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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保局发布指南 办异地居住后医保卡本地不能用
作者: 刘旭   来源: 新晚报     频道主编: 王亮
  新晚报8月9日讯 日前,黑龙江省医保局发布《省直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指南》,涉及门诊特殊治疗、异地居住、急诊、外地转诊、门诊特殊疾病等多个方面。其中,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医保卡在省直定点医院和药店将不能使用。
  门诊特殊治疗先登记再就医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和免疫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用药治疗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到省医保局办理门诊特殊治疗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门诊特殊治疗就医手册》,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患者本人持《门诊特殊治疗就医手册》及医保卡到定点医院进行门诊特殊治疗。
  门诊尿毒症血液透析患者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唯一定点透析医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无需个人现金垫付,只需交纳自付部分费用,直接由省医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其他门诊特殊治疗医疗费用,需要全额个人垫付,由参保单位代办员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省医保局按规定报销。
  异地居住申请后医保卡在本地无效
  参保单位中退休或离岗休养人员在异地生活(不含港、澳台地区及国外)1年以上,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居住。申请异地居住人员每年3月须完整填报《异地居住申请表》,并提供异地常驻户口或暂住证(复印件)、可以选定3家当地医院(级别不限)为就诊医院,到省医保局办理申请手续。
  异地居住待遇自核准之日的次月起生效,每年3月可申请变更定点医院。已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医疗保险卡在省直定点医院、药店不能使用。
  发生急诊 48小时内须进行备案
  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应在急诊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由单位代办员或家属通知省医保局办理登记急诊手续(电话:,限工作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急诊登记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异地转诊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
  对因省直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就医诊治的参保人员,由各具有转诊审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附属第附属第四医院)开具的《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经过省医保局登记备案后,方可到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暂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所在参保单位代办员携带相关资料到省医保局按规定报销。
  转诊审批日期之前及未经批准转往外地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外地转诊时间的审批有效期最长为1个月,未在有效期内就诊的,须到省医保局办理延期手续。如在异地医院确诊后,原转出医院可以治疗的,应转回原医院治疗,恢复期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门诊特殊疾病办理流程
   1.登记
  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到所在单位登记,由单位代办员随时到省医保局登记。
   2.申请
  省医保局通知后由单位代办员在规定日期携带参保人员病历统一到省医保局办理申请手续。
   3.打印
  省医保局打印《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体检表》(以下简称《认定体检表》),参保单位及时将《认定体检表》发给参保人员。
   4.体检
  参保人员在规定日期内携带本人病历、《认定体检表》和身份证到指定医院参加认定体检。
   5.查询
  参加认定体检后20个工作日以后,由单位代办员统一到省医保局查询结果。
   门诊特殊疾病
  重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风心病、高血压合并症、肺原性心脏病、肝硬化、脑梗塞、脑出血、糖尿病合并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癫痫、帕金森病(PD)、慢性(重度)病毒型肝炎、肺结核(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病。
   特别提醒
  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医院往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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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医疗保险主要政策与就诊指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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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费​怎​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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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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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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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如​何​去​门​诊​就​医​、​购​药​?​如​何​使​用​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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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该​如​何​进​行​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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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湘劳社发[2000]57号关于省直管单位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
省直管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单位从4月1日起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结合省直管单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根据湘政发[1999]15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属在长沙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由行政单位转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机构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由省劳动保障厅直接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根据省政府授权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的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管理。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办法
