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医院转院证明往外省转院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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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来源: 盘安乡 作者:
庄浪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 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逐步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看病难、就医难问题,提高农村特困群众健康水平,根据《甘肃省农村医疗 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平市民[2005]43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县农村医救助实施细则。
一、目标原则
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是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根本需要,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旨在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健康水平,及时解决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为了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和大病医疗救助的原则;
(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五)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自我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县农村户口的贫困群众,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和无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是:
(一)农村五保户;
(二)家庭成员中患重病或常年患病住院治疗的农村特困户;
(三)在乡七级以下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老复退军人中患重大疾病的贫困户;
(四)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贫困户;
(五)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
三、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
(二)恶性肿瘤;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五)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
(六)重度以上烧伤;
(七)脑出血后遗症;
(八)急性重症脑炎或中晚期慢性重性肝炎;
(九)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十)重症心脏病;
(十一)重症妇科疾病;
(十二)因自然灾害造成意外创伤。
四、救助办法
医疗救助主要用于农村贫困户中最困难人员因病治疗急需的医疗费用支出部分。
(一)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对尚未参加合作医疗,但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自残行为、参与违法活动、工伤、交通事故等有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五、救助标准
农村医疗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行分类救助:
(一)农村五保户按全年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治疗费用的20%--30%给予救助;(二)农村特困户、在乡七级以下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中的贫困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全年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按个人实际承担部分的10%--15%给予救助;(三)对因患重大疾病的其它农村特困群众,一次性支出医疗费用达到4000元以上,按个人实际承担部分的10%给予救助。对同时患有其他重大疾病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但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与医疗及用药无关的费用不在救助资金支付范围。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支付,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有:
(一)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救助资金。县财政每年按照全县农村人口数年人均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二)争取上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民政部门每年从其所支配的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社会捐赠等其它资金。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民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结余资金滚存使用。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民政部门和乡镇民政办要定期公布基金帐目、救助名单、救助金额,广泛接受社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办农村医疗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应享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有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私自变更、扣压、拖欠已批准医疗救助对象救助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的人员,有欺骗行为或采取虚假住院医药费用凭证等手段骗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救助资金。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卫生行政机关取消定点医疗服务资格。
(一)不按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治疗的;
(二)随意提高医疗费用的;
(三)出具诊断、治疗、用药、转诊等虚假证明的。
七、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因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和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证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医疗服务单位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审核结果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布。对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的申请者,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后,提出审批意见。对确定医疗救助的家庭颁发医疗救助证,批准其应享受的本次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或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划拨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民政部门根据审核救助金额由救助对象凭身份证、医疗救助证到民政部门开户银行直接领取。
八、医疗救助服务管理
(一)全县农村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前由县级以上医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后,由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和县级医院提供医疗服务;
(二)提供农村医疗救助服务的医院、卫生院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本县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时,要按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治疗手续,具体的转院治疗规定由民政部门规定;
(四)各级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从严控制医疗费用,并有责任和义务向医疗救助对象告知用药目录,如实提供有效的住院(门诊)诊断证明、用药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
(五)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院方对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给予适当减免;对注射费、换药费按成本计价;对手术费、检验费按标准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六)医疗救助医院不得要求医疗救助对象支付在医疗、预防等方面应减免的费用。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治疗时,应出示医疗救助证。
