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被人恶意口水会传染艾滋病吗怎么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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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媒体报道,新婚不久的小新(化名)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HIV),传染源竟是新婚妻子叶子(化名)。在得知婚前检查时未婚妻即被查出疑似感染HIV,但医院却并未将这一情况告知自己,小新要告医院。
  在保护感染者隐私权的同时,是不是也该保护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权?
  更多可能受到其传染的高危人群该怎样保护?
  隐私权有让渡原则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研究员王岳介绍,本案涉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感染者配偶三方。作为目前艾滋病防治领域效力最高的法规,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配偶或与之有性关系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以保护感染者的隐私权。
王岳认为,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隐私权只有在不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前提下才成立。在二者相冲突时,隐私权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让渡”给健康权。“即使在很注重隐私权的美国,也强制感染者告知所有的性伴,使对方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中南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胡晓翔则认为,告知配偶不涉及“公开隐私”。“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自然要向对方让渡一定的隐私权,否则婚姻关系无从谈起。在即将结婚的两人之间,告知对方感染的事实也不属于公开隐私。”
  疾控部门也面临困境
“疾控部门虽然不会直接告诉感染者配偶,但会在告知感染者本人时要求其告知配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尊友说。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卓家同介绍,2013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感染者在领取确证通知后1个月内要告知配偶,如不告知,疾控部门有权直接告知其配偶。“我们还要求感染者1个月内带配偶到疾控中心做检测,这样既有助于及时发现新病例,也是对其是否告知的一种监督。”
吴尊友介绍,中国疾控中心于2007年在广西、云南等地开展了单阳家庭(夫妻一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家庭)管理试点,感染者的配偶被要求每6个月到疾控中心做一次检测。目前,该项工作已基本覆盖全国。
  法律该怎么保护感染者配偶
据媒体报道,当地疾控中心称,女方在很久以前就已感染HIV,并且有备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会不会涉嫌“传播性病罪”?
胡晓翔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艾滋病是否属于严重性病,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中国司法界主流意见认为,条文将梅毒、淋病列为严重性病,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艾滋病也应属于严重性病范畴。
记者查询资料后发现,此类案件并不鲜见。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
  被告人均是在卖淫嫖娼这一条件下被定罪的。“也就是说,配偶以及其他非卖淫嫖娼的性关系都不受该条款的保护。”王岳告诉记者,此类行为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由于难以认定当事人对感染艾滋病严重后果的认知程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仍存障碍,我国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案例。
  配偶可否主动到疾控中心查询对方信息呢?
卓家同表示,广西的条例规定,配偶及与之有性关系者可以到疾控中心查询,配偶需携带结婚证,性伴则需与感染者一同前往。吴尊友则表示,目前国家层面尚无明确规定,大部分疾控中心都不提供该项服务,国外也少有先例。
  文/健康报记者 张磊
  图/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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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体会这种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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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女生感染艾滋后报复男人致300余人染病
  国际在线专稿:据半岛电视台4月2日报道,肯尼亚一名女大学生在不幸被传染上艾滋病后开始了报复男人的行动,在3个多月的时间内,她疯狂地与324名男性发生了性关系,导致他们染病。
  据报道,这位女大学生今年19岁,是肯尼亚卡巴拉克大学的一名在校生。去年9月底,她在一家夜店邂逅了一位陌生男子,并在没有任何预防措施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了性关系。两个多月后,该女生发现自己染上了艾滋病。
  在接受采访时,该女生坦言,自己当时甚至曾想到过自杀,但是后来改变了主意,“我恨男人,我应该报复他们,我的未来都被他们毁了,他们必须要为此付出代价。”
  在随后大约3个多月的时间内,该女生先后同324名男性发生了无预防措施的性关系,并导致他们染上艾滋。
  该女生还说,每次与男人发生性关系后,她都会写日记,记录下对方的年龄、职业等信息。她说,这324人中,有156人都是学生,其他人中绝大多数都已婚,其中不乏一些政客、作家、律师等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不过,她同时表示,自己不会停止“报复”,她的目标是“再睡2000人”。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原标题:肯尼亚19岁女生感染艾滋后报复男人 已致300余人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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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时间:2014年 12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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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不少于20字
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这种情况如果是明知的话肯定是属于刑事犯罪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需要具体解决方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如果是明知的,是犯罪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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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故意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行为的刑事责任
【英文标题】 Criminal Liability of Intentional Actions Resulting in Aids Infection of Others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6【页码】 62
【全文】【】 &&&&
  自从1981年6月美国“发病率与死亡率周报”上首次报告发现艾滋病以来,艾滋病传播速度之快、流行范围之广令人触目惊心,成为世界上最可怕的传染病,被称为“超级瘟疫”。
  受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人类社会至今尚未发现根治艾滋病的有效药物或办法,艾滋病因此成为死亡率极高的传染病。根治艾滋病“药物的出现不会早于5至10年,因此在近期内主要的精力应放在预防和立法上加强针对艾滋病而采取的斗争措施上”。[1]一些国家的刑法学家们加强了运用刑法解决与艾滋病相关问题的研究。日至4日,“艾滋病与刑法”国际研讨会在波兰召开,其主要议题之一就是对艾滋病感染者致使非感染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2]
  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学界对艾滋病有关问题的研究远远不够。限于篇幅,本文仅对艾滋病感染者故意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之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一尝试性的研讨,以期更多的学者重视与研究“艾滋病与刑法”这一课题。
