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慢性肝慢性病补助政策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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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5 月重要环境经济政策新闻报道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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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稀土钨钼资源税本月起实施从价计征 & 发布部门: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04 日 & 本报讯 记者日前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 年5 月1 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称,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 在适用税率方面,通知明确: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 &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与稀土共生、伴生的铁矿石,在计征铁矿石资源税时,准予扣减其中共生、伴生的稀土矿石数量;与稀土、钨和钼共生、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稀土、钨和钼为共生、伴生矿的,在改革前未单独计征资源税的,改革后暂不计征资源税。 & 此外,通知还对稀土、钨、钼资源税的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其他征管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 市场人士表示,此举将有利于实现稀土资源税统一,让市场环境更加公平,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 同时,将提高稀土生产成本,压缩企业利润,也有利于从源头推动稀土价格上涨。(朱宝琛)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国家发改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05 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精神,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跨省跨区送电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在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价格,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 & 二、国家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新建跨省跨区送电项目业主和电价;鼓励送受电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电量交易和价格调整机制,并以中长期合同形式予以明确。 & 三、国家已核定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电价格,送受电双方可重新协商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协商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 四、送受电双方经协商后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协调。 &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对跨省跨区送电专项输电工程进行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重新核定输电价格(含线损,下同)。输电价格调整后,同样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调整幅度在送电方、受电方之间按照1:1 比例分摊。 & 六、以上电价政策自2015 年4 月20 日起执行。 & 七、现有办法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部门: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06 日 & 为切实实施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日前,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规范。 & 《意见》提出了完善制度规范,优化机制设计,转变供给方式,改进管理模式,推进水污染防治,提高水环境质量的总体目标,和存量为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三大原则。要求水污染防治领域推广运用PPP 模式,以费价机制透明合理、现金流支撑能力相对较强的存量项目为主,适当兼顾部分新建项目,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和湖泊、不同领域项目特点,对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的地区,采取差异化的合作模式与推进策略,率先推进PPP 模式。 & 《意见》明确了项目边界。针对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特点,《意见》提出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等为PPP 推进的重点领域。鼓励对项目有效整合,打包实施PPP 模式,提升整体收益能力,扩展外部效益。 & 《意见》强调要建立投资回报机制。提出综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方式,分类支持经营性、准公益性和公益性项目,并通过土地开发、生态旅游等收益创造能力较强的配套项目资源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 《意见》提出有序开展评选推介工作。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积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水污染防治领域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中遴选潜在项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每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水污染防治领域PPP 项目评选工作,从中选择部分优质项目予以推介。地方各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研究建立议事协调及联审机制和PPP 项目的实施监督机制。 & 《意见》强化政策保障机制与第三方咨询。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运用水污染防治专项等相关资金,对PPP 项目予以适度政策倾斜。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前补助”向“后奖励”转变。支持社会资本建立环境保护基金,重点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 项目,并鼓励环境金融服务创新。 & 《意见》还指出,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管,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 项目监管体系,实行信息公开,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领域特许经营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清理审批限制,拓宽社会资本投入渠道。
四、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 发布部门:科技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07 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以来,销售数量快速增加,产业化步伐不断加快。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将在 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 & 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具体的补助对象、产品和标准是: &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 (二)补助产品。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2016 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见附件1。 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 年补助标准在2016 年基础上下降20%, 年补助标准在2016 年基础上下降40%。 &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基本条件是:  (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2。 & (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地区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 (三)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 年或12 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 年或20 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 (四)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并保证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内产品一致。 & 三、资金申报和下达 & (一)年初预拨补助资金。每年2 月底前,生产企业将本年度新能源汽车预计销售情况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科技、工信、发改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申报,由四部门负责审核并于3 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后按照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 & (二)年度终了后进行资金清算。