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按时到位,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机关单位,由省财政根据各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按月直接划拨到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同时,各单位要将职工个人缴纳的工资收入的2%按月统一缴纳到省医保中心;事业单位的原公费医疗经费,省财政在下达各单位年度事业经费预算中已经安排,各单位要按月按规定将单位和职工个人应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集中缴纳到省医保中心。根据医疗保险费征缴须提前一个月的规定,所有参保单位须从3月份开始缴纳医疗保险费。从今年4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个人帐户过渡管理办法
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将统一采用IC卡进行管理,在IC卡管理系统正式投入实施以前,个人帐户资金暂由银行代为管理。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药店购药,需要动用个人帐户的,可持银行发放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银行存折”到长沙地区的建设银行各储蓄网点凭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发票取款,超支自理,不得透支。为便于个人帐户的统一核算和IC卡启用时统一注入个人帐户余额资金,“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银行存折”不作储蓄存折,也不能自行存入现金。此前在长沙市岳麓区部分省直管单位医改试运行中发放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银行存折”,从4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待IC卡管理系统运行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专用存折的积累基金(含利息)一次性全部划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IC卡。
为保证新老医疗保障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建立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时,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段(45岁以下、46岁以上至退休和退休人员)一次性注入部分启动辅底资金,并在5月1日前由各参保单位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铺底资金边同分配标准统一上交省医保中心,由省医保中心按参保单位提供的标准如数注入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银行存折”。但个人帐户铺底资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得借机违规巧立名目滥发钱,所需资金由各单位统筹解决。
个人帐户的资金(包括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银行专用存折”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按银行有关挂失规定办理补折手续,并报省医保中心备案。
四、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长沙地区199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10%和4倍作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为引导病人合理分流,体现定期点医疗机构的分级功能,充分利用卫生资源,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应有所不同,具体按《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规定》(试行)和《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细则》(试行)执行。
五、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住院断帐结算工作
参保人员从今年4月1日起,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在此之前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医疗费用和遗留问题亦应同时在今年3月31日全部结算断帐,由各单位负责结算解决;需继续在定点医疗住院的,要按规定重新办理入院手续,执行新的医疗保险政策。
六、驻外地工作及异地安置等人员就诊管理
驻外地工作及异地安置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由省医保中心在每一年度内分两次划拨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支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异地安置或常驻外地工作人员以及出差、探亲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定期统一到省医保中心按《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细则》(试行)规定核报。
七、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办法和支付标准
大病医疗互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医疗费用,解决参保人员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积极有效的配套措施。在《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出台前,省直管单位暂按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年60元的标准,由用单位于3月底前统一向省医保中心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大病医疗互助费,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单位代扣,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省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当年内(每年4月1日为新年度起始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至10万元以内的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但个人要自付10%的费用。已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缴纳的试点单位,剩余20元,在2001年上缴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予以冲抵。
八、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
按国家有关政策,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保持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请各单位继续认真做好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健工作,切实保证他们的医疗费用,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目前,省政府正在研究制定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保障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发布前,仍按原办法执行。
