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胸手术后固定骨头的钢丝绳固定会有影响吗

→ 开胸手术后,固定胸骨柄的钢丝 断了怎么办
开胸手术后,固定胸骨柄的钢丝 断了怎么办
女 | 0个月
健康咨询描述:
开胸手术后8年了,最近发现一处钢丝断了,拽出来了。
曾经的治疗情况和效果:
3岁时先天性心脏病手术,11岁固定胸骨柄的钢丝断了一根,拽出后,孩子没什么不好的反应。
想得到怎样的帮助:这样的情况下怎么办?需要做手术把所有的钢丝都取出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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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医师
擅长: 外科、放射线、全科
帮助网友:37589称赞:2358
&&&&&&病情分析:&&&&&&你好!不用担心,已经这么久了,胸骨早就长好了。所以断了也没关系。&&&&&&指导意见:&&&&&&因为担心断的钢丝会刺伤周围的组织,可以取出来,但没有必要把固定的钢丝都取出,因为这还需要做一次手术,这种损伤是没有必要的。
帮助网友:2343称赞:140
&&&&&&你好&&&&&&这个是肯定要进行取出才行的不然有可能刺破心脏的。
疾病百科| 先天性心脏病
挂号科室:儿科
温馨提示:先心病一般是无法自行愈合的,均需通过手术或者介入的方法根治。
&&&&&& 先天性心脏病是先天性畸形中最常见的一类,约占各种先天畸形的28%,指在胚胎发育时期由于心脏及大血管的形成障碍或发育异常而引起的...
好发人群:婴幼儿人群
常见症状:劳力性呼吸困难、紫绀、晕厥
是否医保:医保疾病
治疗方法:药物治疗、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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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开胸手术,影响将来正常生活吗?
全网发布: 21:31:05
发表者:董超
(访问人次:13020)
对于患者应该选择微创手术还是开胸手术,以及开胸手术会不会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希望专家访谈中的回答能够帮到您。Q:开胸手术会破坏胸骨和肋骨的正常功能吗?会影响将来正常生活吗?二尖瓣手术开胸时,医生会纵向锯开胸骨,手术后用钢丝把锯开的胸骨再固定起来。胸骨在全身的骨头当中属于血液循环丰富、愈合能力较强的,所以术后两到三个月,锯开的胸骨就会完全痊愈,它的强度和正常的骨头不会有区别。因此,患者以后的日常生活不会受到任何影响,钢丝也不用取出来,患者可以正常生活。&Q:未婚女性做了开胸手术会影响将来妊娠或者哺乳吗?二尖瓣手术对女性患者妊娠的最大影响不是开胸手术的疤痕,而是心脏功能。妊娠会增加心脏负荷,但是假如患者手术后心功能恢复正常,那么开胸手术本身对以后的生育没有影响。另一个潜在的影响是抗凝药的使用,更换机械瓣后需要终身使用抗凝药,抗凝药可能对胎儿和生育过程造成影响。二尖瓣手术如果进行胸骨正中开胸,不会涉及任何乳房组织,对女性患者今后哺乳不会有任何影响。但是如果女性患者进行了侧切口的心脏手术,对于切口位置就有一定要求。如果侧切口位置较高,切到了乳腺组织,就可能影响哺乳功能。尤其是未成年女孩,因为孩子较小,乳腺组织发育尚不完全,手术中看不清乳腺组织究竟在什么地方,就可能损伤这些潜在的乳腺组织,造成以后两侧乳房不对称,甚至影响哺乳。&Q:二尖瓣手术,微创和开胸有什么区别?二尖瓣微创小切口手术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小切口直视手术(医生能直接看到心脏),另一种是小切口胸腔镜手术(包括更先进的机器人手术,医生通过镜头看到心脏)。就手术方法而言,微创更为先进。微创是全世界心脏外科的发展趋势。医生治愈疾病的同时当然希望创伤越小越好,但更小的切口意味着医生的视野更小,操作也更困难。是否能够进行微创手术不仅要考虑患者的意愿,同时还要根据患者的病情、体格、体型、有无其它合并症来决定能不能微创。