年度终了后,2 月底前,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按照上述渠道于3 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 四、工作要求 & 各地要科学制定地方性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环卫、公交等公益性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支持力度,和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应用环境。四部委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的监督、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部委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补助资格、暂停或剔除“推荐车型目录”中有关产品等处罚措施: & (一)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补助资格的; & (二)提供虚假推广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 (三)销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型号、电池容量、技术参数等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 & 五、实施期限及其他 & 本政策实施期限是 年,四部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对地方政府的新能源汽车推广要求和考核奖励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五、煤炭清洁计划出台 分质分级阶梯利用 & 发布部门: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07 日 & 随着光伏、风电等清洁能源的大力发展和应用,传统的煤炭能源也面临清洁高效的转型要求。 & 昨日(5 月6 日),能源局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 年)》(以下简称《计划》),明确了七方面重点任务,提出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目标,对燃煤发电以及原煤入选率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 按照能源局的规划,为提升煤炭产品质量,将会推进煤炭洗选和提质加工,同时,发展超低排放燃煤发电,加快现役燃煤机组升级改造。最为重要的是,能源局要开展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 煤炭生产更注重清洁化 & 尽管未来煤炭所占能源消费的比重会进一步下降,但煤炭仍然是我国最重要的能源资源,所以清洁化之路绕不过去。 & 在这次《计划》中,能源局打算在煤炭资源上下足功夫,力推煤炭清洁化,罗列了详细指标。 & 今后,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到2017 年,全国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现代煤化工产业化示范取得初步成效,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3 年提高5个百分点。 & 未来6 年是能源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在这次调结构的过程中,新能源所占比例将大幅提升,而煤炭的主导地位会进一步削弱。未来几年里,除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要达到15%以外,煤炭消费比重将控制在62%以内。在去年底公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年)》中就已经对煤炭未来的地位作了部署。到2020 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 克/千瓦时,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 & 卓创资讯分析师刘冬娜表示,目前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差不多在65%以上,后期如果将比重改为60%以上,就是下降了。 & 由于我国清洁能源占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比例未来将会进一步扩大,煤炭的清洁化也随之跟近。《计划》中提出,将会推进煤炭洗选和提质加工,提高煤炭产品质量。 & 在煤炭生产方面,能源局将会大力发展高精度煤炭洗选加工,实现煤炭深度提质和分质分级;新建煤矿均应配套建设高效的选煤厂或群矿选煤厂,现有煤矿实施选煤设施升级改造,组织开展井下选煤厂示范工程建设。 & 煤炭质量将分级 & 长期以来,煤炭在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保持在60%以上,有关煤炭产业的相关政策几年来不断出台。这一次,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能源局决定开展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计划》中明确,要逐步实现“分质分级、能化结合、集成联产”的新型煤炭利用方式。鼓励煤-化-电-热一体化发展,加强各系统耦合集成。 & 针对煤矿企业的淘汰,能源局已经在多个文件中规定,继续淘汰9 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9 万吨/年以上、30万吨/年以下煤矿。 & 这次《计划》中称,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煤化工与发电、油气化工、钢铁、建材等产业间的耦合发展,实现物质的循环利用和能量的梯级利用,降低生产成本、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 按照能源局计划,到2017 年,低阶煤分级提质关键技术取得突破;2020 年,建成一批百万吨级分级提质示范项目。 & 同时,能源局对京津冀等特殊地域也有专门的政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16%、硫分大于1%的散煤。 & 能源局决定,要制定更严格的民用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加快修订优质散煤、低排放型煤等民用煤炭产品质量的地方标准,对硫分、灰分、挥发分、排放指标等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不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不允许销售。 & 在刘冬娜看来,未来几年,煤炭行业或将面临不少困难,尤其在环保要求不断加大的情况下,预计需求量将会呈低速增长状态,资源供应量也应有相当幅度的缩减。
六、 “易碳家”—国内首个碳交易手机APP 客户端正式上线 & 发布部门:环球网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07 日 & 近几年来,手机的发展可谓神速,从只能接打电话,到现在各种应用软件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且被广泛应用,让原本枯燥无味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丰富多彩。作为有着丰富交易经验的门户网站—“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在应全国广大用户的需求下,自主研发了中国碳交易手机APP 客户端,并于昨日正式上线,首日装机量已超2000。 & “易碳家”碳交易手机app 客户端的上线,意味着“易碳家”碳交易平台将在碳排放权交易领域开辟一个符合自己的服务方式,为全国广大用户提供一个全新的、高效的、便利的碳市场资源服务平台。即上线之日起,所有用户均可在国内各大电子市场上搜索“易碳家”免费下载安装碳交易手机APP 客户端到您的手机桌面上,全面实现碳市场最新信息随时随地掌握在您的手中! & 此次“易碳家”碳交易手机app 客户端主要提供以下几种功能:新闻,国内外碳交易领域最新资讯实时放送,不会错失任何重要资讯!还可随时检索,成为您的贴身资料库。工具,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专业工具:碳K 线、碳计算器、碳市场信息查询系统、易碳投资指数等,提高工作效率 紧抓市场商机 为您碳市投资保驾护航。推送,碳圈快讯、热点新闻及时知晓,商机先人一步。分享,看到美文怎能独享?微博微信任你发。碳配额/CDM/CCER/的撮合交易平台,大宗撮合交易 提前锁定价格 让买家/卖家获得最大收益。 & “易碳家”碳交易手机APP 客户端面对全国提供免费下载,免费注册。您只要下载安装“易碳家”手机APP 客户端即可参加中国碳排放交易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活动。让用户在体验随时随地了解碳交易信息、了解碳市价格行情以及未来走势的同时还有好礼带回家! 如果您想迅速获得碳市场最新资讯,把握市场先机,迅速实现网上买卖交易,那么请赶快下载安装“易碳家”手机app 客户端软件吧!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11 日 &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 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实施《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发改环资〔 号),推动化解水泥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促进水泥行业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水泥企业,实现水泥行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决定联合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及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范围和期限 & 选取已建成的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开展试点,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承担试点项目的水泥窑生产线须是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国家投资管理政策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试点及评估工作期限为2 年。 & 二、目标 & 强化对试点生产线的技术、经济和污染控制水平进行评估,科学、客观地分析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解决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面临的技术、装备、标准、政策等突出问题,规范技术工艺路线,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建立标准体系,探索运营模式,为“十三五”科学推进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奠定基础。 & 三、内容 & (一)优化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 & 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生活垃圾替代原料和燃料的技术,优化协同处置过程中生活垃圾预处理、生产过程控制、旁路放风灰利用与无害化处置、产品质量控制等技术,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技术创新。 & (二)加强工艺装备研发与产业化 & 加快研发适合中国生活垃圾特性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核心装备。突破生活垃圾预处理、渗滤液处理、臭味控制与处理、自动化控制装备及其他配套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提高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成套装备产业化水平。 & (三)健全标准体系 & 研究和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综合能耗、污染控制、预处理技术、产品质量控制和等级评价等相关标准规范,研究完善操作规范、技术流程和检测标准,逐步健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标准体系。 & (四)完善政策机制 & 积极与地方沟通,在试点及评估过程中逐步协调完善项目立项审批、改造工程资金支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与协同处置衔接机制、垃圾处理费用补贴与结算机制等,推动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机制。 & (五)强化项目评估 & 通过对试点项目连续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水泥产品质量、能耗、成本等数据进行连续监测,客观评估试点项目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连续运行能力、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水泥产品质量、项目运行经济性等,为下一步科学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提供依据。 & 四、工作要求 & (一)相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本地区已建成的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项目名单见附件1)自愿申报试点项目,于2015 年5月31 日前将试点项目名单及项目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2)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 (二)试点项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中对协同处置设施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批复实施方案并发布试点项目名单。 & (三)试点项目宜选择能够确保全年连续生产的企业。不能全年连续生产的试点项目,试点企业应加强与本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当地政府认可的可行性备选方案,确保在水泥窑停产期间生活垃圾的妥善处置。 & (四)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初(20 日前)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司),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生活垃圾处理综合成本,吨水泥熟料煤耗、综合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水泥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等(详见附件3)。首次数据应从2015年1 月1 日开始,随同实施方案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评估指标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试点项目运行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 五、保障措施 & (一)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 & (二)各试点项目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运行情况及能耗实施管理和监测;财政部门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及时给予水泥企业处理生活垃圾费用;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督促试点企业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住房建设部门应加强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建设,保障试点项目生活垃圾来源。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试点评估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布局。 & (三)对达到试点评估要求的项目,在推广相关技术路线时,各有关部门利用现有资金渠道,视情况对相关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 (四)试点期间各试点项目所在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等部门加强对试点项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试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八、国务院力推分布式、建筑一体化和绿色信贷 & 发布部门:新浪地产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12 日 &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严格源头预防、不欠新账,加快治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多还旧账,让人民群众呼吸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据新华社5 月5 日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近日正式印发。意见指出: & 将加快核电、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大力发展分布式能源,建设智能电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完善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 推广绿色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探索排污权抵押等融资模式。 & 推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依次调用化石类能源发电资源。 & 坚持并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加强土地用途转用许可管理。 & 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大幅增加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不唯经济增长论英雄。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目前国内环境污染严重,重要资源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相对匮乏,改革开放以来,粗放的发展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环和退化。意见指出,到2020 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比2005 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将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加强预警调控,适时调整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名单,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调整能源结构,推动传统能源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 发展绿色产业 推动新能源发展 &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以推广节能环保产品拉动消费需求,以增强节能环保工程技术能力拉动投资增长,以完善政策机制释放市场潜在需求,推动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 实施节能环保产业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规划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节能环保市场发展,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新的支柱产业。 & 加快核电、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推进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源、沼气、地热、浅层地温能、海洋能等应用,发展分布式能源,建设智能电网,完善运行管理体系。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重点产业能效提升计划。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从标准、设计、建设等方面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鼓励建筑工业化等建设模式。 & 健全法律法规 确保土地红线 & 加快制定修订一批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标准,实施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加快标准升级步伐。 &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国土空间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监管者及其责任。 & 坚持并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加强土地用途转用许可管理。 & 加大财政投入 推广绿色信贷 &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统筹有关资金,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与建设、先进适用技术研发示范等给予支持。 & 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加快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取消相关收费基金,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完善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 推广绿色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探索排污权抵押等融资模式。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 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源 & 推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依次调用化石类能源发电资源。建立节能量、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深化交易试点,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快水权交易试点,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入社会力量投入环境污染治理。 & 能耗和环境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实行终身追责 & 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大幅增加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不唯经济增长论英雄。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发改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13 日 & 【摘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 为落实《“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有关工作安排,经国务院同意,我委将组织开展三氟甲烷(HFC-23)的销毁处置并安排相关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补贴。我委已于2014 年11 月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氢氟碳化物削减重大示范项目2014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 号,以下简称《通知》),向相关地方发展改革委下达了氢氟碳化物削减重大示范项目2014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支持HFC-23 的焚烧和转化利用。此外,我委还将在2019年年底前分年度对HFC-23 处置设施运行进行补贴。HFC-23 相关财政补贴计算方法见附件1。请你委组织有关企业(如附件4 所列)开展以下工作: & 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落实氢氟碳化物削减重大示范项目2014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2015 年8 月31 日前报我委备案(备案内容见《通知》附件二),并于2015 年10 月4 日和2016 年1 月4 日前,通过纵向网“项目动态监测系统”向我委(气候司)报送本批投资计划相关项目截至上季度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其他要求参见《通知》。 & 二、按照附件2 的要求,组织各有关企业开展2014 年HFC-23处置情况核查,并于2015 年5 月26 日前,按照附件3 的格式向我委(气候司)提交2014 年度HFC-23 处置情况报告(包括产生量和处置量等)和核查报告、2015 年处置计划及新设施的建设计划。 & 三、HFC-23 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 & 联系人:刘峰、蒋兆理,联系电话:010-505633,传真:010-
十、银监会2014 年报显示 21 家银行绿色信贷超6 万亿 & 发布部门: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15 日 & 经济日报北京5 月14 日讯 (记者 郭子源)中国银监会今天发布2014 年年报显示,我国银行业在化解产能过剩、发展绿色信贷上成绩显著。截至2014 年底,21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6.0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5.67%,占其各项贷款的9.33%。 & 据银监会测算,绿色信贷所支持的项目预计年节约标准煤1.67亿吨,节水9.34 亿吨,减排二氧化碳当量4.00 亿吨,二氧化硫587.65万吨,化学需氧量341.30 万吨,氮氧化物160.09 万吨,氨氮34.08 万吨。 & “发展绿色信贷的目的在于,鼓励信贷资源向节能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倾斜,帮助企业升级技术,以最终实现产业结构调整。”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作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配套措施,银监会还将继续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利率定价、抵押担保方式等方面予以倾斜。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4 年底,21 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22125.8 亿元,较年初增加667.6 亿元。 &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不断加大的经济下行压力,我国银行业信用风险持续上升,资产质量承压。年报显示,截至2014 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43 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574 亿元,不良贷款率1.60%,比年初上升0.11 个百分点。 & 银监会表示,将增强风控的前瞻性和敏感性,增强银行业消化吸收风险的能力。在防范化解客户信用风险方面,银监会表示,将分类管控,完善差别化授信,避免“一刀切”抽贷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在防范化解押品价值波动风险方面,今年将继续进行动态压力测试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押品管理和集中度管理;在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方面,银监会表示将建立区域内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互助基金,强化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协作,构建同业互助机制。
十、两部委:严格落实环保电价政策 & 发布部门:证券时报网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18 日 & 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环保部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保电价专项检查,严格落实环保电价政策,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 & 通知要求,从2015 年5 月15 日至8 月31 日,各省级价格和环保主管部门联合检查发电企业、电网企业2014 年度的电价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发电企业不按规定投运脱硫装置仍执行国家脱硫电价的行为;执行环保电价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的行为;电网企业拒绝执行或未及时执行脱硫电价、环保电价的行为;电网企业越权扣减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和环保电价款的行为。 & 通知要求,各省级价格和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各项要求,做好脱硫电价向环保电价过渡的衔接。发挥环保电价政策的激励作用,督促燃煤发电企业切实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大气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一、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发布部门: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18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 一、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 升以下(含1.6 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3.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3)标准中I 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 2.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 3.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 阶段)》(GB)标准中第V 阶段的标准。 &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 二、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一)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 (二)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 2.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 标准; & 3.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 &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 & 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 四、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生产或进口符合上述标准的汽车的,可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将其产品列入《目录》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书面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4、5),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纳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的,应及时从《目录》中撤销该车型,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予以处理。 & 六、本通知发布后,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自《目录》公告之日起,按《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 号)同时废止。
