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补助标准对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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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工作的意见(试运行)》的通知
新民政府网&& 15:40
  新政发〔2016〕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工作的意见(试运行)》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新民市人民政府
                                                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工作的意见(试运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民﹝号)和《新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实施细则》(新民发﹝2008﹞7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管理规范化水平,针对我市前期工作体系不健全、就医制度和补助政策执行不严格等问题,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工作体系,明确管理职责
  1.民政局。继续履行《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民﹝号)和《新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实施细则》(新民发﹝2008﹞7号)赋予的职责。负责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认定、管理、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工作;负责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指定医院和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规定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收据的受理、身份认定、汇总报送和资金请领工作;负责向财政局提供残疾军人的银行卡号;负责向财政局报送指定医院&六减一免&费用;负责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政策宣传,会同其他部门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信访稳定工作。
  2.财政局。继续按照《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民﹝号)和《新民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实施细则》(新民发﹝2008﹞7号)要求,负责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预算安排和费用审核、拨付工作,把应补助的医疗费打入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帐户;负责对指定医院&六减一免&相关费用的审核补助工作;做好财务支出情况统计分析,每季度向市政府主管领导出具书面报告。
  3.沈阳市医保局新民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负责指定医院和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规定的其他医院就医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收据的审核工作,甄别、核定自付部分,明确应补助金额;督促指导指定医院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遵守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补偿政策。
  4.卫生计生局。加强对指定医院医疗服务行为、医疗安全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协调处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与指定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
  5.人民医院。作为指定医院,继续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服务工作,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承担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本院就医医药费自付部分的审核和上报工作;负责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就医&六减一免&政策落实及相关费用的汇总上报工作;依据《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民﹝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补偿政策,严格控制医疗费用。
  二、完善重点制度,规范补助行为
  1.明确补助范围。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看病就医,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民﹝号)第一、第二、第三条规定,其门诊和住院费用自付部分、就医医疗机构地理范围要严格限制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对在非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超规定地理范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超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规定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不予补助,对不持医保卡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2.完善审批流程。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指定医院就医,医院要将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规定范围内患者自付部分和自费部分医药费理清分开,收据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医院医保科长、财务科长、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后,每季度集中报沈阳市医保局新民分局审批,医保局核定补助金额,领导和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民政局确认身份、汇总制表,优抚科科长、局长签字后报财政局审核拨付。
  (2)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规定地理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收据每季度由残疾军人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后报民政局优抚科进行身份确认,经汇总后报沈阳市医保局新民分局审批,医保局核定补助金额,经领导和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回民政局汇总制表,经优抚科科长、局长签字后报财政局审核拨付。
  (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本地指定医院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收据,一律由民政局存档保管。
  三、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健康运行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集体科学决策。成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工作联席会议,主席由主管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成员有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医保局、指定医院。联席会议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阶段性工作,研究和分析问题,制定和部署对策,督促责任落实。联席会议定期组织开展残疾军人就医保障、费用发生、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优抚政策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补助控费等方面的问题,推进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工作健康运行。
  2.严格规范服务标准,坚决遏制违规行为。一是指定医院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就医要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严禁超范围提供诊疗项目、药品、卫材和开展大型检查;要加强对首诊医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医疗安全质量核心制度建设,加强药品、高值耗材、大型检查的使用管理,遏制违规医疗行为和大额医疗费用;对借残疾军人诊疗之机虚拟病例,搭车开药或进行商业统方的违规医务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二是切实加强对残疾军人及其家属医保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党和人民的关怀,善用医疗资源和财政补助,自觉节省医疗费用。三是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医保部门和指定医院要树立大局意识,满腔热情地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服务,严格落实国家对残疾军人的优抚政策,关心他们的疾苦,体恤他们的困难,全力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四是对无理取闹、超医保规定范围和诊疗需要提出特殊诊疗要求的残疾军人及其家属,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搅闹相关部门或辱医伤医的,要依纪、依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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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新民市人民政府
承办:新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沈阳网
