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药专利申请是否能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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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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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药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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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中药专利的“三性”是如何审查的?(上)
时间: 20:03
来源:网络
编辑:佚名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下面分别就三性的专利审查作一介绍。  一、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  《专利法》第22 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应当遵循“技术方案完全等同”的审查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当中记载了与专利申请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时,该申请才丧失新颖性。  例如:申请号为 的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为:癌前病变的阻断治疗药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将黄药子、夏枯草、拳参、败酱草、山豆根、白鲜皮制成一定剂型。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献《抗癌中草药制剂》(人民卫生出版社1981年第一版,第187页)记载:抗癌乙丸,由黄独(即黄药子)60g、草河车(即拳参)60g、山豆根120g、败酱草120g、白鲜皮120g、夏枯草120g各药共研细末,炼蜜为丸,主治癌症。因此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二、中药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  《专利法》第22 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中药发明种类较多,主要有产品专利、方法专利和用途专利三大类。  1.中药产品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  按照中药产品的组成可将其划多活性组分的复方产品和单活性组分的单方产品。对于中药的复方产品申请来说,数申请的产品是以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工艺制成,而产品的医疗作用与生产该产品的原料配方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原料组成这一重要的技术特征是大多数复方中药专利申请的发明点之所在,因此,可以说,在评价中药复方产品的创造性时,制备该产品的原料组成是决定性因素。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中药产品是组成成分不清楚的混合物,很难用其成分组成来描述中药产品,而在本领域的技术实践当中,通常是根据制备产品的原料组方是否相同来判断两中药产品是否相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以产品原料表述产品的方式来描述中药复方产品,适合于中药的技术特点。  (1)中药复方产品创造性的判断  有如下几种情况:如果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其原料组成是对现有方剂的改进,而制备方法属于常规方法,申请人应当提供可信性的对比实验数据或者对比疗效资料,说明这种改进与已有技术相比产生了何种意外的突出效果,其创造性才可以被确认。这种意外的突出效果可以是产生了新用途,可以是疗效的显著提高,可以是毒副作用的降低,也可以是成本的降低等。这种改进可以是对现有方剂的加减,也可以是对现有方剂中药物的替换。如果是对已知方剂的加减,申请人应当以可信性的举证资料说明这种加减之后给发明带来了何种意外突出效果。例如,现有技术中的生脉饮口服液用于治疗心悸、气短等心气虚证,如果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黄芪,制成一种新的口服液,申请人应当有可信性的对比实验资料或者对比疗效资料,说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黄芪之后,制成的新产品与己知的生脉饮口服液相比具有什么突出的意外效果。  同理,在现有方剂基础上减去一味药,制成的新产品也需要如上所述的举证资料。  关于在已知方剂基础上的药物替换,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经过替换之后,形成的新方剂与已知方剂相比没有实质性区别,这种方剂制成的产品,尽管在组分上与已知方剂已经有所不同,甚至不同名称的药物较多,但是,如果这种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一般性选择,也就是说,按照教科书的组方原则教导,进行这种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预料之中的事情,而且,这种替换也没有带来意外的突出效果,这种替换则被认为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例如:一种清热解毒治疗咽喉肿痛的专利申请药物是由下述组分组成的口服液:银花10 份、连翘10份、板蓝根10份、地丁10份。而现有技术当中记载了治疗相同疾病的药物是由下述组分制成的口服液:银花10份、连翘10份、大青叶10份、蒲公英10份。