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科千金片和复方丹参滴丸的作用一起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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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FDA三期认证完成时间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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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发布于5年零218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天士力的复方丹参滴丸在其网站说已经通过了FDA的临床二期试验,正在进行临床三期试验。在FDA网站上,看了半天也没有眉目。特来请教:1 在FDA怎样查找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的三期临床信息?2 FDA会在哪里公告有关此药品的审评信息?提前谢过各位。
不知道邀请谁?试试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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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我们需要扫盲一下什么是FDA的Special protocol assessment(SPA)了。1、SPA属于民不告,官不理;即Sponsor不提出申请,FDA就不会去走这个流程、搞一摊子事情2、SPA针对3个方面的研究,即动物致癌性研究;制剂(最终产品)稳定性研究;3期临床研究。其他方面的研究,就算Sponsor申请,FDA也不会搞什么SPA3、基本上,符合上述条件的研究,只要Sponsor提出SPA,FDA就会答应。4、SPA要求,Sponsor在研究按照方案开始前至少90天、将Protocol提交给FDA的相关部门(例如,如果是化药的3期临床,就交给CDER,如果是生物药的3期临床,就交给CBER),因为此前申请过SPA,因此在有关材料的封面上要特别注明这个是走SPA流程的;而FDA的承诺是,在不超过45天的时间内,review完方案,如果没有问题就放行(按此方案完成后,FDA不得再对方案说三道四,以方案有问题为由拒绝批准NDA);如果发现问题,就和Sponsor一起讨论解决之道。5、如果研究已经开始,FDA不接受任何SPA的申请。6、很多Sponsor,尤其是牛X的、对自己的研发能力和方案比较有信心的Sponsor,在3期临床时,大多不愿意走SPA。道理很简单,耽误时间。如果假设方案完成定稿、提交给FDA为D日,则不走SPA的话,只要FDA不发话,D+30天后就可以开工了;如果走SPA,就算FDA没发现啥问题,也要到D+90天才能开工。7、说穿了,3期临床的SPA通道不是很值钱。因为SPA通道,其实相当于一个变相的Pre-NDA meeting。很多大公司宁可在方案定稿前开pre-NDA meeting,也不愿意走SPA,因为耽误开工时间。8、至于天士力的所谓SPA批准,只是FDA同意该产品的3期临床可以走SPA通道而已。换言之,等于是天士力和FDA达成一个协议,将来天士力的3期临床研究方案定稿后,必须在开工前90天(或更早)将方案提交给FDA,而FDA答应在收到方案后45天Review完。所以,这就是天士力所谓复方丹参滴丸SPA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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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过头来看这个设计(),整个设计是2期()的翻版,只是有2点不同:1、疗程变成了4周,外加2周不用药物的随访(评估安全性,以及停药以后疗效是否能持续)2、多了一组三七+冰片组4周的问题可以解释,因为根据相关信息(=复方丹参滴丸2期),4周时组间差异似乎是最明显的。3期的设计,存在2个问题:1、存在高低剂量组2、出现了三七+冰片组。先说第一个问题:高低剂量组。不同剂量的探索,对于II期是常见的,因为要摸或确定哪个剂量效果最好。但是III期,在安慰剂对照的情况下,出现不同剂量对比是不寻常的。首先,这会带来一定的统计学上的问题,因为要同时进行高剂量vs安慰剂、低剂量vs安慰剂、甚至高剂量vs低剂量的比较。II期不是confirmatory的研究,对于此种多重比较的问题,不一定进行严格的统计学控制;但是作为confirmatory的III期,必须要进行控制,代价是alpha水平必须下调,而这对于申办方来说,是不太有利的。第二,作为III期,首要目的是confirm药物有效,其他的都要往后排,出现高低剂量对比,本身怪。第三,在II期,进行高低剂量对比是合理的,因为要定一个III期的剂量;但是在III期,进行高低剂量对比,目的是什么?肯定不是去摸剂量,最多是建立量效关系。但是在这样一个项目里,搂草打兔子式的去确认量效关系,个人认为是不太合适的。造成统计学问题已经说过了。另外,如果最后高低剂量之间无显著差异,对于申办方来说,未必是好事。即使高低剂量存在显著性差异,也面临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患者应该使用低剂量,什么样的患者应该使用高剂量;而这不是这样一个III期能回答的,因为这个项目里,是同一个人群,采取的是平行对照而不是剂量递增的操作。其实,根据有关信息(=复方丹参滴丸2期),单设高剂量和安慰剂对比,对于确认药物效果,应该是最有利的。再说第二个问题:出现了三七+冰片组。根据丁香园用药助手给出的说明书,复方丹参滴丸就三个成分:丹参,三七,冰片。这时再来看这个三七+冰片组,对于申办方,其实是不利的。统计学更复杂是一个方面。更要命的是,三七冰片组vs安慰剂和三七冰片组vs丹参滴丸可能出现的结果对申办方的影响。如果丹参滴丸vs安慰剂无显著差异,那我们也不用谈下去了。如果丹参滴丸vs安慰剂有显著差异:(1)三七冰片组vs安慰剂无显著差异,那丹参滴丸的配方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应去掉三七冰片,然后再做临床?要知道对于美国人来说,没有什么君臣佐使,只是配方组合而已。(2)三七冰片组vs'安慰剂有显著差异,但三七冰片组(剂量等同于高剂量丹参滴丸中的含量)vs高剂量丹参滴丸无显著差异,则丹参滴丸的配方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应去掉丹参,保留三七冰片重新做临床?这个项目,此种设计,我个人对于此产品最终获得FDA批准没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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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个参数你可以参考:三期临床样方多大,招募多少病人,需要在多少个中心进行?