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皮症肝硬化属于重大疾病吗吗

[转载]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及重大疾病种类分析
重&大&疾&病&相&关&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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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及重大疾病种类
一、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保险合同期间,
二、重大疾病的种类
联合制定了,
于开始施行。《使用规范》列出了我国常见的重大疾病,其中
重大疾病是所有的大病保险必须包括的
&&&25种重大疾病: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急性心肌梗塞;
瘫痪——永久完全;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能力完全丧失;
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终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自2007年8月1起以下主要。
发病率最高的6种重疾:
急性心肌梗塞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
B、我该买什么样的重大疾病保险?是不是种类越多越好?
一、在选择重大疾病保险的时候,应该根据自己的性别、年龄等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比如为孩子购买时,最好要选择白血病、因意外至后遗症和再生保障性贫血等儿童高发疾病保障。而女士则考虑购买乳腺癌等女性多发病种的重疾险。当然如是果是在经济充足的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障越全面越好。谁都不知道将来有什么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我们现在所做的一切保障计划都是防患于未然。
二、重大疾病是不是越多越好我们要明确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并不是任何疾病都保。因此,在考虑重大疾病保险的时候,不能只看重所保疾病表面上的数量,而是要了解清楚的是它确实能够提供保障的疾病种类。通常从以下五方面来考虑。
1、其实95%的赔付都出现在癌症、良性脑肿瘤、心肌梗塞等10种重大疾病中,其他很多疾病的发病概率非常的低。目前是否要为这些概率低的疾病额外付费是您需要考虑的。
2&、不同人群有着不同的高发疾病,购买时要看该产品所保的是否有您所属人群的高发疾病。如果一名男性购买的重疾险中许多疾病是针对女性和儿童的,那显然是不当的选择。
3&、一般来讲,儿童患白血病的比率大大高于成年人,购买重疾险一定要保有白血病。
4&、女性则应考虑购买涵盖乳房癌、宫颈癌等女性常见疾病的重疾险。
5&、老年人则侧重看是否包含了常见的心血管、器官性和老年性疾病等。
C、重大疾病相关知识简要介绍
常见10种重大疾病(以国寿康宁终生为标杆):
3、——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
5、&——须开胸手术术。
6、——须异体移植手术。
补充市面上的另外30种:
备注没有不赔
备注:有些
备注:该。
备注:,各家公司规定有差异。
&&备注:容易起争议。
备注:这个
备注:这个病超过比较困难,
备注:这个病很难熬过
3等同其它保险(如)
3,矫正视力低于0.02
说明:除保险业协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之外,其余的的大病的具体理赔条件(主要是等待的时间,大病的严重程度)各有差异,本次列出的只是作为参考。
说明:本人自由投资人,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分析所有的投资理财产品,文中观点不构成专业性建议,仅供大家参考。本人乐于分享自己的投资心得和见解,欢迎投资理财高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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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皮症的发病原理仍然不甚清楚,但可观察到体内有不正常的纤维化反应及血管壁增厚所导致的血管腔狭窄现象。
病人最常见的症状包括:
1. 出现雷诺氏...
答: 病情分析:
你好!根据上述描述,目前是胃癌诊断明确,已经行根治术治疗。术后病理确定为印戒细胞癌,同时伴有淋巴结转移。
指导意见:
胃癌的根治术后治疗应该再辅助化...
大家还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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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愈,硬皮症
状态:就诊前
希望提供的帮助:
治疗方面的帮助
目前病情是否需要手术?
所就诊医院科室:
大连医科大 皮肤科
这种情况应该住院治疗,别耽误,大多数治疗效果很好的
状态:就诊前
大连医科大去过了,看了皮肤科他说没什么药治愈只能用鸡素药
激素可以用的,以后逐渐停下来,还有其他药物,大多数治疗效果很好的,别耽误
状态:就诊前
要是去你那大约贷多少钱
如果住院治疗,用医保转院,回去报销,住院费最低的,大约5-7千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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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名称:硬皮病局部&&
希望得到的帮助:继续按次方治疗有副作用吗,用复诊吗
病情描述:眉头中间一道暗红色印痕,没感觉 敷药后减轻
投诉类型:
投诉说明:(200个汉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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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性传播疾病、银屑病、白癜风、顽固性湿疹、红斑狼...