胸腔镜手术和开胸手术的最大区别在于,在胸腔镜下,医生看到的画面不是立体的,下针的位置不好判断,操作空间也更小;而开胸手术能直观地看着心脏进行手术操作。因此,目前国际上更多采用小切口直视下手术,既能实现切口小,又能让医生直观地看到心脏。在美国,小切口直视下的二尖瓣手术通常只需要在胸壁上打三个孔,跟小切口胸腔镜手术在胸壁上打孔的数量十分接近。目前,国内很多医院都在开展微创心脏手术。但是微创手术对手术器械、体外循环技术的要求更高,有别于传统开胸手术。早在2002年,美国纽约大学医学中心的绝大多数瓣膜手术都已是微创手术,所使用的特殊手术器械非常多,费用也非常高昂。在手术过程中,手术者的经验、技术、所使用的材料和方法对手术结果的影响非常大。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医院都没有完备这些设备和器械。在没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保障的情况下,要做出跟国外一样好的手术结果,非常困难。Q:微创手术跟开胸手术相比,哪个效果更好?对于患者而言,其实体外循环时间的长短和变修复的满意程度比手术切口的大小更重要。微创手术的前提是不能够牺牲手术效果,否则微创没有任何意义。假如一个能够被修复的二尖瓣病变,因为微创导致医生操作困难,最终不得不替换掉了二尖瓣,那么这种微创得不偿失。如果我是一位即将接受心脏手术的患者,我关心的首要问题不是切口的大小,而是我的心脏手术效果究竟如何。大家需要记住,第一,千万不要为追求切口小,而“将就”了手术效果;第二,千万不要为切口小而牺牲手术的安全性。命是第一位的,效果是第一位的,切口的大小是非常非常次要的。在心脏手术当中,切口越小,手术时间和体外循环时间可能越长。体外循环时间延长对身体的损伤作用,丝毫不亚于手术切口,有时甚至更大。一项新技术的开展必然存在学习的过程。在我国,心外科微创手术刚刚起步,还处于学习的初期。在学习初期,新手术与传统手术相比,可能会有一些问题,比如效果差一些,手术并发症多一些,手术时间长一些。但是经过学习之后,手术效果就会改善。目前,我国很多开展胸腔镜心脏手术的医院仍处在学习阶段,没有达到非常成熟的阶段。Q:微创或者小切口手术会失败吗?手术当中会临时变成开胸手术吗?任何微创或小切口心脏手术都存在术中无法控制的情况,此时就可能改为开胸手术。微创手术中转为开胸手术,过去发生过,今后也一定会再发生,发生的概率因患者的病情、手术者的经验和设备的完善程度有所不同。&&&点击以下链接查看系列文章:《》《》《》&&&点击这里查看视频《》本文系好大夫在线原创作品,非经授权不得转载。
发表于: 21:31:05
董超大夫的信息
瓣膜外科和冠状动脉外科手术
董超,男,主任医师,1979年高中毕业,考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军医系,1984年...
董超的咨询范围:
患友您好,感谢您的信任,欢迎您与我沟通我专业内的疾病问题,我需要您提供如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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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上传最近一次的各项检查报告单(B超、CT、核磁等影像资料,各类化验报告单、病理报告等)先心病开胸术后,固定钢丝可以不取吗?_开胸手术后两年半,固定用钢丝需不需要取出_好大夫在线-智慧互联网医院网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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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心病开胸术后,固定钢丝可以不取吗?
状态:就诊前
希望提供的帮助:
您的推荐是取还是不取呢?
所就诊医院科室:
大连市儿童医院 心胸外科
疤痕大需要整形的可以顺便取,否则不要取
状态:就诊前
文主任,谢谢您在百忙之中帮我解答疑问。
我看到有人说钢丝会断裂,那在日常生活中患者家长如何才能判断钢丝是否断裂呢(不用通过拍片)?孩子会有什么特殊的表现么?例如胸疼之类?
如果钢丝已经被骨头包住了,那还会断裂么?
如果打算取出的话,那么刀口大么?还是在原来开胸的疤痕上再开刀么?