网站维护电话:024-&&&&&&&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市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号)、《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苏民优[2008]3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在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下列人员:&&&&&&& (一)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 在乡复员军人。&&&&&&& (四)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 参战退役人员。&&&&&&& (六) 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三条& 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户籍地属地管理。&&&&&&& (二)& 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依托。&&&&&&& (三)& 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制度,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 (四)& 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原保障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含离退休人员),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第六条& 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三属”、 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报销80%,日后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报销7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报销50%。报销累计限额最高每人每年60000元。&&&&&&& (一)住院医疗费结报方式。先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报,其余不足部分在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二)实行门诊医疗定额补助制度。“三属”、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每年定额补助250元;日后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每年定额补助200元;领取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每年定额补助150元。&&&&&&& (三)上述对象每年11月集中办理一次。当年新增的其他优抚对象于当年度11月办理参保手续,参加次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七条& 其他优抚对象在本市直属医疗单位享受惠民医疗(六免、六减),其标准:“六免”即免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急诊诊疗费、注射费、普通护理费、住院诊疗费;“六减”即减药品费(售价)8%、检查费10%、治疗费(不含材料费)10%、手术费(含一般材料费)10%、空调和取暖费50%、床位费50%。&&&&&&& 第八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原单位或托管单位)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档案,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条& 市财政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中央、省、市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依法可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  (二)对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给予补助。&&&&&&& (三) 对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四)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优抚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单独开设账户。年末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三条&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商制定优抚对象医疗费报销、补助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未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配药和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一)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四)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建立医疗鉴定小组,负责对旧伤复发的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进行鉴定。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伪造证明、虚报病情骗取医疗报销费、医疗补助金的,由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或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所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日(含)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是指不符合评残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在乡伤残民兵民工的医疗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报料平台只代表网友观点,不代表龙虎网立场!)
龙虎网友发表于
同志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在乡残疾军人的医疗补助什么时候发,晚年都是八一时候发的。今年怎么到现在也没有发是什么原因?再有就是,是怎么发的?谢谢!
由:nj_市民政局网络发言人 发表于 15:32:39
这位网友您好,现已将您的帖子转至我局相关处室,待根据政策再答复您。
由:nj_市民政局网络发言人 发表于 15:32:39
这位网友您好,现已将您的帖子转至我局相关处室,待根据政策再答复您。
由:nj_市民政局网络发言人 发表于 10:18:00
您好!根据《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优抚对象的医疗门诊补助标准全市是统一的,发放的时间则是各区县根据自己的年度经费安排年度内发放到各优抚对象手中。如有具体情况请与当地民政局优抚科联系,也可直接向我局优抚处咨询。
由:nj_市民政局网络发言人 发表于 10:18:00
您好!根据《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优抚对象的医疗门诊补助标准全市是统一的,发放的时间则是各区县根据自己的年度经费安排年度内发放到各优抚对象手中。如有具体情况请与当地民政局优抚科联系,也可直接向我局优抚处咨询。
由:nj_市民政局网络发言人 发表于 10:18:00
您好!根据《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优抚对象的医疗门诊补助标准全市是统一的,发放的时间则是各区县根据自己的年度经费安排年度内发放到各优抚对象手中。如有具体情况请与当地民政局优抚科联系,也可直接向我局优抚处咨询。
总帖:5695总帖:5664总帖:5255总帖:4709总帖:4614总帖:3928总帖:3341总帖:3207总帖:2759总帖:2716关于认真落实《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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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认真落实《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
徐民优〔2015〕7号
发布机构:
徐州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
公开日期: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
各县(市)、区民政局,徐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已于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日起施行,这是新形势下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依据和遵循。为了更好地把握和落实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民政局,徐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已于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日起施行,这是新形势下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依据和遵循。为了更好地把握和落实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死亡抚恤
(一)烈士的评定和相关待遇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由军队机关按规定填发《烈士通知书》。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收到的《烈士通知书》,发给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烈士遗属享受的抚恤待遇:1、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2、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时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3、享受省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抚慰金,标准按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倍计算。
4、对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5%。
对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固定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同类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批准,给予补差。
对未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差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各地民政部门在“八一”、春节等重大节庆、纪念日时,要列入慰问计划,发放慰问品或慰问金。
(二)因公牺牲军人的确认和相关待遇
现役军人死亡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由军队确认机关按规定填发《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收到的《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发给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标准与烈士遗属标准相同。
对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条件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规定发给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
对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固定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同类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批准,给予补差。
(三)病故军人的确认和相关待遇
现役军人死亡被确认为病故的,由军队确认机关按规定填发《军人病故通知书》。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依据收到的《军人病故通知书》,发给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病故军人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标准为军人病故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时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对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条件的病故军人遗属,按规定发给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5%。