十二、财政部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部门: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19 日             &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方面的专项资金。 & 第三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 第四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创新;(二)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三)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减排;(五)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六)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 第五条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分配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节能减排效果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和据实结算等方式。以奖代补主要根据节能减排工作绩效分配;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 & 第六条 财政部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将资金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 第八条 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 第九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号)同时废止。
&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全国环保电价专项检查 & 发布部门: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19 日 &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保电价专项检查,严格落实环保电价政策,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 & 通知要求,从2015 年5 月15 日至8 月31 日,各省级价格和环保主管部门联合检查发电企业、电网企业2014 年度的电价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发电企业不按规定投运脱硫装置仍执行国家脱硫电价的行为;执行环保电价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的行为;电网企业拒绝执行或未及时执行脱硫电价、环保电价的行为;电网企业越权扣减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和环保电价款的行为。 & 通知要求,各省级价格和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 号)的各项要求,做好脱硫电价向环保电价过渡的衔接。发挥环保电价政策的激励作用,督促燃煤发电企业切实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大气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四、三部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 发布部门: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22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局: &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2〕22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起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 & 2006 年起实施的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促进了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城市公交行业的稳定发展。但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的长期执行,实际形成了鼓励购买和使用燃油公交车、阻碍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不良机制,不利于优化公交行业能源消费结构,与国家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和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工作要求不相符,迫切需要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建立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新机制。 &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 通过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一步理顺补助对象和环节,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一方面还原燃油公交车的真实使用成本,遏制燃油公交车数量增加势头,另一方面调动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积极性,鼓励在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公交车,推动新能源公交车规模化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为大气污染防治做出贡献。 & (一)总体思路。统筹考虑各类城市公交车购置和运营成本,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调整优化财政补助支出结构,平衡传统燃油公交车和新能源公交车的使用成本,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的比较优势。循序渐进,分类实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城市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确保公交行业平稳转型、健康发展。 & (二)基本原则。 & 一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考虑城市用油、用气、新能源等公交车一定期限内购置及运营成本,调整现行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支持力度,及时研究制订用气公交车支持政策。 & 二是总量稳定,结构优化。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规模稳定的前提下,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新能源公交车的比较优势,优化城市公交车辆产品结构。 & 三是分类实施,循序渐进。对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因税费改革产生的补助(即2008 年国务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时,对因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后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形成的涨价给予的补助,以下简称费改税补助)和成品油价格上涨产生的补助(以下简称涨价补助)区别对待。费改税补助,以2013 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予以保留。涨价补助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完成情况挂钩,补助金额逐步减少。 & 四是绩效考核,有奖有罚。对各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进行考核,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对未完成目标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减本省(区、市)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 & 三、政策措施 & (一)调整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 1.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费改税补助作为基数保留,不作调整。 年,费改税补助数额以2013 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予以保留,暂不做调整。 & 2.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以2013 年作基数,逐年调整。 年,现行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以2013 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逐步递减,其中2015 年减少15%、2016 年减少30%、2017 年减少40%、2018 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2020 年以后根据城市公交车用能结构情况另行确定。 & (二)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其中,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5-2019 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40%、50%、60%、70%和80%。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 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25%、35%、45%、55%和65%。其他省(区、市) 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10%、15%、20%、25%和30%。达到上述推广比例要求的,涨价补助按照政策调整后的标准全额拨付。未能达到上述推广比例要求的,扣减当年应拨涨价补助数额的20%。