孩子去年6月肘部骨折,拍了好多片,吃了好多射线,实在是不想再让孩子频繁的拍片了。
要取在原切口,不会另开的,钢丝已经和组织融合,手术3各月后即使断了也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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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心脏外科、小儿胸外科、小儿外科
文平,男,主任医师,现任大连医科大学附属大连儿童医院外科部主任、小儿外科教研室主任、心脏综合病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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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胸外科>> >>做过开胸手术且胸骨用钢丝固定,拍X片影响结果吗?能看出来吗?
做过开胸手术且胸骨用钢丝固定,拍X片影响结果吗?能看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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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建议:这种情况一般是医学上的钢丝对你病情检查可能没有影响的,建议你适当注意休息和生活规律些,多呼吸新鲜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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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原告因感冒后出现气急胸闷、双下肢浮肿至华山医院心超检查后诊断为二尖瓣脱垂,原告至被告处就诊,因被告处无床位,被安排至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2月,原告因气急胸闷再次发作到被告处就诊,心超检查示:二尖瓣腱索断裂伴重度反流、重度肺动脉高压伴轻中度三尖瓣反流、升主动脉增宽、继发全心增大,左心功能测定:FS43%,LVEF73%。原告于日入住被告处。术前,被告告知原告,因原告较胖,故需使用进口钢板固定剖开的胸骨,以更好愈合。12月22日,被告为原告实施二尖瓣成形术,使用了进口二尖瓣成形环,3块进口钢板。被告于12月27日为原告拔除胸腔引流管,于次日通知原告出院。原告及家属希望多观察几天被拒。原告在出院当晚即发热,体温达38.9℃,与被告医生联系后被告知手术后是会有发热的,可吃感冒药,如仍发热,可在附近医院验血。12月30日,原告仍发热不退,在被告拒绝接收原告入院的情况下,原告至四五五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体检发现切口皮肤略红肿,使用抗生素效果欠佳。入院一周后,加用频谱仪治疗时,发现纵隔内积液严重。日,四五五医院医生将原告创口剪开时,纵隔积液大量涌出,X摄片显示钢板螺丝均松动,且有几枚螺丝已掉。1月15日,医生在换药时发现,一块钢板已完全脱落。1月16日CT检查示:术区感染可能、左下肺少量炎症、两侧胸膜增厚(包括左侧斜裂)、纵隔内淋巴结增大、心影增大、心包增厚、脂肪肝,此外,一块钢板完全断裂,一块严重松动,胸骨全程开裂。1月16日,原告家属通过120救护车将原告送至被告处治疗,入院诊断:纵隔感染、切口愈合不良、二尖瓣成形术后、心功能2级、高血压病。1月17日超声心动图示二尖瓣成形术后开放不受限,轻微二尖瓣反流。左心功能测定FS:29%,LVEF56%,胸部CT:心脏术后,前胸壁切口感染,心脏增大,心包增厚,左侧胸膜增厚伴胸膜腔少许积液,左肺下叶局限性渗出。分泌物培养:凝固酶(-)葡萄菌。1月18日,被告为原告行清创术,取出2块钢板,17枚螺钉,术中,医生以为还有1枚螺钉,为找到该枚螺钉使手术持续3小时。半个月后,因伤口裂开,被告为原告无麻醉缝合,造成原告极大痛苦。3月5日、3月20日复查CT显示病变与前相仿,稍好转。3月22日,被告再次为原告行清创缝合术。4月13日,原告在伤口拆线后即被被告安排出院。原告胸骨至今未能固定闭合,胸骨部位始终隐隐作痛,咳嗽时疼痛剧烈,脊背及二肩胛骨酸痛难忍,夜间入睡困难,需要靠止痛片维持,胸壁皮肤麻木,胸口皮肤发烫无汗,双手不能提重物,上楼时仍感心慌。原告认为,被告为原告使用钢板时操作不当,使用23枚螺钉固定3块八孔钢板,在发生钢板断裂、纵隔感染清创时还在寻找第24枚螺钉;病史中无进口钢板的登记表、二尖瓣成形环的登记资料不全;被告操作不当,造成钢板断裂、松动,纵隔感染日久,多次清创缝合手术;被告造成原告纵隔长达3个多月的感染,同时造成原告心包增厚,影响了原告心功能,多次清创缝合,损伤了神经;被告未告知原告会发生钢板松动、断裂的可能,侵犯了原告知情选择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66,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40元、营养费4,280元、护理费6,42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律师费20,000元、鉴定费7,000元。
