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犯罪哺乳期妇女犯罪过后是否收监

杀夫孕妇被判15年 哺乳期过后再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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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夫孕妇被判15年 哺乳期过后再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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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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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0月18日)上午10时,已有身孕近7个月的殷高燕坐在市一中院的刑事被告席上――坐着听判决,在刑事被告人中还是首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听到判决,因家庭矛盾而杀死丈夫的殷高燕表示悔恨,并服从判决。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殷高燕的情况,她将被监外执行,等分娩并哺乳期过后再予以收监。
&&&&丈夫凌晨遭袭
&&&&今年5月10日凌晨4时许,海淀区四季青乡联防队员梁兆全在小屯桥南侧路西蹲守时,看见一个抱小孩的妇女在路东由南向北跑。梁兆全拦住该妇女,问她出了什么事,她神色慌张不说话,脸上还有血迹,后来她说自己砍人了。这名妇女就是殷高燕。
&&&&殷高燕随后用手机报警,警方根据她的交代,在四季青乡小屯村其家中,发现其丈夫范某躺在床上,头部有大量血迹,仍有呼吸,在床的东南方位处发现一把斧子,即为殷高燕作案的工具。
&&&&殷高燕今年27岁,户籍为河北省张北县。投案后,她于5月11日被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海淀检察院批准,于6月7日被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该案被侦破后,因案情重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案由海淀检察院移送市检一分院审查起诉。市检一分院指控说,殷高燕于5月10日4时许,在海淀区四季青乡小屯村家中,与其夫范某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后来殷高燕趁范某熟睡之际持斧头向其头部猛砸,致范某因开放性颅脑损伤后并发小叶性肺炎,经抢救无效死亡。殷高燕作案后向警方投案。市检一分院认为,殷高燕目无国法,因婚姻问题竟行凶杀人,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生前疑有外遇
&&&&曾经百般恩爱的一对夫妻,为何会走到一被杀一坐牢的地步呢?殷高燕介绍了她和范某之间感情纠葛。
&&&&1995年殷高燕来京务工,1998年与北京人范某相识,相处几年后两人于2001年8月结婚,婚后居住在小屯村,2002年9月生下一个女儿。殷高燕说,婚初两人感情尚好,但在2002年她怀孕期间,范某与吴某勾搭成奸,在她生下女儿两个月左右,范某就提出离婚,她不同意,因为当时快到春节了,范某没有就离婚一事过多地纠缠她,但已经完全不负丈夫与父亲的责任,甚至连一袋奶粉都不给孩子买。春节过后,范某索性搬到吴某的住处与其同居。此后,吴某经常打电话谩骂污辱她,骚扰她和女儿的生活,街坊邻居告诉殷高燕,吴某曾经找到家里来,幸好她出门在外没有碰上。
&&&&去年9月,吴某的丈夫雷某找到殷高燕,告诉她自己是军人,范某与吴某通奸是破坏军婚。商议之后,他们来到范某与吴某同居的住所,将他俩当场抓住。范某害怕殷高燕告他破坏军婚,就写了一份保证。殷高燕保管的这份保证书中称:“高燕知道后(指其与吴某同居)还对我很好,挽回家庭,我置之不理,与吴夫妻名义同居,直到10月8日被吴丈夫与高燕逮住。在与吴同居期间没尽到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对高燕造成身体及精神上的伤害,期间没有提供生活费……今10月14日写下证明,是因为我犯了重婚罪,破坏雷某军婚,高燕不去指证我,愿协商与我离婚,我愿以5万元作为高燕的经济、身体、精神上的补偿,我什么时候给够什么时候离,孩子归高燕抚养。”
&&&&离婚争议引发命案
&&&&殷高燕说,写下保证书5个月后,范某突然搬回家住,说是要重归于好,为了孩子,她同意了。但范某不但把吴某的照片拿回家摆放在客厅,还经常酗酒,酒后对她非打即骂,并强行发生关系。今年4月中旬,她接到海淀法院的电话,说范某已经向该院提起诉讼,要和她离婚,她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
&&&&5月10日,范某酒后又说起离婚的事,并说房子要拆迁,让她和孩子必须在5天内搬走。殷高燕怀孕后便辞职在家,没有收入,只靠院内平房每月出租400元糊口。现在范某要离婚,还让她5天内搬走,她和孩子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啊?此时,殷高燕想起范某写下的保证,遂向其索要5万元,而范某则说保证书已经过期了。殷高燕又提起自己在北京打工5年多的积蓄全花在范某身上,并且盖了房,这些钱应该还给她,否则她们母女俩今后无法生活,范某则称那些钱是殷高燕自愿花的,而且也没有欠条,等离婚后可以给女儿一些生活费。双方争执了一会儿没有结果,殷高燕抱着孩子进屋睡觉,范某继续在客厅喝酒,大约半夜12点左右,范某进屋强行要发生关系,殷高燕不同意,范某便狠狠地打了她一个耳光,把孩子也吓醒了。想起范某对自己所做的一幕幕恶劣情景,殷高燕觉得再也无法忍受,就乘范某熟睡之际,想教训他出口气,于是用斧子砸了范某。作案后,殷高燕抱着孩子从家里跑出来,还总是担心范某追上来打她。
&&&&被关押才知有身孕
&&&&被关押前,殷高燕并不知道她又怀上了范某的孩子。到海淀看守所做身体检查时,她才知道已有身孕,到今天已经近7个月了。此外,殷高燕一直不知道范某死了,直到收到起诉书时,她才知道范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她更加后悔当初的一时冲动:“案发之后,我就明白自己触犯了法律,所以投案自首。接到起诉书,我才知道他死了,我非常伤心,更自责,悔恨自己。知道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我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我愿意接受法律对我的制裁。但恳请法官念及我自首的情节及不满两岁的女儿,以及肚子里怀着的胎儿,对我从轻处罚。”
&&&&据了解,在案件审理中,殷高燕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此案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但是,关于范某平时经常殴打殷高燕,以及其有婚外情等行为的说法,由于小屯村已拆迁,其邻居移居别处,警方去调查时没有找到证人。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该辩护意见只有殷高燕的供述,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纳。但殷高燕系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且其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为保胎儿速审速判