二期临床试验规模多大,花了多少时间完成?美国平均三期临床大约耗时多久, 不必与老年痴呆适应症去类比.招募病人之前需要有伦理委员会认可,才可批准在该中心启动临床试验,每个点审核批准时间多少?究竟用什么CRO?它的经验和记录如何,可以决定是否能有效及时地开展三期临床.这不是小型临床试验,从第一个病人招募到最后一个入选,在美国可能要耗时6-12个月.因为美国病人没那么好招募,天士力耗费好多时间才完成临床二期. 三期规模要大很多. 做完临床试验,还要做数据处理和分析, 能彻底做好,递交NDA恐怕又得花费好几个月.FDA估计不会给快速审批的资格,那么等待批准,至少一年以上, 所以阎总三年想让丹参滴丸在美国上市,非常具有革-命的乐观主义和浪漫色彩,反正不是美国上市公司,说话不靠谱没关系,否则言过其实,小心误导被告.项目是否做成,上市是否能卖好,这是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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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得问楼上大大 是在FDA的网站上找这些数据还是美国CDE之类的网站上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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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lane 有几个参数你可以参考:三期临床样方多大,招募多少病人,需要在多少个中心进行?二期临床试验规模多大,花了多少时间完成?美国平均三期临床大约耗时多久, 不必与老年痴呆适应症去类比.招募病人之前需要有伦理委员会认可,才可批准在该中心启动临床试验,每个点审核批准时间多少?究竟用什么CRO?它的经验和记录如何,可以决定是否能有效及时地开展三期临床.这不是小型临床试验,从第一个病人招募到最后一个入选,在美国可能要耗时6-12个月.因为美国病人没那么好招募,天士力耗费好多时间才完成临床二期. 三期规模要大很多. 做完临床试验,还要做数据处理和分析, 能彻底做好,递交NDA恐怕又得花费好几个月.FDA估计不会给快速审批的资格,那么等待批准,至少一年以上, 所以阎总三年想让丹参滴丸在美国上市,非常具有革-命的乐观主义和浪漫色彩,反正不是美国上市公司,说话不靠谱没关系,否则言过其实,小心误导被告.项目是否做成,上市是否能卖好,这是后话.: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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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只是个大二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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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士力11月18日晚间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士力(北美)药业有限公司18日与两家CRO公司ICON及PAREXL签订了复方丹参滴丸全球FDAIII期临床研究合作意向:ICON及PAREXL将向公司提供广泛的临床服务,并协助公司开展复方丹参滴丸全球FDAIII期临床试验。从目前情况来看,三期临床有望在明年年初正式开始,预计2年后完成临床研究。由于有SPA,如果临床顺利,预计复方丹参滴丸将在2014年底或2015年初获批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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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蠢人。看了半天,看到天士力和人CRO签订的是合作意向,所以借贵宝地问一声:啥叫合作意向?合作意向和合作协议有啥区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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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意向简单的说双方没有法律责任。届时再来一纸公告,说未达成协议或签订合同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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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uyake 我是个蠢人。看了半天,看到天士力和人CRO签订的是合作意向,所以借贵宝地问一声:啥叫合作意向?合作意向和合作协议有啥区别不?去年10月时就从媒体及会议上被告知已经“进入”或“在进行”临床III期,如果过了一年还没有动静,有点儿不好说啊,好歹现在有了请CRO开临床研究的“意向”,也是进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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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林人家 去年10月时就从媒体及会议上被告知已经“进入”或“在进行”临床III期,如果过了一年还没有动静,有点儿不好说啊,好歹现在有了请CRO开临床研究的“意向”,也是进展啊。楼上太会解读了,不知道是什么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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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limber 楼上太会解读了,不知道是什么心理?!上市公司要定期搞出点利好消息来稳住股价。原撑杆跳世界纪录保持者布勃卡曾说,他有实力一次越过6.2米,比他自己保持的世界纪录高十几厘米,但他从来都是一厘米一厘米地刷新自己的记录,而且是室内、室外纪录交替刷新,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自己的实力创造名气和效益。所以,天士力慢条斯理、一步一步地释放利好也就不足为奇了当然,这公司的产品有没有最终撞线、FDA批准上市的实力还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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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知道复方丹参滴丸在FDA的注册名称的话,可以在上用药品名称查,这样针对性强。