  被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辩称,认可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及书面答复,被告的诊疗行为无过错,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因“反复气急胸闷1年余”入住被告处。心超检查():二尖瓣腱索断裂伴重度反流,重度肺动脉高压伴轻中度三尖瓣反流,升主动脉增宽,LVEF73%。入院诊断:二尖瓣腱索断裂伴关闭不全。12月22日被告为原告在全麻下行二尖瓣成形术。12月26日心包纵隔引流量200ml。12月27日拔除心包隔引流管(引流量90ml),无不适主诉。原告于12月28日出院,出院时情况:一般情况尚可,体温正常,无双下肢水肿,伤口愈合可。
  12月30日原告因“二尖瓣成形术后1周余”入住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根据病史记载:患者自觉活动后胸闷,下肢肿胀。入院查体:胸前正中一长约20cm手术疤痕,切口皮肤略红肿。入院后给予强心、利尿扩血管等治疗,切口红肿无改善。日将切口撑开发现胸骨裂开,钢板松动。1月16日胸部CT示:胸部术后改变,术区感染可能;左下肺少量炎症,两侧胸膜增厚;纵隔内淋巴结增大;心影增大,心包膜厚。该院请示被告后建议原告转院。
  1月16日原告转入被告处继续治疗。入院查体:胸部可见一长约30cm切口,切口中段20cm裂开,可见胸骨裂开,见一枚固定钢板松动,随心跳来回摆动,有较多淡黄色渗液渗出,可见坏死组织,未见明显脓性分泌物。诊断:纵隔感染、切口愈合不良、二尖瓣成形术后、心功能2级、高血压病。1月18日被告为原告在全麻下行清创术,术中诊断:纵隔感染、伤口愈合不良、二尖瓣成形术后。术后未缝合,放置引流。3月22日被告为原告在全麻下行清创缝合术。原告于4月13日出院。出院时情况:胸部切口对合好,局部稍红,无明显渗出和肿胀。
  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原告身体损害,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委托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对涉案医疗纠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该会分析认为:1、患者二尖瓣关闭不全诊断明确,手术时机恰当,二尖瓣修补术有疗效。2、术后发生切口感染伴有胸骨裂开,固定钢板松动、断裂,经治疗感染控制,切口愈合。伴有胸骨裂开的切口感染在当前医疗水平下属于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术中应用23枚螺钉与胸骨钢板断裂有关。3、术中应用固定钢板三块只有一个条形码,是否符合胸骨固定钢板标识及使用的相关规定,请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认定。4、如果认定胸骨固定钢板标识及使用符合规定,则医院医疗行为不违反诊疗常规;如果认定不符合规定,则医方的行为存在过失,不能排除与患者的胸骨感染等并发症有一定的相关性,应认定为“四级人身医疗损害,医方负主要责任。”鉴定意见为:请有关部门认定胸骨固定钢板标识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以明确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
  原告对上述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本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再次鉴定,该会分析认为:
<font COLOR="#FF11年12月19日患者因“反复气急胸闷1年余”入住中山医院。根据其临床表现及心超检查,二尖瓣腱索断裂伴关闭不全诊断明确,行二尖瓣成形术有指证。患者体重较重,为预防伤口愈合困难使用胸骨固定系统并无不妥。
2、术后第五天,医方在患者病情稳定,无发热、胸闷,心包纵隔引流量逐渐减少(拔管前90ml)的情况下拔除引流管不违反诊疗常规(根据总后勤部卫生部出版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规定:“纵隔及心包引流管引流量少于100ml/天,拔除引流管”),患者拔管后无不适主诉;按医疗常规,手术器械术前均经规范消毒,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医方术中使用的器械及胸骨固定系统未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患者术后发生纵隔感染及胸骨裂开,此为目前医学技术难以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医方对此术前已给予告知。
3、医方针对纵隔感染及伤口愈合不良,给予抗感染、清创等治疗。经治疗患者伤口愈合,无特殊不适,临床达到痊愈。
4、法院卷宗提供有“胸骨固定系统使用信息采集表”,医方术中所用钢板等内植物的登记是否符合规定请向相关部门征询;钢板质量问题不属于医疗技术鉴定范畴。鉴定意见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
