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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日昆山市政府颁布的《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录用5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定意见),参加社保、医保3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主要办理流程是申请→审批→发证。
  到目前各地落实解决“黑户”的情况如何?
  据了解,由卫计委、公安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联合成立的督查组,正在对解决“黑户”问题进行督查。目前,各地落实解决“黑户”问题力度依然不一。
  北京西城:没有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明 不能上户口
  北京市西城区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她的二孩已经三岁多,准备今年三月份入托,但家附近的几所幼儿园都要求必须有户口才能上。她到辖区派出所打听上户情况,给她的回复是,如果没有计生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证明,就不能给她的孩子上户口。
  深圳:已经上完户口
  目前,广东等省已经比较到位地贯彻了无条件上户口的政策。据一位给超生二孩上了户口的深圳居民表示,上完户口快一个月了,她还没有收到催缴社会抚养费的通知书。
  解决“黑户”障碍在哪?
  担心被追征社会抚养费不敢上户 怕超生曝光被开除公职
  解决“黑户”问题的一个障碍在于,部分超生人员担心上户之后会被追征社会抚养费,所以不敢前去上户。另一部分超生的公职人员并不担心被追征社会 抚养费,但是他们惧怕超生的事情因此曝光而被开除公职,失去工作。河北一位有20多年工龄的国企干部告诉本报记者,如果被开除,损失太大了。白白辛苦了几 十年,以后的养老保险等都没有着落了。
  相关政策:“黑户”登记后 超生罚款交不交?怎么上学?
  在我国,很多福利和公共服务都与户口相关。目前《意见》发布后,“黑户”可以登记户口,那么与户口相关的福利是否能立即跟上呢?超生人员登记户口后罚款还要交吗?
  之前的超生罚款仍然要继续交
  由于我国的无户人口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产生的,《意见》出台之后,很多人都想知道,既然全面二孩政策已经落地,那么在今年 1月1日之前超生而没有办户口的,现在虽然可以办户口了,但当时超生所产生的社会抚养费是不是还要交?实际上,之前在很多地方“不交超生罚款就不让落户” 几乎成了不成文规定。
  对此,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表示,国家卫计委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 的公民,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依法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这也就意味着,以前超生所产生的社会抚养费罚款估计还是要继续交。实际 上,去年12月27日新修改的计生法也不涉及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孩子,同样是超生,仍然要征收抚养费。
  无户儿童可以先入学再办户口
  如果说人们重视户口,不如说重视的是户口簿上附着的教育、社保等种种社会福利。无户口人员圆了“户口梦”,各项保障措施能否跟上?
  就教育方面而言,教育部提出,《意见》出台后,各地须全面掌握辖区内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适龄儿童情况,可先入学,后办户口登记手续,按就近 入学原则,同时据实际情况安排就读。此外,学校需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 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一个实际的问题是,一些无户口的儿童可能落户之前在私立学校就读。”中山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岳经纶说,在完善学籍信息的过程中,教育部门应尽量简化流程,避免让孩子和家长来回奔波。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享受同等待遇
  社保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保处处长汪圣军表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为新登记户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
  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 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在医疗保险方面,目前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了城 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两条“红线”
  《意见》特别明确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是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使户口登记回归本来职能,体现了社会治理水平。
  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这既是户口登记管理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民生“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个原则
  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意见》提出“三个原则”,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办法。
  一是依法办理、保障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既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为他们参与社会事务、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保障,又要在户口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保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二是区别情况、分类解决。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
  三是综合配套、部门协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意见》明确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清理有关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需要与《意见》进行无缝衔接;无户口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
  八类人员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超生仍要缴社会抚养费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宙辉报道:《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的八类无户口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有市民提出,这是否意味着超生的可以登记户口,也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此,广东省卫计委在2015年8月时已经明确,对公民进行户籍登记属公安部门的职责范围,依法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卫生计生部门的法定职责。违法生育子女入户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两回事,两者既不相互矛盾,更不相互否定。
  根据2015年当时还在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行户籍登记时,公安部门将小孩父母的相关资料通报给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其婚育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并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6年元旦起施行。广东省卫计委表示,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情况等做了解答。
  计划生育禁限超生婴儿落户
  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解决超生子女落户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禁止将政策外生育与落户挂钩。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此后多次重申。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后,多次要求各地禁止将计划生育与落户、入学、低保等捆绑,并开展督查。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相挂钩。
  《意见》出台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指导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事实收养需先办理收养登记
  事实收养实际上是一种私自收留抚养行为,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存在被拐卖、超生、捡拾等多种情况,因为无户口,在享受教育、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存在障碍。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依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对于希望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处理,事实收养发生在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为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被拐儿童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总之,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教育权益可先入学后办户口
  目前无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大部分已进入学校接受了义务教育,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常入学就读。《意见》出台后,各地教育部门将积极贯彻落实,着重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权。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
  二是积极安排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学,指导学校依据学生年龄和学力等情况安排在合适的年级就读。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学校要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四是关注特殊群体。重点做好新登记户口或暂无户口的适龄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就学工作。对于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协调安排入学,不符合条件的劝告回原户籍地就学,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对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要尽量为他们上学提供便利。
  社保待遇落户后可相应参保
  《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并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
  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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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孩上户口具体流程
  第一、先要在医院把宝宝的出生证明办了 ,现在都是机打的了,一定看清楚相关的证件号是否都正确省的到了户政中心因为号码不对,产生其他的麻烦。
  第二、宝宝的户口可以随爸爸一方 或者妈妈一方,去给宝宝上户口的时候一定要带齐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准生证、还有宝宝的出生证明。
