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否要缴纳农村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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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状况及社会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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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要不要交新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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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要不要交新农村合作医疗
江苏 南通 发表时间: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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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提高重度残疾人健康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   重度残疾人疾病负担重、劳动能力低,贫困比例较高。加强医疗服务和保障工作,帮助重度残疾人摆脱贫困和疾病困扰,是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精准扶贫、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残疾人的权益保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高残疾人医疗服务水平,逐步完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服务和保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高度重视,从实施“健康扶贫”、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和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服务及保障工作。   二、持续改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   (一)建立健全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体系。各地要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加大监督指导力度,推进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的规范建设与发展。要统筹医疗服务资源,推动医疗机构与康复、疗养、护理等机构之间的转诊与合作;提高基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建立完善“上下联动、急慢分治,分级诊疗、分阶段康复”的服务体系,方便重度残疾人等群体获得系统、规范、便捷的医疗服务。   (二)提高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能力。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规范执行重度残疾人相关疾病及康复诊疗护理指南、临床路径等;有针对性地加大临床医护人员、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等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重度残疾人医疗服务规范化水平。   (三)改善重度残疾人看病就医感受。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国卫医发〔2015〕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15号)有关要求,改善医疗护理服务,为重度残疾人等行动不便患者提供轮椅等便民设施,完善无障碍和防滑防跌倒设施,切实方便残疾人就医,改善残疾人看病就医感受。&  三、切实落实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范围。各地在落实《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基础上、按照《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文件要求,将康复综合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二)加大重度残疾人大病保险、护理补贴等保障力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文件精神,健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要及时发放护理补贴。同时,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文件要求,全面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罹患大病的重度残疾人等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属特困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给予定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保服务。重度残疾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对救助后仍有困难的,要充分发动社会慈善力量予以帮扶。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和残联等部门要制订完善具体制度和措施,保障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一)推进重度残疾人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等有关要求,有序推进基本医保异地结算工作,为行动困难、确需异地就医的重度残疾人等患者提供便利。   (二)推行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要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互联互通,形成合力。推动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算平台和信息系统,在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逐步实现就医费用一次性即时结算。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推广重度残疾人“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减少重度残疾人垫付费用和往返报销。相关经办管理部门对重度残疾人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要加强审核,及时支付。   各地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医疗服务和保障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日农村残疾人要不要交大病医疗保险_残疾人征婚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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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残疾人的新农合医疗保险都是免费购买
但是必须要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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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2014新型农村最新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2014新型农村最新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来源:劳动法
  一、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合对象
  1、凡本市乡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和城镇失地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长期居住在我市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及无稳定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农村户籍人员,可在居住地(务工地)参加新农合。
  3、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提前缴费参合,婴儿在参合年度享受与一般参合人员的同等补偿政策。对于错过缴费时限(日)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但其婴儿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额须与母亲合并计算,直至达到当地一人的最高封顶线。
  4、资助农村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参合,确保将农村困难群众纳入新农合制度范围。
  对于以财政补助资金为主的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能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医疗保障制度,不能同时重复享受两种以上医疗保障制度(不含商业保险公司医疗保险)补偿。