  原告对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上海市医学会出具书面答复:1、3块八孔钢板并不意味着术中就要上24枚螺钉,手术医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螺钉数,只要达到内固定系统稳定即可。少装1枚螺钉与其后果无关联。2、《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第四版)1161页第8条明确规定“保持心包和纵隔引流管通畅,……引流量少于100ml/天时拔除引流管”。此书目前仍是胸外科界使用的权威专著。3、专家根据现场医学检查及送鉴病史判断患者鉴定时状况及损害后果。4、医方术中所用钢板等内植物的登记是否符合规定请向相关部门征询,既然原告已向有关部门征询并得到答复,可提供法院,请法院裁量。
  对上述鉴定意见及答复,原告均不认可,原告认为,原、被告在鉴定过程中对专家学科组成意见不一,导致区医学会鉴定程序拖延,之后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时,由于原告处于弱势,故同意被告要求的专家学科组成,被告在心外科专业上有一定优势,故鉴定专家在解释相关问题时明显有失公正,鉴定结论避重就轻;被告使用23枚螺钉固定3块八孔钢板,不是因为实际需要,而是遗漏了1枚螺钉,该过错导致内固定不稳定;病史中无植入物的登记表、条形码,是违反规定的;根据相关医疗书籍及期刊杂志记载,心包及纵隔24小时引流小于50ml时才能拔管,被告为原告拔管时没有指征;原告在出院后当天即发烧,但被告称没有床位,未安排原告住院治疗,原告之后至四五五医院救治,发现切口感染,这是被告导致的;原告胸骨破坏,心包上很多地方只有皮肉,没有骨头,是有功能障碍的,故原告主张三级戊等医疗损害;对于标识问题,参加鉴定会的法医对此有明确认定,但鉴定意见却认为需要有关部门认定,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另原告认为每一枚螺钉均应有独立标识;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对医疗器械进行了消毒处理。被告不认可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认可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及答复,被告认为,被告不认同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鉴定意见,故被告在上海市医学会组织鉴定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更为全面的考虑了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了更为合理的结论。对于内固定标识问题,被告称,根据上海市药监局稽查大队的材料,被告的医疗器械是符合相关标准的,由于钢板、螺钉系非最终消毒产品,是采用大包装的,条形码反映型号、规格、有效期,只要条形码一致,则反映的信息一致,故被告对同一种类的内固定材料只留存一个条形码,并记录上使用的数量。对于螺钉数量,被告称被告是根据患者胸骨位置、形状等确定螺钉的使用数量。对于植入器械消毒问题,被告称,被告是按照套系进行消毒,每次消毒均有有效期,消毒记录不属于病史记录内容。对于钢板断裂问题,被告称,由于钢板固定是较新的固定概念,被告处在原告之前未发生过钢板断裂情况,但被告在术前口头告知过原告钢板断裂可能,此外,被告认为,下面固定的两块钢板由于原告发生骨质疏松、骨密度改变而松动,进而导致上面的钢板受力不均而断裂。
  另查明,原告曾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提出查明相关事实的要求,该稽查大队于日书面回复原告:
一、查患者马青山病历记录,其于日在中山医院行二尖瓣成形术。手术中使用了骨板、螺钉,病历中未查见使用骨板和螺钉的条码标签信息。查中山医院留存的患者马青山的胸骨固定系统使用信息采集表,采集表粘贴的手术使用骨板和螺钉的条形码标签信息与产品注册证(注册号:国食药监械(进)字1号)的限定内容相符。上述骨板和螺钉均非最终灭菌产品。国家局核准的该产品注册标准未规定产品的有效期限。
二、患者马青山在行上述手术中使用的瓣膜成形环产品,病历中查见瓣膜成型环的条形码标签,该条形码标签信息与产品注册证(注册号:国食药监械(进)字5号)的限定内容相符。查医院留存的患者马青山使用的瓣膜成形环的中文条形码标签,该标签上标识“有效期:”,该产品在有效期内使用。
  再查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意见》(日起在本市医疗机构施行)规定:“……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管理。临床使用过程中要认真验证产品的包装、标识、说明书与实物的一致性。手术完成以后,应当及时在手术记录和病案中登记植入医疗器械的基本追溯信息……”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内固定材料(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治疗期间掉落的钢板及螺钉6枚)、住院费用汇总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答复、律师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医疗费发票、外购药发票、用血互助金收据,被告提供的病史、内固定材料(被告处治疗期间取出的钢板2块,其中1块断裂,螺钉17枚),另有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上海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及答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接受患者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被告应当对患者进行积极妥善地治疗。