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谦车祸毁容眼睑皮肤撕裂属于毁容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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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法律专题&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和不同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和不同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
关于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和不同的精选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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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25 人有帮助Q我的爷爷因为走路摔倒了就到我们附近的小诊所去看了病,但是这是一个郎中开的诊所是没有行医证的,后来爷爷的脚变得严重了,请问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区域:浙江/杭州/擅长公司经营,1个相关案例吕涛律师 10:42:29回复与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共 4 位律师回复
对 49 人有帮助Q王姓妇女因得了肿瘤,家人准备让她住院治疗。可是王姓妇女在和周边的朋友聊起时,朋友都说医院危险性大,时有新闻报道医院出了什么什么事,常常爆发出医疗事故什么。王女士 律所: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区域:浙江/绍兴/擅长刑事辩护,10个相关案例尹薇律师 0:56:52回复,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律所: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西城区/擅长刑事辩护,4个相关案例赵卫东律师 1:56:52回复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律所: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区域:浙江/温州/擅长婚姻家庭,1个相关案例陈红芳律师 2:56:52回复1.原办法和新条例对的界定最明显的差别是,前者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是导致功能障碍,后者规定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新规定的医疗事故概念的外延明显比原来宽,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都属于医疗事故。过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造成人身损害但没有造成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现在可以定为医疗事故。
条例规定:损害后果不一定要达到相当程度,比如,拔错牙齿也属医疗事故,当事人可以要求医院赔偿。
2.事故主体不限医生,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比如,在病人治疗过程中,因为医疗设备出现问题,导致病人受到损害也属于医疗事故。 共 3 位律师回复
对 47 人有帮助Q我表姐前段时间生病住院动手术的时候,发生了医疗事故,评定的是三级医疗事故,然后我想问一下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什么? 律所: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区域:江苏/扬州/擅长刑事辩护,0个相关案例成红五律师 19:12:53回复根据《》第4条的规定,划分等级的依据是“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律所:北京王良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丰台区/擅长债权债务,3个相关案例王良律师 19:20:53回复1、损害的是患者人身这一客体,这种损害可能是死亡,可能是残疾,也可能是由于器质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这种损害是客观的,是可以检查、检测到的。在医疗事故的分级中没有考虑精神损害问题。
2、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依据是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是通过损害的后果来体现的。根据《》第49条的规定,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是决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的因素之一。 共 4 位律师回复
对 16 人有帮助Q我家的亲戚在医院住院,在治疗过程中出现问题,所以我想问一下医疗事故的含义是什么以及划分医疗事故分级的标准是什么? 律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区域:浙江/杭州/擅长合同事务,0个相关案例杜平律师 10:27:27回复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含义:
  1.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既然是医疗事故,就必然要与医疗活动有关。医疗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是诊疗护理。没有诊疗护理内容和形式的事故,不能称为医疗事故。
  2.医疗事故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医疗活动充满了风险,为了把医疗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将可能的不良后果降低到最小程度,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遵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情况下发生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实行责任豁免,反之,要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责任。
  3.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活动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国家对有权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有权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展医疗活动的,都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为了保护患者利益,《》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造成的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定为医疗事故,并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 律所:宁夏盾力律师事务所区域:宁夏/银川/兴庆区擅长合同事务,0个相关案例陈志威律师 10:33:27回复,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律所: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区域:四川/凉山/擅长刑事辩护,1个相关案例李发荣律师 10:40:27回复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共 4 位律师回复
对 15 人有帮助Q我是一名医生,在今年出现了医疗事故不清楚该怎么赔,所以想问一下医疗事故各级怎么赔以及医疗事故划分的标准 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区域:浙江/杭州/擅长公司经营,1个相关案例吕涛律师 14:10:28回复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提示: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朝阳区/擅长公司经营,0个相关案例蒲文明律师 14:17:28回复&&&& 《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 1、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 3、《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标准》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赔偿 《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赔偿指数10%。&&
&& 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当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和住宿费,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律所: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区域:福建/莆田/涵江区擅长债权债务,18个相关案例林旭佣律师 14:24:28回复&&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 二、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共 3 位律师回复
对 28 人有帮助Q我朋友生病在医院进行治疗时出现医疗事故,想问一下医疗事故有哪些种类以及划分医疗事故的标准是什么 律所:北京王良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丰台区/擅长债权债务,3个相关案例王良律师 17:47:41回复一、一级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二、二级医疗事故
&&&&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 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01—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 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 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律所: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区域:北京/朝阳区/擅长婚姻家庭,0个相关案例杜学颖律师 17:50:41回复根据《》,分为四级:
&&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情况,你要通过鉴定之后才知道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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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有和不同的热门法律知识 更多&&
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则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除此之外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与医疗9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那么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是226三级医疗事故的标准是什么,发生三级医疗事故后应该怎么主张赔偿,赔偿的具体方法应该怎计算,本文就相关问题作相应介绍。 三级医疗事故赔偿的金额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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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诊断过程中,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很常见的。而此时就会涉及到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赔偿等问题。这些对当事人来讲,都是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下面,就让律师365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医疗纠纷的相关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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