对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固定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同类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批准,给予补差。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实行自然增长。当年测算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关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关待遇
残疾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经复查鉴定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残疾抚恤。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民政厅认定和评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省定比例系数确定。抚恤金标准低于国家标准时按照国家标准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当地标准。
有工作单位或者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执行国家标准。其工资、离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与残疾抚恤金之和低于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残疾军人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给予补差。
对因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失业的残疾军人,按照市民政局统一制定的审批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除享受残疾抚恤金外,并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遗属(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程序确认批准后,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三、关于复员军人的相关待遇
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审批程序,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参照国家及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确定。
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其本人档案有明确记载,个人证明无效),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同期入伍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给予补差。
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死亡后,其遗属(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程序确认批准后,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凡战争年代立功退役后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每年的立功荣誉金标准分别是:荣立三等功360元、二等功480元、一等功及以上的600元(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等级奖励发放)。
四、关于参战参试(涉核)等人员的相关待遇
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涉核)退役人员、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老烈士子女的确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省民政厅审核备案后,享受定期定量或老年生活补助。定期定量或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五、关于现役军人的奖励和优待
(一)大学生入伍奖励金。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或在驻徐江苏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在其服义务兵役期间,每年按以下比例发给奖励金:在校专科生按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已毕业的按50%;在校本科生按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已毕业的按60%。
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入伍奖励金,须凭入伍通知书和就读大学的学历证明领取,入伍奖励金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筹集,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二等功的按40%,一等功及以上的按50%;被评为优秀士兵(含优秀士官、优秀学员)的,一次性奖励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
现役军人立功的,须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立功受奖通知书领取;优秀士兵(含优秀士官、优秀学员)凭奖励证书或喜报领取。
义务兵立功奖励金,由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立功奖励金,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其他现役军人的立功奖励金,由其父母或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按照高于当地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0%的标准给予优待。在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当地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倍。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由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
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入伍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
六、关于抚恤优待对象几个问题的处理
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包括领取定期抚恤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涉核)退役人员。
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社会救助、救济;在遭受自然灾害时,优先安排其生活和住房。
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中的孤老、孤儿的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
抚恤优待对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应当享受其中的最高标准。
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残救助、临时生活救助时,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立功荣誉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七、关于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待遇
对我市重点抚恤优待对象,按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
(一)各地可依托定点医疗机构、优抚医院,开设优抚门诊、优抚病房,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对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手术费、检查费、床位费、护理费进行优惠或减免。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的,个人应交的参合费、参保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三)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医疗待遇不降低,并享受每人每年一定的医疗补助待遇。企事业单位破产清算、改制时,应当按上年度核定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以后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负责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医疗救助。
(五)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纳入当地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范围。
(六)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中的孤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日后入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涉核)退役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或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和享受当地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比例仍执行徐民优〔2009〕8号的相关规定。
(七)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可向户籍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配发。
八、认真落实各项抚慰政策
(一)各地要在“八一”、春节期间积极组织走访慰问当地优抚对象,开展形式多样拥军优属活动。
(二)按照省政府《实施办法》,集中供养的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条件应当优于其他社会供养对象。各地要认真落实光荣院管理规定,根据当地上年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提高在院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保障标准。
(三)认真开展对优抚对象的精神慰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拥军优属,立足社区建立志愿者队伍,结对帮扶优抚对象,在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的基础上,给予精神慰藉,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关心、帮助优抚对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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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徐州市民政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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