判定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是被告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相当的专业性,而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故该鉴定意见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鉴定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医疗纠纷经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定被告对原告疾病诊断明确,行二尖瓣成形术有手术指征,原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认定被告为原告实施手术治疗并无过错。针对原告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本院做如下认定:1、被告使用23枚螺钉固定3块八孔钢板是否有错。上海市医学会书面答复针对该问题作出回答,称医方对于螺钉数量的确定主要是根据患者实际情况来确定,内固定系统稳定即可,并非按照钢板上的孔洞数量确定使用螺钉的数量,本院认为该意见符合实施内固定手术的手术要求,原告主张3块八孔钢板需要装24枚螺钉并无依据,本院难以认同;2、被告在术后拔除引流管方面是否存在过错。原告提出被告在原告术后引流量大于50ml时拔管违反一些医疗书籍的记录。上海市医学会答复称鉴定意见参考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第四版)系目前胸外科界使用的权威专著,被告拔出引流管时的引流量符合常规要求。本院认为,考虑到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在有些方面存在不同意见较为常见,判断医方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应以其实施医疗行为时常规做法为主,不能仅依据部分不同意见推定被告的诊疗行为有过错,故本院认同上海市医学会的意见;3、原告主张被告未对植入器械进行消毒。本院认为,根据医疗常规,手术器械均在术前进行规范消毒,原告主张被告未消毒并无依据,本院难以认同其主张;
4、被告在使用植入医疗器械中登记是否符合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植入性医疗器械管理的意见》规定,被告应在手术记录和病案中登记植入医疗器械的基本追溯信息,然被告在病史中未登记相关信息,仅在《胸骨固定系统使用信息采集表》中进行登记,此为不规范之处,另本院认为,由于植入医疗器械条形码反映了产品型号、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注册号、产品标准编号等信息,即使是相同型号的产品,其生产日期、批号等内容也可能存在差异,被告对相同型号的产品仅留存一份条形码,可能导致原告所使用的产品的基本追溯信息难以确定,故被告的行为并不规范。
5、对于被告对植入医疗器械的标识及使用违反规定是否与原告人身损害有关,两级医学会对此有不同意见,对此本院认为,两级医学会均指出原告在术后发生感染及胸骨裂开系手术并发症,而内固定标识及使用是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及进行产品追溯所需,标识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与原告术后是否发生感染无关,故本院认为上海市医学会的意见更为客观。综上,本院认为,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及答复已充分考虑了原告疾病、被告诊疗行为,并根据现有医疗技术情况作出鉴定意见,该意见客观、全面,原告虽有异议但未能提出充分依据,故本院认同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医疗过错,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并无依据,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被告主张对植入的钢板存在断裂可能已在术前告知过原告,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为被告存在告知不充分的过错。被告存在对植入医疗器械标识及使用不规范及术前告知不充分的过错,导致原告未能充分理解手术可能导致的风险,对术后发生钢板断裂产生疑问,其过错与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关系,故本院酌情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30,000元,并承担部分鉴定费及诉讼费,以平息医患矛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马青山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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