也可以用CRO公司的名称查,不过这样查出来的结果很多,你得自己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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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luxchen 上市公司要定期搞出点利好消息来稳住股价。原撑杆跳世界纪录保持者布勃卡曾说,他有实力一次越过6.2米,比他自己保持的世界纪录高十几厘米,但他从来都是一厘米一厘米地刷新自己的记录,而且是室内、室外纪录交替刷新,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自己的实力创造名气和效益。所以,天士力慢条斯理、一步一步地释放利好也就不足为奇了当然,这公司的产品有没有最终撞线、FDA批准上市的实力还很难说楼上怎么评价重庆啤酒每周公布二期临床情况(仅仅是二期临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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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limber 楼上怎么评价重庆啤酒每周公布二期临床情况(仅仅是二期临床而已)?不外也是公关伎俩,每周发一次消息,让投资者记住这个酒厂有疫苗业务,虽然还在烧钱,没赚钱,但大有前途,这样有助于圈钱天士力发的这些PR release,这里的内行人看了都知道距离上市还有多远,像辉瑞这样的巨头,I-III期pipeline里上百种在研药物,最终能上市的不到十分之一,何况就丹参滴丸一根独苗。但天士力只要能让投资者记住“天士力-丹参滴丸-FDA”这三个词经常捆绑在一起出现,他们的目的就达成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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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luxchen 不外也是公关伎俩,每周发一次消息,让投资者记住这个酒厂有疫苗业务,虽然还在烧钱,没赚钱,但大有前途,这样有助于圈钱天士力发的这些PR release,这里的内行人看了都知道距离上市还有多远,像辉瑞这样的巨头,I-III期pipeline里上百种在研药物,最终能上市的不到十分之一,何况就丹参滴丸一根独苗。但天士力只要能让投资者记住“天士力-丹参滴丸-FDA”这三个词经常捆绑在一起出现,他们的目的就达成一半了不知道楼上听过孙鹤的演讲没有?我听过孙鹤4次不同场合的演讲或者论坛讨论,我支持天士力,而且相信丹参滴丸通过认证的概率接近100%。中药与化学药的临床研究应该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辉瑞的药和丹参滴丸通过FDA认证的概率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况且,天士力拿到的SPA对最后的成功是非常关键的,辉瑞的药也不是都能拿SPA。当然,如果说企业拿这样的事件进行宣传,其实也并非不可理解。毕竟,人家是投了真金白银的,在正式通过FDA认证之前,提高国内的品牌知名度甚至提高产品在国内的销售,完全是可以理解的。个人认为,我们还是应该站在积极的角度来看待这样的事情。中药作为我国的国粹,不管存在什么问题,毕竟在历史上对中华民族的繁衍和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们应该支持天士力这样的企业去进行国际化的探索,而不应该以看笑话或者吹毛求疵的态度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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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我们需要扫盲一下什么是FDA的Special protocol assessment(SPA)了。1、SPA属于民不告,官不理;即Sponsor不提出申请,FDA就不会去走这个流程、搞一摊子事情2、SPA针对3个方面的研究,即动物致癌性研究;制剂(最终产品)稳定性研究;3期临床研究。其他方面的研究,就算Sponsor申请,FDA也不会搞什么SPA3、基本上,符合上述条件的研究,只要Sponsor提出SPA,FDA就会答应。4、SPA要求,Sponsor在研究按照方案开始前至少90天、将Protocol提交给FDA的相关部门(例如,如果是化药的3期临床,就交给CDER,如果是生物药的3期临床,就交给CBER),因为此前申请过SPA,因此在有关材料的封面上要特别注明这个是走SPA流程的;而FDA的承诺是,在不超过45天的时间内,review完方案,如果没有问题就放行(按此方案完成后,FDA不得再对方案说三道四,以方案有问题为由拒绝批准NDA);如果发现问题,就和Sponsor一起讨论解决之道。5、如果研究已经开始,FDA不接受任何SPA的申请。6、很多Sponsor,尤其是牛X的、对自己的研发能力和方案比较有信心的Sponsor,在3期临床时,大多不愿意走SPA。道理很简单,耽误时间。如果假设方案完成定稿、提交给FDA为D日,则不走SPA的话,只要FDA不发话,D+30天后就可以开工了;如果走SPA,就算FDA没发现啥问题,也要到D+90天才能开工。7、说穿了,3期临床的SPA通道不是很值钱。因为SPA通道,其实相当于一个变相的Pre-NDA meeting。很多大公司宁可在方案定稿前开pre-NDA meeting,也不愿意走SPA,因为耽误开工时间。8、至于天士力的所谓SPA批准,只是FDA同意该产品的3期临床可以走SPA通道而已。换言之,等于是天士力和FDA达成一个协议,将来天士力的3期临床研究方案定稿后,必须在开工前90天(或更早)将方案提交给FDA,而FDA答应在收到方案后45天Review完。所以,这就是天士力所谓复方丹参滴丸SPA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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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limber 不知道楼上听过孙鹤的演讲没有?我听过孙鹤4次不同场合的演讲或者论坛讨论,我支持天士力,而且相信丹参滴丸通过认证的概率接近100%。中药与化学药的临床研究应该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辉瑞的药和丹参滴丸通过FDA认证的概率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况且,天士力拿到的SPA对最后的成功是非常关键的,辉瑞的药也不是都能拿SPA。当然,如果说企业拿这样的事件进行宣传,其实也并非不可理解。毕竟,人家是投了真金白银的,在正式通过FDA认证之前,提高国内的品牌知名度甚至提高产品在国内的销售,完全是可以理解的。