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病情患者病情获取医疗费是否构成诈骗

冒用他人医保卡报销医疗费&后果严重构成诈骗罪
  医疗资源是一种全民性的社会资源,在医(农)保已基本普及的今天,还是有人为省小钱不去购买这类基本保险,“另辟蹊径”想通过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医保,因而触犯法律。近日,淮安市洪泽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冒名报销医疗费用涉嫌诈骗罪的案件。
  冒用医保卡
  2014年8月,洪泽居民罗某在体检中发现自己患有早期乳腺癌,需住院手术治疗。面对可能产生的庞大医疗费用,罗某非常焦虑,她没有买医疗保险,现在补交肯定是来不及,要么自费住院,要么另辟蹊径。于是在与家人商量后,罗某决定抱着侥幸心理,用自己妹妹的信息和医保卡住院治疗并报销费用。治疗期间,罗某前后共报销医疗费用20228元,其妹妹领取大病保险补偿费用6230元。
  医保部门发现该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直到此时,罗某姐妹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今年5月,检察机关以罗某姐妹涉嫌诈骗,向洪泽法院提起公诉。
  洪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及其妹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两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罗某的妹妹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主动坦白,且已退清全部报销的医疗费,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判处被告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判处罗某妹妹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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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以案说法]该土地出卖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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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土地出卖是否构成诈骗罪?
恩施新闻网  日09:02
日袁某委托宣某与被告人王某之父签订《土地转让承包协议》,以人民币4万元购买王某之妹王英(化名)在利川东城变电所围墙外杉木村一组的256平方米宅基地,王某作为中证人签字并出具收条,后该地基被利川市电力公司征用。日,被告人王某明知该地基已出售给袁某并被利川市电力公司征用,仍隐瞒事实真相将该地基出售给被害人钟某、雷某,并承诺该地基为其所有与被害人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骗取被害人钟某、雷某人民币15.3万元。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四点辩护意见,一是卖给袁某的地基与卖给钟某的地基不是同一块,按照市电力公司征用袁军地基的协议,卖给袁某的地基应是与冉某相邻的那块地基;二是宣某通过打收条的方式已将该地基退还给被告人王某;三是被告人王某不知道该地基被市电力公司征用;四是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说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事项的虚假,既可以表现为全部事项的虚假,也可以表现为部分事项的虚假。虚假的表示既可以通过提出某种证据予以证明,也可以不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如果所表示的事项具有真实性,则不成立的诈骗罪欺骗行为。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法院已查明,王某处分该地基所获利益达到15.3万元,数额巨大,而且王某已经将15.3万元全部用完,去向不明,被害人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挽回其经济损失。王某在签订协议时,明知该地已经出售给袁某,且被市电力公司征用,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依然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将该地出售给钟某、雷某。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其主观具有刑法意义上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此,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土地承包权人王某某的土地已出售给袁某,后被利川市电力公司征用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该宗土地归其所有,并将该地出售给被害人钟某、雷某,骗取被害人钟某、雷某人民币15.3万元,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月份,王某从村委主任刘某处得知,其卖给袁某的地基被利川市电力公司征用,用于修建高压铁塔。被告人王某仍将该地基出售给钟某、雷某。因此,王某应负诈骗罪之刑责。(利川市人民法院聂仁洪)
来源:恩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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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网讯(吴章科)固始县农民李某因未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手术费用无法报销,便冒用他人身份骗取新农合作基金。岂料东窗事发,李某受到法律严惩。10月19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系固始县马罡乡吴集村人。2011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固始县红星医院做手术时,冒用同村村民叶某的身份证件,诈骗新农合基金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将4000元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新农合作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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