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三年职检出高频听损 职业病下降严重,是职业病吗?

---深圳晚报
第A09版:纵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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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两年查出职业病可获赔
广东出台职业病赔付新规,诊断后一年内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信息时报报道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近日发文,明确职工在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两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费用。& &&据悉,该项新规的颁发,缘自佛山市广东某包装有限公司女工叶碧琼离职后被确诊患上职业病,她和原所在的公司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分局不予受理。&&今年5月7日,叶碧琼及原所在公司把顺德分局诉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像叶碧琼这种情况并不是个别的。据了解,惠州市有一家电池有限公司原有不少女工镉超标但达不到职业病标准,她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有的人发现病情加重便回广东复诊,被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因为她们在工厂工作期间全都购买了工伤保险,该公司曾多次派人到当地劳动和社保局请求支付她们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样遭到拒绝。&&今年5月6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院长黄汉林,原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现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淑美以及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黄巧燕,联名向广东省领导写信,建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应完善离职后发现职业病的赔付制度。& &&今年9月11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二项明确了患职业病人员的认定和待遇支付办法。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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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其他职业病.ppt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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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其他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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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震性耳聋根据损伤程度不同可出现鼓膜破裂,听骨破坏,内耳组织出血等,还可伴有脑震荡等。患者主诉耳鸣、耳痛、恶心、呕吐、眩晕,听力检查严重障碍或完全丧失。    (二)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 1)诊断原则: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听力损失,方可诊断。  (3)诊断
根据《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49―2007)执行 (二)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 2)诊断及分级标准: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者,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音频(500Hz、1 000Hz、、2 000Hz)平均听阈做出诊断分级。观察对象为双耳高频(3 000Hz,4 000Hz,6 000Hz)平均听阈≥40dB(HL)。 1)轻度噪声聋:26~40dB(HL); 2)中度噪声聋:41~55 dB(HL); 3)重度噪声聋:≥56dB(HL)。 (二)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 3)诊断步骤 耳科常规检查。 在做出诊断评定前,至少要进行2次上的纯音听力检查(纯音听阈测试按GB/T 7583和GB/T 16403规定进行),两次检查间隔时间至少3d,而且各频率听阈偏差≤10dB;诊断评定分级时应以听阈最小值进行计算中度噪声聋:41dB~55 dB(HL)。 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按GB/T 7582进行年龄性别修正。 怀疑中耳疾患时可进行声导抗检查。 (二)职业性耳鼻喉疾病 * 对纯音听力测试不配合的患者,或对纯音听力检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怀疑时,应进行客观听力检查,如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Hz听觉诱发电位测试、声阻抗声反射阈测试等检查,一排除伪聋和夸大性听力损失的可能。 平均听阈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修约至整数) 平均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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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儿子即将与她团聚,老人感动的泣不成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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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张先生的情况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时限,无法认定工伤,当事人需要单位赔偿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走司法鉴定,确定赔偿标准。
  张先生问:
  2007年我和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6月到期。2014年1月老板拟了一份辞职合同,要我签字。一开始我不愿意签,要求先体检;但禁不住老板连哄带骗加威胁,最终签了字。2014年2月,我自己去专业医疗机构做了体检,查出来尘肺,属于电焊工职业病。之后一直治疗,期间大部分医疗费由单位承担。但这个月单位提出8月份开始就不再支付医药费,要我自行解决。我家里经济条件差,身体还在治疗,不能工作,非常担心以后怎么办?
  辞职后查出职业病怎么赔偿?单位要承担哪些责任?赔偿标准是什么?劳动者如何维权?
  记者调查
  判定职业病以及后期职业病能否申请认定工伤有几个关键因素:
  1、职业病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必须是在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
  2、病人与单位要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这点和在职、离职没有直接关系。因为职业病不同于普通工伤,有一定的潜伏期。
  3、职业病认定工伤的时间要把握好。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从业人员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先生的职业病诊断书是在2014年2月份出来的,至今已超过一年,再拿这份材料去认定工伤不行。
  没有劳动关系还能申请职业病认定工伤吗?
  职业病有潜伏期,不同于普通工伤。鉴定出来后的1年内,即使没有劳动关系,同样可以申请职业病工伤认定。规定所提交的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工作岗位相关即可。
  没有劳动关系的职业病工伤怎么赔偿?
  如果能够认定为工伤,并且后期劳动能力鉴定出伤残级别,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赔偿。因为和单位脱离了劳动关系,不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是否可以通过补缴社保的方式获得工伤基金赔偿,需要去区(县)社保中心柜面申请。理论上补缴社保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是否可以走民事赔偿?
  因为张先生的情况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时限,无法认定工伤,当事人需要单位赔偿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走司法鉴定,确定赔偿标准。《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可见受害者可以向单位索偿。
  从张先生的情形看,单位存在以下疏漏之处:
  1、电焊工是职业病高危职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2、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没有做到以上的,劳动者可以投诉,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及罚款。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编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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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音听阈检测双耳高频平均听阈60dBHL是职业病吗
我在某外企工厂工作5年,车间噪声很大,公司每年都去职业病防治中心做纯音听阈检测。今年10月份检测双耳高频平均听阈60dBHL,伴耳鸣两年医生建议脱离噪声作业,请厂方酌情安排适当工种。到11月我合同期满,单位决定与我终止劳动合同,现已失业,听力受损公司没给任何赔偿。请问,这是职业病吗?公司如何赔偿?程序如何走?能评几级?再就业难,怎么办?
