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病发病的症状值夜班,发病腰摔伤单位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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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摔伤,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吗?
我单位员工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摔骨折,单位为其交纳工伤保险了,劳动局认定不属于工伤,所产生的医药费,单位有义务报销吗,报销多少?
律师回答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942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不属于工伤不行 19:54值夜班时摔伤,没被认定工伤 补充调查后再次认定-东营-齐鲁晚报网
值夜班时摔伤,没被认定工伤 补充调查后再次认定
&&& 值夜班时下大雨,张某因为担心泵房出问题去查看注水泵,但没想到在路上不小心滑倒摔伤,被诊断为右侧髋臼骨肿瘤并病理性骨折。但人社局认为这是因为张某自己身患疾病导致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张某不服提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人社局没有对造成骨折的直接诱因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该决定,责令人社局查清事实,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焦点:病理性骨折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张某是某国有特大型公司下属分公司的职工。日凌晨4点多,张某值夜班时下起了大雨。他怕出问题,从值班室到泵房查看注水泵,但是在路上不小心滑倒摔伤,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随后,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书》,诊断结果为:右侧髋臼骨肿瘤并病理性骨折、高血压Ⅰ期。2013年8月,张某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日,被申请人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 在张某看来,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人社局仅依据医院诊断证明上&左侧髋臼骨肿瘤并病理性骨折&的诊断结果就判定自己的骨折非外伤所致,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忽视了这是因大雨滑倒而摔伤的事实,认定事实不清。  而人社局认为,认定工伤的条件之一是事故伤害(意外伤害)应与工作原因(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由张某所在单位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中诊断结论&右侧髋臼骨肿瘤并病理性骨折&可以看出,张某所患疾病并不是外伤导致的,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审查:不能单纯依据医院诊断结论确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病理性骨折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病理性骨折是在某些疾病基础上出现的骨折,它与单纯外伤性骨折不同,病理性骨折的骨头预先因某些病遭到破坏,再遇到轻微的外力,甚至没有外力只因自身的重力作用就可以自发骨折。因此,当医院做出&病理性骨折&的诊断结论,工伤认定机构是否就可以据此作出申请人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结论?&&& 对这一点,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是否认定工伤的关键点在于申请人受伤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而不能单纯依据医院诊断结论确定。《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作原因&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对&工作原因&的认定难以把握。如本案中职工所受伤害是完全因疾病引起,还是与当时从事的工作有关,应当结合病情特征、病情可能产生的后果、受伤职工自身疾病史、工作环境等多种因素综合考察,客观认定履行工作职责对于职工受伤结果是否有联系。&&& 如果受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或发生突发疾病,完全是自身疾病引发,其疾病伤害的发生原因、病情特征等与工作环境完全没有任何关系,应当认定为&非工作原因&。而本案中,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下大雨在查看注水泵途中摔倒,其骨折虽然被诊断为&病理性骨折&,但不能排除摔倒是骨折的诱因即履行工作职责是导致他受伤结果的原因之一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人社局应该对张某摔倒是否是造成骨折的诱因进行调查取证或通知他补充证据及进行相关鉴定,以确定摔倒是否是造成伤害的原因之一及责任大小,以作出公正的认定。结果:撤销原有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人社局认定张某受伤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其未对张某摔倒是否是造成骨折的直接诱因进行调查取证,也没有通知张某补充证据,只是依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就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不是外伤导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该决定,责令人社局查清事实,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据悉,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而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涉及着受伤职工与受伤职工所在单位不同的利益。对于受伤职工来讲,工伤认定是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直接关系着其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等切身利益的实现;对于单位来讲,受伤职工的赔偿费用问题不但对其有直接的经济上的影响,也关系着其下一年度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浮动。&&& 据了解,行政复议案件中,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数量一直比较稳定。复议机关提醒,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更加注意对案件事实调查的全面、准确以及对申请人相关权利的告知与保护,避免过于倚重书面材料,而应在认定过程中尽可能查询第一手资料,采取书面与现场调查相结合、鉴定等相结合的方式,尽最大程度确保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复议机关在审理工伤认定复议案件时,除非工伤认定中的不合理情形是出于非法目的或过于主观武断,或显著缺乏合理性,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否则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模糊地带的自由裁量行为,也应尽量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提高行政效率。
责任编辑:李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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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去值夜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职工去值夜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职工去值夜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都属于工伤。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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