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萧县天气预报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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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人们生活习惯和饮食都不太合理,患病几率也比较高,因此,大病险也越来越受到关注,那么什么疾病在大病险的范畴里,是不是我们常见的病都是在保范围的呢?大病险包含了常见的恶性肿瘤、中风、急性心肌梗塞和脑溢血等常见的重大疾病,各个保险里都有涵盖。
大家之所以这么关注大病险,是因为医疗费用很高,在治疗初期就耗费了大量的资金,而又有很多疾病是需要一段长时间的治疗,一些后续的治疗如果跟不上也会前功尽弃,而这个重大疾病险就是针对这种情况制定的保障产品,它涵盖的疾病也比较广,可以给客户和客户的家庭一个全方位的保障,这个保险品种在很多发达专业试用后传入我国也已经有了近二十年的时间,期间不断完善,现在已经是一个很好的保护伞。
经过一年多试点,省人社厅11日发出通知,在全省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重点保障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
萧县协和医院记者了解到,大病保险不用个人额外缴费,主要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重点保障参保人员经过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在今年底前全面建立市级统筹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并启动实施。
协和医院实施大病保险政策,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大病保险制度主要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新农合参保人。此外,还有部分地区还包括了职工医保参保人。如果有人不幸患上大病,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先由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基金来报销,目前,居民医保、新农合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平均达70%左右。而基金报销剩余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再由&大病保险&至少报销50%。综合来说,对于大病患者,共可以报销约85%。
萧县协和医院座落于环境优美的萧县凤山花园往西100米,是一家集医疗、科研、预防、康复、保健为一体的萧县专病专科专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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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名称: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文号:组配分类:关键词:内容概述:生成日期:07-12-16生效时间:废止时间:发布机构:萧县卫生局主题分类:服务对象:信息格式:语言:在线链接地址: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萧县的高度,积极推进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缓解农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第二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31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实施机关报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目标:07年开展合作医疗制度申报、筹备工作,08年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合人口占农业人口的80%,并加强管理、规范执行。到2010年,建立起政策完善、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县农民参合率、受益面和受益程序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第四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循政府组织、部门配合、自愿参加、分乡筹资、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保障制度、突出大病重病兼顾受益面、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为户籍在萧县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农村户口居民。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与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县成立以县长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宣传、卫生、财政、农委、民政、广电、审计、物价、人事、编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或合管局),隶属县卫生局。县新农合办公室(城管局)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专门机构,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应妥善解决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取工作经费,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第八条&各乡镇成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卫生、财政、农业、宣传等部门负责以及行政村村委会主任组成,主要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实施的组织领导。同时,设立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合管站),设在本乡镇卫生院,卫生院院长任站长,乡镇合管站受县合管局及乡镇合作医疗工作。合管站必须每半年向乡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第九条 &县合管局、乡镇合管站职责县合管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全县合作医疗的日常工作;2、贯彻落实中央及各级政府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施制定具体规定和制度;3、每年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定,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乡镇经办机构及参合对象对制度的执行情况,查处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4、受理有关业务咨询;会同有关部裁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争议;5、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办理医疗费用补偿和结算手续,及时编各类统计报表;6、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7、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8、及时向县合管会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乡镇合管站在乡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及县合管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规定,协助乡镇政府、社区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做好参合人员参合金的归集与上缴工作。2、承担本乡镇医疗补偿费用的初核、报批和兑现工作。3、负责信息报表的报送,及时公布本乡镇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兑现情况,收集和反馈农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与建议。4、完成县合管局和本乡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参加合作医疗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参加合作医疗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二)对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知情、建议和监督等权利;(三)享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便捷优质医疗服务;第十一条 &参加合作医疗者享有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二)遵守本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三)服从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四章 &筹资与管理第十二条&自愿参合的农民以家庭全员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标准10元。中央财政每年按参合农民人均2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5元,县级财政每年每人补助5元。第十三条&筹资方式:由乡镇政府负责资金筹集,参合人员应以户为单位,按家庭总人口计算,参合金按时足额缴纳后,县合管局与农户签订参合协议书,并开具由财政部门出具的收款凭证,发给《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第十四条&对已参合人员在下一年末继续参合者,原就诊证自动作废。参合人员必须在当年10月31之前,自愿交清下一年度参合经费,以便下年度中央、省、县级合作医疗经费预算。第十五条&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民政部门按标准核定,并合同财政部门协商,由财政部门代缴基参合资金。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农民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要及时足额缴存县财政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汇入基金专用帐户。基金运行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合用医疗基金。第十七条&乡镇、村及相关集体经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资金可直接缴存到县财政局基金专用帐户,由县合管局开具合作医疗专用收款凭证。第五章 &补偿与报销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帐户与家庭帐户相结合,统筹帐户用于住院医疗费用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包括慢性病补偿);家庭帐户用于支付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家庭帐户按照每年人均5元标准从基金中提取,结余资金累计滚存和继承,但不能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基金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互不挤占。第十九条&参合人员足额缴纳参合资金后从第二年1月1日起,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偿待遇。凡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不能参加该年度统筹。第二十条 &可以报销的范围:1、参合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有明确输血指征的输血费等。2、床位费按不同级别医院的最低床位费标准补偿。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按《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可以部分报销的范围:1、单项特殊检查、特殊材料、特殊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40%自付,60%按规定比例补偿(住院);元的30%自付,70%按规定比例补偿;10000元以上的20%自付,80%按规定比例补偿。2、有特殊检查是指心脏及血管造影X光机、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高压氧治疗等检查。