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岁老人被车撞了家中老人去世后的禁忌还有六岁小孩怎么赔

6岁女孩驾玩具车撞伤67岁老人(图)|玩具车|老人|玩具_新浪新闻
  原标题:6岁女孩开玩具车撞伤67岁太婆
  楚天都市报记者叶文波 通讯员黄娟
  近日,武汉市青山区一广场,一名6岁女童驾驶电动玩具车将一位过路的太婆撞倒,导致老人右臂骨折。在民警耐心细致的工作下,涉事多方达成和解,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就在今年3月,重庆市巫山县,一名2岁小女孩开着玩具车将一位78岁的老人绊倒致老人骨折,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虽然两件事最终都得到妥善解决,但也给家长敲响了警钟:现在市面上的供儿童驾驶的电动玩具车越做越大,速度也越来越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给孩子玩这样的车辆,需要小心再小心。
  事件回放
  67岁太婆被电动玩具车撞倒
  事发地位于武汉市青山区站前路一广场。4月27日中午12时许,厂前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发生了“电动车撞人纠纷”。
  值班民警何剑平、杨军随即出警,经了解,郭女士带着6岁的侄女小芳(化名)逛街,租用了一家门店的四轮电动玩具车给小芳玩。小芳驾驶电动玩具车,在广场上来来回回地转,不慎撞倒了正赶往菜场买菜的杨太婆。
  事发后,6岁的小芳下车赶紧扶太婆,郭女士被突如其来的意外吓到了,甚至一度担心遇到了“碰瓷”;而倒地的杨太婆也担心“肇事者跑了”,拽着郭女士不让走……
  民警赶来后,叮嘱小芳的家人将67岁的杨太婆送往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杨太婆右臂骨折。民警何剑平查看了广场上的监控视频,探头完整地拍下了事发全过程。当时,杨太婆正横穿广场,小芳驾驶的电动玩具车从侧面开过来,太婆身体一侧被车撞到,摔倒在地,站在一旁观看侄女“驾车”的郭女士连忙跑了过去。
  随后,民警将郭女士、出租电动玩具车的老板胡某带回派出所调查,郭女士承认确实是侄女开玩具车撞倒了老人,在老人住院期间,她一直在医院照顾杨太婆。
  5月1日,警方约郭女士、租车老板胡某、伤者杨太婆儿子坐在一起调解此事,三方看完监控视频后均表示无异议,并愿意协商友好解决。民警厘清了责任:小芳驾车撞人致伤,郭女士作为现场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广场并非游乐场地,而是开放性的公共场所,每天都有行人、电动车穿行,出租电动车的老板也需担责,负次要责任。三方最终达成和解,签订调解协议书。郭女士、胡某一起承担了杨太婆的前期治疗等费用共计1万余元。目前,杨太婆已出院保守治疗,后期将依伤势恢复情况再议。
  小芳所驾驶的四轮电动玩具车,一般是在游乐场封闭空间玩,或者在家里玩;事发后,租车老板也十分懊悔,“收了3元租车费,赔偿了好几千”,并承诺不再租赁该电动玩具车。
  记者走访
  电动玩具车时速最高可达7公里
  楚天都市报记者探访发现,市场上这些四轮电动玩具车,不管是在体积上,还是在速度上,都越来越逼真,甚至有的玩具车还被贴上了“宝马”“奔驰”等标志,一般时速在3至7公里。
  在南湖水域天际小区附近街面,多家玩具店在出售电动玩具汽车,售价在元不等。店员介绍,这种玩具车充满电之后可以续航超过一小时,比成人散步的速度要快。一辆电动汽车说明书标明,玩具车使用大功率静音马达,电机规格为12V45W×2,最大乘重是30公斤,时速3-7公里。店员提醒,孩子在玩这种电动车时,家长一定要照看好,现在,能供孩子玩这种电动车的场地,会有许多老人和小孩,老人和小孩身体相对脆弱,若是被电动车撞到,或绊倒了,容易发生危险。
  记者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搜索“童车”,发现大量儿童电动玩具汽车,如越野车、跑车,价格在几百元至上万元不等。这些四轮玩具汽车颜色各异、造型各异,有“双驱动”“四驱动”之分,可以遥控,可以换挡,重量在10余公斤至40公斤不等。有不少家长表示,“宝宝超级无敌喜欢呢,开着去公园太拉风了,好多小朋友围着来看。”但是,出售这些电动玩具汽车的页面上,记者没有看到驾驶注意事项和安全提示。
  律师说法
  玩具电动车伤人不属交通事故
  昨日,楚天都市报记者就此事责任认定采访了警方专家。交管人士认为,电动玩具汽车撞人导致他人受伤,这种事比较少见,但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交管人士明确表示,儿童电动玩具汽车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上路行驶的车辆有明确的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儿童电动玩具汽车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以不能上路行驶,更不能在马路边上来回穿梭。”交管人士介绍。同时,道路涵义很广泛,除了快车道、慢车道等公共道路,公共停车场内部道路、开放性公共广场,也都属于道路范畴,这些道路也是禁止玩具汽车行驶的。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正平表示,电动玩具汽车撞人导致他人受伤,虽不属于交通事故,但不等于无人需担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小芳只有6岁,她作为侵权责任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她的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就需要承担直接责任,即主要责任。而电动玩具汽车的经营管理者,既然收费了,就有管理、保障安全的义务,理应承担责任。吴正平补充说,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追究玩具汽车质量问题。
  在此,记者提醒广大家长:孩子开玩具汽车,尽量在封闭空间如家里玩耍,不要让他们上路玩耍,尤其要避开人群多的地方,避免被其他车辆剐蹭或者撞到其他的人。
  新闻链接
  重庆玩具车伤人事件曾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
老人被撞倒
  今年3月,重庆一名2岁小女孩开着一辆电动玩具汽车,撞倒一名老人的一段短视频,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当时,有不明真相的网友认为老人“碰瓷”,然而,这名78岁的老人是真的被电动玩具汽车绊倒,导致桡骨骨折。
  这段时长17秒的没头没尾的视频中,老人坐在地上和孩子的妈妈说着什么,小女孩则一脸懵懂站在一边。视频显示:老人坐在地上,一只手搭在玩具车上,老人称:“我在这里,你就撞过来。”孩子的妈妈反驳称:“我走的这边,没有走那边。”
  在视频刚被放到网上时,有网友表示,这是“碰瓷新高度”,觉得老人连玩具车也不放过,实在太离谱。不过也有人指出,曾被类似的玩具车撞到,身上红了一大片,认为老年人或真的很痛,不应怀疑她假摔。还有网友表示“可能是被电动车碰到了,摔倒了真的受了伤”。
