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单位和安监局 职业病都不提供怎么办

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要资料,是不是单位不提供材料,医院就不给受理?_百度知道职业病鉴定:安监部门应在15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据新华社电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审议稿昨日提交全国常委会进行审议。经过“三易其稿”,草案愈加完善,以人为本、以法律制度为保障的红线贯穿始终,职业病防治各环节的保障措施更加到位。  职业病诊断  如何进行?  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职业病防治中遇到的“瓶颈”之一,超“开胸验肺”事件,正是职业病诊断和鉴定难的现实体现。
  职业病诊断鉴定难,难在哪里?一方面,职业病诊断机构过少;另一方面,劳动者往往无法掌握职业病诊断需要的资料,例如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  针对这两个难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修改了相关规定,一方面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  此外,修正案草案一次修改稿第四十四条明确,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这一规定一直保留于二次修改稿、三次修改稿。  而在第三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对于劳动者就近申请职业病诊断、及时维权有意义。”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修正案草案的新规定,有助于降低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受理门槛,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康复机构建设,更能帮助职业病病人早日康复,回归正常工作和生活。  为改进职业病诊断程序,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专门增加了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和五十条,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各种资料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者应该如何获得。  围绕这些条款,二审稿和三审稿继续进行完善。鉴于诊断鉴定机构的调查手段和能力可能有限,二审稿将工作场所现场调查交由安监部门进行,修改为“诊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时,可以向安监部门提出,安监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  三次审议稿规定,诊断、鉴定机构可以选择自行调查或者向安监部门提请调查,而且安监部门应在十五日内组织现场调查,使整个调查程序更加科学合理。  黄乐平认为,三次修订层层递进,逐步完善,设计出有章可循的法律程序。诊断、鉴定程序的改进将大大便利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了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及时确定劳动者的职业病致病因素,有利于劳动者尽早获得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无法确认劳动关系  怎样更好获得救治?  根据报告,2010年我国新报告职业病例2.7万余例,比2009年增加50%。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5万例。与此同时,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其中相当一部分人从事有毒作业。他们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固定,有许多在个体中小企业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当病情得到诊断时,原来的用人单位早已解散或倒闭。这在客观上造成这一人群如果罹患职业病,将难以得到救治。  在听取各方意见,并经同、民政部研究后,二审稿中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考虑到目前一些地方医疗救助水平较低,难以满足职业病病人的救治需要,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使这部分职业病病人得到医疗救治,三审稿在该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多种其他措施,使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在解答谁是职业病防治责任人、如何进行诊断和鉴定,以及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如何获得救治等问题的同时,“三易其稿”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还逐步明确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工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明晰了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  黄乐平认为,开明立法、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的修改过程,更有利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使职业病防治的法律保障逐渐明晰。
(责任编辑:HN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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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A.安监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B.辅助检查结果
C.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D.参考劳动者的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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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B.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C.了解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
D.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A.不得安排月经期妇女从事冷水作业和重体力劳动
B.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C.不得安排孕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D.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A.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B.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D.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化学因素
B.物理因素
C.生物因素
D.心理因素
A.用人单位所在地
B.本人户籍所在地
C.临时居住地
D.经常居住地职业卫生网
职业卫生论坛
安监局职业健康科教你如何维护自己的职业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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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业健康科室已经够工作一个月的时间了,在此期间也跟着安监执法大队的统一行动进行日常检查,只是在检查的过程中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了的相关方面。到过水泥厂和面粉厂有的车间粉尘滚滚,使人透不过气来;家具厂、机械制造的喷漆车间,浓烈的油漆味熏得人头昏脑涨;在一些设备简陋的个体工厂、作坊,许多人正在用健康和生命换取着金钱。那么,面对职业危害,工人应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和维权呢?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患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1]》。这一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是以矽肺、煤工尘肺等为代表的一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职业病的统称。
再次如何诊断为职业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中国职业病呈现五大特点,分别是:
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
5、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
如何尽可能避免职业病的危害要求采取措施,遵守操作规程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对劳动安全卫生作出了规定。防治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更详细要求单位健全防治责任制,工作场所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标准,要有相适应的设施,有害无害作业要分开;要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等防治管理措施;要提供防护用品。因此,如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劳动者可依法及时要求采取防治措施。当然,劳动者也应遵守防治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发现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参加工伤保险,取得档案材料
防治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公示,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诊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工伤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单位应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所以,劳动者要积极督促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防范职业病风险。另外,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应建立包括职业史、危害接触史、健康检查结果和诊疗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劳动者有权索取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时申请
防治法第四十条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可在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或疑似或确诊为职业病时,应及时报告。因此,如怀疑患职业病,应及时诊断。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诊断有异议的,可申请鉴定。不服鉴定结论,也可申请再鉴定。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有关材料。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鉴定后,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在确诊一年内,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自己或直系亲属或由工会组织直接提出。
依靠工会,必要时检举控告
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合法权益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政府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建议用人单位组织撤离危险现场。因此,要紧紧依靠工会来维权。同时,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未执行法律规定的,职能部门要给予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关闭等处罚。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要取消诊断鉴定资格,并予以除名和降级、撤职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遇违法情形,可根据防治法第十二条赋予的权利,进行检举和控告,以维护自身权益。
联系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未参加工伤保险,根据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单位承担;有证据证明是先前单位危害造成的,由先前单位承担。变动工作单位,享有的待遇不变。无执照或未登记、备案的及被吊销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患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单位以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
投诉或起诉,依法保护权益
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如单位不给予治疗、康复休养及赔偿等待遇,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根据第五条规定,申请仲裁。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对仲裁裁决不服以及调解书、裁决书逾期未得到履行,还可向法院诉讼或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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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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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
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
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
第十一条 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
(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
(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
(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
(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
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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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重要意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切实抓好《规范》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组织用人单位学习和落实《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宣传好《规范》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辖区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认真学习《规范》内容,把握其核心要求。同时要组织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对照《规范》要求,全面自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三、加强对《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用人单位自查基础上,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规范》各项要求,确保实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年)》提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的规划目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对《规范》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严厉查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范》和有关采样检测要求进行采样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可机关依法取消其资质。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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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收了,正是想要的东东,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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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管理规范,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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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测有文件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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