3、特殊材料是指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以及骨科使用的钢板、钉各种介入治疗的导管、导丝、支架、网栏、气囊等医用材料.4、特殊治疗是指立体定向发射装置(X-刀、Y-刀)治疗、激光治疗、射频治疗、免疫治疗和中子治疗以及肾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所发生的有关治疗费用;不需住院治疗白内障手术、体外碎石按住院进行补偿,在县内定点医院门诊血液透析费用报销50%,在县外医院门诊血液透析费用报销30%。不可以报销的范围:1、服务类: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2、设备及医用材料费: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一些特大型(特昂贵的)诊疗项目。3、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4、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婴儿保温箱费、冰箱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5、参合人员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含乡村道路)、医疗事故、计划外生育、性病、工伤、职业病、滋补营养品支出、自购药品、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医疗费用。6、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第二十一条&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时,所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规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1、住院费用实行分段累积寂偿,起付标准:乡镇级为100元,县级为300元,县外为500元,人/年累计补偿费用所得封顶线为15000元;保证参合农民实际补偿比例平均不低于30%,年度基础节余在当年雉基金总额的15%左右(含10%的保险金),年度基金节余超过当年度基金总额2%时,应及时调整方案或进行二次补偿。2、门诊费用补偿在家庭帐户中列支,原则上超支不补。住院分段补偿比例费用段(元) 就诊医疗机构乡镇级卫生院 县级医院 县外医院起付线-% 30%% 50% 40%5000以上 70% 60% 50%参加合作医疗后,不论一年因病住院几次,均可按比例报销,全年累计最高补偿1.5万元。第二十二条&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由个人申请,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发给《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就诊证》,慢性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类别计算,乡镇卫生院25%,县级医院20%,县级以上医院10%补偿,全年最高补偿2000元,本办法所称慢性病系指:1、Ⅱ级以上高血压病(含Ⅱ级);2、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的);3、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4、失代偿期肝硬化;5、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6、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7、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县合管局组织核审的其他慢性病。第二十三条 &慢性病患者住院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参照第二条执行。第二十四条&慢性病患者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补偿累计不得超过年度最高补偿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娩可享受定额补偿,平产100元/人,剖腹产200元/人。第二十五条&参合人员在宣战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出院后持《就诊证》、出院证明、收费清单及缴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就医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报帐点办理费用补偿,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将报销费用兑现给参合农民。乡镇合管站汇总本乡镇参合农民报帐凭证和相关资料,每月按归送县合管局审批备案,县合管局将审核后的补偿经费转至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参合人员县外就医者可直接到县合管局办理费用补偿(常日制受理)。第二十六条 &年度决算若资金结余较多,对有特大医药费支出可实行二次补偿,二次补偿方案由县合管局呈报县合管会批准后实施。第六章 &就医及医疗服务管理第二十七条&实行县内门诊看病、住院治疗“一证通”,参合人员凭医疗证可在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或本人的《慢性病就诊证》转借他人就诊,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不得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二十八条&参合人员住院治疗在入院一日内须经定点医院管理人员审核身份并与科室负责人、床位医生共同在住院通知书上签字,方可住院治疗享受补偿待遇。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参合人员外出务工或因事外出因病住院,必须选择公立医院就医,并在3日内向所在乡镇合管站报告,乡镇合管站审核后,报县合管局备案,可享受县外医院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将参合人员门诊处方或住院每日费用清单交患者的亲属或委托人签名,否则患者有权拒付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不得向参合人员提供虚假发票,或伪造病历,否则将严格追究医生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领导责任。第三十条&县合管局应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县内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县合管局补审,报合管会批准。并制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标牌,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将标牌悬挂于醒目处,以方便农民就医。第三十一条 &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服务机构,要与县合管局签定医疗服务责任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增强费用控制意识。要公示收费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出院带药根据病情控制在10日量内,切实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医疗服务。因病情确需要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之外药品,必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参合人员有权拒付有关费用,县合管局不予报销。对参合农民《目录》外用药费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5%。第三十三条&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县级医疗机构(含二级医院)要成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积极配合县合管局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第七章 &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县合管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支出专用帐户,县财政局基金专用帐户用于接收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参合户缴存资金及拨付医疗费用补偿资金和相关经济组织筹集的资金。县合管局基金帐户用于医疗费用补偿支出。各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各合管站设立银行短期收支过渡户,但过渡户要做到“月末无余额”,接受县合管局预拨资金和支付参合人员费用补偿。第三十五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县合管局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实行微机化管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六条&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人大、政协领导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农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县合管局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三十七条&各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组(7-9人组成)。由乡镇人大牵头,由参合农民人大代表、农民政协委员会代表或农民代表组成,负责基金的监督,并提出相应的监督管理意见。乡镇合管站每季度向领导和监督组汇报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每半年以村为单位公布一次帐目。各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监督小组(3-7人组成),领导监督小组负责资金的筹集与管理,收集反馈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八条&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合作医疗监督举报电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纳入行风评议,实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方案及相关配套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律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吊销个人执业资格证书,直到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不遵守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资格。第四十一条&参合人员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全县通报,同时取消当年及次年参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二条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县岗位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对参合率高、交费及时、政府组织得力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方案。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从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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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  3.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二)对下列情形,不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未经批准到统筹区域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应由政府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预防接种、婚前医学检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3.美容、减肥、陪护等发生的非疾病诊疗所需费用;
  4.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有明显责任方造成的,因酒后驾车、无照无证驾驶、偷盗抢劫等违法违章造成自身伤害的,因自残、自杀、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
  5.流产、堕胎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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