二者在组方原则上是相同的,都是清热解毒,不同之处是以大青叶替换了板蓝根,以蒲公英替换了地丁,由于板蓝根和大青叶是同一植物的叶和根,二者属于功能非常相似的同类药物,在教科书当中记载“板蓝根功用与大青叶相似,可代大青叶使用”,还记载地丁和蒲公英也是作用相同的清热解毒药,二者常配伍使用,所替换的药物在作用、方剂中的地位以及用量方面均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也没有产生意外的突出效果,因此,这种替换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一般性选择,发明与现有技术的药物相比在剂型、原料、方法方面不具备实质性区别,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再例如:调胃承气汤是由大黄10g、芒硝10g、甘草6g制成,功用是缓下热结,主治阳明病胃肠燥热;还有一种药物叫大陷胸汤,由大黄10g、芒硝10g、甘遂 1g制成,功用是泻热逐水,主治结胸证。二者区别在于后者以甘遂替换了前者的甘草,但是,这两个药是功用主治完全不同的药物,替换之后的药物在功用和主治方面已有很大的区别,假设前者是现有技术,后者是专利申请,后者应当是具备创造性的。  如果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中药产品,其原料组成是现有方剂的相加组合,申请人应当以可信性的数据证明这种相加产生了协同增效作用或产生了新的医疗用途,其创造性才可以被确认。  如果专利申请的中药是以原料处方中各组分之间的相互配比为特征,申请人应当以可信性的对比数据或临床对比观察资料说明由于这种特殊的配比改变,使得形成的新产品产生了意外的突出效果或新的医疗用途,该产品才具备创造性。  例如,小承气汤与厚朴三物汤均由大黄、厚朴和枳实制成,但是,二者的用量不同,小承气汤的用量为大黄12g、厚朴6g、枳实9g,以大黄为君药,功用轻下热结,主治阳明腑实症。而厚朴三物汤的用量为厚朴24g、大黄12g、枳实15g,功用消胀除满,主治腹满痛而大便秘者。假设前者作为现有技术,后者作为专利申请,后者则具有创造性。  如果专利申请的中药其组成是一种全新的配方,现有技术当中没有记载与之相近或类似的产品,这种全新的中药具备创造性。  如果一种中药,由于制备方法的不同使得所制备的产品性能产生了意外的突出效果,这种方法制备的产品具备创造性。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首先这种产品要具备新颖性。也就是说,经过这种不同的制备方法生产出的产品,在产品的特征上应当有别于现有技术,如果是已知的产品,作为产品已经不具备新颖性,这种情况下只能获得方法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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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药专利申请状况分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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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药专利申请状况分析
根据调查结果,我们从以下十方面对我国中药专利状况进行分析:
(1)我国中药专利申请的技术水平&& 从几种类型的专利申请情况看,中药复方制剂的申请占总申请的50%左右,中药复方制剂的发明主要保护中药配方。这类发明所采用的制剂制造技术大多数是普通常规技术,其发明的特征在于提供了一个新的中药配方,这些专利申请大部分创造性较低,是我国在实行专利制度初始阶段的产物,反映出我国的中药新产品开发大多仍处在以变换处方为特色的阶段。&& 在发明专利申请中有许多改变制剂剂型的申请,这类申请中所采用的中药配方是已知的,发明的特征在于剂型的改变。所变换剂型的制造方法大多是常规方法,剂型的改变使新产品具有使用更方便、稳定性更好、生物利用度更高的特点,但一般未产生新的治疗作用,这种发明的创造性也是较低的,有些甚至不具备创造性,如将片剂改成口服液,丸剂改成散剂等情况。&& 从中药是提取有效成分的发明专利不多,仅占中药发明申请的士%,但这种类型的发明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比较先进的中药研究成果,代表了我国中药发明的较高水平,如青蒿素及共衍生物的提取、茯苓素提提取等。从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的难度是较大的,一味中药含有多种化学万分,找到有效部位十分困难,而提取一个有效的纯化合物就更难了。&& 难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目前我国新药开发以中药复方制剂为多,这些复方制剂通过各组分的协同作用产生疗效,是我国传统医药的精华,应鼓励开发,寻找有特色疗效的佳品,使传统医药发扬光大,同时必须加强中药有效成分的研究,使中药发明达到更高水平。
(2)中药专利申请人对我国专利制度的认识&& 我们了解到,许多个人发明专利申请的成功率低,多数发明人对专利的基本知识缺乏了解,认为只要具有好的疗效的中药复方制剂即可获得专利权,但对如何寻求保护点和完成专利申报程序不清楚。&& 一些申请人在了解到专利审查的复杂程序和过高的要求后,不愿继续投入精力维持专利申请。这种由于缺乏对专利审查程序的了解限制了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使许多已经申请的专利中止或撤消。&& 从专利申请中得到利益的申请人,对专利制度抱有明显的好感,申请专利的愿望比较强烈。有些申请人认为,中药产品的技术关键——中药配方,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被公开,对专利申请人是不利的。因此,一些申请人愿意将他们的申请列为保密申请,不愿公开其内容。&& 许多专利申请人是在产品已经上市后才申请专利的,其目的是通过申请专利来宣传产品,成为促销的一种手段。&& 还有的申请人把申请专利当作晋级和评定职称的资本,对发明的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较少考虑。
(3)专利申请在中药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方面发挥的作用&& 一些重要的发明专利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是显而易见,但目前我国不少的专利申请由于难以取得较快的或者预期的经济效益而中止。这一方面表明所申请专利的技术必须与生产实际相结合,以产生经济效益为目的;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必须正视专利申请带来的利益。