个人认为,我们还是应该站在积极的角度来看待这样的事情。中药作为我国的国粹,不管存在什么问题,毕竟在历史上对中华民族的繁衍和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们应该支持天士力这样的企业去进行国际化的探索,而不应该以看笑话或者吹毛求疵的态度来看待。upclimber息怒,谁也没说丹参滴丸就一定不能通过FDA审批上市,只是按惯例连III期临床试验在撞线前摔倒的例子都占十之六七,遑论II期临床研究?只是说根据眼前公布的消息不能过度乐观而已,对于未来的道路,还是要keep fingers crossed, wait and see. 如果兄台真看好天士力和丹参滴丸,大可以用真金白银去买它的股票嘛反观跨国药企临床研究的press release,一般只在II期完成、III期启动、重大方案变更(临时终止、中途揭盲后安慰剂组换用研究药品)、完成、FDA报批、FDA获批等重要节点上发布一条消息,如果连与美国的CRO签一个不具有强制力的“合作意向”协议都要高调发press release,不能不让人觉得有炒作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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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uyake 看来我们需要扫盲一下什么是FDA的Special protocol assessment(SPA)了。1、SPA属于民不告,官不理;即Sponsor不提出申请,FDA就不会去走这个流程、搞一摊子事情2、SPA针对3个方面的研究,即动物致癌性研究;制剂(最终产品)稳定性研究;3期临床研究。其他方面的研究,就算Sponsor申请,FDA也不会搞什么SPA3、基本上,符合上述条件的研究,只要Sponsor提出SPA,FDA就会答应。4、SPA要求,Sponsor在研究按照方案开始前至少90天、将Protocol提交给FDA的相关部门(例如,如果是化药的3期临床,就交给CDER,如果是生物药的3期临床,就交给CBER),因为此前申请过SPA,因此在有关材料的封面上要特别注明这个是走SPA流程的;而FDA的承诺是,在不超过45天的时间内,review完方案,如果没有问题就放行(按此方案完成后,FDA不得再对方案说三道四,以方案有问题为由拒绝批准NDA);如果发现问题,就和Sponsor一起讨论解决之道。5、如果研究已经开始,FDA不接受任何SPA的申请。6、很多Sponsor,尤其是牛X的、对自己的研发能力和方案比较有信心的Sponsor,在3期临床时,大多不愿意走SPA。道理很简单,耽误时间。如果假设方案完成定稿、提交给FDA为D日,则不走SPA的话,只要FDA不发话,D+30天后就可以开工了;如果走SPA,就算FDA没发现啥问题,也要到D+90天才能开工。7、说穿了,3期临床的SPA通道不是很值钱。因为SPA通道,其实相当于一个变相的Pre-NDA meeting。很多大公司宁可在方案定稿前开pre-NDA meeting,也不愿意走SPA,因为耽误开工时间。8、至于天士力的所谓SPA批准,只是FDA同意该产品的3期临床可以走SPA通道而已。换言之,等于是天士力和FDA达成一个协议,将来天士力的3期临床研究方案定稿后,必须在开工前90天(或更早)将方案提交给FDA,而FDA答应在收到方案后45天Review完。所以,这就是天士力所谓复方丹参滴丸SPA的真相。楼上的解读并不完全正确,特别是6、7、8条基本是错误的,想研究的可以参见FDA的文件guidance for industry special protocol assessment。我想普通人都知道,是开工时间的早晚重要,还是最后审批结果通过与否重要?FDA文件写的很清楚,只要按照SPA完成临床试验,FDA审评部门就不能提出额外的问题,除非法律有变化。如果没有SPA,那就不一样了,FDA可以随时提出你临床试验方案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求补充各种其他的临床试验,由此审批面临的不确定性更大。因此,大部分大型的临床试验都会寻求FDA的S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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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limber 楼上的解读并不完全正确,特别是6、7、8条基本是错误的,想研究的可以参见FDA的文件guidance for industry special protocol assessment。我想普通人都知道,是开工时间的早晚重要,还是最后审批结果通过与否重要?FDA文件写的很清楚,只要按照SPA完成临床试验,FDA审评部门就不能提出额外的问题,除非法律有变化。如果没有SPA,那就不一样了,FDA可以随时提出你临床试验方案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求补充各种其他的临床试验,由此审批面临的不确定性更大。因此,大部分大型的临床试验都会寻求FDA的SPA。你说的guidance我看过,我还看过你没有看过的东西:This is a fairly new category of meetings, which the FDA gra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ree specific aspects of the drug development process: carcinogenicity studies, stability studies, and Phase III trials that will support an efficacy claim.The FDA grants these meetings because regulators understand that these types of studies are costly and time consuming. The meetings allow both parties to agree on study designs and end points in advance, with the agreement being documented by a binding written document.Sponsors do not always submit their Phase III studies to the Special Protocol Assessment process, which takes 45 days or more. Some are not willing to delay phase 3 start, others are skeptical that the SPA agreement is truly binding. But careful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given to the advantage of the FDA’s in-depth and documented review of a study protocol, which is a benefit to the sponsor and could pave the way for a readier acceptance of the resulting data in the NDA.