新能源公交车推广考核具体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另行制订。 & (三)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由地方统筹使用。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补助。各省(区、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城市公交车补助问题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财政补助、调整运价等方式予以解决,确保公交行业稳定。 & (四)中央财政对完成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地区给予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为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换燃油公交车步伐, 年期间中央财政对达到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的省份,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 万公里(含3 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照其实际推广数量给予运营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2020 年以后再综合考虑产业发展、成本变化及优惠电价等因素调整运营补助政策。 & 四、资金申请和拨付 & (一)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调整后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将采取年初预拨、年度清算的资金拨付方式,即: & 1.在每年4 月底前,中央财政将各省(区、市)当年应享受的全部费改税补助资金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提前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2015 年度补助资金将在政策发布后一个月内拨付地方)。 & 2.剩余20%的涨价补助资金,在下一年度4 月底前,对该省(区、市)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工作核查后,向符合条件的省(区、市)进行拨付,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拨付。具体的申报、核查程序以及时间要求如下: & (1)由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数量、新能源公交车实际推广使用数量、新能源公交车行驶里程及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于每年2 月10 日前,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 & (2)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数量、新能源公交车实际推广数量、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里程等情况整理汇总,于每年2 月底前,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3)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区、市)公交车推广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核定各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和占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的比例,确定各省(区、市)是否完成相应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将审核报告于每年3 月底前提交至财政部。 & (4)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结果,向符合条件的省(区、市)拨付剩余20%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 & 3.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包括预拨资金和清算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财政、交通运输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 (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将采取存量部分年初拨付、增量部分年终清算的方式,即: & 1.在每年4 月底前,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从2015 年1 月1 日起)已购买并上牌,且在正常运行(年运营里程不得低于3 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按照附件中确定的补助标准,将运营补助资金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预拨资金一并下达。 & 2.当年新投入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中央财政将于下一年度4 月底前,向符合条件的省(区、市)拨付运营补助资金,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清算资金一并下达;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和新能源公交车的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 五、保障措施 & 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涉及城市公交企业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实施新能源汽车替代燃油车是一个系统工程,各地区要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有关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以省(区、市)为单位实施,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分工协作,共同督促地方政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切实做好政策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牵头负责政策制订和调整、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打破地方保护,督促企业加大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等。交通运输部负责对各地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工作的考核、监督与指导。 &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对虚报瞒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和推广比例、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三)做好政策宣传。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确保政策调整平稳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引导。 & (四)维护行业稳定。各省(区、市)要加强公交行业动态信息监控,及时掌握改革动态;要充分考虑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公众承受能力和企业运营成本,加快建立城市公交成本票价制度,消化补助政策调整给企业增加的运营成本,维护城市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 (五)做好政策衔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调整后的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 本通知自2015 年1 月1 日起实施。2009 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号)中关于城市公交的内容同时废止。
十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22 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围绕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具有战略意义。 &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推进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加强监管,多措并举,在财税、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保证社会资本和公众共同受益,通过资本市场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等多元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 &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抓好落实。
