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人医院故意不告诉艾滋传播,可以公布她的个人信息吗

不能随意公布艾滋病人信息-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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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随意公布艾滋病人信息
时间:日09:06
【来源:天津日报网-城市快报】
  中国艾滋病疫情仍呈上升趋势
  据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公布《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自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以下称负责人)近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保护人权平衡权利义务
  记者: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又要明确其相应的义务,条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如何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人权,并实现其权利义务的平衡,是制定条例过程中重点研究的问题。条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权利:未经同意不得公布个人信息
  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权利。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义务:故意传播艾滋要负法律责任
  规定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医疗行为血液制品管理
  记者:条例在开展行为干预、加强对医疗行为以及血液制品的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负责人:预防控制制度是建立完善的艾滋病防治体系的关键和基础。为了使各项预防措施能够得到切实落实,在总结国内外预防艾滋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在六个方面做了规定。
  监测:建立监测网络准确掌握疫情
  为了能够准确掌握艾滋病疫情,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鼓励:有关组织个人实施行为干预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推广:对吸毒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
  将推广使用安全套,推进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等干预措施作为制度予以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规范:严格规章制度防止医院感染
  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检测行为的规范化管理,防止发生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的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血液:未经艾滋检测禁止采集使用
  与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相衔接,严格规范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采供血行为和生产行为,保证血液、血浆和血液制品的安全。规定: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进口:人体血液器官要经批准检疫
  加强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管理。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和人体血液制品等,应当依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检疫。
  救助生活困难艾滋病人及家属
  记者:我国政府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非常关怀,已经承诺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请问条例是如何体现“四免一关怀”政策的?
  负责人:条例将“四免一关怀”这一政策制度化,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孕产妇采取关怀、治疗和救助措施,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减免相应的教育费用,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扶持其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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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不良信息举报邮箱:艾滋病携带者故意与他人性交,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犯罪吗?
看到有男同因为得了艾滋,故意与妹子性交期望能“留种”,令受骗方感染上艾滋。个人认为这种主观恶意和造成后果都太严重了。看了一圈,我国对故意传艾滋是可以用故意伤害罪量刑的,现在我国对艾滋的立法还不严。总之注意保护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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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关于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毒,法理分析上 知友已经做的比较充分了,目前从法律上,确实没有专门针对性的规定,只能视具体情节和伤害后果而定,判罚标准测差异是比较大的。目前要确定其犯罪行为,主要看是否明知自己感染或者携带艾滋病毒,如果明知而故意或者放任艾滋病毒传播,也造成了实际侵害后果,就构成犯罪,依照后果的严重性给予量刑处罚。长期以来,对感染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的打击处理,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难点,由于经济发展条件的制约,很多地方没有专门羁押此类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也没有足够财力对此类人员进行专门的监管。大家可能不了解,对于有特殊疾病的嫌疑人,国家依然要保证其正常生存的权利,对于艾滋病患者,要定期体检,提供必要药物治疗,如果生病,由于其自身体质的特殊性,护理和治疗费用远超普通人生病所产生的费用,现在公安机关能够采取的措施就是建立专门场所,对此类嫌疑人集中关押,也有专门用于此类嫌疑人服刑的监狱,但是基础设施的建设还是严重不足的,我们本地从去年才开始对此类人员的专项打击,效果还是十分显著的,但是这些人如果再度流入社会,其危害性依然不可小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还不是性行为传播,基本上性行为还是主要在小圈子内传播,最多的是共用吸毒工具,通过血液途径传播的,所以请大家务必洁身自好,做好自我保护工作。
美国还真有个这样的案子,Smallwood v. State。在这个案子中,被告人明知自己患有HIV, 仍然强奸被害人。法院最终驳回了prosecutor的请求,理由差不多是这样的,要构成故意杀人,对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有明确的要求,被告人需要具备明确的故意(specific intent),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认定,prosecutor所提供的事实无法证明被告人有明确的故意。在国内的话,按照我本人的观点,我觉得有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有以下的难点:1,被告人的故意,这样的案件中很难证明被告人有直接的故意,不过证明间接故意似乎可以,但是要提供足够的证据。2,艾滋病的致死性问题。艾滋病,相比于刀砍,开枪射击,下毒等手段,致死性不够。主要是艾滋病发病时间长,被告人加害行为的发生和最终的死亡结果(如果发生)之间有比较长的时间间隔。(需要专业的医学研究和认定)我国的因果关系理论中要求,控制性的因果关系,这些都要求强势的证据来支持。所以我个人认为,若以故意伤害罪(重伤或致人死亡)起诉,被支持的可能性会比较大。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比较难被支持