  一、故意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行为的法律适用
  “利用自己患病,故意使他人也患病致死,已因艾滋病的兴起而成了现代犯罪学的新课题”。[3]所谓故意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感染者或患者,故意致使他人感染病毒或者处于感染危险之中的行为。我国刑事法律没有对这类行为做出直接规定,故在适用法律时应分别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以下列犯罪论处。
  (一)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
  1.本罪的构成特征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5条规定了“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符合该罪下列特征的,可以以该罪论。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卖淫、嫖娼时患有严重性病的自然人。何谓“严重性病”?《决定》只列举了梅毒和淋病,但《》第条将艾滋病列于乙类(国际上称为“监测传染病”)第4位,其后即淋病和梅毒。《》明确把艾滋病规定为性病。故艾滋病应属于“严重性病”,艾滋病患者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艾滋病,一般应以卫生防疫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为依据,该结论应对行为人在卖淫、嫖娼之时是否患艾滋病作出判断。
  (2)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其卖淫、嫖娼行为会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处于这一危险之中,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何认定。明知”?“两高”1992年《关于执行(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八条(三)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艾滋病患者的‘明知’,包括明知自己已经患病或可能患病两种情况,当然,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明知也涵盖在内。
  (3)实施了具有致人感染病毒危险的卖淫、嫖娼行为。首先,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艾滋病病毒传播的媒介是人体体液,传播途径之一是性接触。不论是异性之间性器官的接触,还是男性之间的肛交,只要一方携带病毒,极易致使对方感染上病毒。所以,艾滋病患者卖淫、嫖娼的,都会产生致人感染病毒的危险。其次,本罪是行为犯。《决定》第5条并没有把致人感染严重性病之结果的发生作为本罪既遂的标准,故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不问是否出现了致人感染的结果,只要足以致人感染病毒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4)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首先,艾滋病患者卖淫、嫖娼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有关管理规定,侵犯了社会的管理秩序。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健康向上的社会公德,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禁止蔓延和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法律、法规,而卖淫、嫖娼行为则违反了这些禁令,破坏了社会风尚和善良风俗,对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了侵犯。其次,其行为还会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利乃至生命权利。一个人从感染病毒到发病要经过长短各异的潜伏期,一般有一半人会在10年内发病。一旦发病,死亡率是极高的,年平均死亡率高达50%。在发病期间,病人身体器官的正常机能也会受到一定的损害,危及其健康。
  本罪侵害的对象“他人”,是卖淫、嫖娼行为所指向的嫖娼者或卖淫者,通常指非艾滋病感染者。
  2.本罪的处罚
  根据《决定》第5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二)故意伤害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的,自然可以“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没有卖淫、嫖娼,只是隐瞒自己的病情而诱使他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或者经对方同意发生性关系,结果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该如何处理呢?假如行为人故意输血给他人、让他人使用带有自己病毒的注射器的,又应如何定性呢?作者认为,这种行为已具备了故意伤害的诸特征。
  首先,行为人明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其行为会致人感染病毒,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应参照《决定》第八条(三)的规定。除“明知”外,行为人须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感染病毒,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还具有损害他人健康的目的,多出于泄愤、报复的动机。后者是指行为人明知会致人感染病毒,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与他人通奸而放任感染结果的发生。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感染病毒的行为,如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输血给他人,让他人使用带有自己病毒的注射器,将有病毒的血滴于他人伤口之上等等。在客观方面有以下特征:
  一是实施了上述伤害行为。艾滋病病毒以人体体液为传播媒介,主要途径有性交、输血、共用注射器等,所以,行为人多通过这些途径致人感染病毒。
  二是发生了他人感染病毒的事实。故意伤害罪在理论上属于结果犯,即以危害行为导致的法定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形态。人们感染上病毒的初期并无明显症状,只伴随着发烧,皮疹,关节、咽喉、肌肉疼痛等普通急性病,经过数月或数年,才会出现艾滋病相关综合症(即艾滋病前期症状),如条件性感染、体重下降、淋巴肿结、腹泻等。严重者再经数月或数年会发展为艾滋病,其主要症状除具有相关综合症的临床表现外,还有条件性感染(以卡尔肺囊虫肺炎为烈)、肿瘤和神经痴呆综合症。虽然从感染事实发生到出现有关的症状可能要经过漫长的时间,给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现代医学技术完全能够检测出感染事实是否发生以及临床症状之严重程度。确定感染事实的发生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鉴定结论为准。
  三是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与他人感染病毒之事实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非此,行为人不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人出于伤害的故意,实施的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对被害者身体健康的损害程度在起诉或审判时是不同的:或是刚感染上病毒而只伴随普通的急性病,或是艾滋病相关综合症,也可能是艾滋病的主要症状,甚至是死亡。如果以故意伤害罪提出起诉或审判,就要面临一个难题:何种症状是轻伤,何为重伤?我国首次发现艾滋病病例距今刚刚十年,刑法以及《》和《》还不可能及时对艾滋病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作出反应。这样,一旦实践中出现这类案例就会在认定上发生困难,稍有不慎就会在适用刑法上出现偏差。
  我国刑法第85条对“重伤”的含义作了原则性规定:“……;(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根据故意伤害罪是“对人的身体器官正常功能的破坏”这一特征,结合艾滋病的临床症状,下述症状应视为“重伤”:(1)条件性感染:主要是卡氏肺囊虫性肺炎和霉菌、巨细胞病毒、疱疹细胞等引起的严重感染;(2)肺瘤:主要有卡波济氏肉瘤、淋巴瘤和神经系统肿瘤;(3)神经症状:主要是痴呆综合症,脊髓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上述症状表明被害者的身体器官正常机能受到了严重破坏,故应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前段)论处。
  当被害者患有持续性淋巴病和一定程度的T细胞功能缺陷时,应视为“轻伤”。其临床表现为:颈部、腋窝、腹股沟腺肿;持续性腹泻、发烧盗汗,严重干咳;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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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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