九、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待遇
除本通知第八条规定的特殊人员外,各单位原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后,按有关规定对他们另外给予的照顾仍可按原办法执行,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每一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并严格掌握政策标准。务请各参保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组织专门办理抓好这项目作。各单位要明确专人(专管员)负责,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核准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如实申报。为保证参保人员《诊疗手册》尽快发放,请各单位通知参保人员准备三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由单位统一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核发《诊疗手册》,并领取《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和《参保人员住院介绍信》等。
十一、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推行“网上参保”。为更好地做好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信息传递及管理,保证各项数据准备和快速传递,减少工作量,拟推行“网上参保”办法,凡是有电脑的,均可实现“网上参保”。请各单位统一执行省医保中心规定,尽快推行,具体办法由省医保中心另行制定。
十二、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和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的准确真实,各参保单位要定期将有关人员、工资的异动情况(附有关原始材料或凭据)向省医保中心申报登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十三、省直管单位按规定进行补充医疗保险的方案,应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湘劳社[号文件自4月1日起同时废止。
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履行职责,确保新旧医疗保障制度平稳过渡,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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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
1.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2]1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省直)的就医行为,使参保人员患病得到合理诊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黑劳社发[号),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参保人员的医疗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条 参保人员可在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凭省直医疗保险《就诊手册》和《医疗保险卡》到任意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第二章 门诊医疗第四条 参保人员凭《就诊手册》、《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窗口挂号,再到相关科室就诊。第五条 参保人员行动不便者可凭经办机构开具的“代挂证申请单”,由单位代办员到经办机构办理代挂证。第六条 门诊处方开药量为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特殊疾病不超过3周量。第七条 参保人员持《就诊手册》和《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窗口结算,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的费用由个人以现金支付。第八条 参保人员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药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第九条 门诊特殊疾病:(一)下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经经办机构组织专家会诊批准后,可使用统筹基金。1、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前发症之一者);2、肺心病(慢性心衰);3、陈旧性心梗;4、重症冠心病;5、风心病(心功能三级);6、肝硬化;7、大面积脑梗(偏瘫);8、脑出血恢复期;9、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期。(二)患有以上疾病需在门诊治疗者,由参保单位代办员持单位介绍信、两张1寸近期照片、病人既往病史资料、近期检查、化验单、原经治医生诊断书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经经办机构验证后,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重新认定。(三)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要选择各定点医疗机构中有专科特长的副主任以上医师对特殊疾病进行严谨、公正、合理地确定,并将其病情填写在“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单”的申请理由栏目中。(四)经批准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由单位代办员定期持相关的资料、病历和收据到经办机构经审核后按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是:参保人员负担医疗费用30%,统筹基金负担70%(不设起付线)。(五)门诊治疗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金额为5000元。(六)门诊治疗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应从经办机构确定该疾病之日起报销。因病情加剧而住院治疗的,不得报销住院期间的门诊治疗费。(七)门诊特殊疾病确定的有效时限为一年,超过期限后需重新申请办理。第十条 尿毒症的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用药可以在门诊进行,其审批程序与门诊特殊疾病相同,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其建立专用病历。门诊特殊治疗允许使用统筹金,具体报销比例为统筹金支付合理医疗费用的70%(不设起付线)。第三章 住院医疗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需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就诊手册》和《医疗保险卡》到该医疗机构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第十二条 办理住院手续时,医院管理人员收存病人《就诊手册》《医疗保险卡》(出院结算时返还),并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在结算时扣除个人应支付现金部分后,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结算时,应交纳相应的费用。具体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药品、检查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二)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和服务项目等需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三)住院起付标准费用: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按规定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住院三次以上的起付标准与第三次相同。