十六、低碳试点五年 今年或启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省级立法 & 发布部门: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24 日 & 广东纳入国家低碳试点进入第五年,记者23 日从省发改委网站获悉,为发挥绿色低碳引领作用,积极探索低碳发展体制机制,继续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发改委近日印发了《2015 年广东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要点》(下称《要点》)。当中亮点频现:包括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和分解机制;启动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省级立法工作;通过稳妥推进粤深碳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为国家建设统一碳交易市场探索积累经验等。 & 逐步建碳排放“双控”机制 & 此前,我国对二氧化碳排放一直是以碳强度来约束,也就是单位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去年11 月,中美两国发布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时,中国首次公布了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峰值目标——计划2030 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虽然国家尚未对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峰值目标向各省进行分解,但省发改委在《要点》中介绍,将加快我省碳排放峰值研究,合理制定峰值时间表和路线图。此外,将落实国家碳排放总量控制和强度下降目标任务,分区域、分行业逐步建立我省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机制,倒逼经济向低碳转型。 & 拟进行“双控”的还包括能源消费。《要点》透露,将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全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施方案、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落实和考核机制。 & 适时扩大碳交易范围 & 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是低碳试点省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企业关注的热点。我省拟加强碳排放管理工作的法治保障。《要点》介绍,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向和要求,结合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实践,将启动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省级立法工作,研究起草《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条例》。 & 目前,我省的碳控排企业涵盖钢铁、火电、石化、水泥四大行业,未来范围将扩大。《要点》透露,今年我省将组织陶瓷、纺织、有色、塑料、造纸、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报告历史碳排放信息,研究制定配额分配方案,按照“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适时扩大碳排放管理和交易范围。 & 推进粤深碳市场互联互通 & 我国将在2016 年启动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广东和深圳是全国首批低碳试点省、市,并均开展了碳交易试点。粤深两个碳交易市场如何顺应国家统一碳市场的趋势? & 省发改委介绍,将积极稳妥推进粤深碳交易市场的互联互通,主动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 根据《要点》,我省将制定粤深碳交易市场连接工作方案,为国家建设统一碳交易市场探索积累经验。改变省级交易平台股权结构单一现状,适时引入战略投资者,研究促进粤深碳交易平台的资源整合。 & 此外,在巩固我省试点成效的基础上,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动向,加强我省创新性探索,积极主动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将我省交易平台建设成为国家级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和自愿减排交易平台。碳基金或6 月底运行 & 政府向控排企业有偿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取得的收入如何处理? & 《要点》明确今年将设立运行广东省碳基金。制定省碳排放配额有偿发放收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改革财政资金投资使用方式,利用有偿配额收入设立碳基金,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投入低碳领域。据省发改委气候处相关负责人本月透露,广东省碳基金已完成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目前正在征求各部门意见,近期将上报省政府审议,预计6 月底前可实现运行,年底前完成首批项目投资。据了解,该基金将主要用于支持控排企业开展节能减碳工作,大力培育碳金融市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低碳发展领域,并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和循环利用。省发改委气候处负责人说,除了配额拍卖所得7.56 亿元将注入基金外,目前已有兴业银行、广州农商行、浦发银行、华能投资等一批金融机构表达了参与碳基金和设立子基金的投资意向。 & 此外,我省还计划推动低碳产品认证工作。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制定我省低碳产品认证实施方案,选择有代表性的行业和产品类别,在我省自贸试验区企业中实施和推广低碳认证制度;研究建立粤港“碳标签”互认机制。
十七、发展改革委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介项目 & 发布部门:中国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25 日 & 近日,发展改革委在委门户网站开辟PPP 项目库专栏,公开发布PPP 推介项目,鼓励各类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及运营。4 月18 日,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尽快搭建信息平台,及时做好PPP 项目的推介工作。发展改革委以各地已公布的项目为基础,经认真审核后建立了PPP 项目库,集中向社会公开推介。 & 本次发布的PPP 项目共计1043 个,总投资1.97 万亿元,项目范围涵盖水利设施、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所有项目都已明确项目所在地、所属行业、建设内容及规模、政府参与方式、拟采用的PPP 模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社会资本可积极联系参与。
十八、沈阳将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 & 发布部门:中国矿业报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29 日 & 从沈阳市环保局组织日前召开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会上传来消息,该市将在6 个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强力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 根据辽宁省环保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该市将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钢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机械制造、电镀、制革、制药、印染、造纸、酿造、矿山、水泥等行业的重点企业;涉重金属污染的重点工业企业;容易和曾经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重污染企业等6 个行业企业列入强制“上险”范围。此外,该市还将通过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在专项资金、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备环境应急预案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措施。
十九、河北出台实施意见 提出年底前四大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 & 发布部门:河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 年05 月30 日 &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今年7 月1 日前完成钢铁、水泥、电力、玻璃4 个重点行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年底前上述四大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完成所有行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 &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我省提出,2016 年底前,所有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2017 年底前,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全省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 & 我省将根据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区域环境承载空间、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等,合理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让的标准。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将由环保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进行核定和分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将不被核定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取得初始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拍卖底价不低于初始排污权出让的标准。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 我省规定,排污权交易要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要求,严格按照排污权指标来源进行。未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暂停该行政区域所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购买与租赁。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不得进行增加本地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项目建设单位优先在本行政区内购买排污权指标。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交易排污权的,需符合受让行政区域环境功能达标和总量控制要求,经受让行政区域环保部门确认。 & 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技术支持:江苏省环境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 邮编:210036 电子邮件:xx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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