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三胎政策最新消息罚多少钱

请问生第三胎要罚多少钱如果第一胎是男孩,第二胎是女孩,第三胎要罚 - 爱问知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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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生第三胎要罚多少钱
各地方不一样:
少则3-5千,多则3-10万!
“不是生,因特殊情况为好友抱养一个。”
你是不是让自己老婆生一个,而后再给好友收养是不是?
--如果是的话,只要你好友具备收养条件的话,其实根本不需要花费一分钱!
让你老婆在外面偷偷的生下,而后当作“弃婴”送到好友家...你好友就当作捡到弃婴而收养,在收养1-2年后再去民政局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
记住哦,前提是好友具备收养能力和资格!为何要在收养1-2年后再登记呢?就是为了不被民政局“没收”!
即使办理合法收养的时候需要付一些小费,也不是很多的了。
子了,就不要再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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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没有哪部法律法规有罚款的规定
即使是超生,各地的处罚标准也不一样.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户口(既然是没有户口,孩子也一定还小)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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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放开了三胎罚多少 二胎放开了三胎罚多少 匿名4-05 14:51 二胎放开了三胎罚多少
  由于各省市的规定均不同,因此,你可查发础篡飞诂读磋嫂单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那就是你所说的罚款标准),结合自己的情况,你就会知道自己大概需要缴纳多少的社会抚养费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4-06 15:30
罚以前二胎的钱
热心网友4-05 14:52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像你这种情况在我们这是可以生二胎,女方农业户口,第一胎是女孩,就允许要二胎,有年龄限制,一胎二胎间隔3周,女方满28周岁,不知道你们那是不是,你可以去
大家还关注农村超生三胎罚多少钱,各省农村超生罚款标准汇总
农村超生三胎罚多少钱,各省农村超生罚款标准汇总
发表时间: 11:12:00 文章来源:
《农村超生三胎罚多少钱,各省农村超生罚款标准汇总》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农村超生三胎罚款标准  人民网北京11月28日电&近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布,条例送审稿中提出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拟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比各地现行标准和统一后标准,各地超生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用将普遍减少。  社会抚养费如果按省会城市中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且超生一个子女、对夫妻双方分别计算,在征收标准统一后,不少省份都将大幅下降。如北京市,2013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321元,现行征收标准是3至10倍,夫妻双方最低会被征收24.1万元、最高可达80.6万元,而且如果实际收入高于平均水平,则按实际收入为基数的3至10倍征收。按统一后的标准,征收额最高不超过24.1万元。再如成都市,2013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968元,现行征收标准是6至8倍,夫妻双方最低会被征收35.9万元,最高47.9万元。按统一后的标准,征收额最高不超过17.9万元。收入超过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类似有较大幅减少的城市还有上海、广东、陕西、江苏、河南等地。广东和陕西的现行标准为按基数的3至6倍征收,上海和河南为3倍,江苏为4倍。  对比各地现行标准和统一后标准,也有社会抚养费用征收变化不大的地区,如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市2013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265元,现行征收标准是2至3倍,不高于平均水平的夫妻双方最低会被征收12.9万元、最高19.3万元。若按统一后的标准计算,征收额为6.4到19.3万元不等,与现行标准差距相对较少。  据悉,目前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日起施行,《办法》将具体征收标准等授权各省制定。据国家法制办介绍,《办法》出台后,全国30个省(区、市)先后对本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缴方式等内容。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  条例送审稿对超生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了统一,但对超生多个子女的情形只规定了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区市制定。  各地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标准统一后变化情况  注:表中社会抚养费按省会城市中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且超生一个子女、对夫妻双方分别计算。  按各地可支配收入排序。表中计算金额仅供参考。  省份现行相关规定摘要省会/首府/直辖市按现行标准计算按统一后标准计算2013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1上海《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上海26.3万元起8.7-26.3万元43851元
  夫妻超生会被罚款,但是若二胎是三胞胎怎么算?是否还需要罚款?我国现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一个家庭允许有两个孩子,但是若超过了人数,还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夫妻二胎生三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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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砍杀干部获死刑与妻吻别,鲁莽冲动起因超生儿未入户 &   据新华社电 19日上午,广西&砍杀计生局干部案&在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深国因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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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超生三胎罚款多少?具体怎么罚的? 2016生育三胎如何罚款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如果是超生的话就要按正常的程序应该是交纳社会抚养费,然后才能申报户口。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各省和各省不同,但肯定不会有你说得那么多,一般是以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5000元。
  一般上户口的程序是这样的:
  1、户籍证明的内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婚姻状况、户口性质和家庭关系等。
  2、《申请入户审批表》由户口内勤据实录入微机后打印。录入时要特别注意审核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是否与户籍证明、身份证一致;落户人有曾用名的,须注明。
  3、《派出所调查报告》由社区民警根据申报材料,经过调查据实写出。调查报告内容:落户人和被投靠人的基本情况、落户原因(三投靠、购房等)、落户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调查人签字等。
  4、父母《准予迁入证明》签发之后出生的婴儿,可随其父亲或母亲按出生办理落户登记。
  5、申报随迁子女人数,依照计生部门的规定(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可生育三胎,汉族可生育二胎;城镇的,少数民族可生育二胎,汉族可生育一胎等。)审批。随迁子女人数超过规定的,需提供计生部门计划外生育证明。
  6、申报材料中的结婚证、毕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发票等的复印件必须由社区民警签名确认。市外迁入年满16周岁以上的,须采集身高、血型。
  7、申报落户材料中所需的证明,其有效期均为一年。
