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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流氓”多次“耍横”还踢孕妇 被判刑3年
来源: 作者:羊城派 
李某某曾因多次殴打他人被判刑,纵然如此,他仍“本性难移”,无视法律和公序良俗,逞强耍横,先后殴打多人,其中一人还是一名孕妇。
  羊城派记者 董柳
  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古训用在汕头人李某某身上再贴切不过了。
  李某某曾因多次殴打他人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因两次殴打他人被基层组织处理,纵然如此,他仍“本性难移”,无视法律和公序良俗,逞强耍横,先后殴打多人,其中一人还是一名孕妇。
  李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先后被汕头市潮南区法院、汕头市中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检察机关后来抗诉认为不构成该罪,广东省高院再审后,近日裁定维持原生效判决。
  犯“流氓罪”出狱后曾用脚踢孕妇
  李某某是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是名农民。早年,他因犯流氓罪于1986年4月被原广东省潮阳县法院判刑五年。
  1990年11月刑满释放后,李某某仍“不老实”。日上午9时许,李某某因为自己饲养的水牛啃吃了同村人许某家的水稻,许某的妻子杜某发现后将水牛赶走。
  当天11点多,李某某到许某开的小卖部找杜某,要她赔水牛,杜某与他理论时,李某某用手揪杜某的头发,并用脚踢己怀孕的杜某肚子一下后离开。
  但在当天,李某某找回了自己的水牛。
网络图片 图文无关
  两年后的一天,即日,一位名叫李某庚的人驾驶摩托车途经李某某的家门口时,李某某以被摩托车带起地面上的水溅上身子而骂李某庚。
  李某庚与其论理时,李某某对李某庚进行殴打,并咬伤李某庚的左大腿。鉴定结果显示,李某庚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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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下午1点多,由于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教育组将扶助贫困学生款200元交给了李某某的侄女而没有交给李某某本人,李某某于是到老五乡小学辱骂该校老师,副校长胡某子劝他不要骂人时,被李某某辱骂并遭到殴打。
  胡某子的父亲、大哥得知后赶到老五乡小学,在该校厕所门口与李某某理论时,被李某某及其儿子持雨伞、竹棒殴打。
  胡某子的父亲便与李某某扭打在一起,此时,胡某子的二哥也赶到现场,见李某某的儿子正持竹棒殴打父亲,即上前用手挡住而受伤。
  经法医鉴定,胡某子及其父亲、大哥、二哥以及李某某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另在1985年12月,仙城镇老五乡居委许厝村将马厝顶洋责任田分给村民耕种。
  李某某于1995年至案发前,将许厝村四位许姓村民的耕地0.7亩、0.55亩、0.38亩、0.37亩共2亩(均属农田保护区)强行占为己用,用于挖鱼池、喂养家禽、建猪舍和自行耕种。
  被判寻衅滋事罪检方抗诉终审维持
  对于上述四宗事实,汕头市潮南区法院、汕头市中院一致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致多人受伤,情节恶劣;强占多人耕地为已使用并改变用途,情节严重;侵犯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鉴于他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应予从严处罚。汕头市潮南区法院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汕头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生效后,广东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抗诉。检方抗诉认为,原审裁判适用法律有误,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征,其行为没有达到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程度。
  检方指出,李某某的前三宗行为是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纠纷引发,第四宗行为也是出于自己耕种的目的,均是事出有因。
  在前三宗行为中,李某某殴打的理由、方式等并不明显异常,事后也未采取其他挑衅举动,且三宗行为分别发生在2001年、2003年和2005年,时间跨度长达四年,每宗行为间隔时间也近两年,综合来看,李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在第四宗行为中,被占农田在被占用时均处于闲置状态,李某某占用后也未进行破坏性使用,占用行为并未实质损害他人利益,不属于“情节严重”。
  对此,广东省高院再审后认为,李某某提出的“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抗诉机关提出的“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抗诉意见也不能成立。
  广东省高院在终审裁定中指出,李某某将其占用的部分耕地挖作鱼塘,对农田进行破坏性使用,占用他人耕地多达2亩,占用时间长达10年,既不代被害人缴纳被占耕地应缴之公粮,又不向被害人支付地租,无偿获取数额巨大的土地收益。
  经被害人追讨、基层组织调处,李某某不仅拒不退还所占耕地,反而对部分被害人进行辱骂、恐吓,使被害人迫于其威势不敢继续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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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无偿强占他人耕地的行为属于“任意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另外,李某某曾因多次殴打他人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因两次殴打他人被基层组织处理、处罚,李某某仍无视法律和公序良俗,逞强耍横,先后殴打杜某、李某庚、胡某子等人,其中杜某、胡某子系女性,杜某系孕妇。
  李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广东省高院最终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终审裁定维持原生效裁判。
  来源|羊城派
责编|卢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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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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