九、组织实施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卫生、社保、扶贫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整章建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审批和公示制度,建立救助资金检查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取信于民,得利于救助对象;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审核、上报机制,民政部门要做好救助资金管理发放和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三)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订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审核确定的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确保救助工作按时实施,救助资金及时发放;
(四)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率;
(五)财政、审计、民政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务监管、审计和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及时发放到医疗救助对象手中,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克扣等现象的发生;
(六)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检查。
十、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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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须知
庄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须知
  1、合作医疗证办理。一般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办理。个人办理需在乡镇人民政府购买合作医疗证,在合作医疗证上填写信息并贴上所有家庭成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在所有照片上加盖村委会公章,最后带上户口本、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到合管局核对信息、加盖钢印。
  2、县外住院报销手续办理。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住院,报销住院费用时持住院结算清单(电脑打印)、出院证明、费用清单(电脑打印)先到合管局登记并领取《参合农民县外住院核实调查表》,按规定如实填写,最后到指定医院合管科报销。
  3、转院手续办理。由县级医院主治大夫出具转院证明,在所属医院合管科登记,出院后持县外住院的相关资料在合管局审核后,再到转出医院合管科报销。
  4、门诊费用报销。07年度门诊费用持健康储蓄卡、门诊发票到当地信用社报销;08、09年度门诊费用凭合作医疗证、门诊发票直接在县内就诊医院报销,在村卫生所或县外医院就诊在本乡镇卫生院报销。
  5、补偿标准。①起付线:乡级100元(南湖卫生院150元),县医院300元,县中医院250元,妇幼保健站200元,县级医院儿科100元,市级500元,省级800元。②封顶线:乡级5千元,县级2万元,市级3万元,省级5万元。③报销比:乡级90%,县级80%,市级70%,省级60%。
  6、优惠政策。①对农村五保户在乡镇卫生院住院的在封顶线范围内一律直接免费。②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计生&两户&在正常报销基础上提高10%。③对贫困残疾人、90岁以上高龄老人在正常报销基础上提高10%。④对产妇正常住院分娩每例补助300元,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妇幼保健站正常住院分娩一律免费。⑤当年在医院出生婴儿住院可以其母亲名义核报。⑥1人1年内多次住院可多次报销,每人每年最高报销不超过5万元。⑦对参合农民在省、市、县、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分别低于40%、45%、50%、55%的,依次按40%、45%、50%、55%予以报销。
  7、慢病门诊报销。对年内住院并确诊为二级及以上高血压、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活动期肝硬化、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精神分裂症、肾病综合征、强直性脊柱炎10种需继续由门诊治疗慢性疾病纳入大病补偿。患者应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薄、当年住院补偿凭据、诊断证明、门诊发票(住院后发生的费用)到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登记,由本人或家属填写《庄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定额补助审批表》,经医院合管科初审后,报县合管局审批合格后,年底一次性予以定额补助。
  8、监督管理。对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药费用,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诊疗的医药费用,流产、堕胎及采取其它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所发生的费用,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疗费用,其他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自费药品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对参合农民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或持他人合作医疗证冒名就医的,对开虚假医药费票据、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除取消报销资格外,同时处以3-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662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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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民政厅文件
甘卫农卫发〔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民政局,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省第二、三人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肿瘤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康复中心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医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医院,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各相关医院:
&& 现将《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民政厅&&&&&&&&&&&&&&&&&&&&&&&&&&&&&&&&&&&&&&&&&&&&&&&日
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保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制度,加快支付方式改革步伐,提高农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农村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作为进一步完善新农合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抓手,逐步建立有利于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人员受益水平,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新农合费用支付制度。同时,将重特大疾病保障作为推动公立医院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减轻参合农民经济负担的重要手段,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享受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
二、保障范围
在2011年先期开展农村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先天性耳聋等9类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基础上,2012年新增加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脑瘫等14种疾病(共计23个病种)作为农村重特大疾病,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进行重点保障。
三、定点医疗机构
(一)资质条件。具备相应病种诊治条件,能独立开展相关病种治疗业务、取得相关病种技术准入资格,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二)确定方式。各统筹地区应坚持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布局,专科专治,中西兼顾,优势互补”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评估后,择优选择服务能力强、技术水平高、诊治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地相关病种的定点治疗医院。
(三)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省卫生厅负责确定省级定点治疗医院(名单见附件1)。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各市(州)、县(市、区)农村重特大疾病保障必选就治医院。参合大病患者在省外三级及以上医院(须为当地新农合定点医院)、省内参合地以外地区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者,须严格执行转诊制度,补偿标准参照省级定点医院标准执行。各市(州)、县(市、区)分别确定各市(州)、县(市、区)定点就治医院。