  8、银行、保险、劳动等社会职能部门对户口薄、身份证登记信息有疑问的,派出所凭其出具的要求确认的证明打印信息单,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9、各(分)县局、派出所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审批各类户口,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
  《2016年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全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是由智坤教育()为你整理收集:
  了解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是很重要的,下面我们就关于这些话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雇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卫生、人口计生、工会、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温州市区和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收入;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生育保险基金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向主管地税部门和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缴费登记手续和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三)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其生育保险关系处于存续状态。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考录或者调入的编制内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生育津贴:
  (一)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国家调整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年的社保年度该用人单位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对应的累计参保总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平均数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十四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支付职工产假工资的,按照就高原则,重复部分由用人单位扣回。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补足。
  第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精)管结扎(复通)手术、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术等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200元;
  (二)助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800元;
  (三)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精)管结扎(复通)手术、实施终止妊娠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享受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妊娠3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为600元;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四)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补贴为70元;
  (五)皮下埋植(取出)术,医疗费补贴为120元;
  (六)绝育手术,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七)复通手术,医疗费补贴为2000元。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按照《关于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号)执行。
  第十八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在定额标准以内的,按照定额标准支付;超过定额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职工(含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予以补差。
  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女职工领取结婚证书前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工,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累计不满2个月(含2个月),继续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因故中断生育保险关系2个月以上的,须重新连续缴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生育保险费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记录,可以合并计算缴费期限。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研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1年内向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或者医疗证明书;
  (四)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偶未就业证明(失业证)或者在家务农证明、配偶本人未就业承诺书。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支付待遇。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减发和挪用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温政令第11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在日前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继续按照温政令第110号执行。
  淄博超生罚多少钱,超生怎么上户口~超生罚款新标准出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面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山东省超生二胎罚款有哪些政策?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如果是超生的话就要按正常的程序应该是交纳社会抚养费,然后才能申报户口。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各省和各省不同,但肯定不会有你说得那么多,一般是以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5000元。
  一般上户口的程序是这样的:
  1、户籍证明的内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婚姻状况、户口性质和家庭关系等。
  2、《申请入户审批表》由户口内勤据实录入微机后打印。录入时要特别注意审核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是否与户籍证明、身份证一致;落户人有曾用名的,须注明。
  3、《派出所调查报告》由社区民警根据申报材料,经过调查据实写出。调查报告内容:落户人和被投靠人的基本情况、落户原因(三投靠、购房等)、落户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调查人签字等。
  4、父母《准予迁入证明》签发之后出生的婴儿,可随其父亲或母亲按出生办理落户登记。
  5、申报随迁子女人数,依照计生部门的规定(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可生育三胎,汉族可生育二胎;城镇的,少数民族可生育二胎,汉族可生育一胎等。)审批。随迁子女人数超过规定的,需提供计生部门计划外生育证明。
  6、申报材料中的结婚证、毕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发票等的复印件必须由社区民警签名确认。市外迁入年满16周岁以上的,须采集身高、血型。
  7、申报落户材料中所需的证明,其有效期均为一年。
  8、银行、保险、劳动等社会职能部门对户口薄、身份证登记信息有疑问的,派出所凭其出具的要求确认的证明打印信息单,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9、各(分)县局、派出所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审批各类户口,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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