(4)中药专利申请文件质量有待提高&& 近几年来,中药专利增长量较快,但在中药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比较普遍地存在以下问题: 说明书中缺少对技术方案能够达到发明目的的必要试验案例&& 在中药发明专利说明书中,往往只是说明了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制备的实施案例,对有益效果只作简单的描述,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有关效果的描述。而对药品发明来说,是否达到发明的目的只有用试验数据来加以说明。因此,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试验案例来对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验证。 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明确&& 在许多中药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经常出现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包括了产品和方法两个主题,即“一种治疗某种疾病的药物”和“一种治疗某种疾病药物的制备方法”,由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明确,所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 权处要求描述不清楚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使用商品名&& 在许多中药专利说明书的名称中往往存在着商品名,这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些申请人认为专利不仅可以保护技术,而且能够保护名称,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由于专利属于工业知识产权,只保护具有工业实用性的技术,不保护商品名,因此,应将商品名改为通用规范用语。
(5)众多专利申请失败的原因&&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到,发明专利申请有相当大的比例被驳回或视为撤回,其原因有如下几种: 非职务发明申请量大导致我国中药发明申请整体技术水平不高&& 中药非职务发明的申请数量较多,说明我国有很多民间中医药从业者希望通过申请专利将自己的中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这对中药的开发提供了极好的选题依据。但是,由于个人受资金、研究手段等条件的限制,难以使发明达到高水平,因此,很多专利申请由于发明本身缺乏创造性而被驳回。 因未缴纳费丧失权利&& 从专利法律状态的情况下可以看到,因未缴纳专利费而使专利申请被撤消的比例较大,其中有些被撤消的发明专利是很可惜的。如大黄炮制新工艺的专利,新药茯苓素的制造方法专利,这些专利申请因未缴纳必要的费用而被撤消,从而失去了专利权。&& 根据我们的调查,未缴纳费用的主要原因有:&& 申请人对申请的专利技术本身重视不够;&& 申请人认为申请专利的技术难以产生经济效益;&& 申请人不了解专利的申请程序未缴纳专利费;&& 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评职称、晋级等,一旦达到目的则放弃。 对发明的描述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首先,因技术方案无法实施而被驳回。&& 申请文件中,有的说明书对的描述不够确切,往往出现不规范的名称,而这些名称常常是中药材当地的俗名、别名、异名。我们知道,在中药材中一个中文药名很可能是好几个药材的别名,它们有着相同异名而并非同一种中药材,其功效也有着不小的差别。可以想见,在原料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普通技术人员根本无法实施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就不能达到发明的目的。另外,有些草药的异名、别名在公开的出版物中未曾记载,造成发明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 其次,因发明的创造性无法得到证实而被驳回。&& 有的说明书中缺乏阐明发明目的的必要实验数据,如在说明某中药的疗效时,描述为起效快、用量小、疗效高……显然,这种描述是远远不够的。作为药品的发明来说,是否有疗效,要靠实验数据来证明。如果说明书中的模糊描述没有说服力,就会造成创造性的丧失。 申请人对中药专利申请的特点缺乏了解&& 医药专业的专利代理人缺乏,相当一部分中药申请为非医药专业的专利代理人代理,申请人和代理人对医药专业的专利申请特点缺乏了解,导致提交的申请难以满足专利申请的要求。
(6)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情况看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作用&& 从申请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实有新型专利多数是用于诊断、治疗、康复、、保健等方面的仪器,数量上以理疗器械最多,用于中医手术的器械次之。&&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实例有:活熊胆汁提取装置;多功能中药电脉冲治疗触头器;便携式针灸按摩药物透入治疗器;中药熏蒸气自动发生自控治疗器等。&&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作用是对中医药产品中的器械、生产设备、药品的形状、构造设计实施保护。
(7)从外观设计专用情况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作用&&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药品包装上,对中药产品外观本身申请专利的很少。&& 目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已经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与国外相比还有差距。如某国生产的膏药,根据在人体身上贴的部位不同,膏药的背面以不同的花纹作为图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既保护了自己的产品,又方便患者使用,可谓用心良苦;又如在用五种中药组成的成方成药的外观设计中,包装盒上以草药原来颜色绘上草药的图形,他人很难仿制,也使患者由衷产生对此药的信任。&&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的外观设计申请目前的设计水平还不高,设计不够精美,特色不太鲜明,这些都是今后应大力改进的。