张士发,男,皮肤科主任医师,教授,医学博士,硕士生和博士后导师,现任沈阳军区皮肤性病专业委员会主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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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研究所)
副主任医师
北京协和医院
副主任医师
上海华山医院
武汉市第一医院保险责任说明条款相关咨询包含本产品的计划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 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 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确诊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专科医生确 诊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专科医生确诊为初次患有本 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专科医生确 诊为初次患有以下八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3)轻微脑中风;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6)脑外伤手术;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专科医生确诊为初次患有以 下八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3)轻微脑中风;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6)脑外伤手术;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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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款)条款
阅& 读& 指&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 天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五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三、四、十、十五、十七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第十五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第九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七条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承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条
第十一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第十二条 受益人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七条 释义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精选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款)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
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 以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
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附加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第二条 承保范围
一、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同。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
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三、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并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天内(含第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 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 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确诊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专科医生确
诊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 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的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专科医生确 诊为初次患有以下八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较小面积度烧伤;
(3)轻微脑中风;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6)脑外伤手术;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专科医生确诊为初次患有以 下八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较小面积度烧伤;
(3)轻微脑中风;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6)脑外伤手术;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
种),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由 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
多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
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保险单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生效
日。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
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
险单生效日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且必须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金额等于下列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
()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 和。
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将按以下情形之一办理: 一、若主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且未投保《中
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精选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款)》,则主合同及其所有附 加合同效力终止;
二、若主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同时投保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附加精选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款)》,则本附加合同终 止,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同时减少为零,主合同继续有效;
三、若主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大于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将变更为其原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主 合同的保险费将按被保险人投保年龄的费率,自下一应交费日起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支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
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十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 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不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
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权利,该保险费率及相应保险费的调整适用
于此类保险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应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支付按新的保险费率所计 算的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发生调整,我们将通知您。
第十二条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
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的申请人为投保人,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
人,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人为额外给付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额外给付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 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二、其他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
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和核实的权利。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我们按照本附
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金;
三、您于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五、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七条 释义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此类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细菌
性食物中毒、猝死等。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 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 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
指人类免???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
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
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周岁:是指以户籍证明或其它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
足一年不计)。 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是指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主合同的累计已
交保险费之和扣除由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余 额。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 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 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 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保险事故: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犹豫期:是指您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日内(含第十日)。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以下六项活动:
(一)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二)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三)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四)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五)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六)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
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
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
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
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 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 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
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以医院诊断为准。 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其他意外伤害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
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共 种): 以下(一)至(二十四)重大疾病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
义使用规范》中的名称和定义,以下(二十五)至(四十五)重大疾病是我们在《重大疾病保 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之外增加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
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 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
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
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
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
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
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
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 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
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十二)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
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 等证实。
