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公路管理局是干什么的医药监督干什么

我的家人到现已出院一个多月了,医保局叫要一到三个月才去,为啥???保销医药费真的这么难吗?_百度知道
我的家人到现已出院一个多月了,医保局叫要一到三个月才去,为啥???保销医药费真的这么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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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情节严重可以上诉法院,他们不尽职尽责...可能有事
那样有用吗
这个是事实,向政府反映.
政府机关很多办事都是慢、没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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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申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需要那些手续?_百度知道
申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需要那些手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县(市)区实施办法由县(市)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二)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定,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给证书;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等; (五)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六)受理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 (七)对模范遵守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八)其他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作。 第七条 成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负责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 (四)办理参保单位和职工参保的有关手续。 (五)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 (六)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八)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参保者的监督。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八条 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本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及市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等因素适当调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或按季向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准设立30天内,必须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及其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执行。若单位不按规定审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按本单位上年度缴费额的110%做为其应缴数额。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或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医疗保险费的,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缴足医疗保险费的,其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仅限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到用完为止,不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有关待遇,欠缴期间的医疗费仍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上缴和个人缴费,均由行业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十六条 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在清偿债务时应当优先清偿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缴足退休人员以后所需(计算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撤消或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或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监督。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划拨。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可从公益金中列支,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一)个人帐户的设立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统一进行管理。经办机构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设立医疗保险号码,个人帐户使用医疗保险智能卡(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管理。 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①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②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30%中应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计入金额高于同等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计入金额的20%。 2、在职职工实足年龄的确定以当年7月1日前的实足年龄为准,申报花名册时一次性核定。当年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如有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3、在职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相应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二)统筹基金的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款规定的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一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加保险人员个人所有,只限于支付医疗费用,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结余额随之转移。 第五章 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市所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医务室、社区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所有国营、集体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零售药店,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都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坚持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下,遵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配伍”,能用国产药不用进口、合资药的原则,规范医疗、药品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批准其成为定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出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的人员,确诊患有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在该患者缴纳住院预定金后,应当及时安排住院治疗。 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住院医疗费用清单,除自付医疗费外,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大力发展社区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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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必须经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具备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部门年检合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经营品种不得少于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90%。药品抽验连续2年合格率达100%,无违法违规行为,定点期内不得发生假药案件;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地{市)以上药品经营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发放的药品经营职业资格证和健康证;能严格执行乡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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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产生日期:
信息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内容描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各有关零售药店
《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69号)
  定点药店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物价管理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对药品购进、销售、库存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正式营业,且近一年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等规定。
  (四)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对销售药品服务、药品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要求。
  (五)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使用面积八十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
  在方圆两公里内(以相关部门正式测绘结果为准,下同)无本市定点药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可按六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确定。
  (六)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当达到六十平方米以上。在方圆两公里内无本市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可按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确定。
  (七)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销售医疗用品范围仅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保健食品(具“食健字号”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具“妆特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等医疗用品。
  同时经营非医疗用品的零售药店应当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以外设置物理隔离区。
  (八)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九)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零售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药品管理与销售的政策、法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发布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发布开展新增定点药店资格申报及条件核准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登记:符合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有误或资料不全的应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予以更正或提供补充材料。
  (三)资料受理及审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受理申报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受理窗口向申报零售药店集中发放书面受理通知;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四)现场核查:在资料受理及审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已受理申报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核查。
  (五)集体核准:在现场核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参与核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核准。
  集体核准不合格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申报的零售药店。
  (六)核准名单公示: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集体核准合格的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七天。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公示期限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必要时再次组织核准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处理。
  (七)确认资格: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公示无歧义的零售药店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资格,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印发确定新增定点药店资格名单的通知。
  (八)培训及考试: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在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发的确定新增定点药店资格名单的通知后,开展对定点药店相关业务培训及考试工作。
  (九)签订服务协议:零售药店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确认资格通知后,培训考试不合格,或因零售药店方问题,六十日内不能完成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安装的,即予取消本批次定点药店资格。
  申请定点药店资格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定点药店资格申请书。
  (二)填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广州市定点药店资格申请表》及《药师登记表》。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及药师职称证明材料;员工健康档案;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医疗保险费转账凭证。
  (四)销售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复印件。
  (五)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的证明材料。
  1、在网上传递材料时,以上材料除第(二)项外,均需扫描后上传。
  2、相关证件原件供申报时核查。
手工办理方式
资料转递途径
收费标准及依据
网上办理方式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
http://gzlss./gzlss_web/business/authentication/login.xhtml
资料转递途径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填写、上传资料→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网上审核→申请单位携带资料送审→各区(县级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受理审核资料→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网上反馈市人社局审批结果
自办理受理确认之日起40个工作日
  1、根据现行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及操作程序整理,如文件依据发生变更,将执行新的规范性文件并做相应修改;
  2、培训考试、签订协议的时限不计入办理期限;
  3、本事项行政主体为市人社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医疗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737号)规定由市人社局委托市医保局牵头开展申报受理与现场评审等前期工作,其他后续工作事项由市人社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本事项的所有工作流程都在市人社局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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