上面这段话来自Douglas J Pisano等所著的FDA Regulatory Affairs (2nd Edition,2008年Informa Healthcare Inc出版)。作者的确认为,SPA有其优势的地方,可以提高FDA对结果的接受度。但是:1、不是所有企业都愿意走SPA(这一点,文章中已经描述了)2、其实很多时候,大企业在提交了IND后,会多次和FDA召开Pre-NDA meeting,包括在3期开始前、方案未定稿时,很多问题可以在这种会议上进行讨论。当然,FDA给出的SPA对于FDA有一定的约束性,即必须要在限定的时间内review和给出意见,而Pre-NDA meeting是Sponsor先要和FDA商讨开不开、何时开。但是SPA不是唯一或者必须的提高FDA acceptance的途径。3、如果不走SPA,提交研究方案后,FDA 30天内也必须给出意见,否则企业一样可以开工;而且开工后,FDA一样不可以因为方案的问题去challenge Sponsor。4、其实自提交IND始,到药物获批(或终止研发)为止的整个过程中,Sponsor必须和FDA保持密切的连续,包括定期更新其NDA file,而SPA只是这众多沟通途径中的一个环节而已。另外Upclimer,能否回答我一个问题:我记得tasly拿到所谓SPA已经有相当一段时间了,怎么我今天上clinicaltrial.gov检索所有Tasly的临床研究,还是看不到一点III期的信息?附上我今天检索到的所有Tasly申办的临床研究(来自clinicaltrial.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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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uyake edited on
丁香园荣誉版主
看了一下指南,对这个phase 3 trials是有定语的:clinical protocols for phase 3 trials whose data will form the primary basis for an efficacy claim if the trials had been the subject of discussion at an end-of-phase 2/pre-phase 3 meeting with the review division, or in some cases, if the division agrees to such a review because the division is aware of the developmental context2 in which the protocol is being reviewed and the questions are being answered. The clinical protocols for phase 3 trials can relate to efficacy claims that will be part of an original new drug application (NDA) or biologics license application (BLA) or that will be part of an efficacy supplement to an approved NDA or BLA.楼上继续讨论,俺是来学习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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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b1978 edited on
yuuyake 如果不走SPA,提交研究方案后,FDA 30天内也必须给出意见,否则企业一样可以开工;而且开工后,FDA一样不可以因为方案的问题去challenge Sponsor。upclimber wrote:如果没有SPA,那就不一样了,FDA可以随时提出你临床试验方案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求补充各种其他的临床试验,由此审批面临的不确定性更大。两位说的正相反,到底哪个正确?这是SPA到底有没有价值的关键所在,请双方辩友提出各自的依据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SPA提交后N久,还是不见启动III期临床研究,SPA延迟III期研究启动时间的缺点就不存在了,因为瓶颈在公司的执行力上而不是S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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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uyake 你说的guidance我看过,我还看过你没有看过的东西:This is a fairly new category of meetings, which the FDA gra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ree specific aspects of the drug development process: carcinogenicity studies, stability studies, and Phase III trials that will support an efficacy claim.The FDA grants these meetings because regulators understand that these types of studies are costly and time consuming. The meetings allow both parties to agree on study designs and end points in advance, with the agreement being documented by a binding written document.Sponsors do not always submit their Phase III studies to the Special Protocol Assessment process, which takes 45 days or more. Some are not willing to delay phase 3 start, others are skeptical that the SPA agreement is truly binding. But careful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given to the advantage of the FDA’s in-depth and documented review of a study protocol, which is a benefit to the sponsor and could pave the way for a readier acceptance of the resulting data in the NDA.