(十三)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十四)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五)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六)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
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 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在 65 周岁之前的保障责任。
(十七)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
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八)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在 65 周岁之前的保障责任。
(十九)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 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
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
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二十一)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
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
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二)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
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三)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
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四)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 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五)多发性硬化 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的发作)的病变。其临床表现为神经系统症状与体征至少一次以上的发作 并累及到视神经、脑干、脊髓,出现有共济失调或感觉障碍。该诊断必须经神经科专科医生确
理赔时必须提供神经系统损害的证据如 CT 扫描、MRI &核磁共振。
(二十六)肌营养不良症 是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的肌肉病变。主要临床特征为受累骨骼肌肉的无力和肌肉萎
缩。经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认符合以下四项诊断指标中的三项:
(1)家族史中有其他成员患相同疾病;
(2)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3)典型的肌电图;
(4)临床推测必须有肌肉或组织检查加以证实。
(二十七)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本附加合同保单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取其最晚者)之后,被保险人在从事正常职业活动
中感染艾滋病病毒,并且证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
(1)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意外事件(以下简称“意外事件”)必须在意外事件发生后
天内(含第 30 天)向我们书面报告;
(2)导致意外事件的明确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液体的证据;
(3)在书面报告意外事件后的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出现血清 HIV 阴性转变为 HIV 阳 性的证据。这个证据必须包括一个意外事件发生后 5 天内(含第 5 天)HIV 抗体阴性的检查报
由其他途径感染的艾滋病病毒,包括???行为和静脉注射毒品,不在保障范围内。
意外事件发生后 12 个月内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血液检查以确认存在艾滋病病毒抗体。 我们仅在被保险人的职业为从业医生、医学院学生、国家注册护士、医学检验技师、牙
医(外科医生和护士)或辅助医务工作者、医学中心或医院工作人员时承担此项保险责任。
(二十八)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并导致胰腺功
能紊乱而导致严重糖尿病以及营养不良、恶液质,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CT 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
(2)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 6 个月以上;
(3)诊断必须有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二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限于被保险人因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并引起肾功能损害或中枢神经系统病变
符合下列定义的: 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以下列明的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所分类中的第 III、IV、
V、VI 型。诊断须由有资格的风湿和免疫病专科医生确认。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
I 型–轻微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II 型–系膜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III 型–节段增生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IV 型–弥漫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V 型–广泛的肾小球基底膜增厚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VI 型–肾小球硬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中枢神经系狼疮指有抽搐或永久性神经缺失的。药物性狼疮、盘形狼疮及所有其他形式
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最终诊断必须由风湿免疫专科医生确认。
(三十)植物人状态 一种丧失生理、意识和交流功能后的临床依赖状态。可以是由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患者无法从事主动或者有目的的活动,而只能对疼痛刺激产 生反应,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需要在医院使用辅助机器维持生命;
(2)因植物人状态住院至少六个月;
(3)必须有神经科专科医生的医学诊断证明。
(三十一)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
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达到美 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 IV 级心功能状态持续至
少 180 天。该疾病索赔时须要经专科医生做出明确诊断并经心脏超声检查证实。继发于全身 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二)严重的类风湿关节炎
严重的类风湿关节炎需符合下列各项:
(1)关节变形性病变累及三组或以上所列关节:指间关节(所有指间关节计为一组)、腕 关节、肘关节、膝关节、髋关节、踝关节、椎间关节(所有椎间关节计为一组);
(2)X 光片显示有典型的类风湿改变(关节间隙狭窄,关节软骨下囊性破坏,关节半脱 位,关节融合,关节纤维性强直或骨性强直);
(3)关节变形状态至少持续 180 天。
(三十三)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指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取其最晚者)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 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 院终审判决为医疗责任;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不在保障范围
(三十四)严重脊髓灰质炎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诊断必
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相关的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的证据(例如:脑脊液检查或血清
学抗体检查报告)。被保险人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的瘫痪,则不符合理赔条件。未导致肢体瘫
痪及其它病因所致的瘫痪,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则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五)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 型糖尿病)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而引起以血浆葡萄糖水平增高为特征的
代谢内分泌疾病,需持续利用外源性胰岛素治疗。必须明确诊断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 型
糖尿病)并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
(1)出现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2)糖尿病肾病,且尿蛋白&0.5g/24h;
(3)因糖尿病足趾坏疽进行足趾或下肢截断术。
(三十六)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
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
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
和回肠造瘘术。
(三十七)重症肌无力 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
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乃至全
身肌肉,须经神经专科医生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 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三十八)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指患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或其它导致呼吸功能障碍的慢性疾病而出现永久不可逆性的慢
性呼吸衰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氧分压 (PaO2 &)& 50mmHg;
(3)动脉血氧饱和度 (SaO2 &)& 80%;
(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三十九)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因为自身免疫功能紊乱,使肾上腺组织逐渐受损,而需要长期接受糖皮质激素及肾上腺皮
质激素替代疗法。该病必须经内分泌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报告作为证据:
(1)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
(2)胰岛素血糖减少测试;
(3)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
(4)血浆肾素活性(PRA)测定。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只对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引起的承担保险责任,其他原因引起的
(四十)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
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
IV 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
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四十一)象皮病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
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四十二)坏死性筋膜炎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四十三)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四十四)系统性硬皮病 系统性硬皮病(须累及内脏器官),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
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 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疾病不在本险种保障范围内:
① 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② 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③ CREST 综??征。
(四十五)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
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标准
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共 种):
(一)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 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 积极治疗。
(二)较小面积 III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10%(百分之十)但少于 20%(百 分之二十)。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三)轻微脑中风 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了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并接受住院治疗,经头
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 或脑梗塞,在确诊一百八十天后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
症”的给付标准。
若本次发病已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给付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围 内。被保险人需在确诊一百八十天后申请理赔。
(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
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
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六)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第二类重大疾病“双目
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 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3)若本次发病已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给付标准的,则不在本疾病保障范 围内。
(七)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
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八)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
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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