&&&&主审此案的是市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王坚,他告诉记者,考虑到殷高燕怀有身孕,而看守所无法保证她的营养,居住条件也受限制,为了保护胎儿的安全,合议庭决定从快审理。9月25日殷高燕被起诉,刚过国庆节,一中院就开庭审理,并在今天宣判。
&&&&记者了解到,虽然殷高燕是犯罪嫌疑人,但在此案的审理中依然充满人文关怀。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殷高燕叙述自己的遭遇时痛苦失声,王坚多次劝她不要情绪激动,以免对胎儿有影响。在今天上午的宣判中,殷高燕刚被带进法庭,王坚便连着对法警说了几声:“让她坐下。”于是就有了法官站着宣读判决,犯罪嫌疑人坐着听的人文关怀景象。
&&&&此外,由于殷高燕怀有身孕,判决生效后,其家属可以通过看守所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一中院将予以批准。王坚说,法院批准后,殷高燕可以在警方监督下回家分娩,并在哺乳期满1年后再回监服刑。
&&&&王坚多次审理过因家庭纠纷而引发的命案。他介绍说,妻子杀死丈夫的原因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因为纯虐待,男方经常殴打女方,尤其是爱酗酒的男人,酒后不分青红皂白,出手打人时没有轻重,有些男的男权思想太重,当夫妻双方为某件事发生争执时,往往暴打妻子一顿。妻子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经常挨打会引发积冤,往往在某次挨打后越想越生气,在报复心理的驱使下,会乘丈夫睡觉之际持械伤人。另一种是因为感情,妇女一般对感情比较看重,当男方有外遇,并坚决要求离婚时,女方往往由爱生恨,而女人又特别容易因感情问题走极端。王坚分析说,以前家庭中一些纠纷,夫妻双方的单位可以过问,现在单位和街道、社区都不大管,如何减少此类纠纷引发的命案,值得深思。(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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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贩毒案件中孕妇哺乳期的规定
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不适用死刑,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被告人,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哺乳期妇女的规定   孕妇、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还体现在专门针对孕妇的规定。如果这一规定对两怀妇女的特殊关照体现得尚不够明显的话,但关于哺乳期妇女,有关孕妇的规定较为明确,对被判处无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除此之外,是有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与之相关的 (一)我国刑事法有关孕妇,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⑴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裁定停止执行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停止执行。”同时,以下各项规定则无疑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可取保候审,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其中,由于身份特殊,在刑事司法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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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女子组团偷窃 两人怀孕四人哺乳期逃避刑罚
  开庭时又有三人怀孕 法院依法判刑
  “这次审判的六名被告人,全都有犯罪前科,有的还被法院判处多次有期徒刑。”1月21日,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这六名被告人被移送法院开庭审理,然而,此时这六名被告人中,又有三人怀孕了。
  “这三名怀孕的被告人中,有两名就是当时被抓时怀孕的。”办案人员分析认为,由于对怀孕、哺乳期妇女羁押存在法律与现实的困难,导致法院对该类犯罪被告人的缓刑适用率极高。这个孕妇犯罪团伙很有经验,将孕妇这一特殊身份成为“挡箭牌”,试图躲避法律的打击。
  “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人都有犯罪前科,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办案人员说道。今年1月20日,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两年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各处罚金。
  法官告诉记者,屡犯率高是孕妇盗窃案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的确,很多这类案件在全国各地发生,一些地方在抓获涉嫌犯罪的孕妇后,依照相关法律不能收监、拘留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只好根据案情对其作出取保候审或者治安处罚不予执行的决定。而即使到了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层面,也是取保候审,即便判了刑,也会追加缓刑,这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些孕妇等犯罪群体更加有恃无恐。”采访中,南昌资深律师罗久保对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点赞。
  法律漏洞:执行将成为难题
  采访中,记者向多名法律人士询问,被告人中有怀孕的,将如何执行呢?
  “孕妇怀孕、产妇生产期和哺乳期等原因消失后,依法可以对其收监服刑。”罗久保律师告诉记者,他曾对这类犯罪案件进行过调研分析,发现这些孕妇、“奶妈”小偷大部分都是“熟面孔”,怀孕办理了取保候审,结果在取保候审期限快到的时候,她们又怀上了。实际上,从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看,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审”,而非必须。
  “有这么一起案件,一名女子因贪污犯罪被判无期徒刑,为逃避坐牢,居然在判刑后的十年里,14次怀孕逃避收监。”有警方人士透露,盗窃案件中,孕妇、“奶妈”小偷大部分都来自一个地方,而且相互之间会传授逃避法律打击的经验,“要被收监送去看守所时,就称怀孕了,等对其不予收监后,再去堕胎。”
  有法律人士建议,除加强防范外,要建立司法收养制度落实刑罚。对已有犯罪前科的哺乳期妇女或虽无犯罪前科但有一岁以上小孩需要抚养,被告人拒不提供配偶或其他近亲属的联系方式规避刑罚处罚,且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羁押措施的,由法院以决定的方式将被告人的小孩送交福利院暂时收养,解除法院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的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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