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打一场医疗官司怎么打的官司,不想用本地相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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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打医疗事故官司是搬着梯子上天---资本主义的本质
在加拿大打医疗事故官司是搬着梯子上天--(基本)没门!在加拿大打一场医疗事故的官司真是打不起,得到赔偿艰辛重重。在美国遇上医疗事故,打上百万元的官司是很普通的事,而且不用事先花钱,律师就争着帮你打起官司,然后在得到赔偿后分账,但这种情况不会出现在加拿大,一般的小个案可能连门都找不上。在加拿大政府不赔偿医生的医疗事故损失,由医生所买保险负担风险,法律援助也不负担这类民事诉讼案费用,除了极特殊的情况,律师不会用美国赔偿分账式“成功酬金”(Contingent Fee,指顾客不必先付律师费,在案子成功完结后,按事先商定比例分派所得赔偿金额)承接案子,所以当事人需要花出很大的金钱及精力才能完成基本的诉讼程序。在加拿大,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从当事人准备就需一个繁杂程序,先聘请律师,然后再由律师找到医学专家,整理医学论证报告,然后再送交法院立案。不过这并不代表就能上庭打官司了,实际上如在安省真正能最后经法院认可立案受理的医疗事故诉讼案,仅是6%的极低比例,即使受理的个案打赢的机会也非常低。由于任何医疗手术、治疗,医生都不能百分之百担保没事,打比方,就是去药房买药,药剂师也会解释药品可能带来的副作用或伤害,病人遇到手术意外,除非真的是医生完全失职做错,否则以统计学概率角度讲,确实有运气的问题。如果要申诉医疗事故的伤害,首先就是要证明医生有严重失职犯错之处,仅是证明这点,就需要冗长的调查过程,需要聘请律师了解案情,再由律师找医学专家来证明医生的错,找医生指证医生的错本来就不容易,仅一个医学报告至少需要花费2千元,加上律师其他的收费,案子还未开始,申诉人就有很大的经济压力。由于政府不援助这类法律费用,所以不少人是打不起这种官司。去年曾有一位大陆新移民,其女儿数年前在医院生产,不幸腹腔感染,在生下小孩数日后过世。这位新移民坚持这是医院妇产科医生的失职造成的死亡事故,生产婴儿不会造成严重腹腔感染问题,是医生意外割破大肠造成的事故,他一心要告妇产科医生,为女儿讨回公道。但最后情形是花了数千元律师费,拖了很久才拿到医疗报告,但其后他已没有经济能力再打下去,前路茫茫非常落寞,而且时间一拖也过了有效申诉期。如在安省告医生失职有效期为一年,告医院失职有效期也只是二年。苛严的医生资格管制 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加国医疗赔偿很难,但并非完全不能达到,关键是有否医生严重失职的证据。安省曾经有一个赔偿1千1百万元的医疗事故巨额赔偿案,就是麻醉师在手术时明显分心失职,打游戏机,做自己的事,最后造成病人脑部受终生伤害,此案证据充足,且要护理病人一生一世,所以得到很高的赔偿。但一般加国医疗事故赔偿额远不能与美国相比,安省医疗事故病人苦难(Suffering)最高赔偿额才30万元。为何美加在医疗事故赔偿方面有如此大的差异,这是由不同医疗制度所造成的,与医疗保险制度有很大的关系。加拿大有公共医疗体系,医生买的医疗保险比起美国相对低很多,在美国一般外科医生一年保险费就要10万美元,所以不少年轻医科毕业生因买不起保险找不到工作做。出了意外医疗事故,赔偿是由保险公司负担,赔偿额越高,医生保费也就越高,病人的医疗费也之增加。然而加拿大就较保守,所以保险公司的赔偿不高,否则医生保费就会高企,医生负担就会加重。产科医生反映出医疗与保险制度的问题产科医生的情况,以安省为例,很能说明医疗与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由于遭投诉的高风险性,接生的妇产科医生在医学界是敏感的焦点,安省妇产科医生曾经闹过罢工风潮,原因就在于所买保险费与政府津贴的不成比例,有些接生的妇产科医生一年保费达9万元,而接生一个婴儿,政府只付600元,意味着医生接生100个婴儿还不够一年付保费,最后政府只有妥协增加医生津贴。 而最近传媒广泛报导的安省产科医生人数正在减少的情况,也暴露出保费的问题。面对遭诉讼的风险增高,产科医生望而却步,产科医生保费负担越来越重,据调查安省产科医生医疗事故保险供款在十年中上涨了369%,即从1992年的14,796元提高至69,360元。美加正因为医疗及保险制度的不同,所以在赔偿程序及额度方面有很大的差异。美国的律师是投资于顾客身上,根据远比加国高的医生所买保险额,可以同时进行几个上百万元赔偿的医疗事故诉讼案,只要其中有一个成功,按四六分账,律师也可得40万元,已可负担其所有承办案的费用。而在加拿大一个最基本的医疗事故诉讼案,律师时间及花费至少需要2万元以上,而保险赔偿较低,成功机会又低,所以不可能有如美国般这么多的兴讼案,“成功酬金”方式在安省一直有所限制,但即使可以,律师也不会太有兴趣,因为可能最后投资一分也收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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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开心网请问找律师打一场官司需要多少钱?
我的车子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在住院期间让我交钱,我说等出院期间一次性给对方赔清,而他们却把我告上法庭,我的车子被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我想问下保全期间我车子的停车费还有务工费怎么算,开庭费用是有谁来出,我又不是肇事逃跑,像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麻烦高手指教,最好是律师能够帮我打这场官司,我的家是江苏沭阳的
一般律师5000左右,稍微有水平一些的就要1万起
1.诉讼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扣押车辆合法。如要避免扣车损失,你可以提供其他担保,请求法院解除扣押。否则,造成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2.民事案件诉讼费用有原告先行垫付,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3.交通肇事案件相对简单,赔偿规定明确,基本上可以不找律师。找律师的费用因人而异(声望高的收费也高)、因案而异(不同类型的案件收费标准不同,有的还要加上交通费、食宿费、调查费等等;另外还要看涉案标的额,涉案数额越大,收费越多)。一般案件没有个万八千的恐怕下不来,有这钱不如赔给对方,以有效减少自己损失。 给你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日十一届人大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日公布自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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