列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七种重特大疾病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文件的7种农村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在民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治。
四、限额标准
根据近三年来省级三甲医院相关疾病治疗费用、现行省级医院收费标准和卫生部公布的相关疾病临床路径,确定各病种省级限额标准(详见附件2),最高限额标准包括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各统筹地区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参考省级医院重特大疾病保障最高限价标准,考虑当地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农村重特大疾病保障病种限额标准,由新农合管理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后实施。同一病种各地确定的限额标准不得高于省级限额标准。
五、入院、治疗与转诊
(一)入院。经确诊的农村重特大疾病患者,入院时须将新农合医疗证(一卡通)原件以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由定点医疗机构保管,定点医疗机构查验患者身份信息正确无误后,即可与患者签署住院费用结算协议。患者入院时免交押金,出院时只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入院3个工作日内通过新农合信息平台向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告知病人相关信息。新农合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备案。
(二)治疗。农村重特大疾病患者原则上应当在当地具备治疗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列入农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的限制,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颁布的相关疾病临床路径实施治疗,在最高限额内完成规范化治疗要求的疗程和各项治疗内容。
(三)转诊。各市(州)及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对于无能力救治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治疗过程中发生路径变异需要转院的患者、需要专科专病治疗的患者,须及时向患者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治。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对本医院不能完成的治疗项目要预留相应的费用,便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后续治疗。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已在本院完成主要治疗、病情允许转至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及时转至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后续治疗,并预留相应的治疗费用。
六、结算方式
(一)结算依据。(1)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一卡通”复印件(2)《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农合补偿结算单》(见附件3)(3)出院证明(4)医药费用清单(5)住院发票(6)病历复印件(7))财务往来收据。
(二)补偿与救助标准。农村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治疗时,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一律按不超过最高限额标准的70%进行直补。农村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可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新农合与民政救助补偿“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三)结算方式。
1.患者出院结算。实际治疗费用未超过最高限额,实际费用的70%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患者按30%的比例支付;实际治疗费用超过最高限额,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最高限额的70%由医疗机构垫付,患者按最高限额的30%支付。列入《106号文件》救助范围的7种农村重大疾病患者,若患者自付部分未超过《106号文件》救助标准,由医疗机构全额垫付;自付部分超过《106号文件》救助标准的,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标准内部分,超出标准的费用由患者自行支付。
2.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拨付医疗机构垫付资金。新农合大病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农村重特大疾病患者补偿信息,填写《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农合补偿月汇总表》(见附件四),并将《汇总表》和垫付的参合农民上月《结算依据》用特快专递邮寄等方式送达相应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新农合支付政策标准,最迟于下月15日前向大病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审核过的应支付补偿费用。若有扣除的不合理费用,各新农合经办机构须向定点医疗机构说明。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调。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每年从当地新农合年度筹集资金中按10%左右的比例提取资金,作为农村重特大疾病专项治疗基金,用于及时支付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农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同时,要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月定时审核拨付农村重特大疾病补偿资金。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农村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农村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作为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行单病种付费和床日费用管理改革,有效提高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基金安全。
(二)强化监管督查。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要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管,积极引导农村重特大疾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治。要严格查处定点医疗机构拒收、推诿农村重特大疾病患者,串换农村重特大疾病范围病种、虚假升级治疗等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对既无相应病种诊疗能力又不及时上转病人,导致病人重复住院或延误治疗者,由初治医院承担首次诊疗的全部费用,并视情形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要尽快完成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网络的无缝连接,实行农村重特大疾病诊疗的网络实时在线管理。
(三)规范服务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颁布的相关疾病临床路径和临床诊疗规范、技术操作常规实施治疗。对路径变异情况要随时记录、分析研究、加强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就医安全。严禁以门诊交付、院外购药、另付专家手术费等方式转移农村重特大疾病住院收费项目,务必使农村重特大疾病患者实际补偿比例达到70%。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把列入农村重特大疾病保障的病种按临床路径管理,科学、规范进行治疗,严格控制平均住院日和例均住院费用,对路径变异情况及时跟进治疗,积极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切实减轻参合农民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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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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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各地网站---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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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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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浪县卫生信息网站
灵台县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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