上面这段话来自Douglas J Pisano等所著的FDA Regulatory Affairs (2nd Edition,2008年Informa Healthcare Inc出版)。作者的确认为,SPA有其优势的地方,可以提高FDA对结果的接受度。但是:1、不是所有企业都愿意走SPA(这一点,文章中已经描述了)2、其实很多时候,大企业在提交了IND后,会多次和FDA召开Pre-IND meeting,包括在3期开始前、方案未定稿时,很多问题可以在这种会议上进行讨论。当然,FDA给出的SPA对于FDA有一定的约束性,即必须要在限定的时间内review和给出意见,而Pre-IND meeting是Sponsor先要和FDA商讨开不开、何时开。但是SPA不是唯一或者必须的提高FDA acceptance的途径。3、如果不走SPA,提交研究方案后,FDA 30天内也必须给出意见,否则企业一样可以开工;而且开工后,FDA一样不可以因为方案的问题去challenge Sponsor。4、其实自提交IND始,到药物获批(或终止研发)为止的整个过程中,Sponsor必须和FDA保持密切的连续,包括定期更新其NDA file,而SPA只是这众多沟通途径中的一个环节而已。另外Upclimer,能否回答我一个问题:我记得tasly拿到所谓SPA已经有相当一段时间了,怎么我今天上clinicaltrial.gov检索所有Tasly的临床研究,还是看不到一点III期的信息?附上我今天检索到的所有Tasly申办的临床研究(来自clinicaltrial.gov)你说的几点可以说是部分作者的观点,我觉得并非所有人都会认同的,我还是认为FDA的Guidance更准确些。至于你说的天士力的三期临床方案应该快了,公司可能正在与FDA协商最后的一些细节问题。根据我对guidance的理解,SPA是给予了公司一种权利,即公司和FDA共同协商确定三期临床方案,所以并不是你理解的必须让公众先看到方案,才有SPA的过程。我想你应该知道,美国的PDUFA写的非常清楚,sponsor与FDA的协商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且所有资料必须归档,所以我们现在看不到三期方案完全是可以理解的。一旦公众看到了三期方案,这个方案就是最终的临床方案,一般情况下再也不允许修改(除非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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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b1978 看了一下指南,对这个phase 3 trials是有定语的:clinical protocols for phase 3 trials whose data will form the primary basis for an efficacy claim if the trials had been the subject of discussion at an end-of-phase 2/pre-phase 3 meeting with the review division, or in some cases, if the division agrees to such a review because the division is aware of the developmental context2 in which the protocol is being reviewed and the questions are being answered. The clinical protocols for phase 3 trials can relate to efficacy claims that will be part of an original new drug application (NDA) or biologics license application (BLA) or that will be part of an efficacy supplement to an approved NDA or BLA.楼上继续讨论,俺是来学习的,哈。这个定义yuuyake兄可以好好看看,应该可以部分解答你还没有看到三期方案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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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luxchen 两位说的正相反,到底哪个正确?这是SPA到底有没有价值的关键所在,请双方辩友提出各自的依据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SPA提交后N久,还是不见启动III期临床研究,SPA延迟III期研究启动时间的缺点就不存在了,因为瓶颈在公司的执行力上而不是SPA。这两者并不矛盾。就某个具体的研究而言,SPA没有意义,FDA签收后30天内,如果他不说话,Sponsor就可以开工,而且FDA不能说这个研究设计有问题,所以我不批准。但是就整个产品批准与否来说,FDA可以找出很多其他理由。比如认为这个III期研究不错,但还不足以回答所有问题,要求再加点其他证据之类的。SPA申请其实是一种平台,一方面要求Sponsor必须提前交方案,另一方面要求FDA必须和Sponsor一起review和解决所存在的问题。问题是它不是唯一的机制。其实在US,Pre-NDA meeting的机制已经很成熟了,而SPA其实是对此的一种补充。而且通常企业申请,FDA就会接受,只要这个企业这个产品此前的研发工作及其结果不离谱,能满足FDA的相关法规的要求。FDA需要一个平台提前介入企业的研发和设计,以便更好的完成自己的职责。只要此前的工作不离谱,SPA申请基本上都会被FDA通过,然后就等着Sponsor提前交Protocol。 某种意义上说,SPA其实更多是让FDA承担起Sponsor的顾问的角色,给Sponsor在致癌性研究、稳定性研究或者III期研究设计上以指导(当然FDA指导过的东西,如果结果不错,肯定更容易通过FDA的批准)。 这是种双赢的模式。对于中小型Sponsor,这种模式可以获得FDA的指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FDA批准的可能性(当然研究结果必须比较理想,这个是硬条件)。对于FDA,这种模式可以获得实战经验,毕竟,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角色不同,分工不同,但对于监管者,有时从事一下被监管者的工作、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不会是坏事只会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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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uyake edited on