  后经当地媒体介入了解,当时,在重庆巫山县中心市场,一小女孩驾电动玩具车刮到了一名78岁的老人,女孩父母第一时间将老人送医检查,确诊属于桡骨骨折。老人并非“碰瓷”,还婉拒了女孩家人更多赔偿的提议。
  事后,2岁小女孩的母亲觉得,事情在没有弄清楚之前,不明真相的网友就对老人进行指责,对老人是伤害,也影响了自己的生活,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来源: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责任编辑:茅敏敏 SN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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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岁患病老人被车撞后不治死亡 如何赔偿引争议
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核心提示损伤参与度,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损伤参与度经常出现在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案件纠纷中,确定损伤参与度一般由侵权人提出专业的司法鉴定,通过参与度进行抗辩,达到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目的。而就目前来讲,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是否应考虑“损伤参与度”,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这一问题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实际问题。A案件回放日19时30分,南某驾驶豫E8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安阳市滑县境内沿省道101线自南向北行驶时,与自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申某相撞,造成申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发生后,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申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申某于日至日在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被诊断为“右内踝骨折、头皮挫裂伤”,支付医疗费19874.99元;出院后不久,申某再次住院,自日至日在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被诊断为“硬膜下积液,脑梗塞,冠心病,重型肝炎、肝衰竭”,支付医疗费4603.55元;不幸的是,申某于日死亡。南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时该保险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南某已支付原告4762元。申某年龄62岁,无父母、配偶、子女,只有一个哥哥。后申某哥哥要求更多赔偿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南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7062元。庭审中,南某对申某的医疗费花费提出异议,申请药物剥离鉴定,但其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间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书及预交鉴定费。日,经某保险公司申请,滑县人民法院委托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申某死亡结果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比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申某死亡结果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拟定为30%。”某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1200元。B 判决结果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申某医疗费1万元、误工费1920元、护理费2989.85元、交通费1200元、死亡赔偿金元的30%,丧葬费17101.5元的30%,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30%,共计76874.98元(含被告南某已支付的4762元);被告南某赔偿申某医疗费14478.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营养费860元,共计16628.54元的80%即13302.83元,另外20%责任由申某自己承担;驳回申某哥哥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C裁判理由滑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次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申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均未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法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事故形成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书,该事故系行人申某与南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结合双方危险系数及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原则,该事故应按2∶8责任划分,南某应对申某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豫E8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直接对申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南某按8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南某已支付申某的4762元,应予扣除。