(四)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比例为:三级医院15%;二级医院12%;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退休人员分别下降三个百分点。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监护病房的,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并经科主任签字或盖章同意,病情缓解后及时转入普通病房。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和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出院时只能带与病情有关的药品,药量一般控制在1周量之内,特殊情况2周量,不得重复开药。第四章 急 诊第十六条 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当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在急诊患者就诊48小时以内,由单位代办员到经办机构办理急诊转诊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办理转诊者,发生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七条 急诊患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留观治疗的医疗费,由单位代办员凭急诊患者医疗费有效票据和病历复印件、急诊相关手续到经办机构按《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销。第五章 转诊转院第十八条 在市内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转院,转院后的医疗费结算按再次住院处理。第十九条 需转入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院诊治的要具备以下条件:经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因病情需要必须转院抢救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进行的检查或治疗项目等。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九条所列条件的患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由转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登记,主管院长签字,并加盖转诊转院专用章,患者家属持以上材料和病历复印件到经办机构审批后,可到指定转诊医疗机构就医。第二十一条 异地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转院时间最长为1个月,超过1个月者须到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第六章 易地居住人员第二十三条 易地居住人员是指参保单位中退休或离岗休养人员在异地生活一年以上,由原单位进行管理的参保人员。第二十四条 参保单位代办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易地居住人员《就诊手册》、《医疗保险卡》到经办机构办理易地居住就医登记。易地居住人员的《就诊手册》、《医疗保险卡》由经办机构收存。介绍信上须注明易地居住理由,并提出异地就诊医院。第二十五条 易地居住人员可以在当地选择2所国有非营利医院做为定点医疗机构,并报经办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 易地居住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其 他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驻外机构、参保单位驻外地人员,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上者,实行医疗费定额包干管理,门诊定额为本人个人帐户标准,住院定额为上年度省直平均住院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差或在外地工作一年以下者,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帐户支付,住院医疗费按省直同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工(公)伤住院,在治疗因工(公)负伤部位时,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无个人负担比例。应用统筹金地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医用材料其自付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患者出院后,由单位代办员携带工伤证明及医院有效票据到经办机构报销。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定额方式报销,正常产1000元、会阴侧切术1500元、剖腹产3000元。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自觉维护医疗秩序,主动配合医务人员的医疗工作,自觉抵制不合理的医疗消费。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费进入统筹基金支付期间,应自觉缴纳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若接到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后仍拒绝缴纳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后果由参保人员负责。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不得向医生提出不必要的检查及治疗要求,否则其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结算时,因医院计算机发生故障不能联网结算时,个人可暂用现金结算,事后凭有效票据由经办机构负责退还现金并冲销个人帐户。
第三十六条 因打架、酗酒、吸毒、服毒与自杀、违法违纪、交通肇事、故意自伤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未经经办机构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三十七条 对借用《就诊手册》、《医疗保险卡》或私自涂改处方等行为,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发现后,可当场没收其有关证、卡和处方,并交经办机构处理。经办机构对情节严重的可暂时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2. 省直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方式是什么?按照“三、二、一”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三”是三个目录:即《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暂行办法》。“二”是两个定点: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一”是一个结算办法,既《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如何分类?《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3、甲、乙类目录药品作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价格较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4、药品费用个人支付比例?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完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负20%(可由个人帐户支付),其余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离休人员使用乙类药品无个人自负比例)。5、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如何分类?《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分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全部支付、部分支付及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6、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1)服务项目类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③各种健康体检。