(8)从专利授权的情况看具有专利性的中药技术类型和可能的市场前景&& 从专利的授权情况看,授权的专利主要为中药有效成分的提取方法和中药组合物的制备方法。&& 提取方法专利中更多的是寻找提高产率、降低成本、减少操作步骤的方法,这种专利技术用于生产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组合物的制备方法较多的是保护中药的配方,对新的中药产品来说有着重要意义,这种产品的市场前景将视其疗效而定,一般来说,疗效好的专利产品市场前景将是广阔的。&& 中药产品专利的授权量较少,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这种专利对于保护中药品种、开拓市场也有一定意义。
(9)非职务发明申请量较职务发明申请量大的原因&& 我国中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申请的比例约为4:6,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 我国中药有悠久的历史,古方、验方、祖传秘方大量存在,许多民间中医师对自己研究使用的中药处方情有独钟,希望通过申请专利加以推广,获得收益,造福人类。大量的中药申请由此产生。我国中药研究单位开发的技术成果实用性较弱,对新的中药研究成果进行专利申请缺乏积极态度。一些单位作出的发明被以个人名义作为非职务发明进行了申请。中药制备工艺单位,有条件的个人可以通过简单的设备进行工艺研究,申请专利。许多中药发明具有较好的商业价值,促使个人发明家为之努力。广大民众对中医药有较多的了解,对中药新产品怀有浓厚的兴趣,在许多顽症无法治愈的今天,许多中医师希望通过中药新产品的发明,治愈长期无法治愈的疾病。
(10)外国中药专利申请的特点分析&& 外国在我国申请中药专利的数量不多,有如下特色: 单味中药的提取制备方法多,复方中药少;制备方法专利申请多,产品专利申请少;专利中涉及的中药材大多是常用的中药材;专利说明书对发明的描述比较详细,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范围宽;日本、美国和韩国申请数量居前,欧洲国家申请量少。中科华创出品: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资质认证、企业荣誉证书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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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商标保护现状
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标记。商标的作用在于使消费者能够区别商品的来源,对于药品来说,商标的意义还在于药品的商标注册可以作为药品是否合法经营的依据,药品的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创名牌、争效益、保证药品质量、提高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中药商标保护的法律依据
1982年我国开始实施商标法,1985年实施药品管理法,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中均有关于药品商标注册的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这样就将药品纳入到了强制进行商标注册的轨道,使商标管理成为药品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中药产品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调查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我国中药商标的保护状况对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作为企业的财富,其价值远远高于其有形价值。商标的“品牌效应”是其主要功能之一。中药做为特殊商品,消费者无法靠自己的能力辩别质量的优劣,只能通过对产品的信任度决定使用哪一种产品。名牌产品因其质量好、疗效确切,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同一产品最有效的区别方式就在于使用不同的商标。企业应当通过宣传商标,让消费者认识自己的商标,通过提高质量创出名牌。我国一些企业,花费巨资做药品的广告宣传,却很少有人能记住其产品的商标。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应以商标为核心,围绕商标进行宣传。中药老字号有悠久的历史。在海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是中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如北京的“同仁常”,广州的“潘高寿”、“陈李济”,重庆的“桐君阁”,天津的“达仁堂”等。这些名称大多申请了注册商标,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但仍有许多不法之徒假冒著名商标获取不义之财,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害。由此看来,中药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尚需加强。但更多的企业仍缺乏名牌意识,在商标注册使用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药品商标注册量不足
由于我国医药企业缺乏名牌意识,药品商标的注册量少,从一些统计数字上可以看到这一点:日本武田药品株式会社在国内外拥有注册商标共达7,000多个,每年还有近300个新商标申请注册,瑞士化学药品公司注册商标达3万多个,而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到1995年约注册了500万件商标,这意味着平均40家企业才有一个企业注册商标。
(2)药品名与商标名关系处理不当