目前还没有针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罪名,在理论界有几种观点:一是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二是定故意杀人罪;三是定故意伤害罪;四是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五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六是定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要看犯罪手段以及危害后果,相信以后会有针对性的罪名,不过这要等刑法修改了。
我来修正你们的三观。你们有没有听说过不作为犯罪?——————————————————————对于刑法方面的回答,一般我会先自己做论证。但我的时间很零碎,所以有时候答题,你们会看到像这样的答案,而没有过程。虽然后来补了一点。。。像本答案,是我在看到题以后,正好脑袋里在推论的过程中闪现的一个片段,然后写下来占坑的表现。为什么会写到不作为,因为我需要对“男方将艾滋病传染给女方后未告知女方已染病,如女方向外传播艾滋病,男方在不阻止的情况下是否成立犯罪的情况”进行刑法上的逻辑论证。我答应过题主,会在完成后来解释他的问题。
我记得我们老师上课的时候是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不能治愈且能够致人死亡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初涉法海,请各位老师指正。
避免被修改单独回答=========阻止这种艾滋病同性传播的汹涌潜流当然需要公共卫生部门的努力和作为,更需要公权力的依法行事。2006年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对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相当多的地方无所适从。有人认为,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应按新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以按故意传播性病罪进行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因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与传播梅毒、淋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当。但是,也有人认为,艾滋病对人体的危害和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梅毒、淋病等传统性病,如对其也按刑法第360条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有失公正,与罪刑均衡原则不符。所以,应按刑法第232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当然,还有人认为,故意传播艾滋病应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罪定罪。为此,一些人提出具体情况具体量刑的处罚,即,应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的具体特征,对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不特定多人的行为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特定人的行为,尚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看来还是百度比较靠谱,看了一圈,我国对故意传艾滋是可以用故意伤害罪量刑的,现在我国对艾滋的立法还不严。总之注意保护自己吧。这个问题下面,男同一会说不犯罪,一会说必须事先问一句“您有艾滋吗”,对方说谎才算犯罪。你们真是厉害得很呐。我不会歧视艾滋病人,但是我歧视颠倒黑白的人。你们这样把自己群体也坑了,你们群体里得了艾滋的,看到你们说不犯罪,结果跑去传播然后被判刑,你们负责?还有,得艾滋的男同如果产生故意传播的心理,他对男同群体的危害搞不好比对异性还重,异性他传一个就觉得受够了,同性呢?遮着掩着没意思。故意伤害罪的判刑年数完全不能和传艾滋的主观恶意和恶劣影响相提并论,相信国家很快就会完善法律。如果立法,对男同群体本身也是一件大好事。
海航机长闫某某
这种犯罪行为应该直接判处死刑
想象竞合 故意伤害和传播心病罪
曾经看过解释上说认为艾滋病是性病
是犯罪,但是取证认定较难。如果被感染的一方没有直接问清楚并且要求感染者做那件事的话即使感染者未做保护措施也不能认定他是故意传播HIV给被感染者的。比较容易认定的情形是被感染者问他有没有HIV,那个人撒谎了,如果那个人不愿意回答的话也无法认定其故意性。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爱滋病患者:小心“圈内”激进人士故意传播
&&& 原标题:&艾滋病人禁入公共浴室&引争议
&&&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引发社会关注。有关专家对这项措施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提出质疑,也有专家建议对公共浴室实行分级管理。 &&& 草案 &&& 艾滋病患者禁入公共浴室 &&& 日前,商务部就《沐浴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1日。 &&& 沐浴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征求意见稿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如下警示标志: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酗酒者等不宜就浴的标志;沐浴区禁止摄像、录像的标志;贵重物品寄存保管标志;65岁以上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应由健康人陪同就浴的标志等。 &&&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沐浴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 沐浴场所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沐浴场所内如出现顾客晕池、滑倒等突发事件,沐浴经营者应先行采取救治措施。 &&& 沐浴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并整改不力的,可被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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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个人艾滋信息的保密与告知
【副标题】 兼及科技人员的社会责任
【英文标题】 On the Secrecy and Telling of the Individual Information about AIDS
【英文副标题】 and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individual information of AIDS;secrecy;telling;social responsibility
【文章编码】 (01―04【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4
【页码】 1
探讨个人艾滋信息保密、告知的伦理意义;分析保密与告知之间的矛盾关系;提出解决矛盾的思路与方法。
【英文摘要】
The ethic significance of the secrecy and telling of the individual information of AIDS is dicussed.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secrecy and telling are analyzed,and some advices on how to deal with the conflicts are presented.