④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⑤各种医疗咨询、医疗。(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④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4)治疗项目类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③近视眼矫形术。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5)其他①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7、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有哪些?(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①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丁―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l)、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丁)、彩色多普勒仪等项目,个人自付2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自付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②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个人自付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③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按国产普及型价格,个人自付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④一次性医用材料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可单独收费的,不能重复收费;可单独收费的,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0%;医用特殊材料,参保人员个人自付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2)治疗项目类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自付1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②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个人自付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③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自付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8、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服务设施费用有哪些?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中药煎药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取暖费、电炉费、药引子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费、产妇卫生费(卫生纸、棉垫等)、损坏公务赔偿费、医疗单据费(记账单费)。(3)病床环境和病人使用物品的清洁卫生费用及消毒费用。(4)膳食费、陪护费(含陪护人所有的床位费)、护工费、洗理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9、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的(即三个目录外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临床验证的药品及新型医疗设备、仪器,刚刚投放到临床的检查项目和美容、保健、特需治疗等项目及费用。10、什么样的医疗费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范围在医院和药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1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疾病是如何界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疾病的范围是自然疾病。自然疾病指人体内在原因为发病的主要和决定因素的疾病,如生物、营养、免疫、心理及遗传因素导致的疾病。非自然疾病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非自然疾病指外来因素在发病中起主导或决定性作用的疾病,如机械暴力、毒物等物理和化学因素引起的人体损伤所发生的疾病。非自然疾病特点如下:主观故意行为或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需求,如自杀自残、过量饮酒、吸毒等;违规违法行为所致,如打架斗殴、刑事犯罪、无证驾车或违反计生政策等;外来责任主体造成的医疗需求。如某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被他人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责任人来赔付;某些特需医疗,主要指治疗性病、性功能障碍、不孕不育及保健美容等。非自然疾病的几种类型:(1)、物理性外伤疾病。主要见于机械、交通、打架、坠楼和水电等因素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自伤自残疾病。(2)、化学性损伤疾病。主要见于各种有害化学物质中毒,如食物、药物、煤气、杀虫剂等引起的人体中毒。也见于化学物的过敏反应。(3)、特定传染疾病。主要指性传播疾病和经血液传染的疾病,如爱滋病、梅毒、淋病等。3. 关于门诊三种特殊治疗1、什么是门诊特殊治疗?门诊“特殊治疗”即在门诊进行的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抗排异反应的治疗,以上称三种治疗统称门诊特殊治疗。2、门诊特殊治疗有什么规定?恶性肿瘤的患者经医生证明需在门诊进行放疗或化疗者可以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尿毒症的透析可以在门诊进行,但每次所用的药物及治疗必须是与其病情相关的;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必须是《药品目录》内的抗免疫用药。3、门诊特殊治疗能随时申报、随时办理吗?需要什么手续?门诊特殊治疗可随时申报,随时办理。但要经治医生出具下步治疗,由单位代办员携带治疗方案、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书、医保卡复印件和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办理。4、门诊特殊治疗如何就医?门诊特殊治疗申请批准后,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在门诊治疗期间每次的治疗、检查经过、明细应详细记录在“特”字《就诊手册》中,票据和处方要一致。5、门诊特殊治疗如何报销?门诊特殊治疗按规定季度报销,每季度结束后,下季度的第一个月1日―5日由单位代办员携带参保人员现金垫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相关医疗费用)、处方明细和票据到省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6、门诊特殊治疗的报销标准是什么?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为:统筹金支付70%,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支付20%,个人自付10%。7、省直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治疗中恶性肿瘤放化疗及有关药物指什么?恶性肿瘤的放疗(仪器)、化疗(药物)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执行,超出范围的药品不予报销。8、特殊治疗如何办理门诊手续,可以再住院吗?住院后门诊手续怎么办?特殊治疗在门诊进行时,不可以住院,如住院治疗可停止在门诊的一切治疗手段(只选其一)。出院时,在医生指导下,可重新办理门诊“特治”手续。4. 特别提示1、医保卡初始密码为1234。2、修改医保卡密码:本人持医保卡到省医保中心一楼基金科。3、省医保中心地址:果戈里大街327号(花园街与奋斗路交口处