一个药品应有通用名称(药品名)、化学名称、商品名称(商标名)。过去我国的西药多为仿制药品,因而企业对新化合物及药品商品名重视不够,但随着市场经济与商标意识的增强,如果药品名与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将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增多。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途径、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卫生部药政局也于1990年通电全国“凡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厂家必须在日前撤消商标注册或更换商标注册名称”。所以,将药品名作为商标注册,从而使药品名称也成为独占,不符合药品法与商标法。
(3)商标意识淡漠,名牌丧失
商标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可以依法连续无限制地延续下去,但我国不少药品企业商标意识淡漠,导致商标权自然散失,突出表现为商标过期不续注,缺乏在国外注册商标的意识而被抢注。由于各国法律皆明文规定商标申请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因而“商标抢注”就成为合法的行为。我国有部分名牌药品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应提高名牌商标的保护意识。
(4)中药商标的区别作用不强
我国民众对中药产品的识别主要是通过不同中药产品的名称识别的。中药产品的命名有着严格的规范,产品标准中的名称即通用名称在全国统一使用,无专有性。从药品名称难以区别产品的来源,难以区别产品质量的优劣,因此,区别产品来源的方式是认知商标和生产地标志。根据商标法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云南白药、六神丸、安宫牛黄丸等名称即属于通用名称,无法申请商标注册,这些产品的注册商标“茶花”、“九芝图”、“旭日”等与药品名称丝毫无关,这些商标在使用上未能起到商标应有的作用,厂家将商标放在产品包装极不显著的地方,难以引起注意,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作用在中药产品上未能充分发挥。
(5)中药商标的独特性不强
许多有众多中药产品企业只注册一个或很少几个商标,往往是一个商标多个品种使用,而不是一个药品一个商标,有的企业甚至上百个产品使用一个商标,这样就消弱了商标与产品作用之间的关系,使商标在区别药品的治疗作用上无法发挥作用。药品商标应具有特指性,通过宣传使消费者了解到商标与某治疗作用相关,便于识别和推广,如果专治某种疾病的药品没有一个独特的商标,那么商标的作用很难体现。
(6)著名中药材的商标注册
我们从调查中了解到,中药材申请商标的不多。我国中药材极为丰富,有的中药材仅仅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存在。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一个特殊产品,列为国家专卖品。我国中药材优于韩国,特产的著名药材如“天麻”、“冬虫夏草”、“长白山人参”等也应有相应的注册商标,而且某些药材也可以成为国家专卖品,以确保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声誉。
(7)中药商标的设计缺乏竞争性
一件好的商标来自于好的设计,商标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使商标具有显著性,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和记忆的商标标识可能是好的商标。如果企业商标只是简单地将企业名称缩写或简称,当地有河则用河名,有山是用山名,有塔则用塔名,就达不到商标注册应有的目的。以山西省为例,其制药行业中以“晋”字为商标的就有晋地、晋药、晋恒、晋光、晋临、晋春、晋新等等。这种简单化的商标,就不具备商标自身所要求的显著性,不会给人以深刻的印象。总体来看,我国商标的设计质量亟待提高。
通过强化商标功能、拓展自身影响在国外是司空见惯的。日本企业开发出新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首先考虑的是商标,如何能为广大消费者接受并留下美好印象。而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有的企业则故意把它取得很长、很难记,其目的就是要消费者不要记其通用名称,只记商标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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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
随着现代经济不断发展,商业秘密在不少国家已被作为一种财产权益,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是衡量一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在过去十几年中,我国建立起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在几十年乃至上百年才建立起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其中包括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将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
(1)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法律基础
与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不同中,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直接述及商业秘密权利人享有何种权益的规定。法律对商业秘密权益的表述,是以根本性规范的形式表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明确阐明了“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行为。
该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尽管该条文字不多,内容却很丰富。可以认为,该条规定是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法律基础,并为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和司法审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是针对“经营者”的,这些违法行为主要为分两类:一类是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情况下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属于过错。另一类是经营者之间存在契约关系的违法行为。商业秘密的法律认定