polluxchen 两位说的正相反,到底哪个正确?这是SPA到底有没有价值的关键所在,请双方辩友提出各自的依据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SPA提交后N久,还是不见启动III期临床研究,SPA延迟III期研究启动时间的缺点就不存在了,因为瓶颈在公司的执行力上而不是SPA。As stated in the PDUFA goals for special protocol assessment and agreement, having agreed to the design, execution, and analyses proposed in protocols reviewed under this process [i.e., carcinogenicity protocols, stability protocols, and phase 3 protocols for clinical trials that will form the primary basis of an efficacy claim], the Agency will not later alter its perspective on the issues of design, execution, or analyses unless public health concerns unrecognized at the time of protocol assessment under this process are evident. Thus, documented special protocol assessments should be considered binding on the review division and should not be changed at any time, except as follows:这是guidance里面的原话,个人认为也是对SPA作用的最好解释了。我想强调的是,SPA需要双方多次协商,而不是一次协商就完事了的,特别对于复方植物药来说,丹参滴丸是第一个品种,对于如何评审,FDA是没有先例的。双方要对很多细节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耽误些时间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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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uyake 这两者并不矛盾。就某个具体的研究而言,SPA没有意义,FDA签收后30天内,如果他不说话,Sponsor就可以开工,而且FDA不能说这个研究设计有问题,所以我不批准。但是就整个产品批准与否来说,FDA可以找出很多其他理由。比如认为这个III期研究不错,但还不足以回答所有问题,要求再加点其他证据之类的。如此所说,正方辩友所言“不通过SPA会增大获批的不确定性”一说便不成立,如正方辩友认为不对,请提出反证yuuyake wrote:某种意义上说,SPA其实更多是让FDA承担起Sponsor的顾问的角色,给Sponsor在致癌性研究、稳定性研究或者III期研究设计上以指导(当然FDA指导过的东西,肯定更容易通过FDA的批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体现在方方面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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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limber 这个定义yuuyake兄可以好好看看,应该可以部分解答你还没有看到三期方案的疑惑。这恐怕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我的一个怀疑:即Talsy和FDA在该研究3期走SPA通道上达成共识,但其实真正的SPA process(protocol review process)还没启动,所以我们现在还没看到3期的方案。说明:1、Tasly此前的工作应能满足FDA的(对还未进入3期、但将来要进入3期的药物的)要求(这个,作为中国企业,应该说还是不错的,但是神话SPA,我不喜欢)2、3期还没开始,可能像样的方案都没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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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uyake 这恐怕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我的一个怀疑:即Talsy和FDA在该研究3期走SPA通道上达成共识,但其实真正的SPA process(protocol review process)还没启动,所以我们现在还没看到3期的方案。说明:1、Tasly此前的工作应能满足FDA的(对还未进入3期、但将来要进入3期的药物的)要求(这个,作为中国企业,应该说还是不错的,但是神话SPA,我不喜欢)2、3期还没开始,可能像样的方案都没出来。难道我还没有说明白吗?我再强调一次,如果公众看到三期方案,代表SPA过程的结束!而不是先看到三期方案,然后再走SPA过程。我想这次yuuake兄应该明白我的意思了吧!另外,我还是再说一次,大家还是积极看待这个事情吧,而不要戴太深的有色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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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uake兄,方案还没有最后敲定(像不像样你怎么知道?),三期临床当然还没有开始。这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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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uyake 这恐怕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我的一个怀疑:即Talsy和FDA在该研究3期走SPA通道上达成共识,但其实真正的SPA process(protocol review process)还没启动,所以我们现在还没看到3期的方案。