人和健身俱乐部对过)。4、医保卡丢失后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到省医保中心填写《制卡申请单》,办理挂失手续,交工本费30元,重新办理医保卡,挂失次日生效,一周后取卡。5、医保帐号为19位,即身份证号码+0补齐19位。6、医保卡余额查询方式:(1)、信息台;(2)、96727信息时空网站http:// (3)、省医保中心基金科或省医保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7、每月医保费划入个人医保账户时间:每月20号左右。8、普通门诊就医程序:持《就诊手册》、医保卡到定点医院省直医保窗口挂号――专科诊室就诊――持医保卡和处方到医保收款处划价、刷卡交费(医保规定内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医保规定外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药局取药或到有关科室做检查――持相应的检查结果到其相关就诊诊室确诊和处置。9、办理住院程序:经门诊经治医生诊断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应携带《就诊手册》和医保卡到住院处医保住院窗口办理住院手续,同时“册”和“卡”一并留下,出院时返还。10、办理异地转诊转院程序:如需转诊转院,需先由医大一院、医大二院、医大三院(肿瘤医院)经治医生提出,科主任同意并提出转诊转院理由(如疑难病、医疗技术水平及设备不具备等),由医院医保办同意后到医保中心医疗监督科审批,即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11、在非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登记方式:患者或患者家属必须在48小时(两工作日)内通知本部门医保代办员,由代办员省医保中心作急诊登记。也可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直接与医保中心联系,作急诊登记。联系电话:36 12、非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不能报销5. 如何看病 、住院1、普通门诊如何就医?持《就诊手册》、IC卡到定点医院省直医保窗口挂号――医保诊室或专科诊室――持“医保卡”和处方划价、医保收款处刷卡交费(医保规定内的由个人账户支付;医保规定外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医保药局取药,或到有关科室做检查,最后持相应的检查结果到其相关性的就诊诊室确诊和处置。2、“挂号费”和自然人“挂号费”有异同吗?普通挂号费一般多少钱?挂号费和“自然人”挂号费一样,没有区别。普通挂号费一般2.5元。3、在定点医院就医如何办理住院手续?经门诊经治医生诊断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员应携带《就诊手册》和IC卡到住院处医保住院窗口办理住院手续,同时“册”和“卡”一并留下,出院时返还。4、住院押金为多少?为什么要交住院押金?在定点医院住院,住院首次押金最高限额2000元(如在住院期间使用的药品和检查都为医保外或乙类药及部分支付的检查项目则需另再续交押金)。按国家医保文件规定,住院押金主要支付起付线部分、个人支付医院等级挂钩比例部分、自费部分。如自付金额超过押金数额时,可相应增收押金,但绝不能全程押款。5、住院结束后,能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吗?怎么办理?参保人员住院结束后,可直接到住院处“结算室”办理出院手续。统筹金支付部分由医院垫付,每月由医院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个人自付部分由现金支付)。6、门诊急诊怎么办?抢救费用可使用统筹金吗?门诊急诊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冲减,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在48小时内通报本部门医保代办员)按定点医院门诊的规定执行。在门诊发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并符合医保待遇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金给予支付80%。7、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如何报销?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急诊住院治疗者,其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结算,但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比例提高20%。8、省直参保人员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的起付标准是多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参保人员在住院时,首先自付起付标准的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规定起付标准。即三级医院为900元,二级医院为600元,一级医院为300元。一年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住院三次以上均与第三次住院标准相同。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来支付,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12%;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91%,个人自付9%,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分别降低三个百分点。符合《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中部分支付费用的检查、治疗等项目及符合《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负担比例为20―30%。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年度内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4万元。9、省直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医疗费支付标准是什么?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在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助资金支付规定费用的90%,其余10%由个人自付。10、如何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如需转诊转院,需先由医大一院、医大二院、医大三院(肿瘤医院)经治医生提出科主任同意并提出转诊转院理由(如疑难病、医疗技术水平及设备不具备等)由医院医保办同意后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监督科审批,即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11、因公出差或在外地旅游时突然发病怎么办?其医疗费用怎么报销?可以在出差地或旅游时突然发病可就地就医(但在48小时内通报本部门医保代办员,有急诊字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由个人帐户冲减,住院按省直同级医院住院标准结算,个人负担比例提高20%。报销时应携带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及结算票据。12、在非定点医院的医疗费能报销吗?非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13、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能使用统筹金吗?参保人员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定额标准为:正常产1000元,会阴侧切术1500元,剖腹产3000元,由统筹金支付。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14、门诊进行的生育费用怎么支付?门诊进行的“计划生育”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6. 异地居住申请的流程异地居住人员申请异地居住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自申报之日起在异地永久性居住(其它地区发生疾病按急诊规定执行)。异地居住申请一经批准不予撤消。