虽然鉴定结论为“鉴定人申某死亡结果与本次事故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拟定为30%”,但死者申某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这些费用均是其因交通事故直接支出的费用,与该次事故存在直接关系,故这些费用不应考虑外伤参与度;申某的死亡并非仅因该次事故所致,申某哥哥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30%的比例由被告进行赔偿。申某哥哥的合理损失有:申某住院43天,支付医疗费24478.54元;申某从受伤至死亡共64天,误工费按每日30元计算为1920元;申某住院期间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25379元/年的标准按1人计算为2989.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30元计算为1290元;营养费按每日20日计算为860元;交通费1200元;死亡赔偿金元(7524.94元/年×18年),丧葬费17101.5元(34203元/年÷12月×6月);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5万元。申某哥哥主张的其他权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裁判。D综合分析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是否应考虑损伤参与度的问题是关键该类问题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会经常遇到,但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不一。司法实践中,关于该类问题的处理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意见:一、交强险不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即所赔偿的数额均不应乘以参与度系数;二、交强险赔偿均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即所赔偿数额均应乘以参与度系数;三、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仅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其他赔偿项目不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四、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仅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其他赔偿项目不应考虑损伤参与度。结合本案,法院按照第三种意见进行了裁判,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申某之死的原因并非仅交通事故造成,参与度仅拟定为30%所谓损伤参与度,实际上即是与《侵权责任法》中的原因力概念相对应,侵权的四要件中其中之一即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原因力理论则是主要用来解决侵权中多因现象下行为人的责任划分问题,所谓原因力,即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下,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看出,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而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多因一果的行为,因该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申某之死的原因并非仅交通事故造成,参与度仅拟定为30%。保护受害人利益及兼顾公平原则本案中,死者申某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这些费用均是其因交通事故直接支出的费用,与该次事故存在直接关系,具体到本案,南某虽对申某的医疗费花费提出异议,但其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间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书及预交鉴定费,视为其放弃该权利,其并未举证证明,这些医疗花费中包括了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故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这些费用不应考虑外伤参与度。对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所谓死亡赔偿金是指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具体到本案,申某已62岁,该年龄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故从公平原则出发,这类费用的赔偿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应按照鉴定结论中的30%的参与度系数认定赔偿责任,从而达到了利益均衡的法律效果。申某与其兄的生活关系并不亲密死者申某无父母、子女、配偶这类关系最为密切的近亲属。事故发生时,申某虽62岁,但其并未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未给其兄造成扶养压力;另根据鉴定结论显示,申某系“护理欠佳、生疮过度”死亡,说明其兄对死者申某未进行较好护理,也从侧面说明二人之间生活紧密程度不是很强,申某的死亡并未对其兄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家庭成员本应“互爱互助”,但本案中并未让人发现“浓浓爱意”,而是“利益至上”,故作出上述判决也符合公序良俗。E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吴俊鸣贾彦桂)近日,正阳县公安局和辖区娱乐场所签订了拒绝毒品责任书。在百城禁毒会战专项活动中,该局组织民警深入各种可能涉毒的娱乐场所,进行禁毒常识宣传,并和业主签订拒绝毒品责任书等,堵塞毒品传播渠道,深受群众好评。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张耀中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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