【全文】【】 &&&&
  公共艾滋信息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关艾滋病发病情况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公共艾滋信息是社会开放的表现;个人艾滋信息则是指个人被检测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或被诊断为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在个人艾滋信息的处理上,一直存在对相关人员保密还是告知的两难抉择。从伦理和法律上研究解决此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个人艾滋信息的保密
  保密是一种古老的医学道德,早在《希波克拉底誓言》,就有“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之誓词。我国的《》也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医学保密有两种基本情况:一是要求医务人员不得将病人隐私向他人透露,以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二是要求医务人员不应将估计会对病人造成严重心理打击的诊断信息告知本人,以保护病人健康,这是一种传统的保护性医疗制度。对个人艾滋信息的保密基本属于前者,是把HIV阳性检测结果和AIDS诊断事实作为个人隐私向他人保密,但告知本人。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对个人艾滋信息的保密是必要的,并将这一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条文。例如,1999年我国卫生部制订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日开始实施的《》第条也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密,不得泄露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资料”,违反本条者还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为什么要对个人艾滋信息进行保密呢?是为了避免引起社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HIV/AIDS)的歧视。对HIV/AIDS的歧视是普遍存在的,而且是根深蒂固的。造成歧视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艾滋病是一种病死率很高的严重传染病;二是至今人类还未研制出艾滋病的根治药物和有效疫苗;三是艾滋病感染多与不良行为(吸毒、卖淫、嫖娼、同性恋等)密切相关。正是这些特点,使这种只有20多年历史的新病种引起了人们前所未有的恐惧,也引起人们前所未有的偏见,客观上对HIV/AIDS形成了比较严重的社会歧视和巨大的生存压力,这种现象在经济、教育落后的国家或地区就更为突出。我国曾出现过住户联名上书要求把艾滋病患者赶出社区;一名HIV妇女连到三家医院做人流手术均遭到拒绝,直到她对第四家医院隐瞒实情后才得以手术;北京市某部门曾经制订过HIV农民工禁止进京务工的规定。仅此几例,可见一斑。对HIV/AIDS的歧视表现在对其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就医、就业、就读、入托、入住、交往等许多方面,使HIV/AIDS及其家庭雪上加霜,常常陷入绝境。HIV/AIDS本人还可能遭遇婚姻破裂、家庭遗弃、恋爱失败等悲惨境遇。
  社会歧视不仅仅是HIV/AIDS及其家庭的灾难,实际上,最终也将祸及整个社会,殃及所有人。因为面对歧视,HIV/AIDS必定选择隐蔽,而成为隐蔽HIV/AIDS。密切接触者因对隐蔽HIV/AIDS不加防护而大大增加了传播机会;HIV/AIDS因怕暴露身份而频繁流动;因怕暴露身份而放弃正规治疗,转为民间求治,使疗效大打折扣;或者以假身份治疗或检测,使防治机构难以掌握其真实情况;更有甚者,有的HIV/AIDS在遭受歧视后,以故意传播行为来报复社会,不仅增加了传播机会,还造成了社会恐慌。天津市就曾经出现过一名艾滋病病人用针头乱扎行人,使市民一度不敢上街的极端事件。可见,无论是从伦理的角度,还是从防治艾滋病的需要出发,都应当坚决反对并努力消除歧视。以道义论论之,对HIV/AIDS的歧视侵害了这一弱势群体的生存、健康、劳动、受教育等基本人权,侵犯了他们的人格尊严,还损害了社会公正;从功利论论之,人们因为惧怕和厌恶艾滋病而歧视HIV/AIDS,但结果却适得其反,加速了艾滋病的传播。事实上,世界各国正是在反思艾滋病防治的经验教训时,才认识到歧视是防艾的最大障碍。
  但是,对HIV/AIDS的歧视是难以在短时期内消除的。只要歧视存在,对个人艾滋信息的保密就是必须的,因为这是唯一能使HIV/AIDS免遭歧视的预防办法,尽管这是一种消极的、姑息的措施。当歧视消除、HIV/AIDS的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实现的社会环境到来之时,保密也就无须强调了。所以,我国目前的艾滋病医学道德规范及相关法规中,要求对个人艾滋信息的保密是完全必要的。
  然而,保密制度实施后,新的问题接踵而至。保密保护了HIV/AIDS的隐私权,有利于HIV/AIDS合法权益的实现,但同时,却否定了与HIV/AIDS有密切接触的人的知情权,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处在容易被感染的风险之中,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于是,对个人艾滋信息在特定范围内告知的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
  二、个人艾滋信息的告知
  对个人艾滋信息保密还是告知的矛盾,主要存在于HIV/AIDS的性伴身上。从学界的争论看,反对告知者认为:告知性伴往往导致HIV/AIDS婚姻破裂、恋爱结束和家庭歧视,有害于HIV/AIDS实现其合法的结婚权,家庭歧视也难以避免;同时,由医务人员告知性伴剥夺了HIV/AIDS的其他合乎道德的选择,如自己主动向性伴坦白,尊重性伴的选择;或者,坚守秘密,但采取防范措施,避免祸及无辜。而是否祸及无辜是关键。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威胁”的存在,并不等同于已经实施。
  主张告知性伴的学者则认为:由于“性传播”是艾滋病的重要传播途径之一,HIV/AIDS的个人艾滋信息可以向他人保密,但却不能向其性伴保密,否则极容易使之感染,还可能继而通过母婴传播感染下一代。因此,HIV/AIDS的性伴对于与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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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艾滋病与人权国际准则(HR/PUB/98/1)(Z).