 问题来自:广东 - 东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2:02 咨询人:izx35
我是律师,我来解答!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4条回复
向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职业病鉴定。
回复时间: 18:2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建议向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职业病鉴定。
回复时间: 11:0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到医院进行职业病鉴定。
回复时间: 12:2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先做职业病鉴定,如被确定为职业病,然后做工伤认定,然后按工伤流程走
回复时间: 20:1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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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的病因
  防治检测因素(25%):  近十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数每年保持在70万个点次,但检测企业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下降了近40%,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达标率则增加到75%。检测企业数的减少和达标率的升高这一相互背离的结果,反映随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检测的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实际情况。疾病信息监测系统不健全。  重视因素(20%):  一些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企业生产力低下,设备简陋,无任何防护设施;管理混乱,制度不全;人员整体素质低,法制观念淡漠和愚昧无知等;个别企业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护。特别是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多为职业危害严重的职业,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职业危害不可预见因素明显增加,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  其他因素(20%):  在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的同时,一些具有风险性的产品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非常严重。  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职业卫生资源整体效率低,配置不平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不高。  由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仍存在盲区,职业卫生标准及其配套能力不能满足执法的要求,地方经济保护等导致职业卫生执法力度不够强。  职业卫生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在一个部门内部,也往往有职能交叉,职业卫生决策、协调、指挥不够充分,部门之间缺乏协同机制,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  传统的职业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危害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  职业卫生标准尚未与国际接轨。
职业病的症状
  按照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九大类,分别是:  1、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2、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等。  3、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4、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5、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6、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7、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8、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9、其他职业病。有化学灼伤、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的检查
  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定夺检查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三、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职业病的诊断
  诊断要求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职业病的治疗
  按照四级预防原则,职业性病伤与一般病因或发病过程不明的疾病不同,欲求预防效益,在干优良的卫生服务,包括:  1、环境监测(environmentalmonitoring)及健康监(保)护(healthsurveillance)。前者为识别环境中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强度(接触量)和接触的机会,并应向职工公布,为改进生产环境提供依据;健康监护着重于早期检测在特定生产环境中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并通过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疾患应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早处理,及时阻断接触。对劳动能力已受到损害者,应作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职业流行病学明确的职业因素所致疾病,在临床上比较容易识别和诊断。但有些疾病如职业性肿瘤和其他工作有关疾病;或长期接触微量的职业危害因素,疾病与环境因素的因果联系难以确认,需要用职业流行病学方法,对接触人群予以“诊断”。  3、为制订有关政策法令提供科学依据,以上两个方面工作除直接服务所必需外,所积累的资料,又可作为制订有关法令提供科学依据。卫生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是职业卫生法令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卫生部门需要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如劳动部门、各工业部门、工会等共同协商而贯彻。  4、卫生监督:为了执行卫生政策和法令,国家卫生部设有卫生监督司,以及地方卫生监督部门。在企业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方面,贯彻三同时,以执行预防性卫生监督。企业投入生产后,要执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5、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轮训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业务和管理人员。并将防护知识,让直接参与生产者懂得职业危害因素损害健康的致病环节,实行自我保健,也对企业的管理者实行群众性监督。
职业病的保健
  职业病护理  1.调整日常生活与工作量,有规律地进行活动和锻炼,避免劳累。  2.保持情绪稳定,避免情绪激动和紧张。  3.保持大便通畅,避免用力大便,多食水果及高纤维素食物。  4.避免寒冷刺激,注意保暖。  饮食保健  1、摄影、放射科和微机操作人员:由于经常接触放射线,应多吃高蛋白食品,以补充因放射线损害引起的机体组织蛋白质的分解;多饮些绿茶,有利于加快体内放射线物质的排泄;还应多食富含碘的食物,如海带、紫菜等。  2、印刷、铸造、电焊、玻璃、搪瓷等作业人员:由于与“铅”物质接触较多,应多吃含酸较高的蛋、瘦肉、鱼类、泥鳅等食物。多食碳水化合物,抑制铅的吸收;多食富含钙、铁等矿物质的食物,如骨头汤、虾、豆制品、动物血等,减少铅在体内的蓄积。  3、炼油、油漆、燃料的工作人员:因经常与苯接触,应多选食高蛋白及富含维生素C的食物。  4、纺织、铸造、翻砂、教师等与粉尘打交道的人员:应多吃猪血;还应多食黑木耳,以帮助消化纤维类物质;多食清肺的食物,如杏仁。梨等。  5、农药、化肥等生产人员:应日常生活中常接触磷,应多食蛋白质,以提高抗磷能力。  6、高温环境下劳动的人员:由于机体大量出汗,除了补充足量的水和盐分外,最好多吃一些含钾较丰富的食品,如黄豆、青豆、绿豆、马铃薯、菠菜、柿饼、香蕉等。  高温环境中,人体维生素消耗量增加,大多数水溶性维生素克从汗水中流失,其中以维生素C流失较多,应多吃一些绿叶蔬菜、枣和柑橘类水果。  7、振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体内的维生素B消耗量很大,应多食富含维生素B的食物,如米糠、麦麸,以保护工作人员的听力,预防听觉器官的损失。  此外,振动及噪声影响人的植物神经系统,能抑制胃肠功能及消化腺的正常分泌,使人的消化功能下降、食欲减退,腹胀等,故应食易于消化、能促进食欲的营养丰富的食物。
职业病的预防
  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第一、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包括: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  第二、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第三、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全面提升急性职业中毒控制信息水平。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四、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力争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要求,建设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辐射各级地方的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治工作。  第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体系。通过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推动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第七、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第八、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制定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经济防治计划,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九、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职业病的并发症
  不同的疾病有不同的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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