  (二)缴费标准
  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自愿缴纳三部分构成: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73.8元,县级财政补助34.2元),农民个人参合缴费标准仍按筹资标准20%的比例缴纳,即60元/年/人。
  (三)缴费时间
  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缴费时间,为方便当年复员退伍军人和外出务工农民及时参合,将零星缴费参合截止时间延长至日止。
  (四)权利及义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疗费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二、主要补偿政策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
  实行&按比例,每日限额,年度封顶&的方式进行补偿。即参合农民在本村或本乡指定的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可补偿门诊医药费(凭电子处方)按40%比例给予补偿,每日发生的门诊医药费补偿限额为10元,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200元(含一般诊疗费补偿)。
  2、一般诊疗费补偿
  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凭电子处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门诊人次(一个疗程和三日内同一病人诊疗只算一人次)10元。其中,个人自费3元,新农合基金补偿7元(从日开始执行);
  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内村卫生室就诊(凭电子处方),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门诊人次(一个疗程和三日内同一病人诊疗只算一人次)5元。其中,个人自费1元,新农合基金补偿4元(从日起开始执行)。
  3、门诊重症慢性病补偿
  对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2012年纳入22个病种,与上年比较增加14个病种)管理的对象,按动态管理要求每年集中审定二次(6月和11月),实行&定点、定比例、定额&即时补偿的统筹管理制度,在年度费用控制标准限额内,按70%(与上年比较调整10%)的比例予以补偿。
  (二)住院补偿
  1、普通住院补偿
  对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不同医院级别和不同住院例均费用水平分别设置起付线及补偿比,实行&分段、分比例&方法进行补偿,年度封顶线100000元(各级医疗机构具体补偿比例政策按全省统一指导意见执行)。
  对AAA医院其住院补偿比例在分段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对A医院其住院补偿比例在分段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2、住院单病种补偿
  对住院部分病种(2012年纳入34种,与上年比较新增15个病种)纳入单病种实行定额付费方式补偿。即参合患者在开展单病种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只需先交纳单病种规定的自付费用部分,出院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按市统一补助标准办理补偿手续。超出限价标准的部分,一律由医疗机构负担,合作医疗基金及住院患者均不予支付。
  3、重大疾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补偿
  为进一步降低重大疾病参合患者的个人支付比例,对以下15种疾病实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补偿。
  (1)儿童&两病&(6个病种)补偿:
  对符合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及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费用包干、定额结算& 方式补偿。
  A、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统一定额结算标准为:先天性房间隔缺损3岁以上2万元,3岁以下3万元;先天性室间隔缺损3岁以上2万元,3岁以下3.2万元;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3岁以上1.3万元,3岁以下2万元;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3岁以上2万元,3岁以下3万元。具体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承担定额结算总费用的70%、民政救助20%,参合患儿家庭只承担总费用的10%。对低保户、特困优抚家庭或农村孤儿患儿新农合补偿75%、民政救助25%,参合患儿家庭不承担费用,按照上述结算标准超出费用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
  B、儿童白血病统一定额结算标准为:
  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 8 万元。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6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1万元; 中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2万元。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8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2万元(对高危组患者原则上按不低于中危组患者补助政策标准实行后付制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合管办另行制定)。
  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8万元。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6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1万元。
  具体补偿由新农合基金承担定额结算总费用的70%,民政救助资金承担总费用的20%,参合患儿家庭承担总费用的 10%;对低保户、特困优抚家庭患儿和农村孤儿,新农合基金承担定额结算总费用的 80%,民政救助资金承担总费用的20%,参合患儿家庭不承担费用(已从日起执行)。
  此方案中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均从参合患儿首次诱导化疗之日起开始计算。参合患儿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按照《临床路径》和诊疗操作规范使用的相关药物和诊疗项目,不受住院封顶线限制和新农合药品、诊疗目录的限制,取消住院起付线。
  (2) 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等6个病种)补偿:
  全年住院费用控制在6000元/人,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予以补偿。重性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病住院补偿时取消起付线,不受新农合药品目录限制,但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按照上述比例补偿产生的累计补偿额计入当地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从日起执行)。
  (3)宫颈癌、乳腺癌(2个病种)补偿:
  宫颈癌、乳腺癌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最高限额标准内的(即宫颈癌手术治疗三级医院11000元、二级医院9000元;乳腺癌手术治疗三级医院10000元、二级医院8000元),在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按70%补偿,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按80%补偿,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从日执行)。
  患有宫颈癌、乳腺癌的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取消起付线,取消新农合药品目录限制,但按照上述比例补偿产生的累计补偿额计入当地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
  (4)耐多药肺结核补偿:
  具体补偿政策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4、大病补充补偿
  对一个年度内,参合患者住院自费金额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可补偿范围自费部分,年终再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补充补偿,补充补偿设置封顶线,封顶线设置标准为10万元。
  (三)住院分娩定补
  对政策内生育的住院分娩参合孕产妇,除财政专项补助费用外,新农合另按每产妇200元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在市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即时补偿。在本市外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凭相关资料证明到市合管办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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