{2}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各国议会联盟(UNAIDS/IPU).就艾滋病对人类、经济和社会的破坏性影响而采取的行动(Z).艾滋病、法律和人权立法者手册(UNAIDS/99.48E).
{3}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卫疾控发(1995)第25号)(Z).
{4}国家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Z).1999.
{5}国务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协会办公室.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Z).2001.
{6}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省政府121号令)(Z).2004.
{7}胡庆澧.艾滋病伦理问题探讨(J).科学,2002,(6).
{8}郝阳(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副司长).中国艾滋病预防与控制(R).在京召开的全国高危人群干预工作会议上的报告,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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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妻子婚检发现感染 HIV,你会立刻离她而去吗?
你马上就要结婚了,但另一半在婚检时发现疑似感染 HIV,你怎么办?你想要知道对方的体检结果吗?对方或者医生隐瞒体检结果,你会怎么想?近日多个媒体都在热议一则新闻。故事的主角,是一位化名为「小新」的男子,其未婚妻小叶在婚检中被检出「疑似艾滋病」。据报道,医生按工作规范要求,并未告知小新他未婚妻的婚检结果。小新问医生,为何未婚妻需要再三抽血?医生说:「没有问题,只是血脂稠」。由于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一年后,小新被诊断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在这件事里,是不是可能有机会,避免小新的悲剧发生?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他们都错过了什么?尽可能让自己的另一半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小叶应该考虑将情况告诉另一半。若得知自己感染或可能感染艾滋病,但隐瞒性伴或配偶,并不进行保护措施,造成对方感染,为「故意传播」,是触犯法律的。据新闻线索所示,女主角后来被疾控人员发现是「已经备案的艾滋病感染者」。那么,她本人也许早就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医生该不该说?根据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先确定到底是不是真得病了HIV 诊断需要至少两步:初筛和确诊。初筛有一定假阳性的机会。为了保证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感染者,测试的策略,是用非常灵敏的试剂做初筛。也就是说,会让一些「异常」但不是「感染」的血液样本,也被查出「初筛阳性」。因此,当发现「初筛阳性」时,不需要慌张,应积极地进行确证检查。确证检查,一般由初筛医疗机构重新抽血,送到更高级的实验室(多数在各地疾控中心)进行的。确诊实验是目前判断有否感染的唯一标准,确诊结果也一般由疾控工作人员或者经过培训的相关医生对感染者进行通知。在这个新闻里面,若是女主角小叶本身只是初筛发现阳性,应立刻寻求确证。安全套用起来,保护人家,更是保护自己啊不知情的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无论结果如何,尽量争取对方的主动告知;在未确定对方的感染情况下,不要进行无保护性行为。HIV 感染确证时间最短一周,长则需要一个月。在此期间,禁欲是保护伴侣最好的办法。若觉得禁欲困难,那也得保持安全性行为,简单地说:用套(安全套)。对于可能的感染者来说,因为 HIV 感染可能导致免疫力下降,在性行为中全程、正确地使用安全套,既是保护别人,更是保护自己不被其他疾病传染的需要。艾滋病人可以跟常人一样生宝宝感染 HIV 并不是绝路,在规范科学治疗的情况下,获得配偶的知情和认可,HIV 感染者能跟常人一样拥有夫妻关系。通过艾滋病的抗病毒治疗,感染者甚至可以怀孕,并生下健康的宝宝。按现在的科学发展程度,通过合理科学的治疗,能让感染者与健康常人拥有一样的寿命和生活质量。但治疗的前提,是筛查,是确证。做到上面说的这些,那婚检的意义才能彰显。婚检,不是为了让你有一个健康可靠的配偶,而是让你知道自己的健康情况,给你的配偶,一个健康和可靠的伴侣。想知道「婚检」都做什么检查?这些检查都有什么用?返回丁香医生主页,直接回复「婚检」就可以查看咯,立刻试试吧。责任编辑:初洋图片来源:转载或投稿请联系 丁香医生身体上的问题 来问丁香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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