  第三、带齐这些东西就可以去户政部门给宝宝上户口了,现在新生儿都有自己的身份证号了,还有就是独生子女光荣证也一起办了。
  公安派出所【申办手续】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
  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
  不同的地方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先去上户的地方问问。
  具体办理流程:
  1、必须本人申请;
  2、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房产证上签发日期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80O以上);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且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申请日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且目前须在职);
  4、养老金手册、医保手册的原件、复印件及社保、医保的缴费清单(社保、医保缴费需用工单位向昆山市社保中心自缴费之日起至申请日连续正常缴纳3年以上,补缴养老金不予采纳);
  5、工资卡或单位原始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昆山市上一年平均水平);
  6、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户籍证明;
  8、整户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配偶无业及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允许随迁:随迁配偶是城镇的须提供原户籍地镇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农村户口的可提供当地村委会证明;
  9、原户籍地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在昆现房屋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证明(违反计划生育的整户不予迁入);
  10、迁移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
  11、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无
  办理窗口:公安局(户政)
  相关表单:《户口申请表》、《迁入人员原户籍乡镇计生办证明》、《昆山市迁入人员家庭计划生育登记表》
  落户昆山后,可以享受昆山市民同等教育配套,可以就读公立学校,无需再交借读费用;同时还可以享受市民卡一卡通的福利,办理公共自行车不再需要押金等等与本地人同样的福利。昆山落户政策除了购房落户外,还有其他几种常见的落户形式:
  常见落户形式一:经商、兴办产业
  1、本人申请;
  2、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房产证上签发日期办理3年以上,面积80平方米以上);
  3、本人经营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办理3年以上);
  4、纳税证明(个人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由税务部门出具纳税清单);
  5、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迁移人户籍证明;
  7、整户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配偶无业及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允许随迁:随迁配偶是城镇的须提供原籍地镇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农村户口的可提供当地村委会证明;
  8、原户籍地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在昆现房屋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证明(违反计划生育的整户不予迁入);
  9、迁移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
  10、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常见落户形式二:退休人员
  1、本人申请;
  2、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房产证上签发日期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
  3、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籍的医保手册、社保手册及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证明;
  6、退休工资证明(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昆山市上一年平均水平);
  7、迁移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
  8、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常见落户形式三:夫妻投靠
  1、申请(户口在昆山一方的提出);
  2、结婚证含复印件(3年以上);
  3、房产证含复印件;
  4、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配偶(迁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6、配偶是城镇的须提供户籍地镇以上劳动部门出具无业证明,配偶系农村的须提供户籍地村委会证明;
  7、配偶户籍地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在昆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证明(违反计划生育的不予迁入);
  8、配偶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常见落户形式四:父母投靠子女
  1、子女申请(父母均需满55周岁以上);
  2、子女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当地的户籍证明;
  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5、父母在当地或本市的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6、父母及申请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父母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常见落户形式五:投资纳税
  1、本人申请;
  2、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办理3年以上);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需个人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5、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清单(个人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
  6、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户籍证明;
  8、整户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配偶无业及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允许随迁:配偶是城镇的须提供原籍地镇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农村户口的可提供当地村委会证明;
  9、原户籍地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在昆现房屋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证明(违反计划生育的整户不予迁入);
  10、迁移人原籍地派出所出具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
  11、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昆山目前正在进行产业转型,政府对高端人才分外渴求,积极引入,因此这一部分人员的落户对昆山的转型有着很有利的作用,人才调入也成了时下昆山落户的一种常见形式,但这种形式是以集体户口的方式引进,只能享有昆山市民部分待遇。
  常见落户形式六:人才调入昆山市
  拟引进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保;
  (四)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予以办理。
  (一)经市人才办认定并在任期内的昆山市级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其对应的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
  (二)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江苏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分别在55周岁、5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年龄分别在55周岁、50周岁、45周岁以下的;
  (五)通过国家教育部认证学历的留学人员来昆就(创)业,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被评为昆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注:上述引进人员,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
  (七)引进下列人员,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二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
  (1)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
  (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3)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一)至(七)项人员,除本人可以直接引进外,允许其配偶(在昆工作)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申报材料:
  1.《调动人员情况表》一式二张,调入所在单位意见由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如实填写表格,在一张A4或16K纸上正反页打印)
  2.《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地派出所审核确认的户籍材料)
  4.学历验证报告(可在正式申报的同时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到诚信认证窗口办理)。
  5. 凡申请调入人员需提供外地户口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证明。江苏省范围内户口的可持本人身份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和调动人员情况表(工作单位已盖章)到昆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安局户政窗口对面盖章(电话:)。
  6. 调动人员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原件和复印件。
  7. 已婚或离异人员提供结婚证或离异证的原件和复印件,除以上材料另需昆山市户口迁入人员家庭计划生育情况登记
  允许配偶(在昆合法就业并缴纳社保)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还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①配偶需要随迁的提供本说明中申报材料所列的各项资料。
  配偶不随迁的,提供不随迁的书面声明,单位在职证明或者无业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未成年子女提供《出生证明》及子女《户口本》或者《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 符合受理条件的还需要提供已参加保险记录(可登录昆山市社会保险服务网www.ktban.wang打印社保缴费明细,或凭个人身份证至社保中心五楼综合科办理,二种证明方式同等有效)。
  9. 在昆山有自购房产的提供本市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共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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