额为××××××。×××年×××月×××日到×××年×××月×××日期间,先后在县级和省级医院门诊治疗自付金额为×××。以上各项自付金额合计×××。因本人年龄过大,属农业户口,没有固定工作,也无任何经济来源,加之后期的治疗还会开支更加昂贵的医药费用,因此,本人特向×××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民政医疗救助,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救助为谢!此敬申请人:××××××年×××月×××日以上就是街道网/带给大家不一样的精彩推荐。想要了解更多《民政救助金申请书》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街道网,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推荐内容哦! 街道网,因你而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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