权益人要求行政或司法机构保护其商业秘密权益,首先需要证明其确实拥有法定的商业秘密。为此,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便成为审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包括两个重要因素:其一是必须为“经营者”所有,如果权利人不具备“经营者”身份,那么他所拥有的技术和经营秘密就不能成为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其二是商业秘密所涉及的领域,只有在技术和经营领域内的才有可能成为我国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并非前述两大领域内的所有信息都可以被认定为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要成为商业秘密,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①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采取的是相对标准。只要是不为本业务领域内其它竞争对手所知,或不易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就可以被认定为具备“秘密性”条件。
与秘密性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为维持其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权利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是因权利人疏忽,没有采取应有的保密措施,致使商业秘密泄露,那么他就丧失了要求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权利。
②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实用性。成为商业秘密的东西必须实际存在,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如技术资料、配方、客户名单等。如果只是抽象的概念和一般构思,则不能成为商业秘密。此外,商业秘密还必须具有实用性,即可以为权利人利用并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在审理中,原告对商业秘密的真实性和实用性的举证并不难,举证的责任一般由原告承担。
(2)商业秘密纠纷解决途径 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纠纷无疑是最理想的方式。借助中国律师的法律服务,有助于问题的圆满解决。调解或仲裁
我国许多城市都成立了涉外调解中心,受理涉外经济纠纷。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商业秘密纠纷具有一定的优点:由专业人士审理,结果更为公正;不公开审理,保密性强,审理掌握严格,结案快;在国际上,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强于法院判决。纠纷当事人只要缔结相关仲裁协议,就可以将争议仲裁解决。行政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查处,从而形成我国所特有的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程序。司法程序
付诸司法程序是商业秘密权益者的法律手段,也是最终的手段。
(3)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它经营者秘密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他们实施的侵权手段构成犯罪(如盗窃罪、行贿受贿罪等),则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一般属于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停止侵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可以应权利人的要求,命令或判决侵权人亭止商业秘密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如果侵权人行为已对权利人的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权利人有权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如某一地域或全国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如在报纸或杂志上刊登声明)向前者道歉并消除影响。损害赔偿
如果权利人的目标不仅是阻止侵权,而且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那么可以考虑采有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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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药品种保护
(1)制定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背景
为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把中药品种保护纳入法律化轨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国务院于1993年制订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的实施,不仅提高了企业开发新药的积极性,也增强了产品质量意识。中药品种保护已成为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截止到1996年底,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共受理了全国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14个中药生产企业提出的981个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审评了851个中药品种,共523个(次)品种获得了保护,其中独家生产的品种和新药品种有285个,占总数的54.5%。中药品种保护申请的受理数、同一中药品种的申报数、中药品种保护的批准数、发布中药品种保护公告的产品数见表11:
表11&&中药品种保护审批情况&&&&&&&&&&&&&&&&&&&&&&&&&&&& 单位:件年
度申请受理数同一品种申报数批 准 数公告的产品数1993(下半年)191 186 1994302452332291995251108202145199623767230149
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分析,经过四年审评工作,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中对老品种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今后的工作重点将逐步转向已超过新药保护期的中药新药品种。
(3)中药品种保护申请情况分析
企业对中药品种保护采取了积极态度。从调查中我们看到,许多著名中药品种申请了中药品种保护。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产品,卫生部依法终止其生产批准文号。三年来对受理的158个品种进行了验收审评,最后依法撤消、终止了612个同品种药品的生产批准文号,受到保护的企业对此都表示积极拥护和欢迎。由于中药品种保护具有审批速度快、保密性强、保护内容明确、执行力强等特点,许多中药企业愿意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相比之下,对专利申请却不太积极。中科华创出品:医疗行业商标注册、医疗行业专利申请、资质认证、企业荣誉证书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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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1)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环节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务院于日发布国务院第179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新阶段。
我国有关法律中也有禁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的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外贸易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能够对进口货物实施有效的控制,在防止和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2)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对中药进出口的作用
广大出口企业、特别是国家出口创汇的骨干企业,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十分欢迎。如广东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医药保健品行业的出口创汇大户,他们出口的中成药和药酒多年来持续畅销东南亚、欧洲、日本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近年来由于其它厂家冒用该公司的出口商标,使商标信誉严重受损,致使该公司出口额直线下降,1995年该公司向海关提出了保护申请,使冒用该公司商标的行为得到了及时制止,该公司的出口额已经回升。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出口商品的信誉,促进外贸的健康发展。中科华创出品:医疗行业商标注册、医疗行业专利申请、资质认证、企业荣誉证书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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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专家认为,对于中医药等传统文化而言,这样的制度并不平等。中国中医科学院教授、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所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柳长华说:“有些千百年来我们一直在使用的中药,被某家公司或个人开发并申请专利后,就变成了公司或个人所有,其他人再使用就要支付专利费用。当传统知识遭遇当今的科学技术时,我们的确该思考对策。”山西振东集团有限公司是以生产中药为主的企业,公司总裁李安平认为,在目前情况下,中药企业可以为一些重要药品申请多个专利,形成专利池,以此保护该药品不被侵权。中科华创出品:医疗行业商标注册、医疗行业专利申请、资质认证、企业荣誉证书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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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奎总结了三点:一是中医药行业比较传统,创新意识不足。虽然近些年一直在提倡中医药现代化,但目前还是以继承为主。二是中医药行业很注重行政保护,进入市场经济后,中医药行业的适应性不强。三是中医药行业比较注重国内竞争,较少关注海外市场。我国加入WTO后,中医药行业就显得竞争力不足。国外专利申请很少,这不利于占领国外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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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还是缺少一个规范,如果中医药行业很多都是从祖传或者古方上得到的,没有一个具体的定量定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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