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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正确步骤
作者:金标准
一、作业场所的现场检查: ⒈是否建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和运行情况,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⒉作业场所的现场管理情况: ①是否把有毒作业和无毒作业分开,作业场所是否有人居住,剧毒工作场所是否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②是否在明显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该在其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包括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③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该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⒊劳动者的个体防护用品是否佩戴及佩戴方式是否合理。 二、相关人员及资料的询问和查阅: ㈠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询问内容 ⒈是否了解本企业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引起的疾病。 ⒉针对职业病危害,企业应该采取的防治措施: ①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 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③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④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企业的基本概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个人基本情况、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 ⑤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 ⑥保证必须的资金投入。 ⑦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制定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制度,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⑧保证从业人员得到相应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体检。 ⑨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与发放制度。 ⑩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⒊是否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应该采取防护的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写入劳动合同中。 ⒋劳动者是否参加了工伤社会保险,企业是否为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用。 ㈡相关劳动者的询问内容 ⒈上岗前是否接受过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以及职业健康体检。 ⒉上岗前是否被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应该采取的防护措施。 ⒊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⒋高温,寒冷季节是否有其他防护措施。 ⒌职业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运行的效果。 第三方检测机构⒍企业相关人员是否违章指挥和强令其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⒎企业是否会允许和接受其提出的关于企业防治职业病危害的意见和建议。并就企业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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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00AJ-CF-0117
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征收(收费)标准
市政府第二综合楼南一楼120房间
立案(受理)
业务科室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业务科室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日内,业务科室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类一般程序流程图行政处罚类简易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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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820&&&&更新时间: &&&热&&&&&★★★
宝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宝安监〔2013〕59号
&关于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安监站,县各有关部门:&&& 近期,从部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以下简称“两检”)报告看,存在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严重超标、体检结果异常所占比例较高等情况,我县职业病防治形势比较严峻。为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两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两检”范围&&& 1、检测范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体检范围:用人单位所有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尤其是从事木制家具制造、玻璃制品、制鞋、水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职业卫生重点行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从事喷漆、打磨等有毒有害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二、“两检”时间&&& 2013年7月-10月底&&& 三、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管理。职业危害是危及职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只有通过检测和体检才能全面掌握职业危害的现状,摸清职业危害的种类、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才能真正做到有针对性的预防。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本通知迅速传达到所有用人单位,并签字存档。要积极协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所属用人单位开展“两检”工作,并对所属用人单位的“两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扎口管理,及时掌握情况,建立台帐,对检测结果超标或体检结果异常的用人单位检测、体检报告及时向县安监局反馈。&&& 2、强化责任主体。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的法律责任,从维护劳动者合法健康权益和稳定发展的高度,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安排专项经费,定期组织好本单位“两检”工作,并按照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 3、加大查处力度。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不定期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用人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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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13 宝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_县安监局_通山县县级权责清单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通山县县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现已编制完成,经审核和确认,共保留职权事项3139项,其中:行政许可176项、行政处罚1917项、行政强制153项、行政征收33 项、行政给付65项、行政检查231项、行政确认108项、行政奖励11项、行政裁决9项、其他类434项。现将县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予以监督。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填报单位:通山县安监局职权编码-CF-021-00职权名称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通山县安监局职权依据&&&&&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违法违规行为<span style="font-size:16font-family:仿宋;color:#.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4.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5.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种类<span style="font-size:16font-family:仿宋;color:#.警告; & 2.罚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参照《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执行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span style="font-size:16font-family:仿宋;color:#.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 & 2.调查取证责任:安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span style="font-size:16font-family:仿宋;color:#.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span style="font-size:16font-family:仿宋;color:#.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span style="font-size:16font-family:仿宋;color:#.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8.监管责任: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span style="font-size:16font-family:仿宋;color:#.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span style="font-size:16font-family:仿宋;color:#.《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 第二十三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 &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 &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责任事项依据用。<span style="font-size:16font-family:仿宋;color:#-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 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第三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 7.《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 <span style="font-size:16font-family:仿宋;color:#. 市级:负责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本市辖区内的违法行为、省安监局交办、挂牌督办的案件查处工作。<span style="font-size:16font-family:仿宋;color:#.县级:负责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的直接查处工作。二、相关依据 & <span style="font-size:16font-family:仿宋;color:#.《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日修改)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职责边界承办机构县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大队咨询方式&&& 通山县通羊镇工业大道玉龙路3号 通山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大队办公室监督投诉方式&&&& 通山县安监局办公室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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