易地居住人员本人填写《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异地居住申请审批表》。并携带户口或暂住证复印件。由单位代办员盖章签字后,交给医保中心后备案。参保人员每年10月10日―25日报销本年度医疗费用时,按要求添好《住院处方申报单》、《门诊处方申报单》。后交给本单位代办员统一上报医保中心后报销相关费用。异地变更及申办时间为每年2月―3月办理。异地人员可选3家医院作为自己的定点医院,发生非定点医院的医疗(急诊在48小时内报告医疗监督科、需转外地就医的由三家定点医院提出转院证明后方可到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急诊、转诊转院报销。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申请审批表1、本表格一式两份医保中心与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各一份。2、参保人员中途更改医院,代办员在本表格反面《异地居住人员变更登记表》中填写清楚,并报送医保中心后,由医保中心盖章确认。7. 医疗监督科强调的问题易地居住问题1、申报易地居住人员由单位代办员于每年3月份将填写完整的《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易地居住申请审批表》(在当地选三家医院,写清楚医院名称和级别)和居住地户口或暂住证交省医保中心医疗监督科备案,其他月份不办理易地居住手续。2、易地居住人员报销医疗费用时间为每年10月1日―20日,申报医疗费用时需携带该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复印件;申报医疗票据的时间为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处方和票据的时间必须一致。3、参保人员申请易地居住后,每年3月可在居住地进行定点医院调换,但不能办理回哈市和到其他城市居住手续。二、急诊问题在非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费用,患者或患者家属必须在48小时(两工作日)内通知单位代办员,由代办员报告省医保中心作急诊登记。也可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直接与医保中心联系,作急诊登记。联系电话:
特殊治疗问题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用药、门诊放化疗手续必须于患者出院后办理,在院期间不予办理门诊特殊治疗手续。手工报销问题到省医保中心医疗监督科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时间规定在每月1-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单位代办员必须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病志复印件(门诊患者提供病本)、费用明细单、结算票据到医疗科申请报销。医疗监督科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8.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1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道里区地段街151号
三级甲综合2
哈尔滨市中医医院
道里区建国街副270号
三级甲综合3
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医院
道里区新阳路415号
三级甲综合4
黑龙江省商业职工医院
道里区兆麟街5号
黑龙江海员医院(省交通医院)
道外区江畔路128号
二级甲综合6
哈尔滨市第四医院
道外区靖宇街119号
三级甲综合7
黑龙江省第五医院
道外区太阳岛平原街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动力区和平路26号
三级甲综合9
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黑龙江省林业总医院)
动力区和兴路32号
三级甲综合
哈尔滨市第五医院
动力区健康路27号
三级甲综合11
黑龙江省第二医院
道里区地段街159号
三级甲综合12
黑龙江省眼科医院
南岗区东大直街151号
省级专科13
黑龙江省邮电医院
南岗区奋斗路399号
二级甲综合14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南岗区奋斗路409号
三级甲综合15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南岗区哈平路150号
三级甲综合16
黑龙江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
南岗区木介街30号
三级专科17
哈工大二校区医院
南岗区嵩山路100号
哈尔滨市骨伤医院
南岗区西大直街214号
三级甲专科19
哈工大医院
南岗区校外街2号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南岗区学府路242号
三级甲综合21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1 医院
南岗区学府路45号
三级甲综合
22232425 黑龙江口腔病防治院
南岗区一曼街121号
三级专科 哈尔滨铁路中心医院
南岗区颐园街37号
三级甲综合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南岗区邮政街23号
三级甲综合 哈尔滨市第九医院
南岗区中和街69号
二级甲综合26 省军区医院
省军区院内
部队医院27 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 太平区卫星路10号
三级专科28 哈尔滨市胸科医院
太平区先锋路417号
三级专科29 哈尔滨市传染病院
香坊区公滨路309号
三级专科30 黑龙江省电力医院
香坊区建北街59号
二级甲综合31 黑龙江省中医医院)
香坊区三辅街142号
三级甲综合32 黑龙江省医院
香坊区中山路82号
三级甲综合33 哈尔滨市人防医院
南岗区西大直街298号34 南岗区医达综合门诊
吉林街35 哈尔滨市普宁医院
道外区松浦镇云台街
三级专科36 省农垦总局医院
南岗区哈双路235号
三级乙等37 哈尔滨市口腔医院
道里区经纬头道街23号 二级38 哈尔滨市第三医院(242医院)
平房区卫健街3号
三级甲等 39 武警医院
道里区新阳路558号
三级乙等40 哈尔滨铁路分局医院
太平区南棵头道街36号 二级甲等41 南岗区新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南岗区闽扛路131号42434445 省中医医院第五门诊
南岗区宣庆小区
三级 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医院
南岗区汉水路155号
二级甲等 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
南岗区大成街26号 哈医大第三住院部
香坊区嵩山路8号46 哈尔滨道外区东来医院
道外区景阳街308号
一级甲等47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医院香坊区通天街58号
二级甲等48 黑龙江省第五医院第二门诊部、第二住院处
道里区工农大街114号 二级 49 东北农业大学校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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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综合9. 门诊三种特殊治疗定点医院1、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2、
哈尔滨市中医医院3、
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医院4、
哈尔滨市第四医院5、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6、
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林总)7、
哈尔滨市第五医院8、
黑龙江省第二医院9、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10、省肿瘤医院11、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1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11医院13、哈尔滨铁路中心医院14、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15、黑龙江省中医医院(祖研)16、黑龙江省医院17、省农垦总局医院18、哈尔滨市第三医院(242医院)10.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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