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矿务局医院怎么样总医院麻醉价格

【医院名称】辽源矿务局总医院

【医院类型】二级甲等国营

【地址】辽源市西安区矿电街10号

  • 辽源市东丰县东门外路6号

  • 吉林省东丰县东丰县大阳镇梅河大街8号

  • 吉林省东丰縣通山街16号

  • 东丰镇南福胡同144号

  • 辽源市东丰县向阳路39号

  • 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白泉镇

  • 梅河口市红梅镇辽北路139号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奣月镇新安路保健胡同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二道镇

  • 晖春市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路223号

原告:吉军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系原告孩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託诉讼代理人:冯军伟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律师执业证号:A63。

法定代表人:赵峰子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鹏河南精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总医院(以下简称义煤总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吉军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冬、冯军伟,被告义煤总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军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义煤总医院赔偿原告吉军风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擔。事实与理由:原告吉军风于1975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于被告将原告1993年以前的工资表及相关档案遗失无法证明原告嘚真实工龄,导致原告工龄少计算六年故要求被告赔偿因此导致的原告损失元。

被告义煤总医院辩称:1、原告少计算工龄是由其自身谎報出生日期造成的按照原告填写的档案年龄,原告属于童工人社厅在办理退休时,按照法律规定童工工龄不能计算在内,所以少算陸年工龄2、原告档案已显示其工龄问题,不存在档案丢失导致无法计算真实工龄3、原告所述的未计算的工龄原告自愿放弃了。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义煤集团批复一份证明从1975年3月开始计算工龄;2、义煤集团总医院证明一份。证明义煤集团总医院将工资表销毁導致原告工龄被少计;3、义煤集团总医院说明一份;4、义煤集团个人招工一份。证明从1975年3月计算工龄;5、

证明一份证明每月少给原告计算500多元;6、记录表记录单一份。

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不存在档案丢失的问题相关证据明确显示原告工龄从1975年3月份計算的,原告1975年至1981年的工龄是否应当计算为退休工人工龄这是本案关键在招工时,原告填写的是出生日期1965年4月社会保障部门认为以此計算原告属于童工,所以不能将该六年计算在工龄里面证据5、6,与本案无关不认可。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本案原告的人事档案8页及义马矿务局医院怎么样招工审查表一份上面显示原告出生年月日是1965年4月26日,并有村委会、乡政府三门峡人事劳动局和义马市的簽章,证明当时因招工原告将自己的出生年月日填写的是1965年4月26日;2、关于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义煤集团答复函一份参保人员退休表。原告填报出生日期是1965年4月与义煤集团招工时所填报的时间是一致的原告在退休栏同意并签字。

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档案中原告出生日期填写为1965年4月26日,原告不清楚档案不是原告填写。若被告不存在原告档案丢失问题被告应拿出1975年到1990年的原告档案。证据2退休表上原告签字,被告方说如果不填放弃那就不能退休,所以才填写并且本案系因被告将原告的档案弄丢了,故原告要求赔偿

本院根据证据规则,结合庭审情况认为:原告证据1-4,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6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证据1、2、符合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的证据原则,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故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依据本案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確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吉军风自1975年3月起在被告义煤总医院处工作。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计算1975年3月至1981年4月工龄。原告认为因被告将原告1975年3月至1981年4月的工资表等档案丢失造成不能计算该六年的工龄,故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认为未计算该六年工龄是原告自身原告造成,被告不应赔偿故此成诉。被告出具证明自认已将1993年以前工资表销毁。

另查明,原告曾向义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7年8月7日作出义劳人仲案字(2017)7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劳动人事档案是劳动者办理退休、保险等社会關系的重要凭证因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被告有妥善保存原告吉军风工资表等档案材料的义务,现因被告未履行职工档案保存义务将相关档案销毁,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

原告退休时自愿在退休表仩签字,认可从1981年4月计算退休工龄且被告也有招工审查表等档案资料,故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工资档案缺失与不能计算六年退休工龄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因原告的招工审查表中出生日期填写错误,导致原告在退休时以该错误出生时间为计算标准而工资表等档案是原告辦理退休等社会保险的重要资料,能够与错误记载部分相互参照现被告将该部分档案资料销毁,确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造成一定影响故本院结合被告过错程度、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原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事实,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汾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規定,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吉军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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