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怎么赔偿的赔偿包括那些费用?

医疗事故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怎么计算?
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姚永丽 胡彦峰 肖永强)日,郑某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诊断为松果体细胞瘤,脉络丛乳头状瘤,幕上脑室积水;左侧放射冠点状长t2信号影,血管周围间隙可能性大,副鼻窦轻度炎性改变。日,郑某到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膜瘤,进行脑积液分流术后同步进行了伽玛刀治疗。日,郑某再次到该医院治疗8天,入院诊断为脑膜瘤,并进行伽玛刀治疗。在治疗中,郑某家属不同意手术治疗,不同意取病理学检查,要求按脑膜瘤治疗。 郑某和某医院发生争执,就医院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产生分歧。
后经该市医学会鉴定,某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郑某不服该鉴定,经该市卫生局委托省医学会鉴定,省医学会认定某医院的行为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某医院应该承担次要责任。诉讼中,法院委托该省同一司法鉴定所做鉴定,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对郑某疾病治疗过程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为50%-60%,郑某构成五级伤残,并对后续的治疗费用做出了评估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误工费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鉴于郑某一直在北京打工,其误工费应该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经常居住地标准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中,郑某在某医院就医时,医生在诊断及放疗过程中有过错,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郑某脑神经损伤,结合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及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某医院应承担60%的责任,并根据过错程度确定了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案中由于郑某生病前一直在北京工作,因此,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该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某医院认为,郑某的损失计算标准应该按照河南省标准,并且郑某的病情属于自身发展所致,医院的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赔付郑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郑某认为自己全家常年居住在北京,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生活标准计算,而不应该适用河南省标准。并且自身的病情是由于某医院误诊所致,并造成了终身残疾的后果,某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划分责任,并无不妥。但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该按照过错程度赔偿,应全额赔偿,二审法院就此做出了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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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如何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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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如何结算与支付?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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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引发二次手术
费用赔偿有章可循
来源:医师报|作者: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杨学友
2011 年11 月25 日傍晚,55 岁农村妇女张某右臂肱骨骨折,在一家骨科医院手术治疗。手术半月后出院时,其检查结果均为正常,但张某感觉右手及手臂不时有麻木感。医生告知是正常现象,但张某手臂麻木感非但未见好转,还出现了手掌肿痛、握拳无力症状。后经到省城某医院检查,发现张某的手术创面过大导致骨折愈合延迟,并伴有炎症,需再次手术治疗。
事后, 张某起诉要求医方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共计20 余万元;同时,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人民法院经征得双方同意,委托市医学会和某司法鉴定中心分别进行医疗事故和伤残等级鉴定。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方赔偿张某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3000 余元。对后续治疗费,因被告不认可对尚未确定的费用予以先行赔偿,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可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另案告知。法庭对原告此项诉请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 张某于2012 年9 月之后,先到某区医院进行了取钢板手术,后又到一家市中心医院进行复位手术,期间还从药店购药费1600 余元。
2013 年12 月初,张某以原骨科医院为被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前次手术后出钢板手术费等共计5 万余元。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骨科医院进行手术后,需要手术取出体内钢板,该手术与医疗事故发生与否无关,故取钢板手术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在药店购药一节,因未提供处方单据,且其擅自在药店购置的药品不能证实其用途,故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骨科医院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二次手术住院医疗费27300 元、交通费560 元、误工费6108 元(12213 元&12 个月&6 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675 元(15 天&15 元/ 天&3 人);护理费936.74 元(12213 元&365 天&14 天&2 人)共计人民币35579.74 元。
本案中,人民法院之所以未能支持张某取钢板手术费、在药店购置药品2 项费用,原因在于医疗事故赔偿的医疗费必须是与医方过错相关联,即二次治疗系医疗过错所致。张某取钢板手术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无关,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因医疗过错,患方为治疗疾病在药店购置药品并非完全不被允许, 但前提条件有二,一是需要有医生的处方。即经过医方诊疗认为需要用某种药品,并开据处方,患者依据处方到医疗机构(包括药店)购置药品;二是必须是治疗与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的疾病。如果患者在药店购置的药品并非处方药,或者不能证实具体用途,且被告方又不予认可,则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药费只能自负。
那么,到底如何计算?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析如下: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主要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或者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入状况的,一般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而张某所在的辽宁省2013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12213 元,那么应以该数值为基数进行计算。计算方式为:误工费=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12个月&误工时间。
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计算方式为:护理费=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 天&需护理时间& 护理人数。
主要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而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天15 元。计算方式为: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补偿的时间(天数)&每天补助标准& 需要补助人数。
残疾赔偿金
主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方式为:残疾赔偿金= 上年度城镇居民收入(或农村居民收入)& 伤残系数& 赔偿年限。本案张某系十级伤残,其计算方式为: 10 级&9384 元(2013 年度辽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伤残等级系数,1 级为100%)&20 年(张某未满60 应按20年计算)=18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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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如何结算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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