说明:1、Tasly此前的工作应能满足FDA的(对还未进入3期、但将来要进入3期的药物的)要求(这个,作为中国企业,应该说还是不错的,但是神话SPA,我不喜欢)2、3期还没开始,可能像样的方案都没出来。流程我不懂,从PR角度讲,如果天士力提交了III期临床研究方案,就一定会十二分高调地发布公告声称“向FDA递交了III期临床研究方案”,“标志着第一个植物复方药正式进入III期临床试验阶段”云云。如果没找到这样的公告,可认为III期方案尚未提交。还是要奉劝一下天士力的investor relationship团队,FDA报批这件事处处有章可循,没有必要过分运用公关伎俩夸大每一步的意义,否则最多忽悠一下普通股民,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几斤几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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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纯属推测,而且我希望我的推测不正确。1、真正SPA的process,始于Sponsor向FDA提交还过得去的protocol(当然,这个还过得去的protocol不一定是终稿,因为FDA需要review,发现问题还会和Sponsor讨论协商,FDA会作为顾问,和Sponsor一起想办法,看怎么做比较合适)。但是,Sponsor需要首先想FDA提交过得去的Protocol,指望FDA这个顾问给Sponsor起草方案是不可能的。2、联想到不久前Tasly和CRO签订意向而非真正的协议,我有理由认为,CRO不会提供研究方案,虽然这些CRO都不错,但是应该还不至于学雷锋,只是签了个意向就巴巴的给Tasly起草研究方案所以,目前方案还没有公开的的这种状况,只有下面的两种可能:1、Tasly有足够的临床研发能力,已经起草了过得去的方案,并且和FDA开始了真正的SPA过程2、Tasly还没真正启动SPA过程我相信没有第三种可能。我个人担心是第二种。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担心,纯属个人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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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uyake 我自己纯属推测,而且我希望我的推测不正确。1、真正SPA的process,始于Sponsor向FDA提交还过得去的protocol(当然,这个还过得去的protocol不一定是终稿,因为FDA需要review,发现问题还会和Sponsor讨论协商,FDA会作为顾问,和Sponsor一起想办法,看怎么做比较合适)。但是,Sponsor需要首先想FDA提交过得去的Protocol,指望FDA这个顾问给Sponsor起草方案是不可能的。2、联想到不久前Tasly和CRO签订意向而非真正的协议,我有理由认为,CRO不会提供研究方案,虽然这些CRO都不错,但是应该还不至于学雷锋,只是签了个意向就巴巴的给Tasly起草研究方案所以,目前方案还没有公开的的这种状况,只有下面的两种可能:1、Tasly有足够的临床研发能力,已经起草了过得去的方案,并且和FDA开始了真正的SPA过程2、Tasly还没真正启动SPA过程我相信没有第三种可能。我个人担心是第二种。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担心,纯属个人的担心。如上,如果没找到发布过相应的公关稿,基本可以认为第二种可能成立,因为起草好III期研究方案的意义比跟CRO签意向协议的意义大得多,不可能不发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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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climber As stated in the PDUFA goals for special protocol assessment and agreement, having agreed to the design, execution, and analyses proposed in protocols reviewed under this process [i.e., carcinogenicity protocols, stability protocols, and phase 3 protocols for clinical trials that will form the primary basis of an efficacy claim], the Agency will not later alter its perspective on the issues of design, execution, or analyses unless public health concerns unrecognized at the time of protocol assessment under this process are evident. Thus, documented special protocol assessments should be considered binding on the review division and should not be changed at any time, except as follows:这是guidance里面的原话,个人认为也是对SPA作用的最好解释了。我想强调的是,SPA需要双方多次协商,而不是一次协商就完事了的,特别对于复方植物药来说,丹参滴丸是第一个品种,对于如何评审,FDA是没有先例的。双方要对很多细节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耽误些时间是可以理解的。另外,llb版主贴出来的内容,部分说明了一个问题,在这里也算是延伸一下。如果这个SPA是针对3期的efficacy研究,其实设计和复方植物药没有太多的关系。冠心病的3期研究,FDA审了多少?难道因为出了个复方植物药,当初哪些考量,主要终点啊、治疗时长啊,入排标准啊,会全部推翻重来?FDA会为Tasly的复方植物药量身订做一套东西吗?很多硬碰硬的东西,不会因为某个药是此前没有遇到过的,就不要了,而更可能是这个以前没有遇到过的药去凑这些硬东西,过得去,行,过不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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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uyake edited on
关于丁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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